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再審申請書

        時間:2024-10-14 12:58:24 常用申請書 我要投稿

        再審申請書匯編15篇

          隨著時代在進步,申請書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申請書不同于其他書信,是一種專用書信。寫申請書真像想象中那么難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再審申請書,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再審申請書匯編15篇

        再審申請書1

          民事再審審申請書主要針對民事案件領域。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審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時使用的文書。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X,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XXX對被申請人XXX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20xx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因此對于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于XXX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XXX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債務屬于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及打擊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睋暾堅賹徣薠XX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XXX與再審被申請人XXX之間債務存在行為。被申請人XXX已償還的債務是屬于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項極大可能是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XXX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2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因訴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xx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于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后蚌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王××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的訴訟請求,并撤銷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ㄒ唬┰枚ㄟm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項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并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而在于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于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范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經對王××作出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二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所頒發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并非全部被駁回。最后,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則從發,《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20xx〕54號)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后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ǘ╊C發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蚌埠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不間斷地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占有狀態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審申請人與蚌埠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所在單位蚌埠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蚌埠市鑄鍛廠破產之后,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名下,并頒發了房地權證。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于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已經自認20xx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訴爭房屋的“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并未得到“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蚌埠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后者享有處分權。王××也自認20xx年3月2日“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而王××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產證,留守處并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權并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撤銷給王××所頒發的房地權證。

          (三)原審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再審申請人楊××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1980年進入該廠工作,1988年該單位將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25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20xx年蚌埠市鑄鍛廠破產注銷,其后移交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為該房屋權利人(20xx年7月12日楊××于留守處查詢,并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原蚌埠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20xx年7月15日,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的自認),并由王××作為購房人向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后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王××頒發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權益。

          20xx年3月7日王××起訴再審申請人楊××至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于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頒發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人民法院認定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蚌埠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辦理過戶手續并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給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后,20xx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駁回起訴。雖然楊××與王××的騰房糾紛,蚌埠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并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蚌埠區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回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后果包括: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實際占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申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3

          一、現將本文書的制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2)申請人基本情況;(3)案由。

          2.正文。

         。1)請求事項:簡要明確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蓋章。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的',應有法定代理人的簽名。

          (3)申請日期。

          (4)附項。

          二、格式: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附:原審裁判書或調解書抄件1份。

          三、舉一范例供制作時參考: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省××市建筑工程安裝公司

          地址:××市××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趙××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市建筑工程安裝公司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民和字第××號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中民終字第××號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99)×民和字第××號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中民終字第××號判決;

          2.退還已執行的××萬元人民幣工程款;3.返還已付工程款××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特申請再審,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重新審理本案,公正判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建筑工程安裝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趙××

          ××年××月××日

          附:(1)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各一份;

         。2)申請人所屬職工余××書面證言一份。

        再審申請書4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貴忠,男,漢族,生于1962年4月9日,住成都市成華區圣燈鄉圣燈村1組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成都市成華區圣燈街道辦事處建北社區第一居民小組

          申請人因訴被申請人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中終字第171號民事裁定,現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79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撤銷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終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2、依法再審支持申請人在一審時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事項.

          3、本案各審級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的事實經過:

          原告于1994年8月23日依法入戶到成都市成華區圣燈鄉圣燈村1組,并經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圣燈寺派出所依法審核登記入戶,并頒發有原告戶口薄,經行政機關依法確認原告屬于成都市成華區圣燈鄉圣燈村1組的居民,并且該戶口薄至今仍合法有效.其后,國家對村委會和居委會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將成都市成華區圣燈鄉圣燈村1組轉變為成都市成華區圣燈街道辦事處建北社區第一居民小組.被告在20xx年1月左右將本居民小組的集體收益以補助費的名義分配給了該組的其他成員每人4000圓人民幣,卻以組委會擴大會議、分配簽字名單、20xx年補助費用明細表等非常明顯的違法方式剝奪了原告依法應享有的集體收益分配權(人民幣4000元).

          一、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嚴重錯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本案,因為除了《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外,還有最直接的依據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法研[20xx]51號)中就明確答復如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20xx]25號《關于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的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當事人就該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本案屬于管轄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的理由

          從最高人民法院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收益分配糾紛相關案件的答復并結合本案的事實情況來看,本案系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因集體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且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媸桥c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ㄋ模⿲儆谌嗣穹ㄔ菏芾砻袷略V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再審申請人系本案被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符合法定的原告地位;本案一審有明確的`被告即再審被申請人;本案也列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本案再審申請人所起訴到一審的法院也是法定的管轄法院.由此可以看出,一審、二審裁定本案不屬于法院受禮范圍是嚴重違背法律規定的.而且現實的法律實踐中,我們也可以找出許多同類案件被法院受理并做出正確判決的案例:

          三、與本案完全相同的案例,無論是在成都地區、四川其它地區、省外其它地區,均大量存在,而且人民法院均依法受理,并通過審判依法支持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的同類訴訟請求,其相關案例如:

         。1)、20xx年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徐永紅庭長審理的原告陳政訴紅光村十一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該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判決支持了原告的集體收益分配權;

          (2)、福建省順昌縣人民法院20xx年審理的原告郭月蘭訴誰南村委會五里亭小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并判決支持了原告的集體收益分配權,該案和本案的類型也完全相同.

          四、本案在起訴之前,再審申請人已對此請求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協調,但該兩級組織均協調未果,并口頭告知再審申請人只有訴訟,并稱法院一定會受理并判決支持相關訴求的、判決下來肯定能得到執行.而本案在一二審期間,該兩審法院的法官均告知再審申請人去找街辦或居委會協調,不要起訴,起訴了會影響社會穩定,如果堅持起訴我們法院也不會受理,并口頭告知再審申請人此類案件成都中級法院出臺有“內部文件”,我們受理了“領導會找我們談話”.就這樣,申訴人受到了相關人民法院、政府、基層黨委的反復推諉,申訴人出于無奈,只得堅持起訴、上訴,而起訴、上訴帶給申訴人的只是一、二審法院為了某一地區所謂的“穩定”、為了“個別領導的意志”而有法不依,不予受理本案.

          五、再審申請人及其它幾個同時起訴的村民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保障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權,特此懇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能站在最公平、最正義的立場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徹底糾正一、二審法院的嚴重錯誤,徹底打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違背法律的所謂“內部文件”之土政策.申訴人及全家、其它幾個村民及全家時刻期待著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亦堅信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四川百姓在省內的最高司法救濟機關,亦相信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承辦法官是川內最具法律權威、最具法律素養、最秉執正義的人民法官.

          綜上,本案完全符合法院受理范圍,理應依法受理,再審申請人合法權益被肆意踐踏理應從法律上予以徹底糾正.并且,本案中的再審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是他們作為村民唯一的生活經濟來源,除此以外,別無其他收入.對于這樣一些唯一的獲得經濟生活來源的權利被肆意剝奪的村民來說,除了尋求法律的幫助外,別無它法.如果本來應該享受到的法定權利得不到保障,法律將他們拋棄的話,真不敢想象他們的生活將會陷入怎樣的困境,建立和諧社會的美好愿景也因為這樣的司法錯誤而蒙上陰影,社會也因此多了份躁動和不安.

          因此,懇請人民法院依法徹底糾正此案,還申訴人以公道,保障申訴人本來就應當享有的法定權益.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書5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生物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術研究所)。住所地:××省××市××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女,漢族,××年××月××日出生,個體工商戶,住北京市××區××路××號(李×之女,李×于××年××月××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個體工商戶,住北京市××區××路××號,系李××之夫。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該局局長。

          再審請求:1、×××××××××××××××;

          2、×××××××××××××××。

          事實與理由:再審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x項、第x項之規定或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x項、第x項之規定申請再審。事實與理由如下:

          (以下寫明申請再審的具體事實與理由):××××××××

          最后寫明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并由再審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再審申請書6

          再審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

          被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

          ……

          原審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審訴訟地位):×××,……。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再審申請人×××因與×××……(寫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寫明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年××月××日作出的(××××)……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民事調解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

          事實和理由:

          ……(寫明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民事再審申請書副本×份

          再審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7

          申請人:劉某某,男、漢族、39歲,蘭州市人、住蘭州市城關區廣場南路某號某室。

          委托代理人:蘇鈺人,男,甘肅泫淵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

          被申請人:蘭州某某銀行;地址:蘭州市城關區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某某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勞動爭議一案,不服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20日作出(20xx)蘭法民三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蘭州某家銀行于20xx年12月28日下發“停職通知”,決定對被上訴人劉某某停職查辦,之后被上訴人劉某某再未到上訴人處上班。20xx年2月起,上訴人蘭州某銀行停止發放被上訴人劉某某的工資。被上訴人劉某某此時應當知道其權利已被侵害,已經發生勞動爭議。但被上訴人劉某某未依法在其權利受到侵害后的6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是直到20xx年9月4日才向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事實并非如此:20xx年12月蘭州某銀行總部辦公大樓竣工、職工住宅樓竣工交付職工入住,基建工作基本結束,工作重心轉入后期物業管理,申請人原來所在的基建辦公室也被撤銷,人員分流待崗;就在這時,申請人接到通知要求在20xx年12月31日前全部移交手頭工作。申請人按照蘭州某銀行的要求辦理工作移交,并且在20xx年12月31日當天會同蘭州某銀行稽核監察部、計劃財務部、基建辦公室三個部門七位職工共同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交接完手頭工作后,申請人就在家耐心等待蘭州某銀行的崗位安排。此后數年來,申請人多次找單位安排工作,被申請人均稱暫無崗位安排,也從未向申請人告知或送達過有關解除勞動關系的任何書面通知。直至20xx年***月***日,申請人從《甘肅日報》上得知蘭州市某銀行更名為蘭州某銀行,申請人去單位了解是否對崗位安排某調整有影響,被申請人才告知我已與單位無任何關系。

          因此申請人認為,二審判決在以下三個方面存在事實認定不清:

          首先,申請人待崗在家,并非由于所謂“停職查辦”,而是因為被申請人單位機構改革,原工作部門被撤銷,人員待崗分流,申請人才按照單位要求,辦理了工作交接并在家等待另行安排工作崗位。而更為重要的是,在20xx年6月25日之前,被申請人從未向申請人口頭或書面告知、送達過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任何通知,申請人對此始終并不知情,而申請人數年來未能參加工作,更是由于被申請人始終不安排工作崗位所致,并非申請人本人有意“再未到上訴人處上班”。

          其次,申請人知道被申請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應為20xx年6月25日,而非二審判決認定的20xx年2月,故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申請的時效應從20xx年6月25日開始起算,而非20xx年2月。

          第三,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于20xx年9月4日才向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但事實是申請人在20xx年8月25日便向仲裁委遞交了申請(見第一組證據3)。

          綜上,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并未超出仲裁申請時效,二審判決對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存在事實認定不清。

          二、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而20xx年5月1日起生效執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申請人認為對于本案應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于時效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自20xx年***月***日從《甘肅日報》看到被申請人單位更名,去單位要求安排工作被告知無任何關系,并于當天查詢自己工資賬戶得知權利受到侵害,申請人隨即于20xx年8月25日向蘭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仲裁申請,并未超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一年的仲裁時效。

          同時,由于20xx年8月23、24兩日為法定休息日(周六、日),時效自動順延,所以申請人提起仲裁的時間同樣也未超過60日。

          因此二審法院適用《勞動法》相關規定,判決申請人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超過60日,屬適用法律不當。

          三、二審判決證據不足

          首先,被申請人自20xx年開始單位機構改革、部門撤并、工作交接都是客觀發生的事實,且手續齊全可查。而被申請人所謂“申請人曠工導致停職查辦”是被申請人一面之詞,并無證據支持。

          其次,被申請人無證據證明自20xx年至20xx年6月25日,期間曾向申請人告知、送達過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任何通知或材料。

          因此二審法院對于申請人超過仲裁申請時效,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判決,缺乏證據支持。

          1998年4月申請人從甘肅*********公司以全民職工身份調入當時的蘭州***銀行(后更名為蘭州***銀行,現更名為蘭州某銀行)工作。1999年6月14日,申請人經被申請單位考核取得助理會計師任職資格(上述事實見第二至第四組證據),且至今申請人的人事檔案尚在被申請人單位留存,因此申請人于被申請人在事實和法律上,均存在確實的勞動關系。

          而被申請人單位充分利用強勢地位,借單位機構改革之機,撤銷申請人供職的基建辦公室,命令申請人移交工作待崗,長期不給安排工作崗位,進而發展到拒不承認雙方勞動關系;更有甚者,被申請人單位停發申請人工資,利用銀行掌控申請人工資賬戶的便利,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悍然凍結申請人工資,公然拖欠勞動報酬。同時因被申請人控制著申請人的檔案及養老醫療手續,申請人的養老醫療沒有著落,就連去當地社區申請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都因為被申請人至今不給手續而無法辦理。申請人至今待崗在家,沒有收入生活貧困,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

          申請人認為而二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撤銷二審判決,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以維護申請人的勞動權利,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此致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劉某某

          20xx年5月28日

        再審申請書8

          申請再審人(一、二審訴訟地位):職業詳細住址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格式同上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號民事判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法律條文資料);第款第項:(具體法律條文資料)。。。。。。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依據如下:

          2、申請事由:二: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依據如下:

          ......  綜上所述......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書當事人數量+5,并且提交U盤,把原先的判決書做成電子版。

          原一、二審判決書原件,或核對無誤的復印件一式五份。

        再審申請書9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20××年××月××日作出的(200×)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第×項、第×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多項事由應逐項列明),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寫明要求撤銷××人民法院(200×)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寫明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3、寫明要求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主要根據事實、證據與法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或不當以及判決結果明顯不公的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20××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10

          申請人(原審原告):韋xx,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壯族,農民,住XX縣XX瑤族鄉XX村XX41號,聯系電話:XXXX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梁xx,男,1969年8月出生,壯族,農民,住XX縣XX鄉XX村XX。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xx)田民一初字第355號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

          人在幫工過程中從二樓摔下來,造成右股骨頸骨折。事后,被申請人并未及時將申請人送往醫院治療,而是將其送到定安私人診所用草藥醫治。20xx年6月12日,經右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六級傷殘。20xx年6月16日,申請人起訴至XX縣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請人賠償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種費用共計57793.87元。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案發是20xx年12月30日,已過了訴訟時效,就動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調解,申請人擔心超過訴訟時效,法院駁回其起訴,到時一分錢都拿不到,就與被申請人簽訂了調解協議,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各種費用5000元。

          申請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贝藯l中的“受傷害之日”不能只是簡單地理解為事發當天,而應理解為治療完畢或治療費用能夠確定之日,因為人身損害賠償不僅要有損害事實,還要有具體的賠償數額,而要有確切損害數額就離不開醫院的診斷和治療,造成傷殘的,還應有傷殘鑒定才能確定賠償數額。因此,從該案的具體情況看,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從做出傷殘鑒定之日起算,即從20xx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從20xx年12月30日起算。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11

          再審申請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民族______,職業______,工作單位______,住所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民族______,職業______,工作單位______,住所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業已發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_____項、第______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一、撤銷XX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書;

          二、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

          XX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

          鑒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采納。

          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

          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審判決。

          五、《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______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

          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____

          申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審申請書12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干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于惡意,應于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后,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并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后,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再審申請書13

          申請人:李xx,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三輪車司機,住岳陽市芋頭田社區居委會,電話:135xxxxxxx

          委托代理人:朱木軍,北京市佑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周xx,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岳陽市梅溪橋洞口,電話:xxxxxxx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8月1日作出的(20xx)岳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錯誤;

          2、撤銷(20xx)樓民初字第460號民事判決和(20xx)岳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3、駁回原審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湖南省岳陽市兩級法院的審判違背基本法律原則和精神,違法認定相關事實和證據,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而且在審判中粗俗地對待申請人,該案的審判人員法律職業道德缺失,法律業務水平低下,不僅使申請人為本不應該受理的訴訟所累,還錯誤地判決申請人承擔責任,這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對申請人利益的嚴重侵害。

          一、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起訴是濫用訴權,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到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被申請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睹袷略V訟法》第108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當然之意就是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且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請人,是侵權行為的加害方,其作為原告起訴,與法律的精神原則不符,是濫用訴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對其行為應予以制止,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駁回起訴。

          2、被申請人作為雇主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存在。《解釋》第九條: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梢姽椭餍惺棺穬敊嗟那疤崾浅袚诉B帶責任。需要強調的是:連帶責任是一種判決責任,通過訴訟由法院判決承擔。被申請人私自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不構成連帶責任的承擔,其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成立。

        再審申請書14

          請按《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須知》要求填寫,并對以下問題特別注意:

          1、對于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原審其他當事人欄的基本情況中的聯系方式,必須注明有效聯系電話、送達地址及郵編,或其他聯系方式。

          2、對生效民事判決或者裁定不服,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對生效民事調解不服,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故再審申請書須明確寫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一項或多項,或者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提出再審申請。

          3、再審申請的請求。應寫明是對生效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全部還是部分不服,對于部分不服的應寫明不服裁判調解書的主文內容。

          4、事實與理由。應針對生效判決、裁定等,并論證不服的理由,如從以下方面論證:(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3)適用實體法不當;(4)違反了法定程序;等等。

          5、落款部分公民需本人簽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蓋章,副本的落款部分不能復印。

          5、再審申請書副本按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總數提交。

        再審申請書15

          申請人:元現中,又名XXX,男,1979年5月2日生,漢族,林州市原康鎮三宗廟村東崗自然村人,農民,住本村。

          申請人因故意傷害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安刑終字第28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再審申請,具體申請事項及申請理由如下:

          申請事項: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本案公開、公正地再次進行審理,改判申請人元現中無罪。

          申請理由:

          一、關于本案產生的背景及原由

          追根溯源,本案是因贍養老人所引起的。

          1、本案所謂的受害人任趙云與被告人元現中之母任受蘇系姐弟關系。其中任趙云在兄弟中排行老大,任趙云成人后娶妻元云芹。后不知是誰在村內傳言任趙云不是父母親生,任趙云因此性情大變。1980年左右,任趙云二弟任保云之子任旦(僅8歲時)到任趙云家玩耍,不知何故,被任趙云及其妻元云芹二人慘無人道的丟到自家院內的自挖水井中,致其溺水死亡。事發后,由于家人的法律意識淡薄,在任趙云的母親趙黑妞的壓制下,一家人才忍氣吞聲,沒有報案。從此任趙云夫妻二人在兄弟姐妹中肆意挑畔,任意橫行,無人敢惹。怨根就此埋下。

          2、20xx年,因為老人任海兵的贍養和房產問題,家庭戰火再次爆燃。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為擺脫贍養老人的責任和霸占老人的房產,與父親任海兵進行了長達三年的訴訟。由于在訴訟中,其他兄弟姐妹都或多或少的同情老父親任海兵,致其夫妻二人更加記恨于心。仇怨為此加深。

          3、之后,無論兄弟姐妹誰家贍養老人,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就與誰家結仇吵鬧,導致同住本村的幾個弟兄誰也不敢去照顧老人的生活。無奈之下,只有把老人送到出嫁在外村的姐姐任愛蘇家中,由任愛蘇來照顧老人的生活。故此,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便將仇怨目標轉向了任愛蘇、元伏金一家,并多次指桑罵槐上門大鬧,其間作為外甥的元現中也曾因為姥爺的生活問題與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爭吵過。這所有的一切就為本案的產生埋下了一根一觸即燃的導火線。元現中也就因此成為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的具體對象。

          注:在20xx年的一次執行中,元云芹就曾當著林州市法院執行人員的面放話:元伏金只要幫著整倒任保云、任法云弟兄二人,讓他們住進監獄,就不再誣賴元伏金一家。這就說明,本案的產生,純粹就是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誣賴元伏金一家的手段和結果,元現中作為元伏金的獨子在其中是首當其沖。

          二、關于本案兩起打架事件的事實

          1、關于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事實。本事件的真實情況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截然不同。事實上是那天下午6時許,元現中帶著父親元伏金去原康,路過栗園嶺時碰到了任法云。元伏金和任法云站在路邊談話。不久,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也正好騎著三輪車路過此地,看到了元伏金和任法云,首先就用三輪車將正在前方等候的坐在摩托車上的元現中別翻在地,到前方三十米遠處停好后,接著便是破口大罵。之后,元云芹夫妻二人更是大打出手。元云芹先用自帶的镢頭將元現中砸翻在地。在隨后元伏金、任法云和任趙云的揪打過程中,元云芹逃離了現場。隨后,元伏金跑到任法云家報了警。緊接著原康派出所的民警就趕到現場制止了此事,并將任趙云和元現中二人抬到了車上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后元現中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而元云芹在本次事件中未談及任何傷情。但是原審法院卻置上述真實事實于不顧,偏聽偏信,武斷認定元現中將元云芹夫妻打傷,此顯然不當。

          首先,元現中、元伏金父子二人和任法云如何到的現場?為什么要在現場?此事實不清,難道元現中等人有先見之明,能夠預見到元云芹夫妻肯定要路過此地?這顯然不符合客觀事實。

          其次,僅從元云芹、任趙云的陳述及任富紅、李文增的證言來看,元云芹、任趙云夫妻在整個事件過程中始終處于被動挨打的局面,根本沒有時間

          也沒有機會還手反擊。那么,元現中是如何翻倒在現場的呢?又如何會被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呢?難道是元現中自己打的自己?

          第三,根據原康派出所出警民警拍攝的現場照片來看,是元云芹、任云云夫妻二人的三輪車停在元現中所用的摩托車正前方,元現中的摩托車翻倒在地。這一場景任何人一看,稍微有點基本常識的都會清楚是三輪車攔住了摩托車,并把摩托車別翻在地的。如此明白的事實,原審法院卻為何認定是元現中等人攔住了元云芹夫妻?是該現場照片沒有隨卷遞送?還是原審法院對此照片故意視若未見?還是原審法官的知識太過深奧,其思維推理常人不能明白?

          第四,證人任富紅雖然曾經證明“看到三、四個人在路邊打任趙云!钡聦嵣希胃辉飘敃r并沒有路過現場,也根本不知道任何情況,甚至連元云芹是誰都不知道。他是在任趙云再三唆使誘導下才到案作證的。其后,任富紅多次到原審法院反映其作證的真實情況,并要求抽回自己曾經不真實的證言,但原審法院卻不予理睬。迫于無奈,為了澄清事實,任富紅又專門寫了一份材料證明當時自己作證的真實情況反映遞交原審法院,但原審法官仍然漠然視之,拒不理睬(附證據一)。原審法院法官的這一態度,明顯是在漠視案情,蔑視法律,有點葫蘆僧判葫蘆案的味道。

          最后,關于證人李文增的證言,這明顯是個人假證、偽證。

          1、證人李文增與任趙云、元云芹、元現中、元伏金等素不相識,之前也從未有過任何往來,他們所居住的村莊也都是相距較遠。

          2、事情發生的時間是20xx年9月22日,而李文增作證的時間至少也應該是在20xx年2月3日之后。

          3、除李文增外,無人證實李文增曾路過現場。

          4、李文增何許人也,卷宗中無法明示。

          5、據李文增陳述,他是偶然路過。

          那么,無論是元云芹夫妻,還是原康派出所,還是林州市人民法院是如何知道當時現場曾經有一個偶然路過的李文增呢?李文增又是如何知道公安機關在調查本案?如何知道本案正在審理而挺身作證呢?在當時的情況下,他知道案件雙方當事人嗎?李文增作證究間是被傳作證呢?還是有其他原因和目的,被案件當事人拉來作證呢?這些問題一旦明白,本起案件事實就浮于水面了?梢源_定,李文增在沒有任何目的和交易的情況下,他即使真的知道案件經過,他也不會也沒有機會去作證的。這是事實。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1、如果元云芹當時真的受傷,并經法醫學鑒定為輕傷,原康派出所當時接警后為何就不立案偵查?而是直到20xx年2月3日案件發生后,才予一并偵查?2、這次事件中的法醫學鑒定如何能夠當然證明元云芹的眼傷是在這次事件中形成的呢?要知道這一法醫學鑒定的時間與事件的發生時間中間尚有幾個月的時間呢。3、原審判決書中十分明確的表明,在本起事件中元現中也曾受傷,被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并致害人也十分確定,但為何在處理時卻對此只字不提?難道法律規定打傷元現中的侵害人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嗎?這樣的情況,法律的天平也未免也太傾斜了吧。

          總之,就本起事件來說,原審法院在沒有充分的直接的證據證明元現中打傷了元云芹的情況下,僅憑主觀臆斷,偏聽偏信,就相當然的武斷認定元云芹的眼傷是元現中所致,此顯屬不當。同時在處理本案的同時,未予處理元現中遭受的傷害,未予追究傷害元現中的侵害人的法律責任,也明顯不妥。

          2、關于20xx年2月3日的事件事實存有三處疑點:首先是關于指使的問題,其次就是所謂被害人元云芹的受傷部位,第三就是關于鑒定的問題。原審判決在這三處事實上,認定不妥。

          首先關于指使的問題。在這一焦點問題上,本案只有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供述是元現中找他們讓他們幫忙打架的,其他所有證人包括受害人元云芹、任趙云在內都沒有證明是元現中指使讓打架的。僅就宋軍華、宋志華弟兄二人的證言來看,表面上如出一轍,細節處卻矛盾百出,漏洞多多。同時,宋志華和宋軍華二人是親兄弟,其串供的可能性極大。如此證據,本就不足以采信,原審法院在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的'情況下,據此認定元現中指使打架,明顯不妥。

          事實上,20xx年2月3日那天是因為元現中的小女兒剛滿月不久,又正好是剛過大年初一,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到元現中家中玩,鬧著要喝女兒的滿月酒。喝酒期間,提出了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不贍養老人,又不讓其他弟兄贍養老人的情況,宋氏二弟兄聽后有點氣憤,說要見到他們夫妻后笑話笑話他們。酒后宋氏二弟兄走后不久又帶了幾個人來到元現中家中(其中有元現中認識的,也有元現中不認識的),說是要笑話一下任、元夫妻,元現中在阻攔無效的情況下,只有聽其自然。隨后就導致了本案的發生。如此情況,又怎能說是元現中指使宋氏二弟兄找人打架呢?另外,20xx年2月3日正好是大年初三這天,即使打架,一般人常理上也不會選擇這天的,因為按照林州風俗,正月初三是到老丈人家拜年的關鍵日子。也就是說,從常理上來講,元現中即使想打架,也不會在大年初三這天約人打架的。宋氏二兄弟供述是元現中在這天約其弟兄打架,明顯不真實、不客觀。

          其次,關于元云芹的受傷部位,本案全卷沒有任何證據能夠體現是何人傷及了元云芹的右手腕部,所有的證據包括元云芹的陳述在內只是證明了宋軍華毆打了元云芹,所打部位只是元云芹的臀部和脖子部位,根本不可能也確實沒有傷及手腕部。元云芹的右手腕部位即右橈骨如何受傷,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其實,在本案中,所謂的“受害人”元云芹的右手腕橈骨根本就沒有受傷,更不可能骨折。針對此讓我們來看以下幾方面的陳述:

          ①被害人任趙云陳述:“其和妻子回到家后,發現身上帶的鑰匙和1000元錢不見了,回到現場后,只找到了鑰匙和打火機,沒有找到錢!痹谒年愂鲋,沒有只言片語提到其妻元云芹喊痛和受傷的情況,更未提及其妻元云芹右手腕部受傷一事(附證據2)。

         、诒缓θ嗽魄坳愂觯骸捌浜驼煞蚧氐郊议_門時,發現鑰匙和身上裝的1000地錢不見了,回到現場只找到了鑰匙,沒有找到錢!弊鳛橹苯拥氖芎θ嗽魄墼陉愂鰰r同樣也沒有任何言語提及右手腕部位受傷。這樣問題就出現了:打架已經結束那么長時間,如果元云芹的手腕部真的受傷,元云芹會真的沒有任何感覺和反應?如果元云芹真的已經感覺到右手腕部位受傷疼痛,元云芹會真的忍痛不向緊隨其到現場找鑰匙和現金的丈夫任趙云說一聲?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他在第一次向公案機關報案時,為何對此不作任何陳述?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骨折,難道到那時元云芹仍然沒有任何感覺?難道人的右橈骨遠端骨折真的就不會有疼痛的感覺?簡直不可思議(附證據2)。

         、蹞魄鄣耐迦俗C實:20xx年春節前后至元現中被捕,元云芹在村內期間,雙手腕臂表現自然正常利索,尚能雙手端起沉重的大鐵鍋,沒有發現其有不正,F象(附證據3)。

          上述事實,陳述及證據均充分表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在20xx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根本就沒有受傷,更沒有骨折。本案卷宗中也沒有任何證據能夠直接證明元云芹在20xx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傷及右手橈骨。原審判決對元云芹的右橈骨究竟是否受傷,何時受傷,如何受傷,何人所傷等情況認定事實不清。

          第三就是關于本事件的法醫學鑒定問題:申請人認為該法醫學鑒定存在嚴重問題。事實和理由如下:元云芹的右手中指在其小時候就曾因玩耍而受傷缺損,彎曲不能伸直。但本事件中的法醫學鑒定檔案中的拍片中顯示的卻是一張完整的、五指伸直的右手片。明顯的這根本就不是元云芹的片子。在原一、二審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元現中及其辯護人曾多次提到這一情況,并再三強烈要求對元云芹的右手腕橈骨部進行重新鑒定。但原一、二審法院卻均不予理睬。這一情況表明作為主持公道的法官漠視法律賦予訴訟當事人的正當的訴訟權利這一社會現狀,同時這一不作為的行為也違背了法律關于相關程序的規定。為此,申請人在此再次要求對元云芹的右手橈骨部位重新進行法醫學鑒定,并要求在鑒定時有申請人在場。本案一旦重新進行客觀公正、真實的法醫學鑒定,真相就會大白于天下。

          三、關于證據的問題

          本案在證據上明顯不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基本事實,更不能確實證明元現中傷害了元云芹。

          1、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元現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參與了毆打。

          2、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元現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打傷了元云芹的右眼。

          3、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是元現中、元伏金等人在20xx年9月22日攔住任趙云、元云芹夫妻打架的。相反,原康派出所當時的現場照片卻能證明當時是任趙云、元云芹夫妻的三輪車擋住了元現中的摩托車的去路,并將元現中的摩托車別倒在路旁。

          4、任富紅的證言是受任趙云的唆使誘導所出示的偽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見附件1)。

          5、李文增的證言不客觀、不真實,實屬偽證。他沒有理由,也沒有機會出現在證人席上。他作為證人出現在本案中不合情理。他的出現唯一的解釋就是他與元云芹之間存在某種交易,需要相互協作、配合。如此證言,不僅不能采信,還應當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5、本案沒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20xx年2月3日發生的事件是元現中指使所致。作為親兄弟的宋志華、宋軍華二人的供述有著明顯的串供跡象,且矛盾百出,漏洞重重。同時也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與其證言印證,而所謂受害人任趙云在陳述中也僅是懷疑。懷疑的陳述是不能作為證據的,這是常識。

          6、本案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受傷,更沒有證據證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受傷骨折是在20xx年2月3日的打架過程中所致。

          7、本案判決中所依據的兩份法醫學鑒定不真實、不客觀,不能準確證明案件事實,不能確實證明元云芹的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分別在20xx年9月22日和20xx年2月3日兩起打架事件中所致,更不能當然證明元云芹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元現中所致。

          故此,原審判決在缺乏充分的有效的證據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情況下,即主觀臆斷,相當然地作出了事實認定和有罪判決,此顯屬不當。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明顯不足,審判程序不當,判決結果錯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公公正性和嚴肅性,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請求,請求貴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依法公開公正地再次審理本案,使本案真相大白于天下。

        此致

          申請人:元現中

          20xx年10月28日

          附:1、任富紅的證明材料一份

          2、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一份

          3、王愛梅、任保軍、任保云的證言各一份,共三份

        【再審申請書】相關文章:

        再審申請書06-30

        再審申請書02-01

        再審申請書01-30

        最新再審申請書05-26

        【熱】再審申請書05-24

        【熱門】再審申請書05-24

        關于再審申請書06-16

        【推薦】再審申請書05-21

        【精】再審申請書05-22

        再審申請書【推薦】05-22

        国产高潮无套免费视频_久久九九兔免费精品6_99精品热6080YY久久_国产91久久久久久无码

        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