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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報告和辭職申請的區別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報告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內容的完整。那么報告應該怎么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辭職報告和辭職申請的區別,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網友問:
公司一個員工于20xx年x月xx日上交了辭職報告,當日,所在部門、人事部、總經理都全部簽字同意,于26日辦理了相關手續。但是3月24號收到勞動仲裁通知,該員工申請仲裁要求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和相關的經濟補償金。理由是其交的是辭職報告,不是辭職申請,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請問辭職報告與辭職申請到底有什么區別?
阿克說:
這是一件不多見的辭職糾紛,從這名員工的前后做法來看,似乎是預設了一個圈套讓公司鉆了進去。這對于企業來說,無論是勝訴或敗訴,都要支出不菲的人力成本,確實是一個不得不提防的真實教訓。
所謂員工辭職,并非法律術語。一般來說,我們都將其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聯系起來:“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這種聯系只是通例,辭職的實際性質如何,不是看辭職報告和辭職申請這兩個標題的區別是什么,而是跟員工提交的這份辭職報告的內容有關。
你可以將這名員工提交的辭職報告內容仔細閱讀,看他在報告中的意思表示到底是提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還是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通常,員工為了客氣,往往在辭職信中增加“請批準”這樣的意思,似乎有與公司協商的含義,但是實際上這是一種程序性請求,并不改變其要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不能將其視為協商。不過,無論文字表述是員工提出解除還是提出協商,都無法得出公司提前解除的結論。所以,單從這一點很難解釋該案的仲裁理由。
不過,阿克發現你們公司存在手續辦理的疏漏,這可能導致一些問題。請注意《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要求是,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而不是即時通知。換句話說,勞動者在通知了之后,有權繼續工作三十天才離職。而你們公司在通知的次日就為其辦理的離職手續,結束了勞動關系。這可能是雙方爭議的起因,也是阿克希望提醒公司辦理辭職員工離職手續中必須小心的問題。
員工辭職時希望不做滿三十天就離職的,公司在這三十天內可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公司如果認為這樣做也符合自身利益,打算同意的,務必要讓員工書面確認是員工本人強烈要求如此,公司才允許其提前辦理離職手續的。這樣可以盡量免除法定程序要求對公司產生的負面影響。相反如果是公司要求其不滿三十天就離職,而員工不同意,就會帶來糾紛。
對于你們這起仲裁案件,應該盡量向仲裁庭證明辭職報告中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時注意解釋為什么員工會在提出報告的次日就辦理了離職手續。解決好這兩點,仲裁的勝算還是比較大的。即時被迫認為性質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應該指出這個協商是員工提出的,而不是公司提出的。因為員工提出協商解除,最后達成協議的,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也不存在什么替代通知金。
最后,提醒你注意,《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有一些公司違法,員工可以辭職并獲取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希望你們公司不屬于這些情形之一,否則討論什么員工辭職報告都是無濟于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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