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強制執行申請書
強制執行申請書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對方拒不履行裁判確定的義務的情況下,根據已經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責令對方履行義務時使用的`文書。
強制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付**,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漢族,廣西**有限公司職員,住南寧**室,身份證號碼:4509231984*******,
被申請人:覃飛,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壯族,住南寧市****1號,身份證號碼:4501021976******。
請求事項: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2013)興民一初字第322號判決書,判決被申請人于2013年8月10日償還申請人借款3萬元本金以及以借款本金3萬元為基數,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四位倍分段計付借款利息,但被申請人至今沒有履行判決。特申請你院予以強制報行。具體請求事項如下:
1、被申請人支付本金30000元給申請人。
2、被申請人支付利息19592元給申請人。
3、被申請人返還1363元案件受理費、350元公告費給申請人。
4、本案的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0年12月18日被申請人以急需資金周轉為由,向申請人借款3萬元,被申請人當場書寫借條一張,借款期限為一個月,被申請人承諾一個月還款,逾期不還按總額1%每天支付違約金,還款期限到后,申請人去找被申請人還錢,卻找不到被申請人,打電話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說:“現在沒有錢,要過一段時間才能還錢。”之后,申請人多次去找被申請人都沒有找到,打電話給他也不接聽,很明顯是被申請人為了惡意躲避債務而玩起了“失蹤”。
申請人為了追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12年11月27日向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興寧區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4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了下述判決:一、判決被告覃飛向原告付科潔償還借款3萬元;二、被告覃飛向原告付科潔支付利息(利息計算:以借款本金3萬元為基數,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四位倍分段計付);三、駁回原告付科潔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630元,由付科潔負擔267元,由覃飛負擔1363元,公告費350元,由被告覃飛負擔。
但時至今日,被申請人仍然不履行判決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綜上所述:申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向貴院提出對被申請人覃飛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請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代書人:傅勇
年 月 日
附:1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2013興民一初字第322號判決書 1份。
2、該民事判決書已生效的證明1份。
3、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表1份。
4、本案利息計算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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