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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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精選一
異議人:XX,男,漢族,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異議人就昆明市人民法院在受理信用社訴DDD貸款糾紛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車牌號為:12345的本田小車一輛提出異議如下:
異議請求:
請求法院解除對12345的本田車的保全,將車返還異議人。并責令保全申請人承擔異議人由此給異議人所造成的5000元損失。
請求理由:
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扣押的12345的本田小車的產權屬異議人所有,該案中原、被告相互勾結圖謀非法占有異議人的車,應當解除扣押歸還異議人。其理由:
1.從事實上看:12345的車在昆明市車管所登記的戶主名為DDD,這是事實。但該車是DS(四川宜賓江安縣人)于二000年八月購買,DS是購買該車的實際車主,因為采用的是按揭方式,而DS因不是昆明市本地人,無法以自己的名義獲得銀行按揭,所以DS和DDD協商,DS所購車借DDD的名義向東風信用社進行按揭貸款。該車以DDD的名義按揭后,車一直由DS控制使用。在DS購買使用近三年后的2013年三月,實際車主DS經與異議人協商后,達成DS將該車以25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異議人的協議,異議人在支付了車款后取得該車。因此該車的所有權從2013年三月三日起歸異議人所有,現異議人已實際控制使用該車有一年半。該車按異議人與DS的購車協議,本應當在二00三年八月前過戶到異議人名下,因DS的違約未能及時為異議人過戶,直到今年即二00四年八月,DS以要為異議人去昆明辦理過戶手續為由相誘,叫異議人將車開去昆明過戶,結果DS指使人采用暴力搶劫了異議人所有的12345號,在異議人報警后,西山區東風信用社也向昆明西山區公安局謊報DDD貸款詐騙,后經公安局對西山區東風信用社的報案審查后認為不成立,公安局撤了案。但是東風信用社即通過貴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扣押了異議人的車。我們有理由懷疑是原告和被告惡意串通,圖謀非法占有異議人的車,該車的所有權應當屬異議人所有。
2.從法律上看: 12345車也應當屬異議人所有。
根據公安部給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的《關于確定機動車所有權的問題的復函》(2000)98號:“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和公安部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復的《關于機動車財產轉移時間問題的復函》:“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是準予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因此,將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作為機動車財產轉移的時間沒有法律依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機動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承擔責任。”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從法律上來講,12345車的所有權應當屬異議人所有.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異議人的所有的12345號車,雖然在公安機關登記的戶主是DDD,但不能因此認定其就是實際的車主;異議人與DS于二00三年三月三訂立購車協議后,即將該車交付異議人使用至今。即12345號車的所有權在一年半前就已經歸異議人所有。因此,法院現在采取保全措施扣押的12345號,是屬于案外人即異議人的財產,應當予以解除扣押,并責令財產保全申請人賠償異議人因此所受的5000元的損失。
此呈
昆明市人民法院
異議人:
日期:
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精選二
申請人: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負責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被申請人:XXX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請求事項:
一、請求法院解除對申請人XX銀行XX區分行營業部的銀行賬戶XXXXXXXXX內的存款X元凍結;
二、請求法院責令被申請人賠償給申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X元。
事實理由:
一、被申請人保全申請人銀行賬戶錯誤,申請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供貨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繼續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
三、被申請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2010年11月1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商品砼采購合同,雙方約定被申請人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111年5月11日,被申請人提供的澆筑混凝土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導致甲方XXX地產公司和XXX監理分別發出工程暫停令,對已澆筑的不合格墻體進行砸除,重新澆筑,并責令停止使用被申請人提供的混凝土。為如期完工,申請人不得不高價購買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和約定的',應該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違約責任。”因此,申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訴,要求被申請人重做、減少價款并賠償申請人的經濟損失X元。
四、被申請人申請法院凍結對方的銀行賬戶。
XXXXXXXXX系申請人的在XX銀行申請開立的基本賬戶,凍結該賬戶導致申請人無法進行正常經濟往來,資金無法正常運轉,并嚴重影響申請人的商業信譽,因此申請法院解凍該賬戶,申請人愿意提供其他財產予以擔保。即使被申請人的主張成立,其申請法院凍結的數額已超過應予支付的金額。因此,被申請人應予賠償凍結申請人的銀行賬戶給申請人的商業信譽造成的損失X元。
綜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20XX)銀民商初字第XXX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復議,作出變更裁定,解除對申請人銀行賬戶及存款X元的凍結,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由于保全錯誤給申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X元。
此致
銀川市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X年X月X日
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精選三
申請人: 朱某某,男,漢族,20XX年10月25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東至縣青山鄉東陽村張灣組14號
申請人因張某、唐某訴張繼濤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對貴院作出查封位于大連某區灣66棟4-2-2號樓房的裁定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申請撤銷(20XX)西民初字第592號民事裁定,解除對位于大連某區66棟4-2-2號樓房 的查封決定。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月2日,張某某與曲某簽訂委托書,張某某全權委托曲某辦理位于大連某區灣里東66棟4-2-2號樓房的出售事宜。該委托行為經大連市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同日,張某某與申請人朱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將位于大連金州新區灣里東66棟4-2-2號樓房以507600元的價格出售給朱財樂,曲某作為張某某的代理人在契約上簽字。
訂立合同后,申請人樂分別于20XX年1月12日、20XX年1月14日各支付房款20000元(定金)和200000元。20XX年2月17日接受房屋并入住,曲某與申請人簽署了房屋交接書。由于該樓房在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辦理了抵押貸款,尚欠287600貸款未還清,20XX年2月22日,申請人與曲某一同到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由申請人償還了其所欠銀行的剩余貸款287600元,曲某在《注銷房地產抵押申請書》上簽字。至20XX年2月22日下午2時,申請人已經全額支付案涉房屋價款507600元。
同日(20XX年2月22日)大連市西崗區法院作出(20XX)西民初字第592號民事裁定,就該案件原告張某和唐某某與張某某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對位于大連金州新區灣里東66棟4-2-2號樓房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當日下午四點在大連市金州新區房產局辦理了該房屋的查封登記手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本 案中申請人已經付清全部房款,并經過合法交接實際占有了案涉房屋,雖然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人對此無任何過錯。因此西崗法院對案涉房屋的查封違反了最高院的規定,是錯誤的。
西崗法院的查封行為雖然發生在案件的.審理階段,但是仍然適用《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因為審判庭承辦財產保全裁定的執行就是執行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該《規定》中對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做了分工。由此可以看出,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屬于執行工作,人民法院審理、執行工作應遵循該規定。
綜上所述,西崗法院對案涉房屋的查封行為屬于執行行為,該行為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申請人作為第三人依法提出異議,要求解除對案涉房屋的查封行為。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對申請人的異議進行處理。
申請人
20XX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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