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申請書嫌疑人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如下為申請書網為大家帶來的取保候審申請書嫌疑人,供大家參考。
取保候審申請書嫌疑人【1】
申請人:王XX,女,漢族,19XX年X月X日生,住河北省XX市北城區XX小區南樓東單XX室。系犯罪嫌疑人胡××之妻。
被申請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xxx,男,XX歲,工作單位:xxx有限公司。
申請事項:為犯罪嫌疑人胡××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理由:犯罪嫌疑人胡××因涉嫌XX罪一案,于2012年11月×日被逮捕,現羈押于XX縣看守所。申請人系嫌疑人的妻子,現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其保證方式是交納若干保證金。取保候審的具體理由如下:
1、對胡××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本人認為,胡××平時表現良好,并在XX市有固定的住處,隨時可以訊問,目前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2、胡××身患乙肝需要治療,家有老人需要照顧。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本人認為,胡××在被刑事拘留前就患有乙肝,曾被檢查出乙肝大小三陽,在家時經常出現肝臟疼痛難忍的現象,并且家中父母已達80多歲高齡,需要胡××回家照顧。故依法可對胡××采用取保候審的辦法。
綜上,對嫌疑人胡××采取取保候審,既不會妨礙本案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不會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有利于其治療疾病,有利于社會、家庭的和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60條規定的條件,故申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2條之規定,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懇請予以批準。
此致
XX縣公安局
申請人:胡××的妻子
王XX
取保候審申請書嫌疑人【2】
申請人:×××,女,漢族,××市××村人,住××市××村,聯系電話:××××。系犯罪嫌疑人×××之妻。
被申請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男,漢族,××市××村人,××廠××(職務)。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06年×月×日被××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關押在××市看守所。
申請事項:對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事實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一案,于2006年××月××日經××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公安機關的偵查完畢,已報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紤]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性質以及案件有關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的條件,而且現在××廠急需犯罪嫌疑人×××回來參與籌劃管理,另外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身體狀況一直不好。因此,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并愿依法交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請貴院予以審查批準。
此致
××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年月日
取保候審申請書嫌疑人【3】
(注:本范本適用于犯罪嫌疑人已被批準逮捕,在捕后偵查階段由律師代為提起取保候審申請時使用。)
申請人:
被申請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單位職務、住址)因涉嫌某某罪名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事拘留,現羈押于朝陽區看守所。)
申請事項:懇請貴局對犯罪嫌疑人XXX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事實與理由:
律師事務所接受家屬委托,指派本人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犯罪嫌疑人XXX的律師,為其在偵查階段提供法律幫助。
通過詢問委托人,會見犯罪嫌疑人XXX,并結合法律規定和北京市近期頒布的.刑事司法政策,本人認為,犯罪嫌疑人XXX所涉案件性質輕微,又是從犯,且系在《關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所規定的期限內主動投案自首的,因此,懇請貴局詳細審查上述情節,對XXX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一、XXX在《通告》規定期限內主動投案自首,根據《通告》精神應當從寬處理。
2011年6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頒布了2011年第4號《關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锻ǜ妗返谝粭l限令“各類犯罪在逃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投案自首。”本案犯罪嫌疑人XXX于2011年7月18日向主動向警方投案自首,自愿置于警方控制之下,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符合《通告》關于投案期限的要求!锻ǜ妗芬驳3條明確規定,“在期限內自動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二、懇請貴局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節
由于本案目前處于偵查階段,本人沒有查閱案件,因此,不便于對本案實體問題發表觀點。但,本人作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提請貴局關注以下兩個問題:
1、XXX即便被認定共同犯罪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可能是屬于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假如XXX被定罪的話,羈押狀態將嚴重制約法院對其“從犯”和“自首”兩大法定從寬量刑情節的適用,使得XXX承受本不應當承受的刑罰。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由于種種原因,對犯罪嫌疑人羈押的期限會對法院判決結果造成嚴重影響。因此,懇請貴院對XXX采取非羈押的強制措施,以使得其從犯和自首的量刑情節在定罪的情況下能夠得以充分體現。
綜上所述,XXX主動投案自首,一方面是其積極配合偵查機關追訴犯罪的客觀表現,另一方面更反映出他迫切希望偵查機關查明案件真相、分清責任的主觀愿望。XXX所涉案件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就本案具體情況,XXX符合《刑訴法》第51條規定的“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條件。
因此,貴局變更強制措施,對XXX采取取保候審,既是對法律和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是對無罪推定原則的恪守,又是對本市刑事司法政策的切實貫徹執行。
特此申請,望予批準!
此致
XXX公安局
申請律師:
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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