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交辭職申請后是否還可以反悔
讀者于越來信反映:
前段時間,我因在工作時與同事發生矛盾,向公司遞交了辭職申請。在正式辦理退工手續前,我冷靜下來,覺得就這樣辭職過于魯莽,想收回辭職信。請問:遞交辭職申請后,我還可以反悔嗎?
現就你的問題答復如下:
辭職權是指勞動者享有的法律規定的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法律關系的權利,該權利屬于形成權,一旦行使便發生法律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均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的辭職權。
《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眹曳蓪趧诱咴谶@種情形提出辭職并沒有附加其他任何實體意義的條件,勞動者在某一用人單位工作后,由于主客觀原因,只要不愿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即可行使辭職的權利。但該種情況下,勞動者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列舉了用人單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時,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此時,由于用人單位本身存在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辭職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關系中,無論勞動者辭職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都應當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送達對方為準,解除通知送達之日為解除行為生效之日。對方收到后同意的,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當即生效;在對方同意以前,一方可以變更或撤回,對方不同意的,符合法定條件的.也視為生效。例如,勞動者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如不同意,30天后就視為生效。同時,辭職行為一旦做出,在用人單位同意之前,勞動者可以變更或者撤回,但如果用人單位已經做出同意的決定,勞動者就不能再反悔了。
按照你描述的情況,除非有確切的證據證明你受到欺詐、脅迫等,你的辭職申請一經送達公司,即產生法律效力,如果公司已做出同意你辭職的決定,你就不能再反悔,辭職申請也無法收回了。當然,若你與公司重新協商,公司同意留用你則另當別論。
可見,勞動者應準確理解辭職行為的法律后果,謹慎行使辭職權,以避免權益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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