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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實習日記

        時間:2020-10-22 17:30:45 實習日記 我要投稿

        2015法院實習日記2篇

          2015法院實習日記

        2015法院實習日記2篇

          第一天實習日記

          早晨八點半,校車載著我們一堆即將失業的準畢業生駛向出了校園,今天是我們實習的第一天。駛過三橋,便進入了高新區的繁華世界,三頭兩轉,終于到了碉堡似的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了,下車的那一刻,我們都有一種緬懷革命先烈董存瑞的悲壯之情……

          入了大門,穿過廣場,來到大廳,幾經周折始得入了那狹窄的小門,進入碉堡內部。與政治部的大姐開了個小會之后,我有幸分到了民三庭。

          指導老師唐副庭長,沒想到簡單的介紹幾下之后,庭長就立即給我發了個艱巨的任務:“這份判決書明天得宣判,我修改完了,你把它輸進電腦吧。”我翻了一下就暈了,二十多頁!!!但是為了好好表現,我也就安安靜靜的坐在電腦面前,一個一個字的打進去了。一直到中午下班,還沒完成一半,庭長說:我先走了,我只有一片鑰匙,你要吃飯的話得保證這辦公室得有個人。我在想,這庭長也太摳了吧,第一次見面也不給個吃飯的時間給我指導指導。還幸虧雄哥他們來了個人替我守辦公室,不然我連午飯都吃不了咯……

          中午吃飯之后,由于想好好表現,所以中午就在辦公室加班了,雖然這十多天一直這么困,但實在是第一天不能松懈啊,哪知道忙了一中午還是沒搞完,庭長回來的時候問了我一句:搞完了沒?我真要吐血了,費力沒討好啊,任務太重,手太生,想好好表現都沒能力。庭長笑了笑:接著搞,明天三點之前搞完了就行了。誰知道臨六點下班的時候,還有三頁法條沒改完,不是雄哥,碩哥,沙姐過來催我,估計我還不知要忙到什么時候去了。

          在市中心陪碩哥轉了半條街買衣服,我也試了幾件,發現像我這種型男能穿得衣服還真不少,只是囊中羞澀啊,一個學期只買了一件T恤,哈哈哈……但我覺得倒挺驕傲的,最少我不覺得買衣服是件必需的事情,再說,我得為我的西藏之旅考慮呢;貋碇笠呀浭蔷劈c了,三人在墮落坑的小攤上吃了盒炒飯,再每人喝了瓶啤酒,酒意便漸漸涌上頭了,實在想睡個大懶覺,但明早又得早起上班,在寢室漱洗畢,什么也不想干的就想睡了……

          今天收獲最多的莫過于關于法律文書的知識吧,我始料未及的是法律文書的要求這么嚴格,嚴格到一個符號,一種字體,字體大小,字間間距,稱呼,漢字數字,阿拉伯數字,空格等等一系列細枝末節的注意事項。我第一次真實的感受到做法官嚴肅形象與嚴格要求,每刪改一個地方我都生怕會對當事人造成什么難以磨合的影響,每改變一句表達我都有一種掌握別人命運的沉重之感,雖然庭長始終對我說改錯改對都不會追究我的責任,但我始終感覺在如履薄冰。所以一整天都沒忙完這個判決。但總的來說來是收獲蠻大的,最少學到了不少實用性的東西。這個暑假不虛度……

          第二天實習日記

          早上六點起床,勿忙洗漱完畢就背個包出門了,今天是實習的第二天,也是第一天正式上班,所以不能遲到。路上買了個饅頭邊啃邊跑,到校門口時恰好趕上107路公車發動,幸運啊……

          趕到碉堡中院的時候,才七點四十,總算沒遲到啦,在電梯的鏡子里竟然都發現自已的眼睛腫的像大哭過一場。一進門,發現庭長早已經安坐于辦公椅了,庭長掏掏口袋拿出一片鑰匙:諾,幫你配了一片鑰匙,以后你就可以自由出入了。

          上午的工作是接著昨天來的,還是昨天那份判決書,我花了一個小時的時間修改完打印出來之后,拿到庭長,庭長又檢查了一遍,還是有不少錯誤,又拿給我去補正,補正之后又讓他檢查,如此往復,我修改了四遍,他檢查了五遍,最后還是不敢肯定判決書沒有錯誤了。

          已經將近中午了,由于下午就要就本案進行最后一次調解,庭長本打算如果調解不成就直接當庭宣判,最后出于判決書還可能存在錯誤,庭長不得不只準備調解書了,于是我的工作又轉向了制作調解書,還一份賠償義務方的協議書。

          由于下午英明的庭長要求我當書記員出庭作調解筆錄,所以,我的午休時間又暴斃了,我查啊查,找啊找,發現調解筆錄不是像個錄音機一樣每句話都錄下來,而是簡單的幾句重點了,我有信心了,但還是沒準備休息。

          約好三點開庭,結果被上訴人(被侵權人)三點半才來,調解進行了兩個小時,雙方就賠償數額的問題進行了友好協商,各有苦衷,各作讓步,十三萬的賠償額減少到了十二萬,最后圓滿達成協議。離分別之時還互換名片,這樣的解決方式,我認為是最圓滿不過了。

          不過,讓我困惑的'地方也不在少數,首先是當事人包括法官都說的是湘潭話,我不仔細聽的話基本上聽不懂他們在說什么,另一個是,庭長在本案中確實起了一主持的作用,但是這種主持應該只限于引導他們談話的重點和中心不會轉移,而不應該是積極主動的去勸說應該賠多少,或少賠多少,但是庭長兩方面的都做了。

          調解中間,在雙方僵持不下時,庭長單獨將賠償義務一方叫出庭外私自協商,侵權人回庭后的態度便稍有改變了,我不知道這在調解程序中是不是合法,但我應該能判斷庭長對侵權人說了什么。鑒于我的實習身份,我也不好挑明。

          然后就是庭長在雙方達成協議后,就催促雙方直接簽定了調解書的送達回證,這在程序上是明顯不合法的,雖然庭長這樣做節省了人力物力,且有效的避免了雙方反悔,但同時也剝奪了雙方反悔權,是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

          這一次的調解很容易讓我聯想到了“公正”與“效率”的對立統一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問題。司法實踐中,都普遍的認為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即認為要讓當事人獲得正義,即使訴訟拖得太久也沒關系,公正相比于效率要重要。但是不記得誰說過:遲到的正義為非正義,如果因為拖延訴訟,當事人的權益就得不到及時保障。或者雙方因為無止盡的訴訟而陷入纏訟的地步,最后一方賠得更多,另一方則因拖延而花費更大的成本,這也是不合理的。

          我認為,公正和效率也是統一的,考慮公正問題時不僅應當只考慮當事人的公正,還應該考慮司法公正和社會公正,這里的公正其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利益”層面。如果一味以當事人為重心而進行纏訴,不僅會浪費司法資源,同時對社會其他成員也是不公正的,因為司法資源的浪費也體現了對納稅人財政的浪費。所以公正和效率的問題不能分開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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