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工作調整通知三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通知,通知有時是告知有關單位需要周知或共同執行的事項的平行文種。相信很多朋友都對寫通知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工作調整通知3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工作調整通知 篇1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外留學人員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妥善安排、合理使用出國留學人員,充分發揮他們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現就出國留學人員工作單位調整問題通知如下:
一、已明確工作單位的出國留學人員(含本科生、研究生、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原工作單位應加強與他們的聯系,積極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他們回國后的工作和生活。對于因某種實際困難或其它原因要求調整工作單位的,人事部門應積極協調,予以調整。各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
二、要求調整工作單位的出國留學人員,可根據國家建設的急需,到承擔國家重點項目的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及亟待開發建設的邊遠、艱苦地區去工作;也可以應聘去三資企業、鄉鎮企業、民辦科研機構或直接到國際組織和我國駐外公司工作;或者以個人或集體的名義,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創辦獨立的研究機構,技術開發和咨詢公司或技工貿一體的企業公司。
三、對于調整到承擔國家重點項目的單位和國有大中型企業及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留學人員,允許其配偶隨調,未成年子女隨遷。
四、各單位對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的中青年留學人員,只要專業對口,工作需要,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加強專業技術隊伍建設促進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迅速成長意見的通知》的規定,不受地區、行業限制予以接收,需要追加編制、勞動工資計劃、專業技術職務指標的,可由單位提出申請,報請有關部門審批,并允許其配偶隨調,未成年子女隨遷。
五、凡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出國留學人員,均可通過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向國內有關人事(科技干部)部門提出調整工作單位的申請,并填寫《出國留學人員工作單位調整登記表》。留學人員與國內有關單位可通過雙向選擇的辦法,落實接收單位。并由接收單位填寫《申請接收留學人員單位情況登記表》。
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區域內的.調整,由留學人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事(科技干部)廳(局)負責辦理。跨省市、跨部門的調整,由留學人員接收單位和原工作單位所在省市(部門)人事(科技干部)廳(局)協商辦理;發生爭議的,由留學人員接收單位所在省市(部門)人事(科技干部)廳(局)報人事部協調、審批。
七、經人事部審核批準調整工作單位的留學人員,由人事部辦理調整手續。有關單位應在接到人事部調整工作通知的一個月內,將被調整留學人員的組織關系及檔案材料轉到接收單位。原工作單位所在地區公安、糧食部門憑人事部開具的《出國留學人員工作單位調整通知》和出國護照辦理恢復戶口、糧食關系及戶口、糧食關系遷移手續。接收單位所在地區公安、糧食部門憑人事部開具的《出國留學人員工作單位調整通知》和戶口、糧食關系遷移證件,辦理落戶、糧食供應手續。
八、留學人員隨調配偶如系國家正式職工,其工作單位應由本人聯系落實,留學人員接收單位積極協助。
九、留學人員調整工作單位后,其工資標準及工齡計算,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事(科技干部)廳(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實施辦法。
十一、本通知由國家人事部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工作調整通知 篇2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杭州住房公積金管委會《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杭房公委〔20xx〕3號)等規定,現就20xx年住房公積金年度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存基數
自20xx年7月1日起,我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xx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xx年月平均工資。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同級人社、財政部門核定的,按同級人社、財政部門核定口徑計算;企業和其他組織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20xx年在本單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工資口徑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項目確定。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xx〕5號)有關“控高保低”規定,繳存基數設定上限和下限,上限為杭州市20xx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21980元;下限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的繳存基數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下限。
20xx年當年新錄用職工的繳存基數不作調整。
二、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12%,同一單位實行同一繳存比例。
單位虧損嚴重的,可申請低于12%比例繳存,申請期限為一年,到期自動恢復至12%。申請降比應提供以下資料: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告、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大會同意降比繳存的會議決議、《杭州市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申請表》。
三、月繳存額計算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個人月繳存額與單位月繳存額的合計數確定。具體計算方法為:
個人月繳存額=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單位月繳存額=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合計月繳存額=個人月繳存額+單位月繳存額。
四、辦理方法
為提高辦理效率,已申領公積金網銀盾的單位,在網上辦理年度調整。未開通網上業務的單位,可在中心網站上開通“網上對賬”功能,登陸后在“查詢”功能處下載本單位年度調整表,填報后打印加蓋公章,連同電子數據(U盤拷貝)就近選擇辦事網點辦理。
五、其他事項
1.20xx年住房公積金年度調整工作于7月1日至9月30日進行。調整后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于20xx年7月起執行。
2.單位在7月20日后辦理年度調整的,另需辦理補繳手續。其中,已開通網上業務的單位,通過“批量少繳補繳”功能申報;未開通網上業務的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單位職工少繳補繳申報表》并加蓋公章后至辦事網點柜面申報。
3.辦理年度調整時,職工身份信息有誤的,單位應填寫《杭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身份信息變更登記表》,同時辦理職工身份信息變更登記手續。
4.主城區實行住房公積金補貼政策的單位,住房公積金補貼繳存基數與住房公積金同步調整。
5.未按規定辦理年度調整造成職工未足額繳存的,中心將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6.本通知涉及表單均可在中心網站“下載中心”下載。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xx年6月8日
附件:
杭州公積金辦理網點:
1. 主城區
。1)江干區新業路311號市民之家三樓;
。2)西湖區競舟路228號西湖區行政服務中心三樓;
。3)經濟技術開發區幸福南路1116號和茂大廈一樓;
。4)杭州銀行官巷口支行:上城區解放路178號(不受理降比申請);
。5)杭州銀行春暉支行:下城區潮王路42-48號(不受理降比申請);
。6)杭州銀行湖墅支行:拱墅區湖墅南路459號(不受理降比申請);
。7)杭州銀行城北支行:拱墅區登云路266號(不受理降比申請);
(8)杭州銀行江城支行:江干區新塘路15-1號(不受理降比申請);
。9)杭州銀行城東支行:江干區天城路68號萬事利科技大廈(不受理降比申請);
。10)杭州銀行濱江支行:濱江區濱盛路錢龍大廈一樓(不受理降比申請);
。11)杭州銀行錢江支行:濱江區江南大道4328號(不受理降比申請);
。12)杭州銀行大江東支行:義蓬街道義蓬中路550號(不受理降比申請)。
2. 蕭山區
市心北路880號蕭山區市民服務中心(農業大廈)二樓C區。
3. 余杭區
(1)臨平南大街265號市民之家二樓;
。2)文一西路1500號余杭組團市民之家;
。3)瓶窯鎮前程路20號瓶窯行政服務中心一樓。
4. 富陽區
體育館路471號行政中心三樓。
5. 臨安市
錦城街道城中街790號。
6. 桐廬縣
。1)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58號縣行政服務中心四樓;
。2)分水鎮院士路98號分水便民服務中心二樓。
7. 建德市
新安江街道新安東路312號萬宇大廈四樓。
8. 淳安縣
千島湖鎮新安東路489號社會保障大樓二樓。
咨詢電話:12329-1
工作調整通知 篇3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現就做好20xx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內容
。ㄒ唬┳20xx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調整并執行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下簡稱繳存基數),繳存基數為20xx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總額。
。ǘ┱{整后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提供的20xx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即不超過33765元(20xx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753元×5倍)。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調整后的繳存基數不得低于20xx元。20xx年7月1日前繳存基數低于20xx元的,自20xx年7月1日起將自動調整為20xx元。
(三)自20xx年7月1日起,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下簡稱繳存比例)。
。ㄋ模┱{整后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執行期限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20xx年7月1日至調整當月之間少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在調整后應予以補繳。
二、調整辦理程序
。ㄒ唬┮咽褂脭底肿C書(密鑰)的單位可以通過數字證書在我中心網上辦事大廳辦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手續。
。ǘ┪词褂脭底肿C書(密鑰)的單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本次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業務自20xx年7月1日起開始辦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均需要調整的,單位可同時申請辦理調整手續。
。ǘ﹩挝辉谡{整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時,應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xx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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