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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卷煙消費稅的通知
關于調整卷煙消費稅的通知
財稅 [2015] 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調整卷煙消費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二、納稅人兼營卷煙批發和零售業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按照全部銷售額、銷售數量計征批發環節消費稅。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執行。此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調整后的煙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5月7日
2015年最新調整后的煙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 ||
稅目 | 稅率 | 征收環節 |
煙 | ||
1.卷煙 | ||
工業 | ||
(1)甲類卷煙 (調撥價70元(不含增值稅)/條以上(含70元)) |
56%加0.003元/支 | 生產環節 |
(2)乙類卷煙 (調撥價70元(不含增值稅)/條以下) |
36%加0.003元/支 | 生產環節 |
商業批發 | 11%加0.005元/支 | 批發環節 |
2.雪茄 | 36% | 生產環節 |
3.煙絲 | 30% | 生產環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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