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書,您會簽嗎?
下面小編為大家普及一些關于委托書的知識,歡迎閱讀!
委托書,您會簽嗎?
大家對委托書一定不陌生,因為無論是在工作還是生活中,都可能碰到需要簽署委托書的情形,但一份委托書若寫得不好卻很可能給委托人留下隱患,甚至蒙受巨大損失。
前日,和兒子一起學琴的小朋友媽媽就遇到這樣一個問題。她(李女士)想出售一套房屋,于是通過所在小區物業公司的熟人介紹了一位張先生和自己簽訂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該合同為雙方協商后自行草擬。合同內容包括:房產信息、交易價款、房產交付等,但張先生提出自己已經沒有購房資格,因此只能以其兒子的名義購買,所以雙方又額外增加了一條合同內容,即李女士應以公證委托方式出售房屋。合同簽署后,李女士與張先生一同到附近的公證處辦理委托售房公證,公證員告知李女士,如果辦理了公證委托,張先生作為受托人不能成為買家。李女士便說張先生是幫自己兒子買的,公證員又告知李女士若指定只能賣給張先生的兒子,則最好在委托事項中明確。此時,張先生堅決不同意委托書上指定其兒子為購房人,李女士當場也沒有再堅持,同意了張先生不指定特定人的要求。在等待公證書時,李女士又覺得很不安,于是電話咨詢我,若按照這樣的方式辦理下去,她會有什么風險?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張先生若得到這份委托售房公證書,則意味著張先生可以拿著這份公證書隨意去賣李女士的房子,有關賣房的合同條款張先生就可以直接與不特定的第三人擬定,而承擔賣方責任的人卻是李女士。更為嚴重的,如果張先生惡意地一房多賣,則張女士可能承擔更多的法律風險。好在當時李女士那份公證書還沒有落到張先生手中,一切仍在可控狀態。依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意外,應當賠償損失。”李女士此時還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權,解除對張先生的售房委托。
通過該案例提醒各位看官,授權委托行為一定要慎重!在簽訂委托書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受托人信息一定要準確,不可使用“XX團隊”、“XX公司”這樣寬泛的稱呼,能夠明確到個人為最好。第二、委托事項一定要明確、具體。雖然《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但是,當委托人承擔完民事責任后,要求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又談何容易?代理人若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還有希望,若沒有,則連帶責任也只能是一紙空文。第三、委托權限應清晰,既為權限,就應當有界限,應避免籠統地使用“全權”、“等”字樣。第四、授權期限很重要,應注意寫清楚委托截止日期。
委托書,您會簽了嗎?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
宋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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