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取證授權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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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取證授權委托書(一)
委托人:
受委托人:姓名:
職務:律師
工作單位:律師事務所
電話: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與 因糾紛一案中,作為我的 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第 種方式。
代理方式為:1、一般授權代理;
2、特別授權代理,包括:
(1)、代為調查取證、申請證據保全;
(2)、代為提起訴訟、上訴、撤訴、申請財產保全、回避等;
(3)、代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
(4)、代為簽署和解協議,代為送達、接受訴訟法律文書;
(5)、代為繳納訴訟費、財產保全費、接受退還案件受理費、接收和解款項,代為申請強制執行和代領執行款項,代為申請終結執行等。
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案件 終結時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調查取證授權委托書(二)
委托人(姓名) 系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600705,證券簡稱:S*ST北亞)的股東,委托人身份證號碼為: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卡賬號為: ,委托人所持S*ST北亞股票的數量共計有 股。
委托人現委托 為代理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代理人的身份證號為: (由律師填寫) 。
代理人的權限為:
1、代為單獨或集中股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代為單獨或集中股權行使股東提案權,提議選舉或罷免董事、監事及其他議案;
3、代為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質詢權和建議權;
4、如董事會和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代為集中股權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5、代為行使表決權,對股東大會每一審議和表決事項代為投票,委托人對表決事項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6、其他與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有關的事項。
特別聲明:代理人不得對北亞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事宜行使表決權。委托人本人親自出席參加股東大會的,本委托書自動失效。北亞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之日或者股票恢復上市之日,本委托書自動失效。
委托有效期限:自本委托書簽發之日起至小股東提議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形成決議之日止。
委托人本人親筆簽名:
委托書簽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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