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協議書(集合14篇)
現如今,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簽訂了協議就有了法律依靠。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協議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伙協議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伙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
乙方:______,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為5萬元,甲出資5萬元,乙以勞務經營作為出資方式,各占投資總額的.50%。
第二條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人,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乙方負責商場招租鋪貨事宜。商場簽約協議書以雙方共同簽署為準。
第三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一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一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商鋪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即為利潤各占50%。若因經營不善,店鋪轉租或者倒閉,甲方應征得乙方同意,且甲方需支付乙方必要的勞務費用。
第五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兩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簽字或蓋章)
乙方: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伙協議書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餐館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餐飲消費市場上所需綜合服務的部分空白,經營一家餐館,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
合伙經營的餐館名字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場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特色餐館,范圍包括煙酒銷售。
第四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以__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乙方以__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由合伙負責人甲方統一保管。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獎金分配:隨著合伙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后,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伙人商議后決定。
3、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人。
第八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甲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協議;
2、對合伙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協議書 篇3
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就雙方共同投資購買房產之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一、房產信息
甲乙雙方共同投資,購買一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房產總價款________元人民幣。
二、出資金額、出資比例
甲方出資__________元人民幣,占總價款的___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____元人民幣,占總價款的_________%。
雙方出資應于開發商確定的商品房價款支付時匯入指定賬戶。因一方逾期未予支付造成違約的,應當承擔因此帶來的全部違約責任。
三、產權比例
甲方享有共同所購房產_________%的產權;
乙方享有共同所購房產_________%的產權。
四、物業考察、購買
甲乙雙方共同對擬購房產進行實際考察、了解。
五、購置物業法律文件簽署、款項支付、購房手續辦理及委托授權
1、甲方同意本房產產權登記在乙方名下,乙方在此鄭重承諾,本協議所指房產50%產權歸屬甲方所有,確認甲方產權地位;
2、產權證由甲方保管;
3、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全權辦理購房定金、首付款及其他購房相關款項的支付、《購房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簽署、房產交接、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開通”等所有購置房產的相關手續。
六、購置物業稅費承擔
購買房產及產權登記所支出的正常合理費用,如:公證費、交易稅費、產權登記費、律師費、維修基金、物業管理、水電、煤氣、有線電視、寬帶等;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50%。
七、房產管理與決策
1、鑒于該房產因首筆資金甲方多付(超出甲方所享產權50%以外的多付款項為甲方借予乙方的借款),加之產權證實際登記在乙方名下。因此,甲乙雙方商定,為保障甲方的合法權利,甲方享有房產的實際運作和管理權,乙方有提出建議的權利,乙方對此表示認同;
2、乙方系已婚人士,本房產屬于乙方的_________%產權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法律確定。但是,如乙方一旦婚姻破裂,乙方或乙方妻子均不可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處理該房產(必須由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處理,否則乙方或乙方妻子將承擔所有后果和責任,給善意三人造成的違約責任由乙方或乙方妻子承擔,同時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萬元);
3、本房產租賃事宜,乙方必需要征得甲方短信或書面同意方可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協議,否則租賃協議無效,因此而造成的善意三人(承租人)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4、此房產轉讓由甲方決定,一旦乙方未經甲方決定同意,自行轉讓本房產,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以下款項:
A、依據購房產時間,每年按_________%的增值遞增計算房產價值,直至乙方轉讓本房產時間止,從而得出乙方轉讓房產時的總價值,最后由乙方在前述計價的.基礎上支付甲方應享產權對應的款額;
B、除上述A項約定外,乙方還應向甲方支付_________萬違約金。
八、收益分配
1、本房產系房產,出租后每月租金暫由甲乙雙方父母收取,甲方也隨時可以自行決定收回租金管理權,無論采取前述哪種租金管理方式,但每年年底甲乙雙方要進行一次核算,進行分配租金和書面確認租金金額;
2、該賬戶租金由甲乙雙方各享_________%;
3、甲方可以決定該賬戶資金如何使用;甲方也可以自行使用該賬戶資金但必須通報乙方;
4、甲方應為本房產租金建立賬冊,每半年通過書面或郵件向乙方通報房產收支情況;
5、乙方就房產租金可以向甲方提出要求使用,甲方視情況決定是否同意;
6.甲方決定轉讓該房產時,所產生的高于購房時的利潤時由甲乙雙方平均分配,如虧損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
九、優先購買權行使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有優先購買權。
十、適用法律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十一、協議變更或解除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2、符合本協議相關條款約定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3、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不得變更或解除。
十二、爭議解決辦法
凡涉及本協議的生效、履行、解釋等產生的爭議,先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_________日內協商無果,雙方均可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并按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一次性的,甲乙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和執行。
十三、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均應嚴格信守本協議,不得違約,如有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因違約方違約而承受的一切經濟損失,同時另外向守約方支付賠償金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十四、未盡事宜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并簽署書面協議。
十五、其他約定
1、本協議所有內容乙方妻子表示確認,涉及相關約定時承諾遵守。
2、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各執一份,證人保存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雙方簽字確認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伙協議書 篇4
甲方:____
身份證號:____
聯系電話:____
住址:____
乙方(公司):____
聯系電話:____
住址:____
_________先生(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
雙方達成以下協議:____
一、甲乙雙方在符合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關于_____________合作等問題,自愿結成戰略伙伴關系,乙方為甲方提供公司名義資源,協助甲方促成業務和業績,實現雙方和客戶方多贏的局面。
二、乙方為甲方提供公司名義時,應嚴格保守甲方與客戶方的商業秘密,不
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戶方商業機密而使甲方商業信譽受到損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公司名義時,應根據自身實力量力而行,確實無法實施或難度較大、難以把握時應開誠布告、坦誠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諒解和協助,不得在能力不足的情況下輕率承諾,從而使乙方公司名譽受到損害。
四、乙方為甲方提供公司名義資源并協助達成的,甲方應支付相應的資源費用。費用支付的額度視乙方在業務達成及實施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則上按每月(大寫)________元執行,每月末支付。
五、違約責任:____
1、合作雙方在業務實施過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戶方商業信譽或公司名譽受到損害的,受損方除可立即單方面解除合作關系外,還可以提出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要求。同時,已經實現尚未結束的業務中應該支付的`相關費用,
受損方可不再支付,致損方則還應繼續履行支付義務。
2、甲方在支付公司名義資源費用時,如未按約定支付乙方款項的,每延遲一天增加應付額的___%,直至該筆金額的全額為止。
六、爭議處理:____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受損方可
向________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
七、本協議有效期暫定____年,自雙方代表(甲方為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本協議到期后,甲方應付未付的公司名義資源費用,應繼續按本協議支付。
八、本協議到期后,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
本協議繼續有效,可不另續約,有效期延長____年。
九、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認為需要補充、變更的,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按補充協議的為準。
十、本協議在雙方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____
乙方(公章):____
代表簽字:____
簽約地點:____
簽約日期:____
合伙協議書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聯合出資共同經營摩托車修理行,特訂立本契約。
1、車行正式名稱為“宏達摩托車修理行” (以下簡稱“車行”)。經營門面設在×___市___ ___路___ ___號。
2、車行經營范圍為:摩托車修理,摩托車零配件零售。經營方式為:共同投資、共同經營、統一核算、共負盈虧占。
3、合伙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車行總投資為_________元。甲方投資___元,占總投資額55%;乙方以__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私房門面作為投資。作價______元,占總投資額45%。投資繳付日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4、合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略)
乙方:(略)
5、合伙雙方的出資額及其因參加本合伙經營所獲得之權益不得轉讓。
6、利潤分紅與風險承擔:(略)。
7、甲乙雙方的分工:(略)。
8、會計、出納的任用及財務管理方式:(略)
9、違約責任:(略)
10、契約糾紛的處理辦法:(略)
11、協議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協議書 篇6
本協議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簽約一方為總部設在______地的______公司(簡稱“甲”),另一方為總部設在______地的______公司(簡稱“乙”)。證實:
鑒于,____________國工程(以下稱“東道主”)為實施____________地的____________(下文稱“建造承包”)而進行招標;
鑒于,各當事人同意組成合伙而為此工共同投標,并且,在可能情況下與東道主簽署實施該建造承包合同;
鑒于,各當事人希望訂立合伙協議,以便明確其在上述共同投標中,和一旦中標后,在實施建造承包時各自的股份和義務。
據此,考慮到所訂立的相互契約和協議,各當事人同意,在向東道主投標,并在中標后實施該建造承包的目的下,結成合伙者;各當事人達成協議:由合伙人共同投標,并在中標后共同完成該建造承包;由各當事人組成的合伙企業,應遵循下列條款和條件:
(一)以合伙企業的名義投標,中標后用同樣名義簽署建造承包合同。各當事人應以連帶責任的方式承擔投標和建造承包的義務。上述建造承包如果得標,將以甲、乙第一合伙企業(以下稱“合伙企業”)的名義,通過各當事人執行和實施;并以連帶責任的方式承擔合伙企業所需的一切現金、設備、原材料、物資和其他財物。合伙企業的營業地址是__________________。
(二)各當事人應達成諒解,任何一方均不應直接或間接關心其他人向東道主提出的實施建造承包的建議書。
(三)1.除(四)和(十九)款中另有規定外,各當事人從該項投標和建造承包中取得的全部利潤、應該承擔的虧損和債務,以及對實施該建造承包所需的財物、設備和現金,均按如下比例分配:甲:____________;乙:____________。
2.經各當事人同意,本協議聲明如下:一旦因進行投標或實施該建造承包而造成損失時,如因下列情況而造成虧損、債務和費用,各合伙方應保護并支持合伙企業及對方當事人免于受到損失:虧損、債務和費用的發生是由于某一合伙方的任何成員、職工、代理人或分包代理人因違反、破壞或不遵守該建造承包合同的條款、規定或條件;或因某一合伙方的任何成員、職工、代理人或分包代理人的疏忽或懈怠;或因某一合伙方的任何成員、職工、代理人或分包代理人違反政府的法律、法規、命令、條例或政令。
3.除上述第______項指定的情況外,其他所有的損失、債務和費用,將按(三)款______項規定的比例,由合伙各方分攤。
(四)實施建造承包所必須的流動資金額將隨時由各當事人確定。需要時,各當事人應按(三)款規定的比例,在提出要求的十日內提供該流動資金。某一合伙人如因破產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提供應承擔的流動資金,合伙對方則有義務提供違約方的份額。此時,合伙各方將按各自實際提供的流動資金與流動資金總額的比例分配利潤;但未按比例承擔該流動資金的合伙方,仍應承擔以下義務,即保護其合伙對方免于(三)款所指的合伙企業發生的'虧損、債務和費用的損失。
(五)合伙各方提供的全部流動資金,合伙企業收到的有關承包的其他資金,均應保存在合伙人指定的某個或某幾個銀行內。本協議書任命的工程經理,可憑合法任命的雙方代表的書面批準提款。凡批準支取合伙企業資金的個人,均應由合伙人確定的某個或某幾個保險公司擔保,支取金額亦應由合伙各方確定。
(六)各當事人如需要,可隨時簽發、簽署與投標以及實施建造承包有關的債票、保險金協定、證券和票據的證書。
(七)除各當事人另有書面協議外,合伙企業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它的合法權利都屬合伙人共有。
(八)合伙企業應按直接成本計算損益,損益額即為收入額與建造成本之差值。“建造成本”包括以下所有各項成本:轉承包,勞務,原材料,廠房,購買或租用設備,保險,勞務和材料稅,進口稅,關稅,雜費,旅行住宿費(上述費用應確切無誤,經過核實并附有單據證明,該單據證明應有工程經理的書面簽字同意)。與執行建造承包有關的全部法律事務費,會計費,咨詢費,工程設計費,傭金,未經保險的債務,及一切其他直接有關工程成本或開支,實施建造承包所發出的債務,將根據國通行的會計規范,適當確定后可作為建造成本。建造成本還應包括工程經理的管理人員和職工為有關合伙企業的業務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費用。
(九)合伙企業應按以下要求保存賬冊:
1.合伙企業應根據國通行的會計規范,或符合建造承包要求的其他標準,按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原則,以訂立合同為準進行記賬,并以美元為記賬貨幣。
2.合伙企業總部應保存建造承包一切有關的單本賬冊,每月匯總后,向各合伙方報告。合伙企業的全部賬冊應供任何合伙人查核。
3.賬冊的年度審計工作應由一家國際公認的會計公司進行,建造工程完工時,亦應作同樣的審計工作。審計費用包括在上文所指的建造成本中。
4.建造承包完工時,應作出真實而正確的會計結算工作,其中應包括與承包實施有關的所有成本,費用結算,以及全部賬冊、發票、單據和有關材料。
5.全部匯總資料、報告和審計報告等,均應以英文書寫。
6.合伙企業的賬冊,如果其中某些部分在承包完工之后仍須保存,則應按法律規定保存在地,或合伙人隨時規定的其他某個(或某些)地方。由此產生的費用,應根據(三)款第______項規定的比例,由合伙各方承擔。
7.合伙企業的總會計師、上述國際公認的會計公司和法律顧問,均應由合伙各方選定。
(十)經合伙各方同意,可批準任何一個合伙人、任何個人或若干人,有權在實施建造承包的全部或某一方面,代理或約束合伙各方。
(十一)經東道主批準,任命為工程經理。該工程經理將作為,直接負責并監督下文規定的全部有關建造承包的事項。
(十二)為便于處理實施建造承包的全部有關事項和問題,合伙各方任命代表如下(以下稱之為代表),令其在有關合伙企業的全部事項上,全權代為處理,并且,在有關實施建造承包的全部事項上,該代表均作為其指定方的代理人行事,或可約束其指定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與東道主或第三方的分包事項。合伙各方代表如下: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候補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候補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如任命的代表不能行使職權,則可由候補代表代替。正式代表可用書面授權候補代表以其名義處理某件(或某些件)專門事項。
任何一個合伙人,向工程經理和合伙對方發出通知后,就可隨時更換其代表,并正式任命一名新代表和(或)候補代表。但是,在通知書正式收到之前,應明確本協議書指定代表的職責將由該合伙人承擔。
當決定有關建造承包、合伙企業和本協議的必要事項時,上述指定的雙方代表應經常碰頭討論。對所作決定,代表不對合伙各方承擔責任,除非是玩忽職守、故意欺詐或偽善不忠。
(十三)工程經理負責一切有關建造承包的監督和管理事宜。工程經理只服從合伙雙方。此外,雙方代表還可隨時授予工程經理以其他特權。工程經理有權以合伙雙方的名義簽訂購貨單、租賃合同、轉承包等各種合同。
(十四)某一合伙人,或其他任何人,均無權以決議或協議約束另一合伙方,除非與實施建造承包有關時,應事先征得各方一致同意,并按(十)款授權。
(十五)一旦完成建造承包任務,合伙企業應將購置的設備盡量以較高的價格出售,收入按(三)款規定的比例分配。在報價價格和條件相等的條件下,合伙人有購買設備的優先權。
(十六)向合伙人租賃設備時,應以設備銷售商協會的____________期刊物所規定租金的百分之______計價。建筑設備及租價一覽表應同時送到施工現場,設備應可立即交付使用的。現場運輸費應由合伙企業支付。租金按月計算,租賃期從設備運到現場起至其重新租出時為止。
(十七)合伙各方為建造承包的投標和得標所支出的費用,不由合伙企業補償。合伙各方及其高級職員或職工,為實施建造承包而支出的一般企業管理費或時間,不得向合伙企業來索取報酬,除非上述高級職員或職工為具體實施該建造承包而被合伙企業專門雇用。專門雇用職工的一切報酬均由合營企業支付。
(十八)合伙人不得轉讓或轉移該建造承包中的股份和權利,但如果從銀行或其他機構得到貸款時,則可轉讓其股份,所收取現匯款額應相當于將該股份轉讓給合伙對方時得到的相同。
(十九)任何一個合伙人如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或已求助于破產法,改組法,組織法,改編法或類似成文法規,則從該日起,此合伙人(以下稱“破產方”)及其代表就失去他在工程和建造承包經營管理中的一切發言權。而另一合伙對方,從此將承擔一切有關該工程和建造承包的決定、承諾和決議。但破產方仍有義務承擔其股權范圍內的虧損,并有權得到其份額內的利潤,該利潤的支付方式和時間按本協議規定。
(二十)建造承包完工時,合伙各方分配合伙企業公共財產時,應按(三)款規定的股權和股份的比例進行。實施建造承包所發生的利潤或虧損,亦按同一比例分配或負擔。此時,本協議即告終止。如本文所指建造承包最終不由本當事人得標,本協議亦告終止。
(二十一)今后如對本協議有任何補充、修改,除為實施上述建造承包外,不得有其他任何目的。不應當認為在合伙各方之間已建立了任何合伙組織或永久的合伙關系,也不得因此而限制任何合伙人為其自身利益而開展其單獨業務的權利。
(二十二)甲方和乙方將共同準備向東道主提交最初報價書,各方均將按(二十五)款規定的責任,提交相應的費用估算書。各費用估算書均應得到對方合伙人的批準。合伙各方應對下述費用估算達成一致意見:基地建設維護費,設備購置保養費,工程管理費,保險
費,利息,證券抵押費,風險金(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港口阻塞用費,清算損失賠償,特種運費和其他意外費用以及利潤準備金)。準備報價書中各方所發生的費用,由自己承擔。如合伙各方對上述估算費用不能達成協議,則本協議及由此而建立的合伙企業將立即終止,此時,任何一個合伙方均不向對方承擔任何義務。
(二十三)合伙各方將根據需要,對建造承包合同的最終條款、規定和條件,任命代表進行談判。上述代表應以一致通過的方式通過決定或批準。當合伙各方代表不能就建造承包的條款、規定和條件達成協議時,則由甲方和乙方的董事會共同解決分歧。但如果甲方和乙方的董事會不能達成協議,則本協議和由此建立的合伙企業立即終止。此時,任何一個合伙方均不向對方承擔任何義務。
(二十四)如果已就(二十二)、(二十三)款所指事項達成協議,則合伙各方將簽發或以合伙企業名義簽發與建造承包的投標、談判有關的一切必要文件,并簽署承包合同本身。
(二十五)合伙各方在實施建造承包中各自的職責如下:
1.甲方應對下列事項充分負責:
(1)籌措全部必要的資金;
(2)選擇、監督和批準所有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交納%國、某國和其他國家的全部應付稅金、關稅、進口稅和雜費;
(4)甲方作為一方當事人,并以合伙企業的地位,在下述事項中(略)適當而及時地按照建造承包合同中所有可適用的條款、規定和條件行事。
2.乙方應對下列事項充分負責:
(1)籌措一切必要的資金;
(2)選擇、監督和批準所有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交納, 和其他國家的全部應付稅金、關稅、進口稅和雜費;
(4)乙方作為一方當事人,并以合伙企業的地位,在下述事項中(略)適當而及時地按照建造承包合同中所有可適用的條款、規定和條件行事。
3.合營雙方應對下列事項共同負責:基地建設和維護,實施建造承包所需設備的購進和保養,為經營管理合伙企業籌措保險金,償還債務,處理其他所有本款第1項和第2項未作專門規定的事項。本項規定的業務,通過合伙企業進行,費用和開支也由合伙企業承擔。
4.如簽署和執行建造承包合同之時(或完后),對其未作書面修改,則關于分配合伙雙方職責的本款第1項、第2項將適用。
5.合伙人將分別向工程經理提交完成上述第1項和第2項規定工作的發票單據,單據的格式和時間應按工程經理的規定要求,并遵照建造承包合同中對有關工作的相應條款、規定和條件。未經雙方代表事先書面同意,在合伙企業終止前,工程經理不得僅根據上述單據支付款項。
(二十六)如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即可終止合伙企業:
1.本協議中其他條款內列舉的可能導致終止的事件;
2.合伙各方書面協定的終止合伙日期到來時。
(二十七)因建造承包、合伙企業或本協議而發生的糾紛,將由合伙人提交到某市,按適用建筑業的國仲裁協會規則,推舉三名仲裁員,并由仲裁最終解決。在可能情況下,該類糾紛不得影響或延誤建造承包的實施。
一旦按上述規則發出仲裁通知書,即使一方當事人未派代表或未出庭,仲裁仍將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而且,仲裁員的裁決是終局裁決,對該當事人不論其是否出庭或有無代表參加,均有同樣的約束力。
仲裁員的裁決不得由任何法院代為上訴,也不得在任何法院內辯駁。如果任何一方仲裁當事人不得不去法院請求執行并捍衛裁決,則另一方當事人將負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訴訟費。仲裁員的決議為終局裁決,對全部有關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二十八)如本協議未另作規定,任何合伙人或其代表,在實施建造承包中所發生的、價格公平的實際開支,均應以工程經理批準的詳細發票為憑予以報銷,不得無理扣壓工程經理已經批準的單據。
(二十九)如無其他規定,合伙各方向本合伙企業投資的全部款項和從建造承包及其他途徑收到的全部款項,都應作為實施建造承包的信托基金。在建造承包徹底完成并由東道主接收工程前,在各合伙方的一切義務兌現或解除前,或將其適當部分規定為準備基金之前,均不得將該基金挪作他用。并且,上述準備基金未按規定目的使用時,亦應作為信托基金對待。對全體與建造承包直接有關的人員,應保存一筆適當的忠于職守獎金,并將此金額計入建設成本中。
合伙各方同意單獨由其向______或其他代理人支付該方應付的費用。由______代理人或其他方面提出費用賠償要求時,應由與其訂有合同的合伙方單獨償還,合伙企業對此決無義務,除非合伙各方已在書面對此另有他議。
(三十)合伙各方同意,如果會造成本協議某當事人違反所在國的法律或政策,則各合伙人均不以合伙企業或合伙對方的名義支付款項或簽署文件。
(三十一)按本協議要求發出的一切通知書,均應以電報或電傳發送,同時以航空掛號急件寄出副本,并要求回執。各方地址規定如下:發給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發給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
發給合伙企業: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同時發給甲方和乙方,并附上述副本。應以收到電傳或電報的較早之日為通知書的生效日,或以收到回執之日為生效日,無論如何,至遲以郵寄十日后為生效日。
(三十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其對某些人、某些情況下的適用性,如果在不同程度上被認為無效,則本協議的其余部分,以及該上述條款在其他情況下的適用性,仍不受到影響。
(三十三)為便于簽署本協議,可以副本進行簽署,每一副本經簽署后即可當作原本。經簽署的所有副本均應作為同一文件對待。
(三十四)本協議及由此組成的合伙企業,將以______法為依據,并依據該法進行說明和解釋。
(三十五)本協議對各合伙當事人,其繼承人和受讓人均具有約束力,本協議無益于任何其他人員、商行或公司。
茲證明:合伙各方已于本文開頭之年、月、日簽署,一經各方的高級職員代表合伙人簽字,即可作為合伙證明書。各簽字人均為合法任命的高級職員,均負有指定公職之責任,并已授權全權代為簽署本協議,以約束各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協議書 篇7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了推動“一方·素山生活小鎮”項目營銷目標的順利達成,本著合作共贏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就甲乙雙方合作巡展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作細則
1、合作時間:_________
2、展位地址:_________
3、甲方提供巡展展位及現場物料包裝支持
4、甲方負責設計制作活動海報等營銷宣傳品
5、乙方提供巡展營銷人員開展營銷工作
二、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1、甲方為巡展的'主辦方
2、甲方有義務在與乙方簽訂協議后,為乙方提供營業相關物料支持
3、甲方在巡展期間不影響乙方的正常營業
三、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1、乙方為巡展的協辦方
2、乙方提供_名營銷人員作為營業支持
3、乙方營銷人員巡展工作時間為:
四、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合作期間,如乙方擅自在活動過程中更改或錯誤宣傳甲方提供的產品,造成甲方信譽損害,甲方有權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提出整改意見甚至取消合作,因合作終止致甲方損失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2、在簽署協議后,如果甲方在合作期間沒有按照合作協議書執行或者由于甲方的主觀原因造成巡展無法正常進行,則有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3、在合作期間,乙方不得故意損壞、擅自更換、挪用甲方提供的巡展物料及現場設施,第一年合作期間發現上述行為,按巡展總費用的百分之七十賠償甲方損失,第二年合作期間發現上述行為,按巡展總費用的百分之五十賠償甲方損失。
五、未盡事宜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擬定,如有未盡事宜需補充和修改,須雙方共同協商并簽署相關補充協議。
六、其他
1、如果甲乙雙方在執行此協議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共同協商解決方案。
2、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巡展無法繼續的、經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
合伙協議書 篇8
______ 基金企業(有限合伙)合伙協議
基金主體: ______ 基金企業(有限合伙)
基金管理人: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聲明與承諾
本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記編碼為 ______ 。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協議前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不對基金活動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本基金投資者聲明其為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保證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協議條款,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愿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本基金投資者承諾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入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準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合伙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應遵守中國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本協議承諾,不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第二章基本情況
第六條合伙企業名稱: 基金(有限合伙)(暫定名,最終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為準,以下簡稱“本合伙企業”或“合伙企業”)。
第七條主要經營場所 。
第八條合伙目的從事 投資業務,為合伙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第九條投資方式:股權投資。
第十條經營范圍: 。
第十一條存續期:合伙企業存續期為 年。自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以廷長存續期 年。
第十二條投資期:存續期前 年為投資期,后兩年為退出期
第十三條組織形式:本合伙企業為有限合伙。
第三章合伙人及其出資
第十四條本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共 人,其中普通合伙人為 人,有限合伙人為 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減少普通合伙人的數量。
各合伙人名稱及住所等基本情況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
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二)有限合伙人
1. 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
住所:
證件名稱:營業執照,證件號碼: ;
2. 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
住所:
證件名稱:營業執照,證件號碼 :;
3.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證件名稱:身份證,證件號碼: ;
4.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證件名稱:身份證,證件號碼: 。
以上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全體合伙人的認繳出資總額為 元人民幣(¥ ),出資方式均為貨幣。
第十六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
1.普通合伙人的出資情況
普通合伙人以貨幣出資,認繳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占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的比例為 】%;
2.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情況
有限合伙人 公司以貨幣出資,認繳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占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的比例為 %
3.有限合伙人 公司以貨幣出資,認繳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占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的比例為 %
4.有限合伙人 以貨幣出資,認繳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占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的比例為 %。
第十七條合伙企業出資分兩期完成。首期出資為認繳出資額的 %,各合伙人應在認繳協議簽訂后的 個工作日內支付到基金指定賬戶;第二期出資由執行事務合伙人按照投資項目的進展書面通知。各合伙人在收到繳付通知后 個工作日內進行繳納。
合伙企業應在合伙人出資到賬后 個工作日內向已繳納出資的合伙人出具出資證明。
第十八條各合伙人應保證其繳付至合伙企業的任何出資均為其自有資金且資金來源合法。
第十九條各合伙人首期出資實際繳付完畢之前,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業原則上不得對外簽署任何投資協議。
第二十條各合伙人應根據本協議的相關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如合伙人未能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在到期日當日通知其在 日內履行補繳義務。
逾期繳納出資的合伙人未能補繳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有權將該份額轉由其他合伙人進行繳納,并對違約合伙人收取應繳金額 %的違約金。
第二十一條如因任一合伙人未按照規定繳納首期出資而導致合伙企業不能正常設立,該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守約合伙人因本合伙企業不能正常設立之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伙企業的籌辦費、中介顧問費等,此外,還應按其認繳出資額的 %向其他守約合伙人支付賠償金。
各守約合伙人按各自認繳出資比例分享上述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依法增加或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合伙企業決定增加出資的,對增加的出資,合伙人有優先認購權
如兩個以上合伙人均主張行使優先認購權的,若不能協商一致,則按照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合伙人均不行使優先認購權或認購份額不足,則可由第三人以新入伙的方式進行認購。
第四章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三條普通合伙人的權利
1.主持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
2.委派、撤換執行合伙事務代表,聘任、解聘經營管理人員;
3.按合伙協議的約定,委派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4.制定合伙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制度;
5.召集合伙人會議,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6.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在權限范圍內對合伙企業投資事務作出決策;
7.聘任或解聘專業中介服務機構;
8.依法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
9.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10.企業清算時依照合伙協議參與企業剩余財產的分配;
11.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普通合伙人的義務
1.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事務的執行情況經營和財務狀況;
2.不得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3.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未經代表出資額過半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協議向合伙企業收取管理費除外;
5.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對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事務和投資組合等相關事務予以保密;
7.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利益的活動;
8.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有限合伙人的權利
1.對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情況進行監督;
2.對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
3.按合伙協議的約定委派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4.有權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5.依法請求召開參加合伙人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6.依法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
7.依法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8.依法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競爭的業務;
9.依法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10.在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11.在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有權督促其行使權利或為了合伙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12.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13.企業清算時依照合伙協議參與企業剩余財產的分配;
14.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有限合伙人的義務
1.不參與合伙事務,無權對外代表基金或合伙企業;
2.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基金、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繳付認繳金額;
4.在基金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基金或合伙企業的財產;
5.對本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事務和投資組合等相關事宜予以保密;
6.不得從事可能損害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7.按照法律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履行在基金的設立、經營、解散、清算等事宜中需要有限合伙人履行的其他協助、配合等義務;
8.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各方約定,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為 ,其委派代表為 。
第二十八條普通合伙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中國大陸注冊,且注冊資本不低于伍佰萬元人民幣(¥5,000,000),有一定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具備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管理業績、健全的創業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2.至少有三(3)名具備三(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3.普通合伙人及其工作人員無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二十九條合伙企業存續期內,除普通合伙人按本協議規定退伙外,合伙企業不接受其他投資者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入伙,也不接受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第三十條合伙企業的債務應首先由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能清償合伙企業到期債務時,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普通合伙人的陳述和保證
普通合伙人在此向有限合伙人陳述和保證:
1.普通合伙人為依照中國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普通合伙人及其授權代表已經取得簽訂本協議和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所需的全部授權和批準手續;
2.普通合伙人簽訂和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不會違反其營業執照、公司章程或其他類似組織性文件的規定,不會違反任何法律、法規、規章或任何政府授權或批準,也不會違反其作為當事人一方的其他任何協議或合同;
3.普通合伙人此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供或披露的文件或信息中沒有對有限合伙人認繳本合伙企業出資有重大影響之事實的不實陳述;
4.普通合伙人違反上述陳述和保證內容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有限合伙人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普通合伙人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為合伙企業謀求利益。若因普通合伙人的過錯,致使合伙企業受到損害或承擔債務、責任,普通合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執行事務合伙人
第三十三條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的職權包括:
1.召集和主持合伙人大會;
2.篩選投資項目;
3.決定對投資項目的投資,并執行相關投資方案;
4.根據合伙企業與相關方簽署的交易文件向被投資企業推薦、提名、委派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
5.管理投資項目;
6.決定投資項目的退出,并執行相關退出方案;
7.配合合伙企業或合伙企業之授權機構定期和不定期對普通合伙人進行的履職評估和合伙企業凈值評估;
8.實施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
9.按照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報告合伙事務執行情況;
10.辦理合伙企業在工商登記機關等相關政府部門的登記等事宜,并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向相關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披露合伙企業的相關信息;
11.代表合伙企業處理與合伙企業相關的訴訟、仲裁等事宜;
12.辦理與合伙企業有關的各類稅費事宜;
13.代表合伙企業締結合同、協議及達成其他約定;
14.處理法律、法規、規章或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應由普通合伙人執行的事務。
第三十四條普通合伙人(包括其設立的投資決策委員會和管理團隊)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
1.不得從事任何違反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協議規定的行為;
2.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伙企業所有的利益據為己有;
3.不得從事任何其他損害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合法利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有限合伙人有權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協議的規定,監督和檢查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利潤歸全體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七條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為合伙企業謀求利益,若普通合伙人有過錯行為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普通合伙人應就其或其管理團隊、核心成員、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故意或過失(包括一般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本協議、合伙企業規章制度和有關協議的行為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對合伙企業和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進行賠償。
第三十八條普通合伙人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其委派代表有權代表合伙企業簽署或授權第三人簽署合伙企業作為當事一方的相關文件。
第三十九條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監督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事務的執行情況;
3.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4.參與選擇承辦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5.獲取經審計的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6.查閱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7.在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8.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合伙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9.依法為合伙企業提供擔保;
10.依法請求召開、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合伙人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第四十二條各有限合伙人分別向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承諾和保證如下:
1.其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實體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其有權簽署并履行本協議,其簽署并履行本協議不會(1)違反其須遵守的任何法律、法院判決與仲裁裁決,(2)違反其合法成立及有效存續所依據的任何文件(除自然人合伙人外),(3)其作為簽約方的任何文件或協議,或對其或其資產具有約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協議;
3.(除自然人合伙人外)就簽署及履行本協議,其已按其內部程序作出有效決議并獲得充分授權,代表其在本協議上簽字的人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4.就簽署及履行本協議,其已獲得所有所需政府部門的批準、登記或備案(如需要);
5.若其簽署及履行本協議須獲得第三方的同意,其已獲得所有該等第三方的書面同意;
6.其系根據自己的獨立判斷決定參與設立合伙企業或對合伙企業進行投資,而非依賴于普通合伙人提供的任何文件及說明(包括對法律風險、投資風險、稅費征收、政府優惠政策、預估收益率及其他任何事項的說明);
7其已仔細閱讀并完全理解本協議條款之確切含義,不存在任何誤解;
8.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其并未涉及會對本協議所述任何事項或其他各方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事項;
9.其向其他各方交付的所有資料均是真實、準確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誤導性陳述。
如有限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陳述、承諾和保證給合伙企業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對合伙企業和/或其他合伙人予以賠償。
第八章合伙人會議
第四十三條合伙人大會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企業的以下事項應當經合伙人大會表決:
1.本協議的修改;
2.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3.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場所;
4.決定合伙企業委托管理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人員的調整和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
5.聘請或更換托管銀行;
6.聘任或解聘承辦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7.轉讓或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8.決定認繳出資總額的增加或減少;
9.合伙人退伙時的財產退還方案;
10.根據本協議決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
11.有限合伙人轉讓其所持合伙企業財產份額;
12.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將合伙人從合伙企業除名;
13.根據本協議的規定決定新合伙人入伙;
14.合伙企業存續期的延長;
15.合伙企業的終止或解散;
16.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核心成員變更;
17.批準合伙企業的清算報告;
18.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明確規定需要由合伙人大會同意的其他事項。
合伙人按照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上述第1、8、15項的表決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過,其余決議必須經持有合伙企業財產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十四條合伙人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執行事務合伙人召集和主持。召開合伙人大會,執行事務合伙人應至少提前 日書面通知各有限合伙人,該書面通知應至少包括會議的時間和地點、會議議程和相關資料、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普通合伙人或持有合伙企業財產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可提議召開臨時合伙人大會。會議召集人提前 日向全體合伙人發出會議通知。
第四十五條合伙人大會可以由合伙人或其授權代表以現場、電話會議或視頻會議等可即時獲取會議信息的方式出席。普通合伙人應對會議進行記錄,并將會議所作決議制作成書面文件,出席會議的合伙人或其授權代表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字,對會議所作決議投贊成票的合伙人或其授權代表應在決議文件上簽字、蓋章。普通合伙人應及時將會議記錄及書面決議文件發給以非現場形式出席會議的合伙人,該等合伙人應于收到普通合伙人該等書面文件后 日內簽字、蓋章并將該等文件發回普通合伙人。
第九章管理方式
第四十六條合伙企業投資事務由執行事務合伙人行使。合伙企業應與執行事務合伙人簽訂《委托管理協議》。
第四十七條就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及管理,合伙企業應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費。
合伙企業每年應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費以認繳出資總額扣除已退出項目的投資本金為計算基礎,每年按百分之 提取。
年度管理費=(全體合伙人認繳出資總額—已退出項目的投資本金)× %。
第四十八條首年管理費應于合伙企業設立(營業執照下發之日)后 日內支付,其后年度的管理費應于首次支付日后延12個自然月的前 日內付。
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管理費按照實際天數占該年度全年天數的比例計算。
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管理費:(全體合伙人認繳出資總額—已退出項目的投資本金)× %×(實際天數/365)。
在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情況下,如合伙企業已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費超過上述計算結果,則普通合伙人應在可計算出該年度管理費后十五(15)日內向合伙企業返還超過上述計算結果部分的管理費。
第十章托管事項
第四十九條合伙企業成立后,應委托具有托管資質的銀行對合伙企業資金進行托管。
第五十條合伙企業聘請的托管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成立時間在五年以上全國性的股份制商業銀行;
2.與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合伙企業的管理機構無股權、債務和親屬等關聯和利害關系;
3.具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托管經驗;
4.無重大過失及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五十一條托管銀行的聘請由普通合伙人提議,經合伙人大會同意通過后聘請和變更。
第五十二條合伙企業因委托托管銀行對合伙企業賬戶內的全部資金實施托管而須向托管銀行支付的托管費用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五十三條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應與托管銀行簽署托管協議。合伙企業發生任何資金收取和支出,均應遵守托管協議。
第五十四條托管銀行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設立銀行賬戶作為合伙企業的資產賬戶;
2.執行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投資指令;
3.負責合伙企業名下的資金往來,保管合伙企業資產;
4.復核、審查管理合伙企業投資報告,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執行事務合伙人核對;
5.出具合伙企業業績和合伙企業托管情況的報告;
6.保存合伙企業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等;
7.依據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合伙人支付投資收益;
8.執行事務合伙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代表合伙企業向執行事務合伙人追償。
第十一章入伙、退伙、合伙權益轉讓和身份轉變
第五十五條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應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4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六條普通合伙人不得將其所持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第五十七條當有限合伙人擬轉讓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企業財產時,應至少提前【三十(30)日】書面通知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該書面通知應包括擬轉讓財產份額、轉讓對價、轉讓對價支付方式及期限、受讓方基本信息及其他與該次轉讓相關的重大事項。有限合伙人轉讓其所持有合伙企業財產份額須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經合伙人大會表決。經合伙人同意轉讓的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如果有限合伙人違反上述規定擅自轉讓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合伙人大會有權將其從合伙企業除名。對因其違約行為給合伙企業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所有損失,該違約有限合伙人均應予以賠償。
第五十八條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伙:
1.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撖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法律、法規規定普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3.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五十九條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將普通合伙人除名:
1.在本協議規定的出資時限內未履行出資義務;
2.未盡職履行本協議規定的普通合伙人的職權和責任;
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4.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嚴重不正當行為并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第六十條除本協議第五十八條與第五十九條規定情形之外,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不得退伙。
第六十一條普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普通合伙人按照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普通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因本協議第五十九條被除名而退伙的,對于其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合伙企業有權從應向普通合伙人退還的財產份額中扣除。
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且其繼承人不愿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2.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且其權利承受人不愿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3.法律規定或者本協議規定有限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法律規定及本協議規定的當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以上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六十三條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將其除名:
1.在本協議規定的出資時限內未向合伙企業實際繳納任何出資;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3.違反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有限合伙人按照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該退伙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具體退還方案由普通合伙人擬訂,由合伙人大會審議批準。
第六十五條有限合伙人被除名而退伙的,對于其給合伙企業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合伙企業有權從應向該被除名有限合伙人退還的財產份額中扣除。
第六十六條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被除名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其被除名時從合伙企業取回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第六十七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六十八條非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不能相互轉變。
第十二章投資事項
第六十九條普通合伙人應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為合伙企業唯一投資決策機構。
第七十條普通合伙人的下列職權應由投資決策委員會行使:
1.合伙企業對外投資的立項;
2.審議決策合伙企業的對外投資;
3.審議決策合伙企業的投資退出;
4.修改合伙企業的投資協議及補充協議;
5.審議決策與合伙企業對外投資相關的其他協議;
6.本協議或合伙人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一條投資決策委員會的組成
1.投資決策委員會由五(5)名委員組成,其委員人選由普通合伙人確定;
2.投資決策委員會設主任一(1)名,由普通合伙人確定,負責召集并主持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3.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與合伙企業的存續期一致;
4.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的調整須經合伙人大會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同意方可通過;
5.普通合伙人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可同時擔任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委員;
6.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不從合伙企業領取任何報酬。
第七十二條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議事規則
1.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表決均采用書面形式,投資決策委員會各委員一人一票,表決意見只能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棄權,表決意見不得附生效條件;
2.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部議案的表決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后方為有效決議;
3.涉及關聯交易的事項,必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體委員一致并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合伙人表決通過后方為有效決議;
4.普通合伙人根據本協議制定詳盡的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該規則不得與本協議相抵觸,且須經合伙人大會決議通過。
第七十三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的召開及告知義務
1.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根據需要可隨時安排召開,普通合伙人應在會議召開前五(5)個工作日將會議通知、供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使用的資料和全部的擬訂法律文件,提交給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所有委員。
2.投資決策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相關議案必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體委員親自出席方為有效。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可以采取現場會議、電話會議或通信表決方式進行。
第七十四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應當進行書面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和會議記錄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委員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記錄、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的書面文件由普通合伙人保存,保存期限不短于合伙企業清算結束后五(5)年。
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記錄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2.會議召開方式、出席會議人員的姓名;
3.會議議程;
4.委員發言要點;
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載明同意、不同意的表決結果;
6.其他應當在會議記錄中說明和記載的事項。
第七十五條普通合伙人應就合伙企業的投資、投資后管理及投資退出等事宜組建管理團隊,管理團隊成員不從合伙企業領取任何報酬。
第七十六條管理團隊的職權為:
1.尋找投資項目并對其進行初步業務調查;
2.將初步業務調查結果及其他相關投資文件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立項審核;
3.對投資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并與相關方進行談判、協商,擬訂相關意向書、備忘錄、合同、協議及其他文件,并將該等盡職調查結果及文件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投資審核;
4.將經各投資相關方簽署的文件提交托管銀行審查;
5.跟蹤投資項目,與相關方保持聯系,根據授權對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并及時向普通合伙人報告與投資項目相關的重大事項;
6.擬訂投資項目的退出方案,并就合伙企業的投資退出事宜與相關方進行談判,擬訂相關意向書、備忘錄、合同、協議及其他又件,并將該等文件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退出審核。
第七十七條合伙企業投資項目時,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產業政策的`要求,合伙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合伙企業認繳出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20%)。合伙企業未用于投資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第七十八條合伙企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投資于已上市企業,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合伙企業所持股份未轉讓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
3.投資予其他創業投資基金或投資性企業;
4.投資于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5.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贊助、捐贈等;
6.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7.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8.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的形式募集資金;
9.存續期內,投資回收資金再用于對外投資;
10.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十三章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
第七十九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合伙企業清算前,取得的收益將遵守隨收隨分、按出資比例分配的原則,不再進行投資。
2.合伙企業清算時,合伙企業的凈收益率在8%以下,普通合伙人不參與分配;合伙企業的凈收益率超過8%(含)部分收益的80%由全體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剩余的20%由普通合伙人分配。
3.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未按期繳納出資的,合伙企業在向其分配利潤和投資成本時,有權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資、違約金等費用;如果其應分配的利潤和投資成本不足以補足上述款項的,應當另行補足差額。
4.分配順序如下:
(1)支付有限合伙人本金;
(2)支付普通合伙人本金;
(3)支付全體有限合伙人收益;
(4)支付普通合伙人收益。
第八十條合伙企業發生虧損時的債務承擔:
1.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3.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清償。
第八十一條有限合伙人的自身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用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章稅務承擔
第八十二條本合伙企業實行先分后稅的原則。合伙企業不作為納稅主體進行納稅。各合伙人按照收益所得自行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合伙企業對自然人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實行代扣代繳。
第十五章費用和支出
第八十三條合伙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合伙企業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下列費用:
1.開辦費,開辦費以 萬元人民幣為上限,超過部分由普通合伙人自行承擔;
2.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費;
3.向托管銀行支付的托管費;
4.合伙人會議費用;
5.合伙企業自身發生的審計費、律師費、評估費;
6.合伙企業清算費;
7.合伙企業作為原告或被告所發生的訴訟、仲裁費;
8.合伙企業因其存續、日常管理、向相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申請備案而發生的相關費用;
9.管理、運用或處分合伙企業資產的過程中發生的稅費和其他政府規費性質的交易費用;
10.其他應由合伙企業承擔的費用。
合伙企業費用由合伙企業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間根據出資額按比例承擔。
第八十四條下列費用由普通合伙人自行承擔,合伙企業不予承擔:
1.普通合伙人的日常運營費用,包括差旅費等;
2.普通合伙人辦公場地的租金及辦公設施的成本;
3.普通合伙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登記的費用;
4.普通合伙人員工的工資及獎金;
5.普通合伙人及其工作人員或代理人因完成本協議約定的工作和履行相關義務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會計/審計費、評估費、財務顧問費、差旅費、通信費等;
6.普通合伙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合伙企業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合伙企業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7.其他未列入上述內容,但按常理不應由合伙企業承擔的費用。
第十六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八十五條合伙企業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及時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合伙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兩(2)個月內向各有限合伙人提交審計報告,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業資產負債表;
2.合伙企業損益表;
3.合伙企業現金流量表。
第八十六條有限合伙人在提前五(5)天書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權在正常工作時間的合理時限內就合伙企業相關事項查閱并復制合伙企業的會計賬簿,但有限合伙人應嚴格遵守合伙企業制定的保密規定。
第八十七條普通合伙人應于每個季度結束后十五(15)日內、半年度結束后三十(30)日內和年度結束后六十(60)日內向各有限合伙人提交關于合伙企業的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該等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業的投資情況、被投資企業運營情況、銀行托管報告、合伙人出資情況、合伙企業估值、合伙企業利潤及分配情況。
第八十八條當發生對或可能對合伙企業的權益構成重大影響事件時,普通合伙人應在重大影響事件發生之日前 日(該等事件可預見)或后 日(該等事件不可預見)內書面通知各有限合伙人,通知事項包括該等事件的簡要情況、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響、擬應對方案等。“重大影響事件”是指下列事項中的任何一項:
1.任何有可能影響到合伙企業資產安全的違法違規或受處罰情況。
2.任何有可能影響到合伙企業資產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重大調整。
3.其他有可能使合伙企業資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業資產或所投資項目重大損失【超過合伙企業項目投資額的百分之三十(30%)】;
(2)普通合伙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提起或被提起涉及合伙企業和普通合伙人的重大訴訟、仲裁或其他行政措施;
(3)與合伙企業資產有關的關聯交易,普通合伙人主要股東/合伙人、出資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或管理層核心成員(見本協議附件一)發生變化;
(4)普通合伙人發生破產、清算、營業執照被吊銷或任何其他使其不具有管理基金的資格或能力的事項,被投資企業發生重大經營困難;
(5)被投資企業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對其財產進行限制,托管銀行不當行為或失誤等。
第八十九條普通合伙人應定期或應合伙企業合伙人要求提交委托管理履職評估、合伙企業凈值評估以及其他所有基于風險預警需要加強監管所需的資料,并協助和配合合伙企業合伙人行使其他權利。
第十七章信息披露制度
第九十條合伙企業應該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制定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八章終止、解散與清算
第九十一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并清算: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不具備法定人數己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九十二條合伙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合伙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清算人由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擔任。
清算人的主要職責如下: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銷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各合伙人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十三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九章合伙協議的修訂
第九十四條經全體合伙人協商同意,可以對合伙協議進行修改、修訂或變更。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修訂或變更,非根據本協議的規定由合伙人大會審議通過的修改、修訂或變更,均為無效。
本協議修改、修訂或變更所形成的修正案及修改后的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合伙企業簽署后生效。
第二十章爭議解決
第九十五條因本協議引起的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相關各方之間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相關各方不能協商解決,則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在北京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決,仲裁費用應由敗訴一方負擔。敗訴方還應承擔勝訴方的律師費、差旅費等支出。
在爭議處理期間,除涉及爭議條款外,各方應繼續履行其在本協議內規定的權利義務。
第九十六條在任何情況下。合伙協議的無效或部分無效,不影響本爭議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章一致性
第九十七條本合伙協議所載內容系各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協議的簽署將取代此前所達成的任何關干本合伙企業的約定、要約、承諾或備忘錄。
當合伙協議的內容與合伙人之間的其他協議或文件內容相沖突的,以合伙協議為準。
第九十八條若合伙協議有多個版本且內容相沖突的,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版本為準。
第二十二章份額信息備份
第九十九條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企業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登記(全體合伙人)數據的備份。具體由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
第二十三章報送披露信息
第一百條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企業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對基金信息披露信息進行備案。具體由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
第二十四章保密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合伙企業相關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業與他人簽訂的協議、合伙企業的項目投資計劃、財務會計報告等,均屬于合伙企業的保密信息。未經其他各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可為其自身業務目的或其他目的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第一百零二條保密義務不適用于以下情形:
1.一方為本協議之目的向其相關方或專業顧問進行的信息披露;
2.由一方獨立開發或從有權披露該等信息的第三方獲得或非因違反本協議第八十六條而為公眾所如的信息;
3.法律、證券交易所規則或具有管轄權的任何法院、監管機構或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具有約束力的判決、命令或要求,或在任何監管或政府程序之進程中要求作出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一百零三條“不可抗力”指在本協議簽署后發生的、本協議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后果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政府或公共機構的行為(包括重大法律變更或政策調整)、流行病、民亂、罷工,以及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單純缺少資金非為不可抗力事件。
第一百零四條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不視為違約。
第一百零五條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的充分證據;
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減輕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第一百零六條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伙人應立即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并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后果減小到最低限度。如不可抗力的發生或后果對合伙企業運作造成重大妨礙,時間超過六個月,并且各合伙人沒有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則該方可按照本協議約定要求退伙。在此種情況下,普通合伙人應批準該方的退伙要求,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因合伙人遲延履行本協議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二十六章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本協議簽署后,各方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而給其他各方造成損失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其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二十七章協議的生效及終止
第一百零九條本協議經各方授權代表簽署(自然人簽字、法人或其他組織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一十條本協議的效力一直延續至合伙企業終止、解散或注銷并清算完畢為止。
第一百一十一條本協議的部分條款無效,并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本協議全部條款無效,不影響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一百一十二條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終止本協議的履行。但本協議的終止并不必然免除之前相關協議各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章通知
第一百一十三條本協議項下任何通知、要求或信息傳達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交付或發送至下列地址,即為完成發送或送達:
1.給合伙企業及普通合伙人的通如發送至: 。
2.給有限合伙人的通知按本協議附件二載明的聯系方式發送至各個有限合伙人。
任何人可隨時經向合伙企業及各合伙人發出通知而變更地址或聯系方式。
第一百一十四條除非有證據證明其已提前收到,否則:
1.在通過郵資預付的掛號郵件或快遞發出的情況下,通知于郵寄后五個工作日視為送達;
2.在以傳真發送的情況下,通知于發件人傳真機記錄傳輸確認時視為送達;
3.在以電子郵件發送的情況下,通知于電子郵件發送之時視為送達。
第一百一十五條合伙企業應在設立后20日內在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
第一百一十六條合伙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進行資金募集。
第一百一十七條本協議的簽署、變更、解釋和履行均適用中國大陸現行有效的法律。
第一百一十八條本協議的條款標題僅為方便閱讀而設,并不影響對協議內容的認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本協議附件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章其他條款
第一百二十條本協議對相關數額、時間、期限、比例及其他數值同時以中文文字和阿拉伯數字描述的,若該等描述不一致,均以中文文字為準。本協議所稱“以上”均含本數,所稱“超過”“不足”均不含本數。
第一百二十一條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持 份,托管銀行持有 份,其余 份報相關政府部門、監管機構登記或備案。
(以下無正文,為簽字蓋章頁)
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
普通合伙人: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______
有限合伙人: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______
有限合伙人: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______
有限合伙人:______
簽名:______
有限合伙人:______
簽名:______
合伙協議書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優勢和廣告行業及團隊優勢,共同經營一家廣告公司,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共同分享經濟利益。現就共同經營廣告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_________________
1、合伙經營的廣告公司名字為:_________________
2、經營場所與面積:_________________。
3、經營項目為廣告設計制作安裝。
4、合伙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5、因甲方原已經經營年,總投入資金為元,(后附清單)。乙方現入伙則需按甲方所有原投入資均分配后,按的比例分配,乙方應補給甲方元作為合伙出資資金補償。此資金因甲方已墊出,所以歸甲方所有,不屬于公司共同財產,但所有清單上的物品則屬公司共同所有。
6、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甲方所占股份比例為: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所占比例為:_________________。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由合伙負責人管理,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到期后,重新協商解決。
合伙協議書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遵照公平、自愿、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就合伙經營公司,經友好協商依法達成如下條款,以資信守。
第一條、合伙經營項目
1、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經營
2、合伙期間,根據市場需要,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可以修改經營項目以及增加投資額。
第二條、出資形式及出資比例
1、甲乙丙三方以現金形式出資,總投資為________________萬元,甲方出資額的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__________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________%。
丙方出資________________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伙經營期間的風險、負債負擔、利潤分配
1、甲乙丙三方堅持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原則。
其中對于合伙經營的負債優先以合伙營業收入償還,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出資比例進行負擔,但是對外,甲乙丙三方均具連帶責任。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其清償的金額超出自己應負比例的則有權向其他應承擔清償義務的合伙人追償。
2、合伙經營的收入在應繳納的稅費、勞務報酬等經營費用之后的利潤應按照甲乙各自的投資比例予以分配,即甲乙丙進行按投資比例分配。
第四條、合伙工商登記、報稅
由甲方辦理工商、稅務等證照登記事宜。
第五條、合伙經營管理
1、雙方在經營過程中均需認真負責,用心經營。
2、對于涉及財務、賬目以及借款、還款、聘用勞務人員等資金使用事項應須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方可進行。
第六條、合伙人的增加、退出
1、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重新調整合伙出資比例以及債務、利潤分配比例。
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新入伙的合伙人對于入伙之前和入伙之后合伙經營的債務與其他合伙人對外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2、合伙經營期間,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法律政策調整),經合伙人協商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退出合伙業務,假如退伙導致只有一名合伙人繼續經營,則合伙組織解散,各合伙人(包括退伙人和繼續經營的合伙人)應共同進行合伙業務終止的清算,經清算的合伙資產應在償還合伙債務之后按各自出資比例進行盈余分配,打算繼續經營的一名合伙人應出資收購合伙資產,其收購的出資資金作為合伙人財產由各合伙人按出資比例進行利益分配。
退伙人應對于退伙之前的合伙經營債務應按各自出資比例承擔清償責任,但是對外負擔連帶清償責任,清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比例超出自己應負比例的有權向其他應負清償義務的合伙人追償。退伙合伙人在按上述條款償還應承擔的合伙債務之后其出資可以退回,出資不宜退回的可以從合伙財產中折價給于補償。
第七條、合伙期限
本合伙業務經營期限暫定為五年,自本合伙協議簽訂之日起計算。合伙期限屆滿,經各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續展延長經營期限,也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提前終止合
伙經營。提前終止合伙或者延長合伙經營應須提前六個月取得各合伙人的一致意見,在期滿前辦理完畢有關手續。
第八條、甲乙丙三方的特別約定
1、鑒于工商、稅務證照等均辦理至甲方名下,因此甲乙丙三方特別約定,對于合伙經營期間發生的行政處罰、勞務糾紛、債務糾紛或意外傷害等情況產生的.經濟賠償(含罰款)均應由甲乙丙三方以合伙財產共同負擔,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賠償(含罰款)的,應由各合伙人按各自出資比例分擔,一方負擔超出自己應負擔比例的有權向另一方追償。
第九條、合伙終止
出現下列情況情形則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提前終止的;
(三)合伙經營的業務重大虧損已難以繼續經營的;
(四)合伙人退伙,只剩一名合伙人繼續經營的;
(五)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十條、合伙清算
合伙終止時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組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其職責包括:
(一)清理合伙財產,編制財產清單和負債表;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七)分配合伙財產、利潤。
上述清算事務完畢,則合伙組織自動解散,本合伙協議即失效。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本合伙經營期間,甲乙丙三方(含增加的入伙人)應誠實守信、友好合作,共同處理合伙期間的問題,努力提高經營業績,嚴格按照本協議履行各自義務;任何一方嚴重損害對方合法利益,給合伙經營造成損失的,應向對方賠償。
第十二條、其他事宜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丙三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協議生效。
1、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共同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即具有合同約束力。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各執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合伙協議書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_______個,分別是:
1.普通合伙人:;
住所(址):,
證件號碼:;
2.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3.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4.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5.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伙人1: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3.有限合伙人2: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4.有限合伙人3: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5.有限合伙人4: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__________。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二十票投票權,有限合伙人一人一票投票權的表決辦法,普通合伙人作為合伙事務具體執行人有一票否決權。(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當普通合伙人不在場時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普通合伙人授權委派事務執行人同意”決定。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除經普通合伙人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合伙協議書 篇12
投資項目:裝修/裝潢公司
合作人數:三個(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
甲方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合作宗旨
誠信合作,快捷經營,客戶信任,穩定發展!
第二條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專門提供家庭裝潢、店鋪裝潢及工、礦廠房基礎建設裝潢、維修安裝服務及客戶特別定制服務等.
第三條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合同期滿后,如各共同投資人對合同沒有進行否決要求,則合同按照相同要求進行優先續約;如共同投資人無意愿繼續續約,則由所有投資人共同商議并決策;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共同投資人甲__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占______;共同投資人乙__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占______;共同投資人丙__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占______;
2.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集資完畢以保證合作投資項目的正常運作與經營;
3.共同投資人共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作期間共同投資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不得隨意請求分割;本合同終止后,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仍
為個人所有,至時依據經營狀況按照投資比例予以返還;如續約或合同經過所有共同投資人商議繼續執行的,共有資產不予以分割;
第五條經營方式,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甲/乙/丙均可直接參與日常管理工作,由于共負盈虧,經商議參與經營者均不領取基本工資待遇,屬無償為合作投資項目服務;具體管理經營模式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商議決定;
2.盈余分配,以資金投入比例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作投資實業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有;
3.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由共有財產償還,共有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共有投資人的資金投入比例為據,按比例承擔;
4.如出現虧損時,也按照投資比例承擔風險;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有投資人承擔;
第六條共有投資人增加/退出及股份的轉讓
1.共有投資人增加:
①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現有共有投資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共有投資人退出:
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出;②不得在合作不利時退出;③退出需提前三個月告
知其他共有投資人并經全體共有投資人同意;④退出后以退出時的財產狀況進
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共有投資人同意而自行退
出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股份的轉讓:允許共有投資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共有投資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
讓共同投資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共同投資人增加對待,否則以共同投資人退出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合作投資負責人及其他共同投資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共同投資人法人;因所有共同投資人均參與管理,則法人的權限有:
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作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作投資的產品或服務,購進常用貨物及用品;④支付合作債務;⑤承擔合作期間法律要求范圍內的全部法律責任;
2.其他資產人的權利:①參與合作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共同投資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③檢查合作投資項目的財務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作投資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禁止任何共同投資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應歸合作投資人共有,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共同投資人經營與合作競爭的.業務范圍;
3.禁止共同投資人再加入其他同行業競爭的合資項目;
4.法律禁止的,危機到合作投資事業的行為和活動
5.如共同投資人違反上述各條款,應按合作投資的實際損失賠償;經勸阻無效者,可由全體共同投資人決定進行除名;
第九條合作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作投資事業因以下事由之一須終止:①本投資協議書合同期滿;②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③合作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作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或解除此投資協議書效力的;
2.合作終止后的事項:①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協商并推舉清算人,須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財產/物,可按市場行情折價賣給其他共同投資人或第三方組織,其價值款項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共同投資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作的共有財產償還,共有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共同投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
共同投資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作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地方人民法院進行裁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開始生效(或參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注冊營業日期開始執行);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共同投資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其他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如有遺失或損壞,須向所有共同投資人申請并在場進行補充簽署,個人增補合同視為無效合同;
共同投資人甲:________________
共同投資人乙:________________
共同投資人丙: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伙協議書 篇13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參與乙方經營生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聯營合作的條件
乙方以現有廠房____________平方米以及設備投入供甲、乙雙方合作使用;
甲方根據乙方經營生產的需要投入足額的流動資金,確保乙方正常生產,并提供承接乙方生產任務。
二、聯營合作的組織機構
聯營合作期間,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擔任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本協議簽訂后______日內,由乙方負責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甲方予以協助;
聯營合作期間,乙方的原法定代表人擔任____________,負責工廠的生產、質檢及內部的.行政管理工作,甲方派專業人員協助、監督;
聯營合作期間,工廠的財務人員由甲方派駐,負責工廠的成本核算、會計報表的編制等財務工作。
三、聯營合作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認可的方案,完成廠房的裝飾,設備的安裝,由甲方驗收通過;
上述第1款驗收通過后,由甲方負責招聘生產人員,并進行業務的培訓;
甲方負責生產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員工獎懲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生產流程表、工藝流程表等運作機制,乙方在生產管理過程中必須切實履行;
乙方的生產任務由甲方負責提供、承接,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承接業務;
乙方負責工廠的日常生產和員工的日常管理。
四、聯營合作的盈利和虧損的分配
扣除人工工資、水電、稅賦等一切成本后的凈利潤按甲方______%、乙方______%的比例進行分配;如工廠虧損亦按上述比例進行分擔;
五、聯營合作的期限
聯營合作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計______年,聯營合作期滿后雙方如需繼續合作另行簽訂協議,甲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六、聯營合作終止的財產處理
聯營合作終止后,乙方享有現有廠房、設備的財產所有權;除第1次的財產外,甲、乙雙方按甲方______%、乙方______%的比例對其它財產進行分割。
七、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擅自終止履行本協議,退出聯營合作,應承擔違約責任,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____________違約金;
乙方擅自承接業務或拒絕生產甲方提供、承接的業務,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違約金;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雙方均可免除違約責任。
八、爭議的解除方式
本協議發生糾紛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工廠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它
乙方承諾在聯營合作之前,_____________沒有存在債權債務糾紛,如存在債權債務糾紛由乙方單方面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本協議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本協議的附件是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協議書 篇14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_年_月_日出生,現住址:_市(縣)_街道(鄉、村)_號
合伙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___(項目名稱),總投資為_萬元,甲出資_萬元,乙出資_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_%、_%。
第二條 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
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_份,合伙人各一份。
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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