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租賃協議書
以下簡稱甲方)與天津市教育委員會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租賃乙方儲備人才(即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以下簡稱“勞務派遣人員”)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租賃事項
甲方因工作需要租賃 等 名人員(具體名單附后)到甲方從
事 工作,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和戶籍關系由乙方代理保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的試用期為 月。
三、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自身用人需要委托乙方派遣勞務人員。
2、甲方為被租賃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3、遵守《勞動法》及相關勞動政策;有權根據經營管理需要安排調換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崗位,確定其工作量;有權依照本單位的有關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等規定與乙方的勞務派遣人員簽訂《上崗協議》,并實施上崗后的現場管理。
4、在本協議期間甲方有權查閱在崗勞務派遣人員檔案。
5、甲方經與乙方協商后,依天津市工資指導價位及《上崗協議》按時支付乙方勞務派遣人員工資,標準為(不含各種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應為乙方勞務派遣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
計發社會保險基金基數:
6、甲方對勞務派遣人員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作制度;保證勞務派遣人員按照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享受的休息休假;因生產需要勞務派遣人員加班的,經與勞務派遣人員協商后可延長工作時間,其延時時間和報酬均應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7、甲方應按照中國法律和政府的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勞動保護的相關規定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并發給必要的保護用品,保證勞務派遣人員在上崗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法為勞務派遣人員交納各種社會保險,進行上崗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安排從事特種工作的必須依法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8、本協議期內如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乙方,乙方協助按照國家規定報告和處理工傷事故,并由甲方負擔按照國家和天津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由用人單位負擔的相關費用。
9、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將其退回乙方,由乙方處理,并自退回之日起,不再支付其人事代理費:
(1)在試工期內達不到上崗條件和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3)上崗后失職、營私舞弊,泄露有關商業秘密,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勞動教養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甲乙雙方認可的其他情況。
甲方應將有關其違紀事實和違紀情況提前三日書面通知乙方。
10、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乙方處理,同時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并自退回乙方處理之日起不再支付其人事代理費;勞務派遣人員可以繼續委托乙方進行人事代理,保管其人事檔案和戶籍關系,并辦理其它相關人事代理手續,費用由其本人負擔:
(1)勞務派遣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勞務派遣人員不能按要求完成上崗協議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的工作量,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該協議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協議達成一致的;
(4)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減員的(按法定程序辦理);
(5)甲乙雙方認可的其他情況。
11、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甲方不得解除《上崗協議》,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
12、甲方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定期考核,并將相關材料定期交乙方管理。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與勞務派遣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并受甲方委托派遣勞務人員到甲方工作。
2、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人事關系接轉,代繳國家規定的各項社會統籌保險、按時代發工資、做好人事檔案的保存及相關手續的辦理,同時協助解決勞動爭議所引起的糾紛。
3、負責保管勞務派遣人員的戶籍關系。
4、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時間支付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費用以及人事代理費的,乙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協議并撤回勞務派遣人員,并追究甲方的責任。
5、甲方如出現崗位空缺,乙方可為甲方推薦所需人才。
6、在本協議期內,勞務派遣人員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離職的,乙方須盡快通知勞務派遣人員,并協助甲方追索其由此給甲方所造成的.損失。
7、乙方勞務派遣人員如出現違法、違紀或未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情況,乙方有權扣除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直至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對給甲方造成損失的,協助甲方追究有關責任。
其他服務:
1、勞務派遣人員申請評定職稱,且甲方同意的,乙方可為其代理職稱評審申報審核等手續,并提供相關的政策咨詢服務,所需費用由勞務派遣人員負擔。
2、甲方應嚴格保證勞務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乙方有權對甲方的用工實行監督,并進行回訪。
3、勞務派遣人員享受甲方的福利待遇:
4、在本協議期內,由于勞務派遣人員的原因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勞務派遣人員負責,與乙方無關。
費用結算
1、甲方應于每月 日前(遇法定節假日提前)將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統籌保險費等付給乙方,乙方應于每月 日前(遇法定節假日提前)發給勞務派遣人員工資,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及代繳各種社會統籌保險。
2、人事代理費為:每人每月 元,戶籍管理費為每人每年500元。
3、繳費時間:甲方隨勞務派遣人員的月工資、社會保險費同時向乙方支付;人事代理費、戶籍管理費于辦理落戶手續時一次繳清全年費用。以后每年一月繳清全年費用
4、工資發放形式:
協議期限與變更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甲乙雙方如需續簽本協議,應在期滿前一個月時續簽,如未在簽訂時間內續簽,本協議則視同延長一個協議期。
3、如需變動,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并簽訂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違約責任:
1、由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向對方支付其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2、在本協議期內,遇有國家政策和社會保險政策調整變化的,相應調整本協議內容。
3、在解釋和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產生的爭議,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4、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附則
1、本協議期滿后,甲乙雙方不再續簽的,甲方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乙方。
2、甲方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的《上崗協議》同乙方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的《人才派遣合同書》同時生效、同時廢止。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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