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電安全協議書
甲方(供電方):
乙方(用電方):
因 原因,需臨時搭線用電,為明確供用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及《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電力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用電方臨時搭線用電地址:
二、用電方用電負荷:
三、臨時用電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安全責任
1、電力線路及保護裝置應根據用電容量配備。
2、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氣設備連接的金屬構架,必須采取可靠的接地保護。
3、臨時用電應裝設配電箱(戶外應配設防雨型),導線應絕緣良好,導線端頭應采用螺栓連接或壓接。
4、配電箱內安裝的接觸器、刀閘等電器設備,應動作靈活,接觸良好可靠,觸頭沒有嚴重的燒灼現象。
5、配電箱內電氣設備應完整無缺,設有專用漏電保護開關,必須一只漏電開關控制一只插座。
6、所有移動電具,都應在漏電保護開關之中,電線無破損,插頭插座應完整,嚴禁不用插頭而用電線直接插入插座內。
7、照明燈具的金屬外殼必須作保護接零。單相回路的照明開關箱(板)內必須裝設漏電保護器。
8、供電點由甲方指定,供電點后的計量裝置、動力線及保護設備等均由乙方自行配備。
9、臨時用電期間,乙方應設專人(姓名 電話 )負責臨時用電設施,用完及時拆除。
10、甲方有權依法對乙方開展用電檢查工作,乙方應接受檢查,并根據檢查人員依法提出的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回答有關詢問、協助提取證據。
11、乙方不得向外轉供電,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對乙方供電,并且因此帶來的后果由乙方負責。
12、因乙方用電不當造成的人身、設備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13、乙方臨時用電期間需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并粘貼于配電箱內。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拆除臨時用電設施止。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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