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書簽訂時注意事項及管理規定
一、畢業生應慎重簽訂就業協議
隨著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大學生就業逐步走向市場,雙向選擇的就業機制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糾紛,尤其是目前,到民營、私營、個體、外資企業就業的畢業生越來越多,這些企業用人機制靈活,但也更容易產生糾紛。因而,加強法律意識,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大學生求職的一項重要工作。同時畢業生應自覺維護畢業生就業秩序,嚴格遵守國家和學校的就業政策,信守簽約諾言。
畢業生簽訂協議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增強法律意識
要對《勞動法》和相關法規多一些了解,認識到勞動合同(就業協議)的重要性,知道哪些合同不能簽,哪些合同含義不清,日后可能引起爭議等。當前,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大學生找工作難的時機和大學生求職心切的特點,把大學生招來當作廉價勞動力使用,如果事先沒有簽訂一份合理合法的合同,到時就有苦難言了。
(二)要對用人單位的情況多一些了解
諸如用工制度、養老保險、工資住房、工作條件,服務期等,在簽定協議前應多一些了解,做到心中有數,以便簽訂協議時提出相應的要求,以免日后后悔當初的選擇。曾在網上看到這樣的例子,一位大學畢業生,被北京某外企招聘,報到后發現不大的房間里要住7個人,找老板理論,老板說:“我們單位的住房條件確實困難,你也沒有對住房條件提什么要求嘛。”這位同學只得作罷。若是他先對該公司的職工住房條件有所了解,就可以在簽合同時提出自己的要求,或另作選擇。另外,大學生在簽訂合同時,可以與勞動、人事等有關部門取得聯系,在他們的監督與指導下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以保證合同的公正性、合理性,減少漏洞。
(三)、提高就業的法律意識,提高嚴格履行就業協議的自覺性
從過去的畢業生簽定就業協議來看,雙方違約責任主要在畢業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畢業生由于簽約前沒有認真作好思想準備,等清醒后后悔;有的畢業生抱著保底的思想,雖有學校關于就業協議一經簽定“有關各方不得隨意改動,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違約,須經得簽約諸方的書面同意和諒解”和“要向學校交納違約金”的管理規定,心想反正是要違約,不就是幾百塊錢,不妨先簽,然后隨時違約到條件更好的單位;還有的同學,到工作崗位上不滿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就“跳糟”,不辭而別。許多合同糾紛的雙方并不訴諸法律,用人單位在畢業生多次哀求下不得不放行,學校也不得不放行,給學校的名譽帶來損失,給今后畢業生就業工作帶來巨大的困難,我們經常發現往往一個人違約會造成整個地區我校畢業生就業的困難的現象。有畢業生向學院反映,用人單位看到我們學校的推薦表,就說: “淮北煤師的,我們不要,簽了也不來”,還和旁邊的用人單位介紹起我院畢業生違約情形,我們的畢業生尷尬而去。可見違約的影響如何之大!為此,學院規定簽定協議后凡用人單位不同意違約的,學院不同意畢業生違約,畢業生要提高嚴格履行就業協議的自覺性,簽定就業協議前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
(四)注意簽約截止日期
學院規定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必須于4月30日前報院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逾期就業指導中心報安徽省教育廳同意后方可辦理。因為5月初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就要把畢業生就業協議列入就業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如果4月30日不交協議,學校將認為你未落實就業單位,把你的就業計劃列入家庭所在地縣市教委(非師范為人事局),由家庭所在地縣市教委(非師范為人事局)進行二次推薦就業。
二、注意簽約的程序
1、12月1日開始畢業生可以到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領取協議書(辦公樓502)。每人只能領取一份編好編號的協議書,在安徽省內就業用安徽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就業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2、認真閱讀就業協議書上的有關規定,認真填寫協議書內個人基本情況等項目。填寫協議書時應注意用藍黑或黑色鋼筆填寫。
3、雙方協商簽訂協議,用人單位蓋章。并填寫備注欄(如無特殊要求,備注欄一般可不填)。
4、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蓋章(一般情況國辦中小學的主管部門為縣市教委、企業辦中小學主管部門為該企業組織部或人事組織部等人事主管部門。高校只需蓋學院人事處一個章)。
5、所在系同意后蓋章。
6、到院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蓋章。(有單位為保證畢業生能一定到他單位就業,在其上級主管部門未蓋章前,要求畢業生一定先蓋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章,遇到這種情況,畢業生一方面應向用人單位講明我院關于協議書的有關管理規定,讓其放心,另一方面如用人單位仍不放心可建議其直接與學院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電話聯系,由學院向其解釋。)
三、就業協議書的管理規定
畢業生有執行國家就業方針、政策和根據需要為社會服務的義務。畢業生以及簽約諸方應信守諾言,自覺維護畢業生就業秩序,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就業政策。畢業生同用人單位簽定的協議必須在4月30日以前報院畢業就業指導中心,列入就業方案。4月30日以后仍未落實就業單位的,有義務服從學校安排。協議一經簽訂,有關各方面不可隨意改動。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違約,須征得簽約諸方的書面同意和諒解,并報學院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審批,經審批同意后,提出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向學院交納違約金。上報計劃以后學院原則上不受理違約事宜,畢業生如有極特殊情況需要違約的,報安徽省教育廳,經同意后,向學院交納違約金后辦理。
畢業生每人只能有一份編好號的就業協議書,如畢業生丟失協議書,將不予補發,在9月1日后按改派程序處理。
安徽省確定的師范類緊缺專業的皖籍畢業生只能使用安徽省教育廳印制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并與本省用人單位簽定就業協議。
四、遇到情況應隨時向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咨詢
畢業前夕往往是大學生們最忙碌和緊張的一段時光,找工作,選擇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和勞動合同……在這個過程中,戶口和檔案的安置、三方協議中的細節條款、試用期的糾紛等等讓初出茅廬的大學生應接不暇。醫藥英才網不久前邀請了勞動就業領域的資深律師專家史曉英女士,從勞動法的角度為大學生們指點如何應對就業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問題。
史女士認為,應屆生在就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糾紛,總結起來大都與三方協議和試用期有關,她分別就這兩個問題進行了重點闡述。
關于三方協議的法律問題
由于三方協議是大學生就業的第一步。三方協議是由學校作為見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意向性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勞動合同。應屆生要正確理解和使用三方協議,應該從四個方面著手:
第一,唯一性。即畢業生不得持有多份三方協議,如果學生簽訂多份三方協議,則一旦出現沖突以第一份協議為準;第二,法律效力有時限。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之后即告終止;第三,違約金的數額符合規定。三方協議中的違約金必須經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協商之后約定,并且違約金的數額必須符合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相關規定;第四,備注欄不是空白。畢業生應該盡量將單位的承諾,如休假、住房補貼、解決戶口、保險等各項承諾明確寫入備注欄,現實的情況是90%以上的三方協議中備注欄全是空白。
在三方協議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責任和權利的雙方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學校只是作為一個見證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史律師提醒即將畢業的大學生,關于違約金的上限各地有不同的規定,北京地區規定違約金不得超過畢業生12月工資的總和,而上海則明確規定不得超過畢業生一個月的工資標準,而在國內大部分地區都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的上限,這種情況下,則以雙方協商金額為準。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還可以互相約定違約金,以應對用人單位違約的情況,從而維護自身的權益。
試用期內常見的勞動糾紛
史律師介紹說,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三方協議即告終止,此時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限、服務期限、工資待遇及其它各項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簽訂之后,雙方即正式確定了勞動關系。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項約定內容中,試用期是最容易出現糾紛的階段。因此,關于試用期的.法律問題,史律師提醒畢業生注意以下幾點:
試用期時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也不得超過6個月。《上海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必須強調的是,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合同期滿后續簽勞動合同時不得約定試用期。
國家機關、高校、醫藥研究所、醫療行政部門采用見習期,時間為一年;試用期采用于企業、公司(包括外企、合資、私企),與醫院建立勞動關系的也采用試用期,為15日——6個月。見習期可以延長,試用期不行。見習期具有一定強制力,試用期是雙方約定。
試用期辭職
試用期之所以稱為試用,其含義就在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
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行為,對于這種約定條律,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試用期辭退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里畢業生應當明確,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無需提供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舉證責任無疑限制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
兩個試用期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單位還會在第一個試用期過后與勞動者約定第二個試用期,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如果前后兩個試用期都是經過雙方協商之后在合同中確定下來,那么,兩個試用期相加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的,則不合法,不超過則兩個試用期皆為合法。
只簽試用期合同不簽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并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北京地區就有規定:北京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后用人單位不愿意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反推(如試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為一年,反推依據按《勞動法》關于試用期限的相關規定)。《上海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三條對此特別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 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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