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個稅法的學習心得體會范文
有了一些收獲以后,寫一篇心得體會,記錄下來,這樣可以記錄我們的思想活動。那么問題來了,應該如何寫心得體會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個稅法的學習心得體會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個稅法的學習心得體會1
2018年8月31日,《個稅法》修訂稿表決通過,財稅人掀起了轟轟烈烈地學習熱潮……學習中,小刀有些許心得體會,記錄下來與大家共勉。
首先小刀注意到個稅的征稅范圍,原《個稅法》第十一項,修改案的第十項“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這個兜底條款不見了
在過去38年的個稅征管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兩者共同行文利用授權將原《個稅法》征稅范圍之外的,納稅人的大約十一項非稅所得解釋為個稅征稅范圍的“其他所得”,征收了個人所得稅。
這十一項所得的個稅是收到了,但非常勉強,有幾條甚至與個稅法立法本意相距甚遠,難逃濫用之嫌。
將明顯不屬于個稅征稅范圍的`所得,硬性塞入“其他所得”的兜底條款中,也層起引過憤憤不平,但終因沒人敢或沒人有精力或沒人愿意提起合法性審核,或因知道提起合法性審核也無用而鮮見提起……敢怒不敢言,只能道旁側目,積聚了滿腔不滿而已……
本次《個稅法》修訂,彰顯立法進步:立法權集中,避免過渡授權,實在無法避免的,杜絕越級授權。
具體表現之一,“免稅所得”的界定由國務院決定。具體是第四條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所得之第十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具體表現之二,第五條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項目中,“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備案!
有人擔心,實施條例授權由國務院制定,國務院會不會在實施條例中再授權財政部或國稅總局界定“其他所得”呢?“其他所得”會不會起死回生呢?
不必擔心,應該不會的。我國《立法法》在這方面是有嚴格規定的。
大家應該可以高枕無憂,應該再也不會因被“其他所得”而戰戰兢兢了!
個稅法的學習心得體會2
通過這次個人所得稅的內訓學習,了解了我們個人所得薪金的形式和組成,知道了我們所得薪金的組成中哪些需要繳稅,哪些不需要繳稅,繳稅具體繳多少。同時也認識了企業發放薪資的多樣化與節省我們員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聯系。以下是具體的學習內容總結:
一、員工的薪金所得組成:
員工的薪金是由工資收入、獎金、補貼以及其他組成。
二、薪酬與個人所得稅的制約:
薪酬水平低,員工個人所得稅少,但企業繳納所得稅多;薪酬水平高,員工個人所得稅多,但企業繳納所得稅少。
薪酬構成多樣化,可以使我們獲得不繳稅、少繳稅的利益。比如,按月均衡發放工資,給我們繳納充足的社保,增加不繳稅的津貼、補貼和福利待遇等。工資按月均衡發放,能使我們少交或者不交個人所得稅。
工資收入福利化或轉為企業經營費用,將我們個人的部分應稅收入轉化為企業的經營費用,且可以在繳納所得稅前扣除,以各種補貼的方式保證我們的實際工資水平和生活水平,從而避免了很多補貼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和少繳措施:
工資納稅金額計算:(每月收入額-3500元或者4800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年終獎納稅金額計算: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年終獎獎金個人所得稅減少方法:低收入者,企業可事先估計職工一年的全部收入,按月均攤發放,超過全年免征額的部分年底以年終獎或績效工資的名義發放。中高收入者,企業在設計薪酬結構時,估計其全年的總收入,大致一半放到工資里按月均衡發放、另一半放到年終獎里發放,其全年的收入就被分解為工資和年終獎兩大部分單獨納稅,而且每部分收入都可以除以12個月,按照月工資或月獎金水平確定適用稅率,這樣分配一定能降低中高收入者的適用稅率。
綜上所述,我們很清楚的知道員工的個人所得中哪些是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哪些是我們可以避開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我國的稅收政策的不完善,導致我們上繳的稅收不能有效地服務于人民,所以我們應該盡量合理的避開繳納過多的個人所得稅,盡量減少資金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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