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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重特大險情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及時有效組織南海轄區水域水上交通應急救援工作,提高應急反應能力,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水上交通秩序,防止水域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在南海轄區水域內發生的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的應急救援,適用本預案。
第三條 本預案所指的重特大險情(事故)是指:造成一次性死亡(失蹤)35人的水上交通事故,或一次性遇險人數為310人的險情。
第四條 造成一次性死亡(失蹤)5人以上,一次性遇險人數10人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險情,在啟動本預案的同時,應報市政府啟動《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施應急救援。
第五條 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的基本原則:
(一)區政府領導,統一指揮;
。ǘ┮院J虏块T前線指揮為主,各負其責,協同作戰;
。ㄈ┏浞譁蕚,快速反應;
。ㄋ模┛茖W分析,措施果斷;
(五)單位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
第二章 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區政府設立的水上應急救援指揮分中心(以下簡稱指揮分中心)是本預案的最高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區長擔任總指揮,負責統一指揮全區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的應急救援。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區長、區府辦主任(副主任或區長助理)、區安監局局長等擔任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其它指揮工作。指揮分中心成員由區委宣傳部、南海海事處、區交通局、安監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隊、環保局、港航管理局、衛生局、民政局、農業局、財政局、經貿局、勞動保障局和有關鎮(街道)的領導組成,協助總指揮和副總指揮開展工作。
第七條 指揮分中心職責
(一)統一指揮、領導全區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ǘ┴撠焼訁^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作出救援決策;
(三)負責對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八條 指揮分中心下設應急救援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南海海事處。南海海事處處長任辦公室主任。成員由區府辦、安監局、公安分局、交通局和環保局的領導組成。
第九條 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ㄒ唬┚幹坪托抻喎鹕绞心虾^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ǘ┴撠24小時水上險情(事故)應急值班;
。ㄈ┙泳笱杆倥沙鋈藛T趕往險情(事故)現場,指導建立現場指揮部,組織聯絡各方力量控制、處理險情(事故);
。ㄋ模┡c險情(事故)發生地的鎮(街道)政府和指揮分中心保持密切聯系,及時向指揮分中心報告情況,并將指揮分中心領導的指示傳達給有關單位;
。ㄎ澹┴撠熤笓]分中心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庫的日常運作及監督管理;
。┘皶r辦理指揮分中心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ㄆ撸┘皶r向區政府和上級海事部門報告險情(事故)救援有關情況;
。ò耍z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信息上報、善后處理等工作;
(九)做好險情(事故)的原因分析;
(十)組織召開事故現場分析會。
第十條 根據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需要,指揮分中心有權緊急調度指揮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120急救中心、環保、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門或單位;緊急調度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險情(事故)現場進行封鎖。
第十一條 指揮分中心設立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指揮長由區政府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區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南海海事處、區交通局、公安分局和消防大隊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擔任。
第十二條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ㄒ唬┲笓]、協調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
。ǘ┖藢嵤鹿实娜藛T傷亡和損失情況,及時向指揮分中心報告搶險救援工作情況;
(三)組織劃定事故或遇險船舶、設施現場范圍、臨時停泊區;
。ㄋ模⿲嵤┙煌ü苤萍捌渌鼜娭菩源胧。
第十三條 指揮長的主要職責
根據指揮分中心的指示,負責召集參與應急救援部門和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研究制訂現場的具體救援方案;負責組織成立現場水上交通管制、險情(事故)調查處理、搶險救助、善后處理和后勤保障行動組;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條 各部門應急救援的工作職責
。ㄒ唬┖J虏块T:負責劃定船舶、設施發生重特大水上險情(事故)后的緊急避險停泊區及疏散位置;負責重特大險情(事故)發生水域的現場交通管制;負責應急救援指揮分中心的24小時接警值班;負責組織實施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負責指揮救助行動組,進行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的控制和施救;負責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的調查處理行動組,對險情(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和原因分析;
。ǘ┕膊块T:負責應急救援指揮分中心的24小時接警值班;負責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的現場保護,維護區域治安,保障社會秩序;保持陸路交通暢通;有需要時實施隔離或疏散有關人員;參與應急救援行動現場交通管制、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
。ㄈ┫啦块T:協助對有火災、爆炸危險的險情(事故)救助進行專業指導;協助火災、爆炸的撲救;協助對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
(四)交通部門:負責調動必要的交通運輸工具和物資;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后勤保障和救助行動;
。ㄎ澹┬l生部門:負責組織醫療救護隊伍,調遣120急救中心,對受傷人員進行醫療救護;參與救助行動;
。┟裾块T:負責應急救援善后處理行動;負責落水人員、傷亡人員、上訪人員的善后安置工作;
。ㄆ撸┉h保部門:負責對事故造成的岸灘污染清除的指揮工作;對回收的廢棄物進行處理;
(八)農業部門:參與險情(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指揮中心做好有關工作;
。ň牛┬麄鞑块T:負責組織新聞媒體進行采訪報道;
。ㄊ┩ㄐ挪块T:負責組織通訊隊伍,保障救援的通訊暢通;
(十一)相關單位:接受指揮分中心指令,迅速安排拖輪、汽車渡船、浮吊等救助船舶和潛水員趕赴現場參與救援行動。
第十五條 各行動組的工作職責
。ㄒ唬┧辖煌ü苤平M:由海事、公安和交通部門及相關人員組成,負責派遣海巡船在險情(事故)水域實施交通管制。必要時,可征得指揮分中心同意,征用途經船舶協助救援;接受指令,疏散船舶及人員,協助其它部門進行救援工作;發布航行警告;
(二)調查處理組:由海事、安監、公安、環保、消防和交通等部門及人員組成。負責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對險情(事故)當事人進行調查,并做好詢問記錄;負責險情(事故)船舶的現場勘察,并做好勘察記錄。負責收集有關當事船舶相關物證,提取痕跡,并做好有關送檢工作;調查取證結束后,負責險情(事故)的原因分析,并編寫險情(事故)調查報告;協助其它部門開展工作;
(三)搶險救助組:由海事、公安、消防、環保、衛生、交通等部門有關人員及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組成。負責調遣過載船舶進行過載;指令打撈公司和潛水員進場,對險情(事故)船舶、人員和物資進行施救或打撈;負責隨時向指揮分中心匯報救援進度,必要時,報請指揮分中心向上級單位調用增援物資或鄰近單位協助救援;負責對火災、爆炸船舶進行施救,必要時對火災船舶進行拖離;
(四)善后處理組:由區府辦、民政、公安和社保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安置遇險或受傷人員;負責組織失蹤人員的搜尋;負責遇難者尸體的處理;負責遇難者家屬的安置及善后工作;
。ㄎ澹┖笄诒U辖M:由經貿、交通和相關單位有關人員組成,負責應急救援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并隨時聽從指揮分中心的調遣;負責傷亡人員運輸和急救處理;負責陸路交通組織;負責搜救工作生活保障;負責搜救工作需要的緊急物資采供,并保證質量,及時運送到位。
第三章 應急救援的準備工作
第十六條 鎮(街道)和有關部門,應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水上交通險情(事故)的預防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第十七條 區政府建立水上應急救援分中心,納入市政府應急救援體系。
第十八條 根據本預案的職責要求,各有關部門應掌握救援設備、物資的供應渠道及供應量,在險情(事故)發生后能及時調度,以保證應急救援的需要。
第四章 險情(事故)報告程序
第十九條 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或船舶、人員必須做到:
。ㄒ唬┭杆俨扇∮行Т胧,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ǘ┝⒓磽艽110或12395報警;
(三)及時報告險情(事故)的內容:
1.險情(事故)發生的船舶或設施的名稱、時間、地點;
2.險情(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
3.險情(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和種類;
4.險情(事故)搶救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與處理的相關事宜;
6.險情(事故)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人和聯系電話。
(四)嚴格保護險情(事故)現場。
第二十條 110報警臺或12395搜救報警臺接到重特大險情(事故)后,應立即報告指揮分中心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險情(事故)報告后,應向上一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接到報告的各有關單位依照本應急預案立即組織力量對險情(事故)進行調查核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險情(事故)。
第五章 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與實施
第二十三條 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發生后,險情(事故)船舶、設施的所有人或現場人員應當積極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組織全方位的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理。
第二十四條 險情(事故)發生后,指揮分中心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險情(事故)時,應根據險情(事故)性質的嚴重程度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
啟動本應急救援預案由指揮分中心總指揮或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區長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后,區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本應急救援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指揮分中心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和配合。
第六章 應急救援的保障
第二十七條 指揮分中心所需的水上險情(事故)應急救援專項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
第二十八條 各鎮(街道)應強化水上交通險情(事故)應急救援器材,提高器材的科技含量,保證應急隊伍必要的經費支出,為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物質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l生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時,沒有立即組織實施搶救或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擴大和重大經濟損失的;
。ǘ⿲λ现靥卮箅U情(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配合、不協助事故調查的。
第三十條 在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婧雎毷鼗蚺R陣逃避、擅離職守的;
。ǘ┎宦爮闹笓]的;
。ㄈ┯惺殹^職行為的;
。ㄋ模┓恋K應急搶險救援工作的。
第三十一條 在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發生期間,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參加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的工作人員,應按預案的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工作。
第三十三條 指揮分中心(辦公室)、現場指揮部各成員,由于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在位時,由繼任者或臨時負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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