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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時間:2021-09-15 09:40:35 應急預案 我要投稿

        關于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在日常的學習、工作、生活中,有時會面對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為破壞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事故的發展,就有可能需要事先制定應急預案。那么問題來了,應急預案應該怎么寫?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于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污染事故應急預案1

          為了認真貫徹(環境保護法),杜絕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東發生,特制訂本預案。

          本預案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東方針,堅持防御和救援相結合東原則,以突發事件東預測預防為重點,以對危急事件過程處理快捷準確為目標,統一指揮。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故,能以最快東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實施救援,最大限度減少污染范圍和財產損失,把突發事件造失和影響降到最低程度。

          一、基本概況

          我隊有6個采油班,共有油井63口,生產井39口,有井場21處,日產液量324方。

          油區污染源主要是污水池泄露和原油泄露兩大污染源。

          二、應急指揮機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三、可能導致重大污染事故的主要因素

          井場排水溝道不暢、污水池儲水量過大、暴雨和地震、滑坡、儲油罐閥門壞等均可能發生環境污染事件。

          四、預防措施

          1、救援物資的儲備:吸油氈、吸油枕、鐵鍬、沙袋、架子車、雨衣、雨鞋等。

          2、井場每天24小時值班采油工巡回檢查可能發生污染事件的污染源,檢查要詳細、到位,確保每井場無隱患,污水池水位正常,排水溝暢通無阻,排水設施完好,發現異常應及時向采油隊值班人匯報處理。

          3、經常對井場相連外延山體巡視檢查,防止滑坡。

          4、加強雨霧汛期對污水池,井場的重點防范范圍檢查,看有無裂紋及塌方,發現下雨沖刷下的坑洞及時進行回填,發現漏水,立即找出漏點用沙袋堵塞。

          5、平時觀察儲油罐的閥門,發現閥門壞的,及早更換新閥門,防止原油泄漏,造成污染。

          五、應急預案的啟動

          當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發現人應速將污水泄漏或原油泄漏現場狀況向采油隊值班人匯報,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人員應立即撤離到安全東地點,采油隊接到報告后,及時集合救援隊奔往現場,立即準備救援物資,有組織地進行救援,是污水泄漏的:調用污水車將剩余的污水吸干,同時用人力堵住決口并處理現常是原油泄漏的:及時用土將污染范圍圍住,查出泄漏處,堵住泄漏處,并把該儲油罐東油用污水車吸光。用吸油氈將原油吸起。現場處理完畢,應急隊員方可撤離現場。

          污染事故應急預案2

          為全面貫徹落實省環保局應急工作措施要求,確保在本轄區內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和突發事件時能夠快速響應,有序行動,高效處置,降低危害,實現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目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環保局有關指示要求,制定黃山區環境污染事故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一、基本任務

          (一)負責對本轄區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污染源或危險廢物的鑒別鑒定,進一步核實污染物的性質。

          (二)判定環境污染危害范圍,提出區域隔離、人員撤離及其他防護建議。

          (三)參與對污染區域、水域、建筑物表面等消除去污及對染有生物粘劑、化學毒劑的物品和其它危險廢物的善后處理與處置。

          (四)完成市環保局應急預案賦予的其他任務。

          二、應急啟動

          (一)接到環境污染事故和突發事件通知時,立即通知應急人員,指定集結地點,明確集結時限(20分鐘以內),明確相關要求,展開應急準備工作。

          (二)視具體情況報告有關領導,通知相關部門。

          三、應急準備

          (一)應急任務

          受領應急任務內容:

          1、事件的基本情況;

          2、本單位的基本任務;

          3、可能得到的支援及協同規定;

          4、向上級部門報告情況和通知相關部門。

          (二)應急措施

          在分析判斷情況的基礎上,應結合預案、應急任務和實際情況,定下執行應急任務的行動計劃。應急器材、設備、任務、處置方法及應急人員防護等措施。

          四、應急處理與處置

          (一)協同監測應急小組采取應急監測,接收應急監測有關數據;

          (二)對污染源進行定性的鑒別鑒定,準確判定污染源的種類、性質、規模;

          (三)向上級部門報告鑒別鑒定結果,并提出處置建議。

          (四)根據污染源的種類和性質以及應急監測數據,對污染或危害范圍作出概略判定,及時提出人員撤離及防護建議。

          (五)根據污染源種類、性質、污染范圍,組織實施消除相應污染。

          (六)認定污染類別,選擇處理方法,對污染危害進行最終徹底處置。

          (七)及時上報各類污染信息,發生較、特大突發事故是地,及時請求社會救助。

          五、應急終止及應急保障

          (一)組織人員返回,維護、保養應急設備。

          (二)指導有關部門及事故單位查出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發生。

          (三)進行應急工作總結,編制應急總結報告,上報應急工作情況;

          (四)做好器材、車輛、通信設備、醫療及生活的應急保障。

          六、應急組織機構

          (一)設定應急投訴報告電話。

          (二)應急領導小組

          成立黃山區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統一指導環境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環保局組長擔任,小組辦公室由環保局副局長及各科主要負責人組成,小組成員為環保局及科、站這到所有成員。

          污染事故應急預案3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履行我國締結和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家和地方的環保政策,建立寧波水域船舶污染應急反應體系,確保當發生水域污染事故時,能迅速作出有效的應急反應,盡可能地控制和清除污染物,減少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命安全、人體健康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寧波社會、經濟和交通運輸業的協調發展。

          1.2 編制依據

          1.2.1 國內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寧波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2.2 國際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1.3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防應結合。

          (2)政府領導,依法規范。

          (3)統一指揮,分級管理。

          (4)整合資源,信息共享。

          (5)群專結合,形成合力。

          (6)科學決策,快速高效。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轄水域(簡稱寧波水域)內發生或可能發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反應工作。

          臨近水域發生船舶污染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寧波水域污染事故的,適用本預案。

          陸域污染源造成水域污染事故的,參照本預案執行。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

          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是寧波水域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管理工作。

          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由寧波海事局等31家單位組成。各成員單位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結合船舶污染應急反應行動實際需要,履行相應職責,承擔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反應、支持保障和善后處理等工作。

          2.2 運行管理機構

          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在寧波海事局設立指揮中心辦公室,負責寧波水域船舶污染應急反應工作的日常組織、指揮和協調管理。

          2.3 咨詢機構

          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建立包括海事、環保、油污清除、化學品防護救助、航運、救撈、海洋、氣象、法律、水產、生態、保險、通信、計算機等方面的應急專家庫。根據事故處置需要,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可臨時邀請其他相關咨詢機構的專家參加。咨詢機構具體負責提供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行動的技術咨詢;參與相關船舶污染應急反應體系建設的研究工作;提供船舶污染應急地方法規制定、體系建設和發展規劃咨詢。

          2.4 指揮體系

          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體系由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有關領導和成員組成的總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構成。

          總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本預案,對船舶污染事故迅速做出評估、報告和通報,采取應急行動等。總指揮部設信息處理組、評估咨詢組、新聞發布組、后勤保障組和善后處理組。

          現場指揮部設現場指揮和現場副指揮。貫徹執行總指揮部指令;負責污染應急現場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現場指揮部一般設信息處理小組、污染圍控清除小組、警戒監視小組、消防小組、事故調查小組、醫療救護小組、后勤保障小組等,具體視應急處置需要設置。

          2.5 應急反應力量

          由政府撥款或企事業單位自籌資金組建的船舶污染應急防治專業隊伍,港口、碼頭、設施單位組建的兼職應急防治隊伍以及×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應急力量組成。

          3、預防和預警機制

          事故預防預警就是及時收集可能引起船舶污染事故的預警信息。根據預警信息,采取相應措施,提前做好應急反應方案和應急準備工作。

          3.1 預防預警信息

          寧波海事局負責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評估,并做好相應的應急準備。氣象、海洋等部門負責提供即時的水上有關預報預警信息。

          3.2 預防預警行動

          各有關單位、船舶要把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事先針對不同船舶污染風險制定預案,采取積極的預防和應急措施。

          海事、海洋漁業等部門負責及時向船舶發布安全信息,防止水上船舶污染事故的發生,減少對人命、財產和環境造成的危害。

          4、事故分級

          根據國家突發事件信息上報的有關規定,結合水上船舶污染的特點、污染事故對人命安全和海洋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所需的應急力量和應急設備的規模,將船舶污染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污染事故(I級)、重大污染事故(II級)、較大污染事故(III級)、一般污染事故(IV級)四級。

          5、應急響應

          5.1 事故報告、核實

          5.1.1 事故報告

          任何船舶、單位和個人發現(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應立即通過“12395”海上報警專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手段向寧波海事局報告。事故責任方應同時啟動本單位(船舶)應急預案(計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5.1.2 事故核實

          寧波海事局值班人員在接到船舶污染事故報警后,應如實詳細做好記錄;并進一步了解和核實事故信息。

          5.2 分級響應與預案啟動

          按照事故等級和有關規定,啟動本預案,成立總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組建各工作組和行動小組。有關成員單位應按照各自的職責開展工作。

          5.3 信息報送與處置

          寧波水域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時,發生事故船舶應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寧波海事局報告。寧波海事局應按照有關信息報告制度上報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

          應急反應行動各階段的信息應逐級上報下達,重要信息應優先報送傳達。

          在本地區應急力量難以應對的情況下,應立即上報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請求周邊力量予以支持或啟動上級相關預案進行援助。

          5.4 評估與決策

          針對船舶污染事故不同時段和應急反應階段,及時組織專家或利用相應的輔助決策系統,對污染事故的危害、應急反應措施和投入的應急反應力量以及應急反應行動效果進行評估。

          5.5 應急力量的調動

          根據污染事故等級、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圍,及時調動相應的應急反應力量,參與應急反應行動。

          5.6 事故現場警戒與交通管制

          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和應急行動情況,需實施水上警戒和交通管制的,及時發布航行通(警)告,實施警戒和交通管制,維護水上交通秩序。

          5.7 監測與監視

          按照制定的應急監視監測方案和國家環境監測規范和標準,對污染的水域、大氣等資源等進行監測,并及時將監測監視結果上報。

          5.8 防火防爆

          根據需要做好事故現場的防火防爆工作。

          5.9 污染物圍控、回收與清除

          根據事故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氣象、海況等因素,充分利用現有的應急力量、應急設施設備和船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盡可能回收海面污染物;正確使用消油劑處理無法回收的海面污染物,消除(減輕)污染損害。

          5.10 敏感資源的防護

          當污染危及環境敏感區,特別是飲用和工業水源地、自然(生態)保護區、旅游區、水產資源保護區時,有關部門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并根據資源敏感程度、現有應急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被污染后清理的難易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等因素,組織專家進行評估,確定優先保護的次序,制定行之有效的保護方案。

          5.11 人員救治與疏散

          當污染造成人員傷害時,應立即開展救治和處置工作。

          當污染危及周邊地區較大范圍人員安全時,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制定實施群體性人員緊急疏散的方案,明確疏散的范圍、時間和方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指令,及時、有序、全面、安全地組織實施人員疏散,妥善解決疏散人員的臨時生活保障等問題。

          5.12 事故調查

          在應急反應行動開展的同時展開事故調查,查明事故的原因。

          5.13 污染損害索賠取證

          在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行動中,必須重視污染損害索賠證據收集環節。各有關單位應指定專人對污染損害情況和污染事故的控制、監視及清除工作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資源等進行詳細的記錄;利用拍照、攝像、污染物提取等有效手段做好原始證據的收集和保全工作。

          5.14 回收污染物和污染廢棄物的處理

          回收的污染物和污染廢棄物應按有關環保法規和規定的要求進行妥善處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15 應急行動結束

          經綜合評估,認為污染事故的污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回收或清除達到預期目的,或繼續清污作業已無效或繼續清污代價與收效相比極不合算時,應急行動結束。

          6、應急保障

          6.1 應急通訊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根據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應急指揮等處置工作通信暢通。

          6.2 應急隊伍與應急設備保障

          根據寧波水域實際情況和“重點防護、優化配置、資源共享”的原則,由國家、政府、企業共同出資建設船舶污染應急專業隊伍和建立防污應急設備庫,配備必要的應急設備和物資。

          6.3 應急技術保障

          海事、海洋漁業等部門應在市政府的統一協調下,做好水域環境功能區劃,繪制敏感資源圖;建立污染物擴散預測模型和船舶污染風險預評價方法;研發船舶污染事故應急信息系統;完善污染物監視監測技術系統等工作,建立完善的污染物應急反應技術支持系統。

          6.4 資金保障

          寧波水域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準備和反應工作所需資金列入年度市級財政資金預算,并由政府部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與監督。

          6.5 社會動員保障

          當應急力量不足時,動員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參加應急反應行動。

          6.6 其他保障

          各有關部門還應做好交通運輸、醫療衛生、氣象信息、治安等其他保障工作。

          7、善后處置

          7.1 污染損害索賠

          應急反應結束后,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索賠證據的收集、匯總、整理,做好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和索賠工作。

          7.2 環境恢復

          環保部門應組織有關單位制訂污染損害場所的恢復計劃(方案),并進行跟蹤監測。

          7.3 總結評估

          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具體負責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行動的總結評估工作。

          8、附則

          8.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寧波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負責制訂,報市政府批準。

          當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經演習、實戰檢驗發現重大缺陷、應急力量發生較大變化或應急技術更新時,均應及時進行修訂。

          8.2 區域協作

          為共同抵御船舶污染風險,應加強與相鄰水域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或其他機構的合作,制定區域合作協議,明確協議的內容和提供援助的程序。

          8.3 宣傳、培訓與演習

          應急組織機構應有計劃地向公眾廣泛開展船舶污染應急宣傳教育活動。

          由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負責組織應急反應培訓,并對各類應急反應人員進行考核。

          由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負責,每年組織一次不同規模的船舶污染應急反應演習,以保證本預案的有效實施及完善,提高應急反應的實戰能力。

          各專業應急力量應不定期地組織演練以提高人員的實戰技能,并將演習情況報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備案。

          8.4 監督檢查與獎懲

          8.4.1 監督檢查

          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會同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對本預案的實施過程和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并定期對日常人員培訓、設備養護、演習等內容進行檢查。

          8.4.2 獎懲

          對在船舶污染應急行動中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或對應急反應工作提出重大建議且實施效果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對推諉、故意拖延、不服從、干擾船舶污染應急反應指揮,未按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政策和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5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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