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范文(精選5篇)
在現實生活或工作學習中,有時會突發一些難以預料的事件,為了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時常需要預先制定應急預案。那么問題來了,應急預案應該怎么寫?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范文(精選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范文(精選5篇)1
1.目的
預防重大污染事故的發生,對已發生的污染事故能迅速、有效、妥善處理,防止重大污染事故的發生,減少事故危害、損失和影響。
2.組織
2.1機構名稱:環保污染事故應急小組
2.2組長:總經理
2.3副組長:生產副經理、技術副經理
2.4成員:環保管理部門負責人、技術部門負責人、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各車間主任、辦公室主任、財務部門負責人、供應部門負責人。必要時聘用相關專家。
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環保管理部門。
3.事故分級
3.1重大環境事件(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或中毒(重傷)5人及以上;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4)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3.2較大環境事件(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死亡1人或2人,中毒(重傷)3人及以上、5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3.3一般環保事故(I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無人員死亡,有3以下人重傷,有多人輕傷。
2)引起部分群眾不滿。
4.預防和預警
4.1預防工作
1)建立污染源、放射源臺賬。加強對產生、貯存、運輸、銷毀廢棄化學品、放射源的管理,掌握我廠環境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布情況。了解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2)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4.2預警
1)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已發生的環境事件已經或可能影響其他區域時,進入預警狀態。
2)進入預警狀態后,發布企業預警公告,同時由組長決定是否通知地方政府政府環保管理機構。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4.3我廠可能性事故
1)最大可能污染物:硫化裝置泄漏。
2)可能原因:生產設備發生重大故障,槽罐中料漿無控制大量排出,事故池不能滿足需要而溢流外排。
3)可能最大外排量:硫化氣體53m3。
4.4控制硫化污染事故的措施
1)現場負責人應盡可能阻止或減少硫化裝置泄出。
2)現場負責人應指揮和協調各生產車間對硫化設備進行經常性的檢修維護,對操作員工進行操作培訓。
3)如有可能外泄漏時,應對員工進行緊急疏散并通知附近居民,報告當地政府。
4)對未能堵截的污染物要先期處理,而后再處理已堵截部分。
5.應急響應
5.1分級響應
I、II級由企業應急小組響應。
III級由所在單位響應。
5.2響應程序
1)保持各部門、應急小組成員與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相關專業人員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必要時成立環境應急指揮部;
5.3信息報送與處理
由現場工作人員隨時將情況報告現場指揮,現場指揮隨時將情況報告應急小組組長,由組長決定是否報告相關部門,緊急情況可越級上報。
5.4指揮和協調
事故所在部門負責人是事故初期的現場負責人和指揮協調人,應急小組組長可根據事態決定現場指揮和協調人。
6.安全防護
1)現場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如防護鏡、耐酸堿手套、耐酸堿鞋、、防護服等,防止化學傷害,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2)如有化學傷害發生,要采取必要的現場救護措施,必要進通知120急救中心或送傷員到醫院搶救。
3)現場應設置警示標志或警示崗,防止不了解情況人員誤入危險區域或誤用污染物品。
4)受災或受污染威脅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小組或地方政府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a.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b.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c.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7.污染監測
事故發生后,環保管理部門要制定污染監測計劃,對可能污染進行監測,直止無異常方可停止監測工作。
8.信息發布
應急小組長組長指定專人負責信息發布,其他人不得無組織發布信息,防止造成恐慌或引起不必要的損失和影響,所有人員不要聽信謠言,以訛傳訛。
9.應急保障
1)物資準備
a.硫泄漏可用灑水中和稀釋;
b.消防水槍兩把;
c.防護鏡3副,呼吸面具3只,耐酸堿鞋3雙。
2)通訊保障
所有相關人員要保持通訊暢通。
3)人力保障
應急響應后所有部門配合現場指揮給以人力支持,服從調配。
10.應急結束
污染源已得到控制,污染環境物已停止外排,排出污染物已得到合理處置,污染影響已消除,應急小組可宣布應急結束。
11.后處理
應急結束后要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對應急過程進行總結,事故責任人要受到處理和教育,功人員要得到表彰,制定防范措施,對事故的污染影響進行監測,對事故受害者進行理賠,對事故的損失進行評估和匯總,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范文(精選5篇)2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完善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增強環境應急預案科學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編制、評估、發布、備案、實施、修訂、宣教、培訓和演練等活動。
第三條: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應急預案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環境應急預案編制
第四條: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蠂蚁嚓P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編制指南等規定;
(二)符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實際;
(三)建立在環境敏感點分析基礎上,與環境風險分析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相適應;
。ㄋ模⿷比藛T職責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位;
。ㄎ澹╊A防措施和應急程序明確具體、操作性強;
(六)應急保障措施明確,并能滿足本地區、本單位應急工作要求;
。ㄆ撸╊A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確;
(八)與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應急預案,按照相應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發布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國家法定節假日、國家重大活動期間環境應急預案。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倓t,包括編制目、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ǘ⿷苯M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者現場指揮機構、環境應急專家組等;
。ㄈ╊A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布或者解除程序、預警相應措施等;
。ㄋ模⿷碧幹茫☉鳖A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信息發布、應急終止等程序和措施;
。ㄎ澹┖笃谔幹,包括善后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北U,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ㄆ撸┍O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與獎懲等;
。ò耍└絼t,包括名詞術語、預案解釋、修訂情況和實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關單位和人員通訊錄、標準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圖、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
第七條: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企業事業單位,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危險物品企業事業單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
對環境風險種類較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突發事件,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綜合環境應急預案。綜合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件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內容。
對某一種類環境風險,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存在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突發事件類型,編制相應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種類、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對危險性較大重點崗位,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重點工作崗位現場處置預案,F場處置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事件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之間應當相互協調,并與所涉及其他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群體性活動有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前編制臨時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中除了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概況、周邊環境狀況、環境敏感點等;
。ǘ┍締挝画h境危險源情況分析,主要包括環境危險源基本情況以及可能產生危害后果及嚴重程度;
。ㄈ⿷蔽镔Y儲備情況,針對單位危險源數量和性質應儲備應急物資品名和基本儲量等。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組織專門力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并充分征求預案涉及有關單位和人員意見。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環境應急預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編制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三章:環境應急預案評估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后,組織評估小組對本部門編制環境應急預案草案進行評估。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相關行業協會和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專家。
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后,組織評估小組對本單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估。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相關部門應急管理人員、相關行業協會、相鄰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周邊社區(鄉、鎮)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專家。
第十四條: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應當重點評估環境應急預案實用性、基本要素完整性、內容格式規范性、應急保障措施可行性以及與其他相關預案銜接性等內容。
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對應急預案草案進行修改。
第四章:環境應急預案備案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45日內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群體性活動臨時環境應急預案,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三個工作日前報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報送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ㄒ唬锻话l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ǘ┉h境應急預案評估意見;
。ㄈ┉h境應急預案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第十七條:受理備案登記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備材料之日起60日內,對報送備案環境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并通過評估小組評估,予以備案并出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不予備案并復函說明理由,由申請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自行糾正后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八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格式由環境保護部統一制定。
第五章:環境應急預案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監督管理作為日常環境監督管理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形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宣傳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環境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預案培訓工作,通過各種形式,使有關人員了解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預案。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并積極配合和參與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演練。
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對環境應急預案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依據有關預案編制指南或者編制修訂框架指南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環境應急預案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事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修訂:
。ㄒ唬┍締挝簧a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
。ǘ┫嚓P單位和人員發生變化或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
。ㄈ┲車h境或者環境敏感點發生變化;
。ㄋ模┉h境應急預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等發生變化;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認為應當適時修訂其他情形。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于環境應急預案修訂后30日內將新修訂預案報原預案備案管理部門重新備案;預案備案部門可以根據預案修訂具體情況要求修訂預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對修訂后預案進行評估。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不按規定進行預案備案,由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企業事業單位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或者不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評估和備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不執行環境應急預案,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含義: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或破壞,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受到危害或威脅緊急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指針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為確保迅速、有序、高效地開展應急處置,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而預先制定計劃或方案。
環境風險,是指突發環境事件對環境(或健康)危險程度。
危險源,是指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根源或狀態。
環境敏感點,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環境敏感區”定義。
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有效性、應急準備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適應性和應急人員協同性而進行一種模擬應急響應實踐活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范文(精選5篇)3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國境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5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見附件1。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國家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環境保護部負責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和環境應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態勢及影響,環境保護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可報請國務院批準,或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成立國務院工作組,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成立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國務院辦公廳履行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見附件2。
2.2 地方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缧姓䥇^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或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需要國家層面協調處置的跨省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請求,或由有關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環境保護部提出請求。
地方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2.3 現場指揮機構
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監測,并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監管、交通運輸、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衛生計生、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當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由環境保護部制定。
3.2.2 預警信息發布
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下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2)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并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4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應對措施,并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
事發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接到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跨省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時,環境保護部要及時通報相關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對以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省級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部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1)初判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事件的突發環境事件;
。3)可能造成國際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4)境外因素導致或可能導致我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5)省級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部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2 響應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各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以下措施。
4.2.1 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
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范圍;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4.2.2 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4.2.3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2.4 應急監測
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2.5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4.2.6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借助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4.2.7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4.2.8 國際通報和援助
如需向國際社會通報或請求國際援助時,環境保護部商外交部、商務部提出需要通報或請求援助的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事項內容、時機等,按照有關規定由指定機構向國際社會發出通報或呼吁信息。
4.3 國家層面應對工作
4.3.1 部門工作組應對
初判發生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事件情況特殊時,環境保護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督促當地開展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原因調查等工作,并根據需要協調有關方面提供隊伍、物資、技術等支持。
4.3.2 國務院工作組應對
當需要國務院協調處置時,成立國務院工作組。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了解事件情況、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及當地需求等;
(2)指導地方制訂應急處置方案;
。3)根據地方請求,組織協調相關應急隊伍、物資、裝備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
(4)對跨省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協調;
(5)指導開展事件原因調查及損害評估工作。
4.3.3 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應對
根據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和國務院決策部署,成立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需要赴事發現場或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應對工作;
(3)研究決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4)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5)視情向國際通報,必要時與相關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領導人通電話;
(6)組織開展事件調查。
4.4 響應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人民政府終止應急響應。
5 后期工作
5.1 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辦法由環境保護部制定。
5.2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牽頭,可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
5.3 善后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國家環境應急監測隊伍、公安消防部隊、大型國有骨干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相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力量,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任務。發揮國家環境應急專家組作用,為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強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6.2 物資與資金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6.4 技術保障
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依托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實現信息綜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后,環境保護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7.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范文(精選5篇)4
1.總則
1.1編制目的
規范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林公司)所屬各部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有效、迅速地控制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地降低環境事件造成的人身傷害、生態破壞、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
1.2編制依據
1.2.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2.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1.2.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2.4《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2.5《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
1.2.6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1.2.7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
1.3適用范圍
1.3.1本預案適用于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所屬各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及應急響應等一系列應對工作。
1.3.2承包商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參照本預案要求執行。
1.4工作原則
1.4.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員工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1.4.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各級領導的應急管理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救援機構的作用,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1.4.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加強以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為主的應急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1.4.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事件各項準備工作。
1.4.5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使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1.4.6依靠科技,提高能力。采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其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員工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綜合能力。
1.5事件分級
按照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1.5.1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地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
1.5.2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重金屬污染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貯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
。7)跨省(區、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1.5.3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的;
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造成環境影響的;
跨地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1.5.4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除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2.危險性分析
2.1電力產業危險源與風險分析
風電企業主要存在風場發電周圍生態環境及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的風險。以及地面沉降引起的生態破壞等風險。
2.2其他風險分析
其他產業不同程度的存在突發環境事件帶來的風險。
3.組織體系及職責
3.1應急組織體系
3.1.1專項應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
3.1.1.1專項應急領導小組是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領導機構,負責研究和部署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行使應急救援指揮職責。組長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的總經理擔任,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總工程師擔任副組長。專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掛靠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生產運營部。
3.1.1.2公司應急領導小組
組長:公司總經理
副組長:公司生產副總經理,黨委書記,總工程師
成員:綜合部經理,生產運營部經理,HSE(安健環)部主任
海林中電紅旗風電場檢修班長,海林中電海浪風電場檢修班長,海林中電紅旗風電場運行班長,下設應急辦公室和搶險救援隊。
應急辦公室主任由生產運營部經理兼任,日常管理掛靠生產運營部,電話:0453-6943452。
搶險救援隊隊長由風電場各班長擔任,日常管理掛靠風電場,電話:0453-6943453,0453-6943491。
3.2組織機構和職責
3.2.1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立即組成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F場指揮部指揮由現場最高負責人擔任。
3.2.1.1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責
。1)全面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批準現場救援方案,組織協調各專業小組進行事故應急救援。
。3)接受應急指揮中心的指導,及時向中電新能源匯報事故信息和對外信息發布。
3.2.1.2生產運營部的應急職責
負責環境事故的應急指揮。
負責做好環境事故所需應急物資的準備。
做好環境事故現場的警戒,人員、物資疏散安置工作。
負責環境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
負責組織環境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
負責環境事故發生原因的調查、分析。
3.2.1.3海林中電紅旗(海浪)風電場的主要職責
協助生產運營部做好環境事件的調查、性質認定及責任人的處理。
保障公司在應急中通訊的暢通。
配合生產運營部做好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
3.2.1.3HSE(安健環)部的主要職責
(1)監督、組織本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2)監督、管理本應急體系的建設和運轉。
4.預防與預警
4.1預防與控制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制定危險源與風險辨識和監控制度,建立危險源與風險辨識和監控工作體系,開展危險源與風險分析、辨識、評估、監控。根據危險源和風險類型,完善風險監控網絡,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監控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同時組織開展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人員疏散、避險等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宣傳培訓和演練,提高員工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4.2預警行動
4.2.1預報預測
4.2.1.1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事件應急辦公室和應急組織機構、職能部門通過以下途徑獲取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
地方政府、海林市政府主管部門向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告知的預警信息;
海林市政府通過新聞媒體公開發布的預警信息;
。3)對發生或可能發生的Ⅱ級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經過風險評價后得出的發展趨勢報告;
。4)其他正規渠道獲得的預警信息。
4.2.1.2預警信息發布
根據突發事件類型、預報和預測結果、危害程度、緊急程度、發展態勢,預警等級分為四個級別,特別重大為Ⅰ級,用紅色表示;重大為Ⅱ級,用橙色表示;較大為Ⅲ級,用黃色表示;一般為Ⅳ級,用藍色表示。Ⅰ級為最高級別。紅、橙色預警由中電新能源發布,黃、藍色預警由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發布。
預警信息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類別、主要污染物、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咨詢電話等。
4.2.1.3預警措施
預警信息發布后,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采取以下預警措施:
。1)連續跟蹤事態發展,采取防范控制措施;
。2)達到突發環境事件Ⅲ級標準時,做好應急準備各項工作;
。3)達到突發環境事件Ⅱ級標準時,啟動中電新能源應急響應。
4.2.2應急準備
接到Ⅲ級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后,各風場向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應做好以下工作:
。1)應急領導小組組織召開應急準備工作會議,研究、安排應急準備工作;
。2)根據預報預測結果,做好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準備,指令風場采取以下措施:
、倭⒓磫油话l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時向海林市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谵D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坩槍ν话l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④調集突發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4.3預警信息調整和解除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根據事態發展、現場情況和政府部門通知,經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后,適時調整預警級別;預警涉及的客觀因素已消除或預警程序結束,經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后,宣布預警解除。
5.應急響應
5.1應急響應啟動條件
5.1.1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啟動應急響應程序:
發生Ⅰ級、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由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程序。
5.2響應程序
5.2.1應急報告和通報
5.2.1.1發生Ⅰ、Ⅱ級突發環境事件應啟動應急響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報告程序:
發生Ⅰ、Ⅱ級突發環境事件,各風場向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事件應急小組報告,時間應在30分鐘以內。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各風場應當按照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賹︼嬘盟幢Wo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谏婕吧只馂臐鉄煹;
、凵婕爸亟饘倩蛘哳惤饘傥廴镜;
、苡锌赡墚a生跨區域性影響的;
5.2.1.2發生Ⅲ、Ⅳ級突發環境事件應啟動應急響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報告程序
。1)發生Ⅲ、Ⅳ級事件,各風場在按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的同時上報告生產運營部以及公司應急領導小組。
(2)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報后,立即進行核實。
5.2.1.3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對應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5.2.1.4突發環境事件上報海林市政府部門。
5.2.1.5應急報告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主要污染物及數量、事前狀態、事件經過、人員傷亡情況、影響范圍、設備設施受損情況、對周圍環境產生的影響、事件發生的原因、已采取的應急措施、事件發展的趨勢等情況。
5.2.1.6應急通報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匯總上報突發環境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況,同時將海林中電紅旗(海浪)風電場作出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指示和突發環境事件及應急處置情況傳達給生產運營部,并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5.2.2應急處置
5.2.2.1有害氣體泄漏事故:
5.2.2.1.1現場調查,確定泄漏物性質、種類,數量,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初步控制處理。
5.2.2.1.2運行人員進行現場泄漏系統和設備的操作、巡視檢查設備、設備監視,必要時將設備隔離,完成現場的應急操作工作。
5.2.2.1.3檢修人員負責設備檢修及部分備品配件更換。
5.2.2.1.4調查事件原因,現場取證,確定責任人。事故處理總結。
5.2.2.2污水污染事故:
5.2.2.2.1現場調查,確定污染物性質、種類、數量,已污染范圍和污染趨勢,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初步控制處理,并將情況上報領導。
5.2.2.2.2跟蹤調查污染控制情況,采取進一步措施消除污染,處理情況上報領導,直至污染消失。
5.2.2.2.4調查事件原因,現場取證,確定責任人。事故處理總結。
5.2.3應急行動
5.2.3.1應急委接到災害通報后,立即根據災情報告的詳細信息,依據公司應急響應分級標準,確定該災情的響應級別。
5.2.3.2事故的響應級別為Ⅱ級響應
5.2.3.2.1生產運營部進行應急啟動,同時由政府環境部門依據現場污染情況進行應急處理。
5.2.3.2.2生產運營部監督事故部門開展事故應急工作。
5.2.3.3事故的響應級別為Ⅰ級響應
5.2.3.3.1風場啟動本應急預案。
5.2.3.3.2風電場進入應急狀態,將事故情況通知生產運營部和應急領導小組。
5.2.3.3.3生產運營部、風電場事故應急搶險隊的人員就位。
5.2.3.3.4各相關部門負責人接到通知后,應立即通知本部門相關人員,同時做好應急物資準備,通知內容應包含發生事故的地點和時間。
5.2.3.3.5在應急處理過程中,按照工作流程,由現場運行人員匯報事故現象,由檢修維護人員匯報污染程度情況以及造成后果的信息。根據事故部門應急報告和請求,生產運營部負責協調和調配其他有關部門的應急力量及其應急物資。
5.2.3.3.6根據污染事故類型(污水污染事故、有害氣體泄漏事故),進行現場調查,確定污染物性質、種類、數量,以及受污染范圍和污染趨勢,同時按照規定處理,并將處理情況上報領導。
5.2.3.3.7跟蹤調查污染控制情況,采取進一步措施消除污染。污染動態、處理情況上報領導,直至污染消失。
5.2.4先期處置
5.2.4.1本預案搶險的主要對象是人員,使受困、中毒人員得到及時的救助。具體的搶險工作由現場應急隊伍負責,具體方案的采用要在保證搶險人員安全的基礎上選取。
5.2.4.2在事故發生時搶險隊人員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穿戴好個人的防護用品,防止發生災害及現場再次突發險情對自身造成傷害。對受災現場進行清理,盡快搶救傷員(搶救過程中注意傷員的安全),由醫務人員進行現場緊急救治與轉送工作。
5.2.4.3迅速組織保衛人員在現場建立警戒區域,實施現場通道封閉或限制的管制,維護現場治安秩序,防止與救援無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受到傷害,保障救援隊伍、物資運輸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暢通,并避免發生不必要的人員傷亡。
5.2.4.4在對具體的事故搶險時,應考慮交通不便的區域或惡劣天氣下實施救援情況,防止二次事故的發生,特別注意搶險人員和應急人員安全的問題,采取必要的手段進行防護。在具體的工作中如救援物資不足,人員有限等,在發生或已經預見到可能存在此類問題時,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
5.3應急終止
5.3.1發生Ⅰ、Ⅱ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終止條件和程序
5.3.1.1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即滿足現場應急終止條件:
。1)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3)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5.3.1.2終止程序
。1)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達到終止條件,報告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未得到確認時,繼續進行應急處置。
。2)按照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令,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確認現場應急指揮部的應急處置結束報告。
。3)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將應急處置結束報告和確認結果報應急領導小組組長。
。4)由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宣布應急處置終止。
6.后續工作
6.1后期處置
6.1.1應急處置終止后,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撤銷。
6.1.2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的生產運營部及其他相關部門在配合做好事件調查分析處理的同時,應積極組織開展后期處置工作,盡快消除事件帶來的影響,恢復正常生產和生活秩序。
6.1.3針對應急過程中,搶險救援物資和征用物資消耗情況,生產運營部必須按照應急需要及時給予補充和補償。
6.2報告材料的整理上報
6.2.1應急救援總結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編寫,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6.2.1.1事件簡要情況。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環境事件涉及范圍、污染情況、對周圍環境產生的影響、設備設施損失、人員傷亡情況、事件原因和經過、應急處置情況。
6.2.1.2應急工作評估。處置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取得的經驗和吸取的教訓,對預案的修改建議。
6.2.2生產運營部負責對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救援總結等資料進行匯總、歸檔,并整理上報材料。
6.3保險理賠
應急處置完畢,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和綜合部及時向承保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并配合保險理賠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6.4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除配合國家相關部門調查事件外,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也應成立事件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
7.應急保障
7.1通信與信息保障
7.1.1公司應急值班電話:0453-6417685
7.1.2生產運營部應嚴格執行應急信息專報制度。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7.2應急隊伍保障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組建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應急隊伍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應急隊伍素質。
7.3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7.3.1生產運營部應以建立健應急物資儲備為主和社會救援物資為輔的應急物資保障供應體系。
7.3.2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建立必要的應急物資儲備,完善物資儲備區域聯動機制,做到資源共享、動態管理、按需領用、及時補充,常備常新。
7.3.3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使用方法、存放位置、管理責任人及其聯系方式等內容應一目了然。
7.4經費保障
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處置發生的費用超出保險賠償部分,應急處置完成后,綜合部對應急處置費用進行如實核銷。
7.5其他保障
7.5.1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加強日常車輛的管理,安排應急值班車輛,保障應急事件發生時交通運輸車輛的供應,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7.5.2為加強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應充分利用社會應急資源,協助支援應急期間的搶險、物資供應、醫療衛生、治安保衛等。
8.培訓與演練
8.1培訓
8.1.1安全生產處部、各風電場負責對新員工進行本預案的學習,每年定期對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使其了解生產現場或崗位潛在的危險和職業健康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救護知識,了解現場救護的基本方法。
8.1.2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生產運營部負責定期組織各專業人員進行應急管理知識及應急預案、基本作業技能、自我保護技能的培訓。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員工的年度培訓計劃,統一組織實施。
8.2演練
8.2.1每年對參與應急行動的所有相關人員進行應急培訓,提高應急能力、救援能力以及協同作戰能力,如:如何識別危險、如何采取應急措施、如何安全疏散人群,并加強脫離致害物、緊急救治、醫療護理以及職業危害、《電力安全生產規程》等方面知識的培訓。例如,窒息急救,灼燙、外傷救治等。
8.2.2為檢驗本預案的可操作性、有效性,檢驗應急設備的可靠性,強化應急人員對本預案應急程序的熟練程度、應急人員職責和任務,本預案每二年進行一次全面演練,每一年至少進行一次組合演練或單項演練。演練結束后,應對演練的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對本預案在演練中暴露出的問題和不足應及時進行修訂、完善。
8.2.3要求
預案演練完畢應及時進行總結,總結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8.2.3.1參加演練的單位、部門、人員和地點。
8.2.3.2起止時間。
8.2.3.3演練項目和內容。
8.2.3.4演練環境條件。
8.2.3.5演練動用的物資和設備。
8.2.3.6演練效果。
8.2.3.7持續改進的建議(預案和演練)。
8.2.3.8過程中文字和音像資料等。
9.監督與獎懲
9.1監督
9.1.1HSE(安健環)部負責監督預案演練、培訓等日常管理工作;對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9.2獎懲
9.2.1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9.2.2獎勵在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環境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個人,生產運營部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9.2.2.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9.2.2.2防止或搶險救援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9.2.2.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9.2.2.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9.2.3責任追究
在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環境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行政處分:
9.2.3.1不按照規定制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9.2.3.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9.2.3.3拒不執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9.2.3.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物資的。
9.2.3.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9.2.3.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9.2.3.7有其他危害應急救援行為的。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環境事故或在應急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生產運營部將嚴肅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和行政正職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0.附則
10.1術語和定義
本預案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10.2應急預案備案
本應急預案在批準后十日內報HSE(安健環)部備案。
10.3應急預案維護和更新
10.3.1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每年進行一次符合性審核,每年組織一次改版修訂。
10.3.2因以下原因,應在二個月內完成應急預案的相應調整:
10.3.2.1新法律法規、標準的頒布實施。
10.3.2.2預案演練和應急處置中發現不符合項。
10.3.2.3其他原因。
10.4應急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應急預案由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生產運營部制定與解釋。
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范文(精選5篇)5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改善我市出境河流的水環境質量,維護水環境安全,加強協調聯動,提高應對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積極防范和妥善處置跨界水污染,制定本應急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01號)
關于印發《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環發〔〕113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豫政〔〕35號)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河南省環境監測預警響應規定(試行)的通知》(豫環文〔20xx〕178號)
《關于開展出境河流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的通知》(豫環辦〔〕55號)
《濟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源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濟政〔〕17號)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
《河南省蟒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1/776—)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因環境污染造成我市出境河流(沁河、蟒河、濟河)責任目標斷面或省控斷面水污染物濃度超過目標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放在首位,高度重視可能影響我市出境河流水質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積極做好應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物資、裝備和技術準備。
。2)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的協作,提高反應速度;針對事件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的優勢,采取準確、有效的應對措施。
。3)先期處理,協同應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有關部門在及時上報事件信息的同時,應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時間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先期處置;事發地相關集聚(開發)區、鎮、街道要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積極協同應對。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作用,使應急處置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依靠科技,依托專家。積極開展環境應急相關科研工作,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重視專家在環境應急工作中的引領作用,建立專家參與隱患排查、事前預防、風險評估的工作機制。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成立濟源市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和指揮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2.1市指揮部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應急辦、市環境保護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氣象局、市消防支隊、市水文水資源局、黃委會五龍口水文站等單位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涉及的產業集聚(開發)區、鎮、街道、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市指揮部成員。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境保護局,由市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市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部署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2)建立和完善預警機制,組織制定相關應急預案。
。3)領導、組織、協調、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研究決定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
。4)決定應急預案的啟動、預警發布、應急響應和應急終止。
。5)授權發布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6)負責向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7)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污染損害評估、污染損害賠償、生態恢復等善后處置工作。
。8)加強應急隊伍建設管理和應急物資儲備保障等工作。
2.3 市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省、市應急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及時向省、市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2)負責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
。3)負責組織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宣傳、培訓和演練。
。4)定期組織召開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聯席會議,收集、匯總、分析各相關部門應急工作信息,掌握環境應急工作動態。
。5)建立環境應急專家庫,定期組織相關專家參與隱患排查、事前預防、風險預評估等工作。
(6)與下游地市建立聯動工作機制。
。7)承擔市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4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
。2)市應急辦:負責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報送應急工作情況,并傳達省、市領導的批示要求。
。3)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制定、優化應急監測方案,組織開展現場監測,向市指揮部報告監測結果及污染趨勢分析,并提出污染防控建議;負責排查污染源,對污染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其他有關信息工作。
(4)市水利局:負責實施或協調應急水量調度;負責制定并組實施受污染水體疏導或截流方案。
。5)市公安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事故現場的保護、維護社會治安和群眾疏散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根據事件影響范圍,設立警戒區,實施交通管制。
。6)市財政局:保障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所需的專項經費,監督應急資金的安排和使用。
(7)市監察局:負責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環境事件重要情況及其他失職、瀆職等行為的調查和責任追究。
。8)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系統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涉及出境河流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指導臨時避難所、現場指揮部建設。
。9)市交通運輸局:負責通往事發現場交通道路的搶修和暢通;負責提供交通工具,保障群眾疏散、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物資的運輸;負責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
。10)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或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和應急處置工作。
。11)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12)市氣象局:負責提供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氣象信息,隨時提供天氣情況變化趨勢。
(13)市消防支隊:負責協助做好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中的堵漏、搶險、救援等應急處置工作。
。14)市水文水資源局:負責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蟒河和濟河的流速、流量等水文信息。
(15)黃委會五龍口水文站:負責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沁河的流速、流量等水文信息。
。16)有關產業集聚(開發)區、鎮、街道:在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協助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的當地人員、設備、車輛、物資等;組織發動當地群眾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2.5 專家咨詢機構
市指揮部根據需要組建專家咨詢組,作為決策咨詢機構,由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聯系。主要職責是根據事件造成的污染程度、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和判斷,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參與制定應急監測及應急處置方案,為市指揮部領導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指導應急隊伍進行科學的應急處理與處置;對環境恢復、生態修復提出建議措施,對事件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
3 監測與預警
3.1 預警等級
參照《河南省環境監測預警響應規定(試行)》(豫環文〔20xx〕178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Ⅲ級、Ⅱ級和Ⅰ級,預警顏色分別為黃色、橙色和紅色。
3.1.1 Ⅲ級(黃色)預警條件
(1)地表水環境責任目標斷面水質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地表水省控斷面每月常規監測數據中氰化物、砷或鉛、鉻等重金屬的監測結果達到《河南省環境監測預警響應規定(試行)》規定的市級預警響應條件,且24小時后仍未恢復環境質量。
(2)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事故廢水流出廠界且可能流入出境河流水體。
。3)危險化學品等有毒有害物質運輸過程中發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質可能流入出境河流水體。
3.1.2 Ⅱ級(橙色)預警條件
(1)地表水環境責任目標斷面水質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地表水省控斷面每月常規監測數據中氰化物、砷或鉛、鉻等重金屬的監測結果達到《河南省環境監測預警響應規定(試行)》規定的省級預警響應條件,且24小時后仍未恢復環境質量。
。2)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事故廢水流入出境河流水體,經監測已造成出境河流水體污染。
。3)危險化學品等有毒有害物質運輸過程中發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毒有害物質流入出境河流水體,經監測已造成出境河流水體污染。
3.1.3 Ⅰ級(紅色)預警條件
。1)地表水環境責任目標斷面水質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地表水省控斷面每月常規監測數據中氰化物、砷或鉛、鉻等重金屬的監測結果達到《河南省環境監測預警響應規定(試行)》規定的省級預警響應條件,且又連續出現3次省級預警響應仍未恢復環境質量。
。2)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事故廢水流入出境河流水體,使出境河流水體受到污染,且經監測受污染水體將要流出我市市境。
。3)危險化學品等有毒有害物質運輸過程中發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質流入出境河流水體,使出境河流水體受到污染,且經監測受污染水體將要流出我市市境。
3.2 預警的報告、發布、調整和解除
3.2.1 預警的報告
市環境監測站根據出境河流水質的自動或手工監測結果,達到預警條件時,應立即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市指揮部報告。
3.2.2 預警的啟動
市指揮部通過對出境河流水質監測結果進行研判,符合分級預警條件時,啟動相應級別預警。
3.2.3 預警的發布
、蠹夘A警由市指揮部授權市指揮部辦公室發布。Ⅱ級、Ⅰ級預警經市指揮部批準后,由市指揮部辦公室發布。
預警信息通過市環境保護局網站和相關官*微博、微信、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向社會發布。
3.2.4 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后,市指揮部和有關部門應采取以下預警預防措施:
。1)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
。3)組織對出境河流加密監測,密切注意水文、水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
。4)指令各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
。5)針對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做好消防廢水的收集、圍堵等工作,避免消防廢水流入出境河流水體。
3.2.5 預警的變更和解除
市指揮部辦公室應隨時了解預警條件的變化,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當預警條件發生改變,有可能使預警升級或者降級時,市指揮部應及時變更預警等級或解除預警。
預警的變更和解除程序與預警發布程序一致。
4 信息處置
4.1 信息接報
市指揮部辦公室及各有關部門獲悉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如實做好記錄,并初步了解以下內容:
。1)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
。2)事件起因、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類型。
。3)事件發生現場的地形、地貌及敏感點分布情況。
。4)人員受傷害情況、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
。5)事件發展趨勢及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
4.2 信息報告
各有關部門獲悉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立即組織人員核實并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件信息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同時上報省環保廳和省政府,必要時可直接上報環保部。
4.3 報告內容
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在核實突發環境事件后上報,續報在查清相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5日內上報。
。1)初報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2)續報內容: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內容:事件基本情況、處理過程、結果;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及工作內容;事件處理后的遺留問題;總結處置經驗和存在問題;進一步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建議等。
信息報告應采用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報告時間、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同時需確認信息接收人。
4.4 信息通報
發生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時,市指揮部要及時向下游政府和環保、水行政等相關部門通報事件信息,采取聯防聯控措施。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分級
應對Ⅲ級預警,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應對Ⅱ級預警,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應對Ⅰ級預警,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5.2 響應程序
市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狀況,初步確定響應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決定成立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簡稱現場指揮部),并召集有關單位趕赴現場進行處置。
5.3 分級響應機制
Ⅲ級應急響應由分管副秘書長擔任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市環境保護局局長為副指揮長,各有關單位分管副職為成員。
、蚣墶ⅱ窦墤表憫煞止芨笔虚L擔任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環境保護局局長為副指揮長,各有關單位主要領導為成員。
6 應急處置
6.1 應急處置基本原則
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基本原則主要為:測、查、消、攔、調等。
6.2 現場處置程序
(1)先期處置: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現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早發現早處置、先發現先處置、邊報告邊處置”的原則,迅速實施先期處置,切斷污染源,控制污染蔓延,嚴防次生、衍生事故發生。
。2)現場控制:污染事故如果是由企事業單位違法排污引起的,要責令事發單位立即封堵包括雨水排放口在內的所有排放口,盡可能把污染物攔截在廠區內;如果是運輸過程中危險化學品等有毒有害物質泄露造成的,按照泄露物質的物理、化學特性等控制泄露,并對已泄露的物質進行攔截,防止污染擴大。同時根據現場勘驗情況,劃定警戒范圍,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3)現場調查:根據現場指揮部安排,有關部門要迅速展開現場調查,查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和污染物種類、性質、數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圍、影響程度及事發地的地理概況等情況。
。4)現場處置,F場指揮部根據現場調查情況和有關部門、專家的意見,科學制定處置方案;指揮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應急救援行動,為救援隊伍提供必要的裝備、工具和安全保障;指令專家組迅速開展工作,根據專家對事件影響范圍、發展趨勢的預測和所提出的應急處置方案、建議等,及時調整現場處置方案。
(5)調查取證:有關部門要對事件原因進行調查取證,查明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對涉案人員和有關人員做調查詢問筆錄,依法立案查處。
6.3 應急監測
市環境保護局要根據污染物的特點,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合理設置監測斷面和監測點位,確定污染物擴散的范圍;市水文水資源局和黃委會五龍口水文站要根據職責分工對河流流速、流量等水文條件進行監測,提供相關水文信息;市氣象局要對降雨量、風速等氣象要素進行預測預報,提供事發地的氣象信息。各部門的監測結果要隨時上報現場指揮部和專家組,為應急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6.4 安全措施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事件類型的特點(如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水上作業等),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的規定,F場監測、監察和其他處置人員要根據需要配備防毒面具或自救器材等,在正確配戴好防護用具后,方可進入事發現場,確保人身安全。
7 應急終止
7.1 終止條件
在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應當終止。應急終止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事件現場危險狀態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無繼發可能。
。3)事件現場的各專業應急處置已無繼續的必要。
。4)已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降至最低。
7.2 終止程序
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執行。
。1)市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監測評價確無危害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建議。
。2)報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指揮部總指揮向現場指揮部及各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終止后,有關成員單位要根據市指揮部的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開展監測、監控、污染損害評估和后期處置等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環境影響完全消失。
8 后續工作
8.1 善后處置
市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穩妥、認真細致地做好事后有關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和污染物的收集、清理、處置等費用,對污染損害進行評估,消除事件影響,總結應急經驗,進一步落實應急防范措施。
8.2 獎勵
對在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8.3 責任追究
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處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依照法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保障措施
9.1 資金保障
市財政局統籌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裝備購置、人員培訓、應急演練、應急處置等支出。
9.2 隊伍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成立專業應急隊伍,并充分利用社會和大中型企業的專業救援隊伍,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提高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應對能力。
9.3 裝備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做好應急監測、應急處置和防護裝備等應急物資儲備。
9.4 技術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建立相應專家、資料、物資等信息庫,并實現信息共享,為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9.5 通訊保障
各成員單位要明確1名聯絡人員,并建立反應快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的.應急通訊系統,確保應急期間通訊暢通。
9.6 治安保障
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要及時做好人員疏散、現場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維護公共秩序。
9.7 安全防護
根據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類型,為現場應急處置人員、受影響群眾等配備相應的防護裝備;實施現場管控,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10 附則
10.1 預案培訓和演練
市指揮部辦公室要通過宣傳、授課、演練和模擬演習等方式,加強對各有關部門預警和應急處置人員的培訓,提高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適時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結合本預案的應急演練,并做好演練總結。
10.2 預案發布和修訂
本預案由市政府批準發布。預案實施后,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10.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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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環境事件綜合環境應急預案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