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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安全問題的責任書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責任書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責任書是寫明責任,明確應該承擔的任務的文書。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責任書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學生安全問題的責任書,歡迎閱讀與收藏。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管理,明確學生安全行為規范,強化學生的安全意識、法紀觀念和自律意識,明確學校(甲方)與學生(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保證學生的在校安全,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學校(甲方)與學生(乙方)簽訂本協議。
一、學校責任
第一條學校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做好學生的后勤保障和服務工作。
第二條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各種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和校內學生生活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三條學校必須定期對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情況進行分析,輔導員必須經常深入學生中了解學生的情況。
第四條學生發生意外事故以及學生要求保護人身或財物安全等情況時,學校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第五條學生人身和財產發生一般傷害后,學校要及時調查處理,根據當事人和他人的過錯,責令其賠償損失,并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第六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習用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七)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八)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九)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二、學生責任
第七條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學校有關部門的管理,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物安全,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
第八條學生應向家長告知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九條學生遇到困難及發現安全隱患,應向有關部門或老師報告。
第十條學生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的以下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1、收藏使用管制刀具和危險物品的;
2、到衛生狀況不良的私人飯館就餐,造成食物中毒的;
3、因酗酒、吸毒、販毒、參與打架斗毆、敲詐勒索、聚眾鬧事等活動,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4、到社會營業性娛樂場所(舞廳、茶座、酒吧、夜總會等)陪吃、陪跳、陪唱,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5、違反規定到江、河、湖、海、池塘、水庫中去洗澡、游泳的;
6、違反教室、宿舍和其他場所管理中消防、用電的規定,使用蠟燭、酒精爐等明火工具;使用“熱得快”等不安全電器或私接亂拉電線;在寢室吸煙,無人寢室電源沒關等引發火災或觸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7、在無人野外或夜間單獨出行,盲目聽信他人等,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8、外出活動租用私營車輛或乘坐無牌無證、資質不合格和超載的車船,不遵守當地交通法規的;
9、觀看、下載、傳播反動、淫穢書籍和音像圖片,利用計算機網絡、手機移動電話等通訊工具進行各種違法違紀活動的;
10、學生參與邪教、迷信等活動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學生及家長已被學校告知,但學生本人或家長未采取相應措施的;
(五)違反學校嚴禁學生在校外租房居住的規定,造成自身的人身和財物安全受到損害的;
(六)在日常教學及各項活動中,學生因不遵守紀律和有關規定或不按要求活動而發生意外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體人身、財產損害損失的;
(七)學生個人及學生團體擅自組織集體外出活動,未按程序進行審批,未按學校規定進行的;
(八)學生私自到校外找工作的;
(九)學生攀爬校內建筑、圍墻、樹木或安全設施,造成人身傷害的;
(十)學生在校外參加實習、實訓,違反操作或安全規定,發生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責任
第十一條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學生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人身、財產和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第十四條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學生因自己的過錯,遭受損害和損失的,由本人承擔責任。學生因自己的過錯行為,造成他人或集體的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損失的,由過錯學生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根據本協議應由學生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學生及家長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凡是事故責任由學校以外的其他單位、個人承擔的,學校不再給予學生經濟補償。
四、附則
第十八條本協議適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茖W生。
第十九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本協議一式二份,學生本人及所在系各一份。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履行本協議時如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調解的方式解決。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如與有關法律法規相違背,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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