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費附加減免賬務處理
從2016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月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相應地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及兩項教育附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條規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那么,免兩項教育附加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例如:某商業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1月份含稅銷售收入3.09萬元,2月份含稅銷售收入9.27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月份會計處理
1.計提增值稅時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 309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900
2.根據財會〔2013〕24號和財稅〔2015〕96號文件規定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900
貸:營業外收入——減免稅額 900
3.計提城建稅及附加為0
2月份會計處理
1.計提增值稅時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 92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700
2.計提城建稅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89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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