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食品安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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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運輸和裝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的公布和食用農產品的市場流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風險評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派出機構。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政府負責對下一級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h級以上地方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第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使用高效低毒農藥,加快淘汰劇毒、高毒農藥。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予以核實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對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以及醫療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等有關疾病信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分析研究,認為必要的,及時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組織制定、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并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對風險監測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有關信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對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向企業收取費用,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情形的,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并提供風險來源、檢驗數據、結論等信息和資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應當及時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第十九條 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信息。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制定、修訂。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十三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生物毒素、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六 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有關產品標準涉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內容的,應當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一致。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負責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進行審查。
第二十八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組織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后,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第二十九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制定和備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
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予以指導、解答。
第三十一條 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分別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省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匯總,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第九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內部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生物毒素、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化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十四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第三十六條 申請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準予許可并予以公布;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
第三十八條 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當具有與所生產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第三十九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技術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對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規定進行修訂。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四十條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依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生產許可。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國家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追溯體系。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制定食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采取措施推進產業結構優化,鼓勵技術創新,淘汰落后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加強對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地方各級政府采取措施鼓勵食品規;a和連鎖經營、配送。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節 生產經營過程管理
第四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在崗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管理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四)運輸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七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對通過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及時向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并向社會公布。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八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在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
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
縣級以上政府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四十九條 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第五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五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料。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化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企業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提供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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