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新規2016
隨著《辦法》出臺,P2P平臺要延續融資租賃、商業保理類大額P2P業務,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p2p新規2016”,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對P2P借款人借款上限做出嚴格規定,對當前熱門的融資租賃、商業保理類大額P2P信貸業務會造成多大的影響?這類產品未來是否還有投資價值?
我比較關心的是,《辦法》出臺會不會導致大量P2P平臺收縮融資租賃、商業保理類大額P2P業務,導致此前隱藏的壞賬問題暴露,是否有必要提前贖回?
秒錢創始人郭龍欣:
坦白說,《辦法》對融資租賃、商業保理類P2P信貸業務的沖擊的確不小。
以往,P2P平臺直接將融資租賃與商業保理合同設計成債權類產品,直接向個人投資者進行轉讓,F在,P2P平臺只能先讓第三方機構或個人先買下這些債權類產品,再由這家機構設立多個子公司,分別在不同P2P平臺尋找個人投資者轉讓相應的債權類產品。
至于融資租賃、商業保理類大額P2P信貸產品是否還有投資價值,我個人認為不妨換個角度來觀察,目前融資租賃的壞賬率約在1%-1.5%之間,低于銀行2%壞賬率。
事實上,當前融資租賃行業的壞賬問題,很多源自相關業務操作人員的道德風險。比如有機構人員沒有做好租賃物盡職調查,導致租賃物多次質押融資等問題,造成壞賬。
無可否認,隨著《辦法》出臺,P2P平臺要延續融資租賃、商業保理類大額P2P業務,相應的業務操作成本可能會有所增加。若這部分新增成本無法轉嫁給承租企業,就可能造成相應P2P理財產品收益率下跌。
但我個人認為,考慮到市場競爭壓力,多數平臺不會貿然降低產品收益率,更多通過優化風控效率覆蓋這些新增成本。
應該說,融資租賃P2P業務是否安全,主要取決于承租企業的還款能力。通常,企業之所以選擇融資租賃業務,主要是基于擴大產能再生產的需要,這表明企業經營狀況相對良好。
至于商業保理,則需要關注產業鏈核心大型企業的還款能力。目前,只要不是產能過剩的大型企業,商業保理業務的整體風險還是可控的。因為在每筆業務里,企業都需要出具一張商業承兌匯票作為付款憑證。
但我需要提醒的是,考慮到有些P2P平臺存在短借長貸、滾動借貸、借新還舊等現象,若投資者贖回資金潮涌,平臺則可能遭遇不小的流動性風險。
換言之,這不是由融資租賃、商業保理業務造成的風險,而是平臺自身資金池業務所致。所以投資者務必先對自己投資的P2P平臺做全面評估,若發現平臺存在資金池業務,不妨提前贖回規避風險,確保自身資金安全。
21世紀經濟報道觀察員陳植:
在《辦法》出臺后,筆者發現不少P2P平臺對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大額P2P信貸業務的未來發展持悲觀態度。
究其原因,《辦法》明確規定,單一個體、自然人在同一平臺上的借款上限為20萬元,在多個平臺的借款上限為100萬元;單一組織、法人在同一平臺的借款上限為100萬元,在多個平臺的借款上限是500萬元。這意味著動輒千萬貸款額度的融資租賃、商業保理類P2P貸款業務、以及逾百萬貸款額度的個人房產抵押P2P貸款都將被清理退出市場。
當然,業務洗牌也會帶來額外的好處,比如隨著市場參與者減少,P2P平臺更容易獲得相對優質的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資產。
不過,筆者認為,鑒于《辦法》給出了12個月的'緩沖期,在相關部門沒有對融資租賃、商業保理類大額P2P信貸業務給出新的操作指引前,關注此類產品的投資者雖仍可投資購買短期限產品,但確需對中長期限產品持有謹慎態度。避免到時自己所投資的產品因為政策原因面臨清盤,由此帶來額外的糾葛。
其實,《辦法》對投資者判斷P2P平臺好壞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參考標準。
舉例而言,《辦法》要求P2P平臺必須引入銀行進行第三方資金存管。在實際操作過程,銀行會對每筆P2P信貸業務審核借款人信息與借款人合同等信息,這導致P2P平臺很難再通過設立虛假融資標的開展自融或資金池業務。
某種程度而言,若P2P平臺因為《辦法》出臺而大幅收縮業務范疇與規模,很可能是基于糾正此前不合規操作的考量。對投資者而言,這恰恰能幫助自己看出自己所投資的P2P平臺是否合規操作,內部風控措施是否完善。若投資者發現自己投資的P2P平臺開始出現兌付延期等現象,就得留心這個平臺的資金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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