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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省高速公路條例全文
高速公路條例的制定是為了加強高速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2016年四川省高速公路條例的全文,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高速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運行高效和服務優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規劃、建設、運營、使用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高速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科學規劃、規范管理、安全暢通、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規劃、建設、運營工作,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和本條例規定負責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公安機關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具體負責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處置等工作。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規定,依法做好高速公路相關工作。
高速公路執法部門的人員編制應當按照高速公路通車里程合理配備,并與高速公路規劃、建設、運營同步。
第六條 高速公路項目投資人及建設項目法人依法投資建設高速公路,對高速公路建設的質量、進度、安全、造價控制和環境保護負責。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級規定的標準規范和要求做好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工作,為使用者提供安全、暢通、優質、高效的高速公路服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并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會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聯動協調機制,制定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配備應急設施設備和物資,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不得影響高速公路通行安全。
第九條鼓勵、引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依法成立行業協會,促進行業自律。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條本省高速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需要,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并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編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高速公路規劃的調整,應當按照編制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編制高速公路建設計劃、確定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應當以高速公路規劃為依據。
第十二條省級人民政府通過財政預算設立高速公路建設專項資金,其年度使用計劃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編制,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計劃撥付。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建設可以采取政府投資、社會投資等方式籌集資金。鼓勵、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按照特許經營的方式依法投資建設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特許經營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或單位依法采取公開招標投標方式選定投資人。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高速公路特許經營權。
政府投資高速公路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或單位與國內外經濟組織采取合作方式進行投資建設,省級人民政府也可以指定國有企事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級高速公路規劃和建設計劃保障高速公路建設用地。
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單位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設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工作。高速公路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和失地農民社會保險費用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核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和失地農民社會保險費用。
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劃撥高速公路建設所需料場,保障高速公路建設所需臨時用地、水電、地材、民用爆炸物品等要素供給,維護高速公路建設秩序。
第十五條高速公路建設應當遵循基本建設程序,執行國家規定的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規范以及技術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轄區內高速公路建設質量、安全、進度、造價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高速公路應當嚴格執行批準工期,不得擅自延長或縮短。因特許經營高速公路項目投資人或項目法人自身原因造成項目建設期延長,延長的建設期相應抵扣收費期。
第十七條經批準的項目概算是高速公路項目投資最高限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突破。
第十八條高速公路收費、智能監控、通信系統和服務區、超限運輸檢測、交通標志、交通安全設施、交通量觀測等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與高速公路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使用。
本條例實施前已通車的高速公路未建設前款規定設施的,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限期補建。
新建高速公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修建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一線執法所需用房,并納入高速公路建設成本。
本條例實施前已通車的高速公路未建設前款規定執法所需用房的,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提供。
第十九條 高速公路改建、擴建工程的建設管理應當參照新建高速公路的要求和規定實施。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項目完工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級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涉及交通標志、交通安全設施的,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未按照國家和省級有關規定進行交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高速公路項目交工、竣工驗收后,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要求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提供建設項目檔案資料。
第三章 運營服務
第二十一條 高速公路養護、收費、清排障、車輛救援、服務區經營、信息服務等應當達到全省級統一的運營服務質量標準。
第二十二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高速公路指揮調度中心和服務平臺,負責全省高速公路網的運行監測、指揮調度、信息發布、投訴受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按照高速公路養護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加大資金投入,加強高速公路養護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態。
前款所稱良好技術狀態,是指高速公路自身的物理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基堅實,路肩及邊坡平順,排水暢通,綠化正常,有關設施及標志標線齊全完好。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高速公路周期性、預防性養護,按照規定編制中長期養護計劃和年度養護計劃,并報送省級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高速公路實行養護資金保障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安全、路產管理等機構,按照規定加強養護巡查和技術檢測。對達不到有關規范標準要求的應當進行維修;對存有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安全防護設施,及時進行搶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險情,并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情況和養護質量的監督檢查,對達不到要求的,應當責令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限期采取相應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巡邏中發現高速公路存在交通標志缺失、損毀以及其他影響通行安全情形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限期恢復。
第二十六條高速公路大修、中修養護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養護作業單位,并按照國家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設計、作業及驗收。
第二十七條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應當科學調度、統籌安排,確定合理的施工時間和工期,減少對車輛通行的影響。
高速公路進行大修、中修和其他占用高速公路的施工前,應當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申辦施工許可,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高速公路小修保養作業前,應當提前告知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其他涉路施工按照養護作業的安全防護規定進行。
第二十八條 高速公路養護單位進行養護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科學合理設置施工區域,在養護施工現場設置施工標志及安全防護設施;
(二)養護作業原則上不得雙向全幅封閉高速公路。因特殊情況需要雙向全幅封閉高速公路,單向全幅封閉借用對向車道分流車輛,或者占用單向一個車道作業的路段在2公里以上且作業期限超過30日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在養護作業開始之日前5日將施工路段、施工時間、繞行路線等信息通過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告,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相關入口處設置公告牌;
(三)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限速通行、變更車道等交通管理措施;
(四)及時清理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養護廢棄物;
(五)作業人員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作業車輛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六)法律法規對高速公路養護的其他規定。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時,過往車輛應當按照設置的導向標志減速行駛,注意避讓作業車輛、設備和人員。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道路養護施工、涉路施工未辦理許可手續或施工中交通安全標志標識不符合規范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或改正,并移交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過沿線可變情報板、媒體等形式多渠道向社會公眾發布高速公路路況和交通安全管理狀況等服務信息,便于公眾出行。
第三十一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做好現場安全防護,并在高速公路入口以及沿途發布預警提示信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完成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
高速公路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交通嚴重堵塞,或者裝載危險品車輛發生故障或事故可能造成嚴重后果,高速公路應急處置力量不能有效處理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h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力量進行救援、清排障、疏導交通等,盡快恢復高速公路正常運行。
第三十二條因嚴重自然災害、惡劣天氣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情形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通報路況信息,并報告指揮調度中心,采取措施疏導車輛。造成車輛堵塞的情形不能在2小時內處理完畢或者車輛堵塞長度超過2公里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揮采取遠端分流等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應當告知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并向社會公告。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配合做好車輛疏導工作。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情況消除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開通高速公路,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發生突發事件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對應急搶險救援車輛或社會車輛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費,突發事件處置完畢應及時恢復收費。
第三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設置計重檢測設備設施,嚴禁非法超限、超載車輛駛入高速公路。
第三十五條 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實際收費費率以省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的收費標準為基準,根據道路技術狀況、養護維修、收費、清排障、車輛救援、服務區經營、信息服務等綜合服務質量進行動態調整。具體辦法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制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六條 高速公路實行全省級聯網收費和聯網監控,推廣使用新識別應用技術與智能收費等系統,推進跨省級聯網收費和全程監控。
第三十七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立的高速公路監控結算單位負責對全省級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進行統一清分和結算,清分結算辦法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規定按時足額劃撥通行費結算資金。
高速公路全路網統一性升級改造和維護管理費用由高速公路監控結算單位從車輛通行費中計提。
第三十八條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使用省級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監)制的車輛通行費聯網收費專用票據。
第三十九條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可以按照車型收費、計重收費等方式計收車輛通行費。具體辦法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確定。
通行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交納車輛通行費,法律法規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以及在轄區內執行任務的制式警車、交通執法車輛除外。
第四十條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實際通行路徑收取車輛通行費,因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原因無法核實實際通行路徑的,按最短行駛路徑收費和結算。
第四十一條惡意偷逃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下列行為之一,按車輛出站點距路網內最遠入站點的最短路徑收取車輛通行費:
(一)調換或持無效、偽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卡;
(二)故意丟棄、損壞和屏蔽通行卡;
(三)假冒免收通行費車輛;
(四)干擾或破壞收費設施;
(五)干擾計重計量設備;
(六)強行駛出收費站;
(七)其他偷逃車輛通行費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擴大車輛通行費收費范圍或減免車輛通行費;
(二)擅自提高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
(三)在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外加收或者代收車輛通行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四)強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按車輛收取某一期間的車輛通行費;
(五)不按規定開具收費票據,或者開具非經省級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監)制的聯網收費專用票據;
(六)擅自關閉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匝道、收費站、服務區;
(七)擅自阻止合法車輛進入高速公路行駛。
第四十三條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設置和開啟足夠數量的收費車道,必要時還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證收費車道暢通。
因未開啟足夠數量的收費車道導致車輛堵塞的,駕駛人可以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投訴;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立即督促收費站開啟收費車道,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高速公路清排障和車輛救援服務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組織實施。
從事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務和車輛救援服務的企業應當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禁止其他企業從事高速公路清排障和救援服務。
從事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務和車輛救援服務的企業應當為故障、事故車輛提供優質服務,響應及時,收費合理,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省級交通運輸、發展改革等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高速公路服務區可以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自主經營或對外承包經營、租賃經營。高速公路服務區對外承包、租賃經營期限不得超過高速公路的收費期限。
第四十六條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提供短暫休息、入廁、停車、公共信息等公益性服務,具備條件的還應當提供加油、加水、購物、餐飲、汽車維修等經營性服務。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文明服務。
高速公路沿線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服務區治安、價格、環境衛生以及經營服務質量等方面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特許經營期屆滿之日,將所經營的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以及所有與項目有關的其他權益無條件移交給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項目接收單位,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交通執法
第四十八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和高速公路封閉區、收費廣場的道路運輸執法。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將道路運輸執法案件的處理結果抄告違法人員管轄地和違法車輛車籍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四十九條新建、改建高速公路初步設計文件經批準后,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并向社會公告,其規劃、建設、國土等部門自公告之日起不得批準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區內新增建筑物、構筑物的規劃和建設。
高速公路建成通車前,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在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區違規新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非交通標志標牌的行為。
高速公路建成通車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實施路政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協助做好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非交通標志標牌的查處和拆除工作。
第五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高速公路路產損害的,應當主動報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查明損害事實。
損害責任人與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及時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不得違法扣留造成高速公路路產損害的車輛。
雙方不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的,可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對損害的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修復。
第五十一條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
(二)非法設置棚屋、攤點、維修場及其他臨時設施或者非法加水、洗車;
(三)拋灑、堆放、焚燒物品,傾倒垃圾,利用高速公路邊溝排放污物;
(四)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
(五)進行采石、取土、采空作業;
(六)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或者掉落、遺灑、飄散;
(七)其他侵占、損壞、污染高速公路和影響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禁止危害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安全完好的下列行為:
(一)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高速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高速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
(二)在高速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中型以上橋梁周圍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從事挖砂、采礦、采石、取土、爆破作業、傾倒廢棄物等危及高速公路及其橋梁、隧道安全的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擅自在中型以上高速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高速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利用高速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高速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
(五)利用高速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高速公路隧道、高速公路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第五十三條 建設單位申請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應當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規定對建設單位的申請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征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的意見;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涉路工程設施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其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確保工程設施不影響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五十四條 經批準占(利)用高速公路路產或者損壞、污染高速公路路產的,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繳納賠(補)償費。
第五十五條未經批準的超限車輛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違法超載超限車輛必須卸載或轉運后方可通行,因卸載或轉運發生的費用由運輸人承擔。
對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確需行駛高速公路的超限運輸車輛,承運人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車道、速度行駛,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第五十六條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設置非交通信號。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交通標志標牌,應當經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制定。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廣告牌等設施不得妨礙行車安全視距。
第五章交通安全
第五十七條行人、非機動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懸掛試車號牌的機動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禁止進入高速公路。
第五十八條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的車道行駛。同方向有二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為小型客車道,右側車道為客貨車道?拓涇嚨郎闲旭偟妮d貨汽車、專項作業車及大、中型載客汽車超車時可以借用小型客車道,超越后應當迅速駛回客貨車道。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左側第一條行車道只允許小型載客汽車通行,禁止其他機動車駛入。
除執行搶險救援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援車以及從事高速公路管理、養護活動的機動車外,其他車輛不得在非緊急情況下占用應急車道行駛或停車。
第五十九條高速公路發生交通堵塞時,受阻機動車應當在行車道內等候或依次通行,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不得穿插、超越,不得駛入應急車道或者路肩。
第六十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駕駛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掉頭或者穿越中央隔離帶;
(二)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
(三)在服務區內違規轉運旅客、裝卸貨物,或者在服務區內非停車區域停車。
第六十一條運載爆炸物品、易制爆化學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限行路段。確需進入的,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的標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高速公路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行路段由省級公安機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僅涉及財產損失或者人員輕微傷的交通事故以及發生危及行車安全的突發情形無法正常行駛的,駕駛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將車輛移至應急車道或者路肩內,并開啟車上危險報警閃光燈,組織車上人員迅速轉移到路外的安全地點。駕駛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等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轉移。
機動車移至應急車道或者路肩后,駕駛人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與應急車道或者路肩之間的車行道邊沿線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牌,夜間、雨、雪、霧天還須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尾燈。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牌時,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沿應急車道或者路肩外側行走。不能駛離原車道的,故障車警告標志牌應設在本車道內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外,并迅速報警。
第六十三條機動車發生故障無法行駛時,駕駛人應當撥打緊急救援電話,由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車輛拖曳至就近的高速公路出口、服務區或雙方約定的地點。
除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車輛外,禁止其他車輛拖曳故障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第六十四條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僅造成財產損失、人員輕微受傷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將車輛駛至就近的出口或服務區協商處理或報警;造成公路及附屬設施損壞的,還應當報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惡意偷逃車輛通行費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當事人按規定補繳車輛通行費,可以并處應繳通行費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害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公路損壞的,應按照原有技術標準及時修復或賠償。
第六十七條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修建和維護高速公路收費、監控、通信系統和服務區、超限運輸檢測、安全標志、交通安全設施、交通量觀測等設施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或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單位未按照國家和省級規定的養護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高速公路進行養護的;
(二)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前,施工單位或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未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或者未按照施工許可手續的要求進行施工的;
(三)涉路施工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或者未按照施工許可手續的要求進行施工的。
第七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大、中型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及專項作業車違反車道行駛規定,占用小型客車道行駛的;
(二)非經營性客運車輛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的,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裝卸貨物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不按規定或交警指揮撤除現場的;
(四)違反規定在高速公路上牽引、拖曳故障車的;
(五)掉頭或者穿越中央隔離帶;
(六)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的;
(七)公路客運車輛違反限行時段規定通行高速公路的。
第七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非緊急情況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的;
(二)客運車輛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的。
第七十二條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暫停收費,暫停收費期限計入核定收費期限:
(一)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高速公路進行養護的;
(二)未按規定修建高速公路收費、監控、通信系統和服務區、超限運輸檢測、交通標志標牌、交通安全設施、交通量觀測等設施的;
(三)未按規定足額劃撥通行費結算資金超過3個月的。
暫停收費期間,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不得擅自關閉高速公路。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包括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省級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具體職責劃分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包括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或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受讓公路收費權的經營性高速公路項目公司和政府還貸高速公路項目法人。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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