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處罰中的基本法律原則
城市管理行政處罰中的基本法律原則是什么?今天,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城市管理行政處罰中的基本法律原則,歡迎閱讀。
1、“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法理學上的概念,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一事不再罰作為行政處罰的原則,目的在于防止重復處罰,體現過罰相當的法律原則,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行政處罰法》對“一事不再罰”原則體現在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根據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行政處罰法(注釋本)》對該條的解釋,所謂“同一事實”,是指同一個違法行為,即從其構成要件上,只符合一個法律行為的特征。所謂“同一理由”,則是指同一法律依據。堅持一事不再罰原則,應該把握兩個要點:一是,同一違法行為已經受到行政處罰,不應再根據同一法律依據再受處罰;二是,不同的行政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給予同一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如我局日常執法中常遇到的侵占小區內綠地行為,既可以按照《青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進行查處,也可以按照《物業管理條例》進行查處,但是按照“一事不再罰”原則只能以一個法規作為處罰依據,而不能依據兩個法規對該同一個違法行為給予兩次行政處罰。
2、“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從法理上講,法具有指引作用,無論是確定的指引還是不確定的指引,都是為人們提供一個既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依法實施自己的行為。而新法頒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為模式,所以頒布后的新法就不能依據該模式對之前人們的行為去引導。另外,法還具有預測作用,即憑借法律的.存在,人們可以預先估計相互間行為的法律后果。但是,未頒布的法,并不為人們預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美國1787年憲法規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過。法國民法典規定:法律僅僅適用于將來,沒有溯及力。在我國,“法無溯及力”同樣適用于民法、行政法等方面。《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誠然,“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已是多數法律通行的規則,但現實生活中,卻還存在著相反的做法。這使得一些需要法律保護的弱勢群體正為其未知的義務而承擔著不明的責任。南京某電子有限公司便是其中一位。該公司2003年4月至5月期間生產了醫療器械產品HYO3型臭氧消毒殺菌機,在當時特殊的非典時期,作出很大貢獻。然而藥監部門2005年5月卻對該期間生產的HYO3型臭氧消毒殺菌機以不符合注冊產品標準為由給予行政處罰。可事實上,該產品執行的標準是公司于2001年9月2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所取得的企業標準,而且法律允許其有效期至2004年9月。但處罰所適用的規定注冊產品標準的《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是在2002年5月出臺生效,換句話說,藥監局以該公司當時并不存在的注冊產品標準不符合要求為由進行處罰,用2002年的新法約束2001年的行為。顯然,該處罰是錯誤的引用法律,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3、法定期間最后一日的特殊規定
法定期間,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的期間。行為主體在法定期間內依法實施的相應行為具有法律效力,而不遵守法定期間,行為主體則喪失了進行某種應當在法定期間內進行某種行為的權利,即使進行了該行為,也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在我局的日常執法活動中,涉及到當事人履行權利或義務期間的情況很多,如事先告知書的陳述、申辯時間、聽證告知書中的要求聽證的時間、作出處罰決定后當事人進行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期限。當事人上述法定期間最后一日是周末或法定節假日的情況時常存在,而《行政處罰法》對該種情況下應以哪一天為最后一日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因此需要參照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來確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三款“期間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的規定,對期間最后一日時法定節假日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對最后一日是周末未作出明確規定。而《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期間最后一日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只對最后一日是周日作出了規定。由于《民法通則》施行時間為1987年1月1日,當時每周只休息一日,即周日,因此只對周日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隨著我國休息日制度的改革,每周已經開始休息兩天,因此,最后一日是周六時也應當適合上述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最后一日是周六時,不能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而應當以下一個周一為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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