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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業務管理制度最新版

        時間:2024-10-23 18:48:06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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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業務管理制度2017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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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業務管理制度2017最新版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腐朽,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我市經濟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范單位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單位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控制度,防止財產、資金流失、浪費或被貪腐、挪用。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購管理、資產管理、往來資金結算管理、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財務監督和財務機構等項管理。

          第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稅務、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工作。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法定程序審核、報批。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和罰沒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其他收入等必須列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實物),要據實及時入賬,不得隱瞞,更不得另設賬戶或私設“小金庫”。

          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或財政預算內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或罰沒款,要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著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事業發展設想,并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著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

          第八條 對財政下達的預算,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計劃。預算一經確立和批復,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的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實行項目管理,?顚S茫坏锰摿许椖抗汲,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單位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支出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審批、審查制度,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強化內部約束,不斷降低行政事業單位運行成本。各項支出應當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范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奢華超財力購置或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和其他設施。

          第三章 采購管理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貨物購置、工程(含維修)和服務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購標準:

          2、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3、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4、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5、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6、在采購過程中接納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7、開標前泄露標底:

          8、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

          9、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結算管理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

          1、擅自多頭開設銀行結算賬戶:

          2、將單位款項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

          3、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支付的勞務費、購置費、工程款、暫(預)付款等,應當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實行銀行轉賬、匯兌、托收等形式結算的,不得以大額現金支付。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單位取得的各項貨幣收入應及時入賬,并按規定及時轉存開戶銀行賬戶,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銀行存款和現金應由單位專人負責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并定期與單位“總分類賬”核對余額,確保資金完整!般y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與“總分類賬”應分別由單位出納、會計管理和登記,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條 單位資金不允許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儲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切實加強往來資金的管理。借入資金、暫收、暫存、代收、代扣、代繳款項應及時核對、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影響資金的合理流轉。預(暫)付、個人因公臨時借款等都應及時核對、清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報賬、銷賬、繳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嚴禁公款私借,嚴禁以各種理由套取大額現金長期占用不報賬、銷賬、繳回余款,逃避監管。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授權審批制度。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明確責任、劃分權限實行分檔審批?重大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通過領導集體研究決定,避免資金管理權限過于集中,單位的一切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由一個人說了算的“家長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要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內部購置、保管、領用等項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應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可劃分為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類型。單位應按照固定資產的固定性、移動性等特點,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進行明細核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單位應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出租、投資、調撥、出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人的責任,保證固定資產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當經過中介機構評估或鑒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用于固定資產的更新。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維持本單位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投資的,應當進行申報和評估,并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批準。投資取得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將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轉作經營性使用。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劃轉、撤銷或合并時,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劃轉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 財務機構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脫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戶從事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 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鑒必須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鑒一人管的現象。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三十二條 會計委派制度和會計集中核算,是加強會計監督和財務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從源頭上防范和治理腐朽的重要措施。會計集中核算機構應按照本規定進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強資金管理。納入會計集中核算機構管理的單位,要按照《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實施辦法》,明確職責、履行義務,進一步完善管理,加強對單位收入、支出、資金撥付和資產的管理,防止國家資產、資金流失和浪費。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1、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2、明知是虛假會計資料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支出事項,提供虛假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

          3、另立賬戶,私設會計賬簿,轉移資金;

          4、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S、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

          6、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7、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8、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資料:

          9、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信息資料:

          10、隨意將財政性資金出借他人,為小團體或個人牟取利益:

          11、其他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七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雄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內容一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圍及標準、專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七條 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預算編制、申報、審查程序。單位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單位事業的發展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漏編、重編,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執行,有無隨意調整預算或變更項目等行為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 單位收入的監督。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 3、對于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況。

          4、單位預算外收入與經營收入是否劃清,對經營、服務性收入是否按規定依法納稅。

          第三十九條 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的可能。

          2、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范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互相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及其他設施。

          3、基建或項目支出與行政事業經費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有無基建或項目支出擠占單位經費,或單位經費有無列入基建或項目支出的現象。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有無由單位經費負擔的現象。是否劃清單位經費支出與經營支出的界限,有無將應由經費列

          支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或將經營支出項目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的現象。

          4、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據國家統一規定或財政部門規定執行;各項專用基金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和范圍使用。

          第四十條 資產監督即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的檢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范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有無隨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條抵庫的現象;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2、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本單位資金被其他單位長期大量占用的現象。

          3、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組織清理,按時進行結算,有無本單位無故拖欠外單位資金的現象,應繳款項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有無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現象。

          4、各項存貨是否完整無缺,各種材料有無超定額儲備、積壓浪費的現象;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購進、驗收、入庫、領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無管理不善、使用不當、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被盜的情況。

          5、存貨和固定資產是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問題;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閑置形成浪費問題;有無未按規定報廢、轉讓單位資產的問題發生。

          6、對外投資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有無對外投資影響到本單位完成正常的事業計劃的現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評估的價值是否正確。

          第四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監控、財務公示等制度,應確定專門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對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審查。單位的財務執行情況,應在一定的范圍、時期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經同級審計部門進行任期離任審計。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坪定適用于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制度范本二:

          為切實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工資正常發放、機構正常運轉和各項社會事業有序發展,推進財政資金管理機制創新和完善非稅收入管理,20xx年財政部門在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縣級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收支管理體制的基礎上,結合各項財政改革,繼續對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實行預算收支及經費實行包干管理。其具體管理辦法如下:

          一、經費包干原則

          結合當前財政改革和各預算單位的實際情況,對各項經費和非稅收入在預算收支管理中堅持以下原則:

          1、堅持經費管理同人員編制管理相結合,嚴格按照人事審核、財政把關后的單位工資表進行人員工資的財政統發和包干單位日常公用經費的原則。

          2、堅持預算內與非稅收入收支脫鉤,各單位的各項非稅收入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原則。

          3、按照突出重點,壓縮一般的要求,堅持財政保工資發放、保機構運轉、保社會穩定、保重點支出的原則。

          4、堅持對事業單位實行定額(項)補助或差額管理,并按機構改革的要求,積極探索對部分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并逐步推向市場的原則。

          5、堅持包干經費按月和按進度撥付,超支自補,節余留用的原則。

          二、預算內經費核撥內容

          預算內經費由工資福利支出(原人員經費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原日常公用經費和業務經費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專項經費支出等組成,具體分項核撥內容如下:

          (一) 工資福利支出的核撥內容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伙食費、伙食補助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

          (二)商品和服務支出的核撥內容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咨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交通費、差旅費、出國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招待費、專用材料費、裝備購置費、工程建設費、作戰費、軍用油料費、軍隊其他運行維護費、被裝購置費、專用燃料費、勞務費、委托業務費、工會經費、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

          (三)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核算內容包括:離休費、退休費、退職(役)費、撫恤金、生活補助、救濟費、醫療費、助學金、獎勵金、生產補貼、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

          (四)專項經費支出的核撥內容包括:年初經政府批轉,人代會批準通過列入年初預算的各部門專項經費(國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與傳媒、社會保障和就業、社會保險基金支出、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城鄉社區事務、農林水事務、交通運輸、工業商業金融等事務、其他專項等);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人代會、政協會和經縣委、政府批準召開的大型會議等會議費(按批準的會議規模及開支標準經財政局審核后撥付)。

          專項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用款單位要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專款專用。撥付專項資金必須填寫項目、用途和用款計劃等,并報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簽批后,財政方可撥付。

          (五)其他相關規定:編制外機構、超編人員財政不安排工資及任何經費。預算內經費包干以1月份編制內實有人數為準。

          三、預算內經費包干辦法

          (一)工資福利支出經費包干辦法

          1、全額撥款單位,編制內實有人員工資,按人事局工資股審核后的工資花名冊按月由財政國庫統發數列支;

          2、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編制內實有人員工資財政按差額比例補助,其余經費自理(包括合同工養老金等)。具體分為四類:第一類,對律師事務所按照編制內實有人數,財政只負擔70%的工資;第二類,對工人俱樂部按照編制內實有人數,財政只負擔50%的工資;第三類,對各鄉鎮衛生院,按照編制內實有人數,財政只負擔82%-95%的工資(具體差額比例為:虎跳峽衛生院負擔82%,金江、上江衛生院負擔85%,建塘、格咱、五境、三壩、尼西、小中甸、洛吉衛生院負擔90%,東旺衛生院負擔95%);第四類,對縣公證處實行自收自支管理。

          2、離退休人員工資包干辦法:原離退休人員工資按有關政策規定的實際數核撥,資金先撥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再轉撥社保局,由社保局統一發放。離退休人員原單位和社保局要加強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財政和社保要聯合出臺操作性強和實效性強的離退休人員管理辦法,想方設法杜絕“活人吃死人工資”的現象;當年退休人員,退休前在縣級單位(包括全額和差額單位)的,按組織和人事部門發文的退休工資標準和發放時間轉至社保局發放,原單位不再發放;退休前在鄉鎮機關中的,根據縣鄉財政包干管理體制,當年退休人員工資由鄉鎮財政發放至年底,次年1月再轉入社保局發放;行政事業單位合同工人員,退休后的工資由社保局從養老金專戶中支付,財政不再單獨安排經費。

          3、當年病故職工的安葬費、撫恤費以及遺屬補助,財政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的實際金額核撥給原單位后由單位兌現。

          4、縣級全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合同工養老保險金單位承擔部分,教育系統、環衛站財政全額解決,其他單位財政承擔50%,其余50%各單位自行解決。

          5、當年編制內新增人員(包括分配和調入人員),全額撥款單位,按人事局規定的工資發放執行時間和標準(新調入人員憑工資介紹信并按其注明的時限及工資標準,跨年度不予補發),造入當月工資花名冊發放(當月的工資花名冊上必須加蓋編委的印鑒,以證明新增人員在編制內);差額撥款單位,按差額比例補助,并應出具新增人員未超編的證明,跨年度不予補助。

          6、當年新增資(政策性全縣范圍內增資外),按人事局規定的時間和標準造入當月工資花名冊發放,如在本年度出現補發,由人事局工資股造補發工資表納入財政工資統發,跨年度一律不予補發。

          7、由財政負擔的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初預算數先撥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再轉撥給醫保中心。年度中新增工資部份財政不再追加此經費。

          8、離休人員的醫療費由原資金渠道列支,不參加醫療保險,資金先撥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再轉撥醫保中心,由醫保中心按文件規定實報實銷,對少報銷者實行獎勵。

          9、縣級各單位應繳縣總工會工會經費的40%部分按一月份工資花名冊單獨測算并包干給各單位,年終統一由縣財政局代繳給總工會。單位承擔的工會經費60%部分,從單位包干經費中解決。

          (二)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包干辦法

          1、行政單位分三類管理:第一類為五大機關,年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為2500元;第二類為行政單位總人數在10人以下(不含10人),年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為2100元;第三類為行政單位人員在10人以上(含10人)年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為1900元。

          2、縣級公、檢、法、司(包括森林公安分局)按照編制內實有人數,按照上級規定安排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縣公安局年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為20500元;檢察院、法院年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為14080元,縣政法委年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為4000元,司法局年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為3500元)。

          3、縣級事業單位根據單位性質和收入情況實行分四類管理:第一類為享受人員在10人以下的,年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為2000元;第二類為享受人員在10人以上的,年人均公用經費為1900元;第三類,全縣中學教師年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為1250元,城區紅旗、民小教師年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為850元,東旺校區教師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800元,其余十個鄉(鎮)校區教師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700元。炊事員不安排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第四類,除上述單位和人員外,財政只保證工資,不安排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

          4、對縣級既有行政編制又有事業編制且具備一定“造血”條件和功能的單位,按照編制內實有人數,對行政編制人員,年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2000元;對事業編制人員,財政不安排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

          5、年初包干時有公用經費的單位,包干后新增(或減少)人員一律不追加(減)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

          四、非稅收入管理

          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納入“綜合財政預算”統一管理。結合我縣當前各項非稅收入仍按執收單位先繳入財政專戶,再由財政專戶統一上繳國庫的管理實際,在收入方面,執收單位必須將所有的非稅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要求,全額繳入財政專戶,不準截留、不準私設小金庫,如有違反 “收支兩條線”管理行為的將按有關規定嚴格處理。在沒有全面推行部門預算之前,非稅收入仍然按照《云南省預算外資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規定》進行管理,并按財政部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統一管理。在支出安排方面,教育系統上繳的非稅收入按規定應返還部分,由用款單位向政府書面請示,寫明非稅收入返還的具體明細用途,并按程序由財政審核簽署意見后,報政府批準方可按規定從財政預算統籌安排或財政專戶返還,其余各單位上繳的非稅收入按有關規定需返還單位使用的部分,仍然由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并報縣政府審批同意后再從財政預算統籌安排或財政專戶返還。各單位經批準由財政安排的非稅收入,必須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同時,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收繳和使用管理嚴格按照云政辦〔20xx〕26號及云財綜〔20xx〕84號文件規定執行,不進行統籌;計生委所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包括鄉鎮征收的),支出由財政安排,專項用于解決農業人口及下崗職工獨生子女保健費。

          年度中若出臺新的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等,按新規定執行。

          五、罰沒收入管理

          罰款和沒收財物是國家行政處罰的重要手段,罰沒收入是各級財政收入的一個組成部分。加強和改進罰沒財物管理,對于強化財政收入管理、維護正常的財政收支程序、促進執法機關廉政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我縣對罰沒收入所執行的“罰繳分離”改革在管理方面取得較好成效,但部分執法單位執法不力,執法積極性不高等現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罰沒收入返還情況較為頻繁。為充分調動執法部門的執法積極性,規范罰沒收入的管理,對罰沒收入在繼續執行“罰繳分離”的基礎上,采取對部分單位“核定收入入庫基數,超基數比例返還”的管理辦法。具體規定為:核定單位罰沒收入上繳國庫基數(縣公安局30萬元,縣森林公安分局70萬元),基數內不予返還,超過基數部分,財政按照超基數部分的30%以業務經費的方式在年終結算后安排給執法單位。對交警二中隊的罰沒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后,再通過預算支出安排給城市二中隊,用于工資等相關費用。其余執收單位所上繳的罰沒收入一律不予返還或經政府批準后從預算支出適當安排。

          年度中若出臺新的罰沒收入管理規定等,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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