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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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制度【1】
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自建立以來,覆蓋范圍不斷擴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在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提高群眾健康水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面臨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基金運行壓力增大等問題,存在中長期不可持續的風險。不合理增長的醫療費用部分抵消了政府投入的效果,加重了社會和個人負擔。為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管理,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減輕個人負擔,確;踞t療保險制度和基金可持續運行,根據《預算法》、《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管理
(一)科學編制收支預算。各統籌地區要嚴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編制收支預算。根據繳費基數(或繳費標準)、繳費率、參保人數等因素,全面、準確、完整編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預算。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足額安排行政事業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支出預算;要按照不低于國家規定標準以及中央和地方分擔比例,足額安排政府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的補助支出預算。綜合考慮以前年度支出規模、本地醫療費用水平、醫療費用控制目標、參保人員年齡結構、享受待遇人數、待遇政策調整等因素編制年度支出預算。原則上不應編制當年赤字預算,不得編制基金歷年累計結余赤字預算。除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用于大病保險支出、轉移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補助下級支出外,原則上不應編制其他支出預算。確需編制其他支出預算或編制預算時需動用歷年累計結余彌補當年支出的,需符合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并作出詳細說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各地要在做好年度預算工作基礎上,根據國家關于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具體部署和安排,結合地方中期財政規劃,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期收支測算工作。
(二)依法足額征收保費。各統籌地區要進一步擴大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確保應保盡保。要加強和規范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征收管理,做好繳費基數核定和日常稽核等工作,確保依法按時足額征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要按照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足額征收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逐步建立個人繳費標準與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相銜接機制,穩步提高個人繳費占總體籌資的比重。統籌地區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及時將各級財政安排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撥付至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進一步提高征收率,杜絕違規緩繳、減免和拖欠等行為,確保應收盡收。
(三)規范個人賬戶支出。加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出管理,個人賬戶原則上不得用于非醫療支出。逐步優化統賬結構,提高統籌基金共濟和支付能力。同步改革門診費用支付方式,開展門診費用統籌,逐步提高門診大病及慢性病保障水平,確保參保人員門診保障水平不降低。
(四)完善待遇支付政策;踞t療保險待遇標準要與籌資水平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不應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承受能力。在確;鹗罩胶獾那疤嵯拢侠硖岣呋踞t療保險報銷封頂線,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和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切實落實各項制度保障責任,做好政策銜接,形成制度合力,穩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結合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完善參保人員在不同層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差別化支付政策,充分發揮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的引導約束作用,促進患者有序流動。適當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對符合規定的轉診住院患者可以連續計算起付線。合理拉開基層、縣級和城市大醫院間報銷水平差距,引導參;颊哂行蚓驮\,減少無序就醫造成的不必要支出。
(五)堅持基金精算平衡。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財政等部門要開展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長期精算,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精算報告。參考精算結果,及時完善本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確;鹁闫胶狻
二、嚴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執行
(一)嚴格收支預算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程序執行,不得隨意調整;踞t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應當編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調整方案,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調整程序經批準后執行。
(二)實施全程實時監控。各統籌地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和部署,完善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實行事前提醒、事中監控、事后審核的全程實時監管。重點對藥品、高值醫用耗材使用情況及大型醫用設備檢查等醫療行為進行跟蹤監測評估,及時發現違規行為,并依據《社會保險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定點協議對相關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做出相應處罰,促進診療行為規范,防止發生不合理醫療費用支出。
(三)做好相關信息披露。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及執行情況向社會公開。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公開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政策及享受情況等信息,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定點醫療機構要按規定及時公開醫院收支情況、醫藥價格、次均門診及住院費用、主要病種例均費用等信息,各級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對各定點醫療機構費用指標進行排序,定期公布排序結果。
三、實施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
(一)全面改革支付方式。各統籌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全面實施以總額預算為基礎,門診按人頭付費,住院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s)、按床日付費等多種方式相結合,適應不同人群、不同疾病及醫療服務特點的復合支付方式,逐步減少按項目付費,將支付方式改革覆蓋所有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充分發揮基本醫療保險激勵約束和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作用,促進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主動控制成本和費用,提高醫療資源和基金使用效率,從源頭上減輕參保人員醫藥費用負擔。各統籌地區要按要求制定出臺全面推進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實施方案,要對支付方式改革效果進行定期評估,并及時改進完善。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要通過設立專家庫、改革案例庫等方式,加強對統籌地區的指導。
(二)建立質量控制機制。完善服務協議管理和定點醫療機構考核辦法,在全面改革支付方式的同時,建立健全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數量及質量的考核評價機制。適應不同支付方式的特點,完善考核辦法,并將考核結果與基金支付掛鉤,避免醫療機構為控制成本推諉病人、減少必要服務或降低服務質量。
(三)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健全“結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的激勵約束機制,激勵醫療機構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實行按病種付費、按人頭付費、按床日付費等支付方式的地區,醫療機構實際發生費用低于約定支付標準的,結余部分由醫療機構留用;實際費用超過約定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醫療機構承擔,對于合理超支部分,可在協商談判基礎上,由醫療機構和醫療保險基金分擔。
(四)建立談判協商機制。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財政等相關部門應指導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建立談判協商機制,鼓勵參保人員代表參與談判協商過程。支付方式改革方案要確保醫療保險基金可承受、群眾負擔總體不增加、醫療機構有激勵。堅持公平、公正、公開,要確保定點醫療機構參與支付方式改革方案制定及實施全過程。
(五)同步推進配套改革。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大力推動醫保、醫療、醫藥“三醫”聯動改革,加快推進公立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體制機制改革,改革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制定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大力整頓藥品生產流通秩序,采取綜合措施,有效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
四、加強考核通報和組織實施
(一)建立績效考核機制。各地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績效考核,將預算編制、費用控制、服務質量等納入考核范圍,促使其工作重心從審核報銷向費用控制、加強收支預算管理、提高服務質量轉移。鼓勵各統籌地區探索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績效掛鉤的激勵機制。
(二)建立表揚通報機制。“十三五”期間,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將聯合對各地加強收支預算管理、推進支付方式改革、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指標見附件),對工作推進快、成效好的省份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進度滯后的省份予以通報批評。將通報考核內容納入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范圍。
(三)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管理、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此項工作作為今后一段時間完善醫療保險制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點任務抓好落實。要明確各自職責,加強協同配合,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妥善回應社會關切,爭取各方理解和支持。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加強對統籌地區的指導,按要求向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報送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及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等有關情況。本意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一九六六年頒發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及改革、開放、搞活的形勢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下列各級、各類事業行政單位:
一、各級各類教育、科研、衛生(不含醫院)、文化、體育、通訊、廣播電視、地震、海洋、民政、城建以及其他有專項事業費的事業單位;
二、各級各類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事業單位;
三、各級國家機關和受國家預算補助的社會團體等行政單位。
各級各類國營企業和比照國營企業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企業化經營的事業單位適用各類國營企業會計制度;基本建設單位適用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均不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各類事業行政單位,按照各級單位預算同各級財政總預算的繳撥款關系,分為全額預算管理(以下簡稱全額單位)、差額預算管理(以下簡稱差額單位)和自收自支預算管理(以下簡稱自收自支單位)三種預算管理方式。
各級各類事業行政單位的會計組織系統,根據國家建制,經費領報關系或者財務隸屬關系,一般分為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三級:
一、主管會計單位。向同級財政機關領報經費或建立財務關系的各級主管部門,為主管會計單位。
二、二級會計單位。向主管會計單位或上級會計單位領報經費或建立財務關系的,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二級會計單位。
三、基層會計單位。向主管會計單位或二級會計單位領報經費或建立財務關系,只有本單位開支,下面沒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基層會計單位。
以上三級統稱預算會計單位,都應建立獨立的單位預算,實行比較完整的會計核算,并負責組織管理本單位內部的全部會計工作。不成立單位預算的小單位的會計核算,一般實行單據報帳制度,作為“報銷單位”管理。
第四條 按照國家預算編制的原則規定,事業行政單位的會計核算一般實行“收付實現制”。簡單的成本費用核算的會計事項,可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從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月份的劃分,按照日歷月份的起止日期辦理。單位不得提前結帳。
第五條 事業行政單位會計記帳以人民幣“元”為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以外國貨幣計算的,應當折合人民幣記帳,同時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折合率。
第六條 有關對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人員的基本要求,按照財政部頒發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執行。
第七條 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辦理。本制度規定的記帳方法,會計科目,以及會計核算管理原則,必須在全國統一執行。各級會計核算的具體處理方法,可由各地區、各部門靈活掌握,并報財政部門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機關可以根據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辦法(細則)或補充規定。對預算外資金部分,可結合預算外資金的.特點和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地區的預算外資金部分的補充規定,并增設相應的會計科目。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系統的具體情況制定有關的中央級事業行政單位的實施辦法(細則)或者補充規定,并可抄發本系統的地方事業行政單位參考。
軍隊系統的預算會計制度,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根據本制度規定的原則,結合本系統的具體情況另行規定。
第二章 會計工作的組織
第一節 基 本 任 務
第八條 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以下簡你“單位會計”)是核算、反映和監督中央和地方各級各類事業行政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經濟活動的專業會計。它是各單位預算、財務管理工作中一項經常的、專業技術較強的基礎工作。
單位會計的主要職責是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參與經濟事業計劃管理。其基本任務規定如下:
一、根據國家發展事業的方針,批準的事業行政計劃和預算,及時合理地供應資金,正確地執行單位預算計劃。貫徹艱苦創業、勤儉節約方針,堅持少花錢多辦事,充分發揮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積極促進事業計劃和行政機關任務的圓滿完成。
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積極培養財源、組織收入,努力提高事業經費的自給能力,及時足額地向國家或上級繳納應繳款項。
二、根據會計制度和財務制度的規定,認真做好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各種專項資金、專用基金的記帳、算帳、對帳、報帳等日常會計核算工作。做到憑證合法、手續完備、帳目健全、數字準確,經常分析,如實反映情況,并及時記帳,按時結帳,如期報帳。
按照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遵守國家保密制度。
三、熟悉本單位的業務情況,參與擬訂本單位的事業行政業務計劃和單位預算計劃,定期檢查分析單位預算執行情況,促進增產節約、增收節支、當好領導的參謀助手。
四、根據國家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認真進行會計監督。堅持依法照章辦事,維護國家財經紀律;保護各項國家貨幣資金和財產物資的完整;監督本單位各職能部門的各種財物管理。
五、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本單位的有關財務會計工作的具體規定辦法,輔導和監督所屬會計單位和報銷單位的會計工作。不斷提高財務會計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九條 事業行政單位的會計機構,應當同本單位事業規模、人員編制以及擔負的預算會計工作任務相適應。
事業規模大、會計業務多的主管會計單位和二級會計單位應當單獨建立會計機構。大、中型事業單位和中央、省級主管部門可以設置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的總會計師。
事業規模不大、會計業務不多的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可不單設會計機構,但應配備專職或兼職會計員和出納員辦理會計工作。
凡是配備的兼職人員,都必須首先把會計本職工作做好,不得把會計工作擠掉。
人員和經費都很少的縣級直屬機構,可以按隸屬關系或者業務性質,歸口成立聯合會計單位,單獨設立聯合會計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會計員、出納員辦理聯合會計工作。
各事業行政單位內部各職能部門的國家財物管理,必須由本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監督管理,各職能部門不得化大公為小公私設“小錢柜”。
第十條 各事業行政單位,應當選派政治業務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的人員擔任會計工作。并加強培訓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待遇,保證會計工作時間,及時評定技術職稱,充分調動會計人員的積極性。對會計工作有顯著成績的,應予表揚或獎勵。
會計人員要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奉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搞好服務,為四化多做貢獻。
第十一條 各事業行政單位的會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不要隨意調換。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經過上級主管單位同意,一般會計人員的調動,要經過會計主管人員的同意。對不宜擔任會計工作的人員,上級主管單位有權責成所在單位予以調換。
第十二條 各級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工作的職責劃分是:各單位行政領導人對預算會計工作負總的責任,經常督促、檢查、指導、幫助、保障會計人員依法正確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權限;會計主管人員根據各項政策、制度規定,負責具體組織領導;會計人員在會計主管人員的直接領導下,根據會計工作的基本任務和各項制度規定辦理會計工作。會計員和出納員的分工,應當貫徹“錢帳分管”的原則,各負其責;同時,在日常工作中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具體分工,由各單位參照財政部制定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辦理。
各單位行政領導人,會計主管人員和會計員、出納員,在執行財政、財務制度方面,都對國家負責。對于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都有權制止,并檢舉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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