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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時間:2025-01-10 16:49:54 毅霖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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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督查督辦工作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1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根據xx規定,結合分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督查督辦工作以黨的基本路線以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上級和分局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第三條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標、重要會議的精神和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

          (四)對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

          (五)其他事項的查辦。

          第四條組織領導。按照“統一管理、歸口負責”的原則,建立以辦公室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督查工作體系。

          (一)建立分局領導負責分管工作目標督查制度,分局領導每年不定期對分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1-2次督查。

          (二)分局辦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門,設立督查崗位,配備專門人員,具體負責督查工作的計劃、組織、協調和本局電子督查系統的代碼維護工作。

          第五條督查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對上級國稅機關和省、市、區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稅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辦、督查工作。

          (二)負責分局黨支部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決定以及局領導有關指示及批辦事項的分辦、督查工作。

          (三)負責督促分局各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

          (四)負責對分局的全局工作計劃、目標管理實行督辦。

          (五)負責對上級和分局領導有關人民來信來訪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協提案的分辦、督查工作。

          (六)負責將分局貫徹上級國稅機關和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情況和上級機關要求反饋的其它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條分局其他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崗位責任制,按各自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負責專項督查工作。

          第七條分局通過電子督查系統進行日常督查督辦工作。

          第二章權限管理

          第八條用戶權限。用戶權限分為分局領導權限、督查員權限、部門領導權限、部門內勤權限和一般干部權限五個級次。

          第九條分局領導權限。分局領導擁有分局督查事項批示權、延期事項審批權、辦理結果復審權(包括退辦權、完成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全部事項跟蹤查詢權。

          第十條督查員權限。督查員是分局系統的管理責任人,負責管理分局所有用戶的信息和權限,包括建立用戶賬號、設置用戶初始登錄口令和權限級次等。具體包括:系統維護權、督查事項立項權、延期事項審核權、辦理結果初審權(包括不需要領導復審事項的退辦權、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催辦權、全部事項的跟蹤查詢權、督查通報(督查專報)上傳權、考核結果的審核、調整、公示權。

          第十一條部門領導和部門內勤權限。

          (一)本部門承辦事項批示權、辦理結果的審核上報權、延期申請的審批和審核上報權、部門承辦事項的跟蹤查詢權。

          (二)部門領導直接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和辦理結果反饋權。

          (三)本部門分管工作的考核權和考核結果錄入上報權。

          第十二條一般干部權限。本人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辦理結果反饋權和閱讀查詢權。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工作程序。督查督辦工作包括:督查立項、領導批示、分辦、承辦、延期、催辦、反饋、審核、退辦、歸檔等程序。

          第十四條督查事項立項。督查事項立項由辦公室統一扎口管理,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分局內網“督查督辦”模塊瀏覽該事項的基本情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督查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一)上級國稅機關和分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奮斗目標。

          (三)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和交辦、督辦事項。

          (四)分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黨支部會議等重要會議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

          (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六)人民來信來訪辦理情況和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十五條領導批示。分局辦公室對需列入督查督辦的工作,應在電子督查系統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項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經分局領導批準后,下發承辦單位實施。對需要會簽的督查事項,可同時轉報多個領導批示,領導會簽后,督查員可根據領導批示意見修改具體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立項分辦。辦公室根據分局領導的要求和督查內容,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定期擬出督查事項進行分類立項,分解下達給有關部門辦理。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綜合性督查事項,要分別注明主辦和協辦部門,明確責任范圍;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辦公室報請分局領導批準成立督查小組開展督查。

          第十七條承辦。有關單位接受督查任務后,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結。督查督辦事項的部門承辦完成時限為督查員或分局領導批示中指定的時間,而非整個事項的最終完成時間。一般承辦單位的完成時限為整個事項最終完成時限前三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的在具體事項督辦要求中另行說明。對時限緊迫、內容重要的上級決定、指示應隨到、隨辦;對一些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落實難度大的督查事項,要實施不間斷地跟蹤督查;對未能如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報告原因和進展情況。對非本單位職責范圍的督查任務,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告并由分局進行協調。

          第十八條督查事項辦理。各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要及時組織辦理,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形成專題報告,經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后上報。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項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齊全,對需上報的報表、表格等材料應以附件形式上傳,并在反饋結論欄中寫明所上傳附件的名稱。

          第十九條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必須在事項到期前,通過電子督查系統辦理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應寫明申請延期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經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督查員初審,督查員初審后根據具體情況批復申請人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批。對承辦單位報送的延期申請,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申請人,在批復申請人時,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間

          第二十條督辦。督查事項由負責督查的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進行督辦。督查員應定期通過電子督查系統的“事項跟蹤”功能,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檢查督查事項的完成情況,加快辦理速度,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理。

          第二十一條反饋。承辦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辦公室要及時將承辦單位的反饋情況向分局領導匯報。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審結,一般情況下,年度工作情況,每季反饋一次;分局奮斗目標,半年反饋一次;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按規定時限反饋。

          第二十二條審核。分局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督查事項按下例程序進行審核。

          (一)由督查員進行初審,督查員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權限,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理結果做出退辦、核銷存檔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核等處理。

          (二)主管領導對督查員轉報的辦理結果應簽署審核意見,對完成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核銷存檔,對完成不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進行退辦,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三)對退辦的事項,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寫明退辦的原因和退辦完成期限。

          (四)對承辦單位送報的辦理結果,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三條歸檔。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記錄督查事項全過程的各項數據,形成電子檔案,督查員應根據規定,定期做好數據備份和數據清理工作,確保系統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查詢利用。電子督查系統提供了綜合查詢和統計查詢功能供用戶查詢操作。

          (一)用戶可通過系統的綜合查詢功能,跟蹤查詢自己有權查閱督查事項的詳細情況。

          (二)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統計各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所有用戶均可通過該功能查詢各單位的完成情況,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系統提供的“督查通報”欄,用于督查工作經驗交流,供用戶瀏覽借鑒。

          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設置自己的登錄口令。登錄口令由個人負責保密,按有關設置規則進行設置,并根據需要及時更換。工作人員發現自己的登錄口令有被盜用的情況要及時報告,由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嚴格執行各項保密制度,對屬于本人辦理的非公開事項,要注意防止泄密,嚴禁擅自拷貝、打印或給無關人員閱讀,違反規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關紀律規定處理。

          第五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七條分局將督查工作列入二級崗考。考核內容分兩個方面,一是督查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部門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質量,即督查事項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

          第二十八條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報》的形式,在督查督辦系統中對督查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九條對在考核中成績顯著的,或上報督查材料積極,反映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且有較高的參考價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加分,加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對未按時辦結的、被退辦的、辦理質量不高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扣分,扣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xx負責解釋。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2

          一、督查督辦的責任部門

          鎮督查辦在鎮黨委的領導下,負責督查督辦各站、辦、所、村的具體工作,并承辦或協辦上級要求督辦的檢查事項。

          二、督查督辦的職能和權限

          (一)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部門部署、安排的工作;

          (二)落實完成鎮黨委的有關決議、決策及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督促各村、站、辦、所落實涉及舊城鎮工作方面的建議、提案;

          (四)調查處理公開電話、來信來訪和百姓熱線答復及新聞媒體反映的有關問題;

          (五)督查督辦上級機關及有關部門簽轉的事項;

          (六)檢查、處理和通報各村、站、辦、所的工作紀律、工作作風;

          (七)督查各村、站、辦、所年度工作落實和完成情況;

          (八)完成鎮黨委、人大、政府領導交辦、批辦、查辦的事項及其他督查督辦事項。

          三、查辦事項的具體分工

          (一)涉及部門清楚的,涉及到哪個部門,哪個部門具體查辦;

          (二)涉及到具體哪個黨總支、村委會范圍的,由哪個黨總支、村委會查辦。

          四、督辦檢查的基本要求

          (一)領導負責。督辦檢查是一種領導職能,各部門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認真對待。承辦部門負責人要按照領導指示組織完成被督查工作。

          (二)部門協助。由督查辦督促檢查工作的落實情況,將督查事項按職能分工和業務范圍交由承辦部門辦理,承辦部門要按照領導批示和要求及時辦理。涉及多個部門承辦的事項各自負責辦理,并由主辦部門負責協調綜合。

          (三)講求實效。督辦檢查工作要狠抓落實,注重實效,切實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責等現象。

          (四)注重時限。所有督辦檢查事項都要及時辦理,按時完成,不得相互推諉和拖拉延誤。

          1、對督辦檢查事項的辦理,凡明確規定辦復時限的,按照要求的內容和時限及時報告。

          2、對未作具體規定辦結時限的督查督辦事項的,按以下時限辦復:

          (1)緊急督查督辦事項的辦復期限為5天;

          (2)黨政領導指示事項的辦復期限為一般為一個月,重大督查督辦事項的'辦復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3)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推進和前期工作推動的辦復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

          (4)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復期限一般為四個月;

          (5)本機關受理和上級有關部門轉辦的信訪投訴,15天內提出辦理意見,辦復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以上五點所要求的辦復時限具有靈活性,各責任單位在辦理中要遵循寧快勿慢的原則,加快辦理進度,確保在規定期限內辦結。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項督查的事項,都必須“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確保政令暢通。辦結的承辦事項,承辦部門應及時反饋,有要求的還應寫出書面查辦報告。查辦結果報告必須事實清楚、結論準確;對不符合要求的,將退回重新查報。

          (六)注意保密。根據督查事項內容,對需要保密的事宜,在辦理過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知曉;對有相應密級的文件資料,要按有關公文保密規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五、督查督辦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責任分解。督查辦根據鎮黨委會、黨政聯席會、書記辦公會和鎮長辦公會確定的督查督辦事項,按職責范圍分解任務,承辦部門辦理落實。

          (二)督查督辦。根據辦理時限要求,督查辦將采取電話催辦、現場督辦、會議督辦、上門催辦等方式進行督查。

          (三)協調落實。對分解的承辦事項,辦理落實確有困難要協調的,一般事項由督查辦負責協調,重要事項報請承辦部門分管領導協調。

          (四)反饋回復。承辦部門對督查事項辦理結果必須按時限要求,實事求是回復。督查辦根據落實情況,匯總向鎮領導匯報。

          (五)對重大督辦事項進行書面通報,并對督辦事項的完成和落實情況納入工作進行考核。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3

          為保證機關工作的正常運行,確保政令暢通及各項工作決策的貫徹落實,不斷完善機關工作秩序,改進工作作風,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辦工作的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分工合作、適時督辦的原則。通過督辦,使機關各項工作責任到人,做到事事有人承辦、有人負責,提高工作效率。

          二、督辦的職責范圍

          (一)做好對上級的工作部署、重要指示、交辦事項及來文、來電落實情況的督促辦理工作;

          (二)做好本局各項工作目標、決策、決定和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及領導交辦事項的督促辦理工作;

          (三)做好同級機關來文、來函、來電商辦事項的`督促辦理工作;

          (四)做好外地單位來文、來函、來電協商事項的督促辦理工作。

          三、督促工作程序

          (一)建立科學的登記制度

          1、對上級的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及來文、來電交辦事項和同級機關、外地單位來文、來函、來電商辦事項要逐個進行分類登記,并根據領導批示情況及時轉交承辦部門辦理;

          2、對本局各項工作目標、決策、決定和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及領導交辦事項要進行認真登記,并根據本局各部門工作情況及領導批示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辦理。

          (二)完善督辦手續

          1、對各項工作在交付承辦部門承辦時應完善登記、簽收手續,文件轉到何部門、應當何時上報結果,應有明確記錄;

          2、對轉交各部門承辦的事項要分輕重緩急進行及時催辦,歷次催辦的過程及情況,應有所記錄;

          3、注意反饋信息,在督辦中善于發現新經驗、新情況、新問題,并及時向上級反映,對辦事不力,推諉扯皮的個別現象,在查清情況時要及時向上級匯報;

          4、對辦結事項,要及時將辦結情況向上級匯報,并將辦結事項資料(文稿)及時移交檔案室歸檔;

          四、督辦工作要求

          (一)督辦工作要嚴格執行保密工作規定,不得隨意泄露機密事項的承辦過程和辦復結果;

          (二)建立督辦工作通報制度。對貫徹落實工作做得好的,要及時進行總結,并對典型的經驗通報推廣;對貫徹落實工作做得差的,要查明原因,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各處室要服從督辦人員對各項工作的檢查和督促,不得頂住不辦。

          五、督辦工作的實施

          班子各成員及各股室的負責人均為督辦事項的責任人,辦公室是督辦工作的全面實施者,帶頭遵守督辦制度。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4

          為進一步弘揚求真務實精神,進一步端正風氣、嚴明紀律、規范行為,切實將上級政策文件、會議精神、領導決策貫徹落實,提升機關形象,結合局實際,特制定局督辦工作制度。

          一、督查內容

          1、上級部門布置的工作和上級領導批辦的事項;

          2、局黨組會、局長碰頭會、局長辦公會等會議研究決定事宜;

          3、列入年度重大項目推進及工作計劃的事項;

          4、重大來信來訪問題的處理;

          5、局領導要求辦理的及其他需督辦、催辦的事項。

          二、督查形式

          書面催辦;對重要文件、會議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不定期通過電話、口頭等方式進行催辦;對復雜情況,綜合成文字材料及時反饋有關局領導參閱。

          三、組織領導

          督辦工作在局黨組的領導下進行,由局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工負責,局辦公室秘書人員承辦具體事宜。局機關各處室負責人、局屬各單位負責人為督辦件辦理工作第一責任人。

          四、督查程序

          1、審批。根據督辦事項,由辦公室秘書人員填寫好《市科技局督辦工作通知單》,報局辦公室負責人批準。

          2、送辦。將《市科技局督辦工作通知單》送達承辦單位或承辦人簽收。一般事宜要求一周內完成。重大事宜要求兩周內完成。

          3、聯系。局辦公室及時掌握承辦情況,與承辦單位或承辦人保持聯系,根據承辦情況督辦催辦。

          4、匯報。督辦催辦工作完成后,應及時向有關局領導匯報,必要時要提交書面材料。

          5、復辦。如辦理結果不符合要求,承辦單位、處室應按要求再次辦理,并匯報復辦結果。

          6、歸檔。督辦催辦材料經局辦公室分管主任審核同意后,要立卷歸檔。

          五、其他

          1、在特殊情況下,在辦結時限前不能完成督辦事項的'或需要延長辦結時間的,承辦單位、處室負責人要及時向局分管領導匯報,經局分管領導同意后,可重新確定辦理期限。

          2、局辦公室對督辦工作每年統計匯總一次,并將結果報局黨組審核。

          3、督辦年報情況將作為年度評比先進和考察干部業績的重要依據。對無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工作任務的,要提前寫出書面說明。對不按規定完成任務的,局黨組將視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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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督查督辦工作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1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根據xx規定,結合分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督查督辦工作以黨的基本路線以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上級和分局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第三條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標、重要會議的精神和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

              (四)對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

              (五)其他事項的查辦。

              第四條組織領導。按照“統一管理、歸口負責”的原則,建立以辦公室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督查工作體系。

              (一)建立分局領導負責分管工作目標督查制度,分局領導每年不定期對分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1-2次督查。

              (二)分局辦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門,設立督查崗位,配備專門人員,具體負責督查工作的計劃、組織、協調和本局電子督查系統的代碼維護工作。

              第五條督查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對上級國稅機關和省、市、區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稅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辦、督查工作。

              (二)負責分局黨支部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決定以及局領導有關指示及批辦事項的分辦、督查工作。

              (三)負責督促分局各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

              (四)負責對分局的全局工作計劃、目標管理實行督辦。

              (五)負責對上級和分局領導有關人民來信來訪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協提案的分辦、督查工作。

              (六)負責將分局貫徹上級國稅機關和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情況和上級機關要求反饋的其它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條分局其他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崗位責任制,按各自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負責專項督查工作。

              第七條分局通過電子督查系統進行日常督查督辦工作。

              第二章權限管理

              第八條用戶權限。用戶權限分為分局領導權限、督查員權限、部門領導權限、部門內勤權限和一般干部權限五個級次。

              第九條分局領導權限。分局領導擁有分局督查事項批示權、延期事項審批權、辦理結果復審權(包括退辦權、完成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全部事項跟蹤查詢權。

              第十條督查員權限。督查員是分局系統的管理責任人,負責管理分局所有用戶的信息和權限,包括建立用戶賬號、設置用戶初始登錄口令和權限級次等。具體包括:系統維護權、督查事項立項權、延期事項審核權、辦理結果初審權(包括不需要領導復審事項的退辦權、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催辦權、全部事項的跟蹤查詢權、督查通報(督查專報)上傳權、考核結果的審核、調整、公示權。

              第十一條部門領導和部門內勤權限。

              (一)本部門承辦事項批示權、辦理結果的審核上報權、延期申請的審批和審核上報權、部門承辦事項的跟蹤查詢權。

              (二)部門領導直接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和辦理結果反饋權。

              (三)本部門分管工作的考核權和考核結果錄入上報權。

              第十二條一般干部權限。本人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辦理結果反饋權和閱讀查詢權。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工作程序。督查督辦工作包括:督查立項、領導批示、分辦、承辦、延期、催辦、反饋、審核、退辦、歸檔等程序。

              第十四條督查事項立項。督查事項立項由辦公室統一扎口管理,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分局內網“督查督辦”模塊瀏覽該事項的基本情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督查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一)上級國稅機關和分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奮斗目標。

              (三)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和交辦、督辦事項。

              (四)分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黨支部會議等重要會議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

              (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六)人民來信來訪辦理情況和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十五條領導批示。分局辦公室對需列入督查督辦的工作,應在電子督查系統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項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經分局領導批準后,下發承辦單位實施。對需要會簽的督查事項,可同時轉報多個領導批示,領導會簽后,督查員可根據領導批示意見修改具體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立項分辦。辦公室根據分局領導的要求和督查內容,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定期擬出督查事項進行分類立項,分解下達給有關部門辦理。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綜合性督查事項,要分別注明主辦和協辦部門,明確責任范圍;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辦公室報請分局領導批準成立督查小組開展督查。

              第十七條承辦。有關單位接受督查任務后,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結。督查督辦事項的部門承辦完成時限為督查員或分局領導批示中指定的時間,而非整個事項的最終完成時間。一般承辦單位的完成時限為整個事項最終完成時限前三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的在具體事項督辦要求中另行說明。對時限緊迫、內容重要的上級決定、指示應隨到、隨辦;對一些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落實難度大的督查事項,要實施不間斷地跟蹤督查;對未能如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報告原因和進展情況。對非本單位職責范圍的督查任務,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告并由分局進行協調。

              第十八條督查事項辦理。各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要及時組織辦理,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形成專題報告,經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后上報。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項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齊全,對需上報的報表、表格等材料應以附件形式上傳,并在反饋結論欄中寫明所上傳附件的名稱。

              第十九條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必須在事項到期前,通過電子督查系統辦理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應寫明申請延期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經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督查員初審,督查員初審后根據具體情況批復申請人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批。對承辦單位報送的延期申請,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申請人,在批復申請人時,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間

              第二十條督辦。督查事項由負責督查的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進行督辦。督查員應定期通過電子督查系統的“事項跟蹤”功能,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檢查督查事項的完成情況,加快辦理速度,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理。

              第二十一條反饋。承辦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辦公室要及時將承辦單位的反饋情況向分局領導匯報。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審結,一般情況下,年度工作情況,每季反饋一次;分局奮斗目標,半年反饋一次;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按規定時限反饋。

              第二十二條審核。分局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督查事項按下例程序進行審核。

              (一)由督查員進行初審,督查員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權限,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理結果做出退辦、核銷存檔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核等處理。

              (二)主管領導對督查員轉報的辦理結果應簽署審核意見,對完成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核銷存檔,對完成不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進行退辦,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三)對退辦的事項,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寫明退辦的原因和退辦完成期限。

              (四)對承辦單位送報的辦理結果,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三條歸檔。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記錄督查事項全過程的各項數據,形成電子檔案,督查員應根據規定,定期做好數據備份和數據清理工作,確保系統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查詢利用。電子督查系統提供了綜合查詢和統計查詢功能供用戶查詢操作。

              (一)用戶可通過系統的綜合查詢功能,跟蹤查詢自己有權查閱督查事項的詳細情況。

              (二)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統計各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所有用戶均可通過該功能查詢各單位的完成情況,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系統提供的“督查通報”欄,用于督查工作經驗交流,供用戶瀏覽借鑒。

              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設置自己的登錄口令。登錄口令由個人負責保密,按有關設置規則進行設置,并根據需要及時更換。工作人員發現自己的登錄口令有被盜用的情況要及時報告,由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嚴格執行各項保密制度,對屬于本人辦理的非公開事項,要注意防止泄密,嚴禁擅自拷貝、打印或給無關人員閱讀,違反規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關紀律規定處理。

              第五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七條分局將督查工作列入二級崗考。考核內容分兩個方面,一是督查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部門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質量,即督查事項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

              第二十八條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報》的形式,在督查督辦系統中對督查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九條對在考核中成績顯著的,或上報督查材料積極,反映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且有較高的參考價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加分,加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對未按時辦結的、被退辦的、辦理質量不高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扣分,扣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xx負責解釋。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2

              一、督查督辦的責任部門

              鎮督查辦在鎮黨委的領導下,負責督查督辦各站、辦、所、村的具體工作,并承辦或協辦上級要求督辦的檢查事項。

              二、督查督辦的職能和權限

              (一)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部門部署、安排的工作;

              (二)落實完成鎮黨委的有關決議、決策及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督促各村、站、辦、所落實涉及舊城鎮工作方面的建議、提案;

              (四)調查處理公開電話、來信來訪和百姓熱線答復及新聞媒體反映的有關問題;

              (五)督查督辦上級機關及有關部門簽轉的事項;

              (六)檢查、處理和通報各村、站、辦、所的工作紀律、工作作風;

              (七)督查各村、站、辦、所年度工作落實和完成情況;

              (八)完成鎮黨委、人大、政府領導交辦、批辦、查辦的事項及其他督查督辦事項。

              三、查辦事項的具體分工

              (一)涉及部門清楚的,涉及到哪個部門,哪個部門具體查辦;

              (二)涉及到具體哪個黨總支、村委會范圍的,由哪個黨總支、村委會查辦。

              四、督辦檢查的基本要求

              (一)領導負責。督辦檢查是一種領導職能,各部門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認真對待。承辦部門負責人要按照領導指示組織完成被督查工作。

              (二)部門協助。由督查辦督促檢查工作的落實情況,將督查事項按職能分工和業務范圍交由承辦部門辦理,承辦部門要按照領導批示和要求及時辦理。涉及多個部門承辦的事項各自負責辦理,并由主辦部門負責協調綜合。

              (三)講求實效。督辦檢查工作要狠抓落實,注重實效,切實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責等現象。

              (四)注重時限。所有督辦檢查事項都要及時辦理,按時完成,不得相互推諉和拖拉延誤。

              1、對督辦檢查事項的辦理,凡明確規定辦復時限的,按照要求的內容和時限及時報告。

              2、對未作具體規定辦結時限的督查督辦事項的,按以下時限辦復:

              (1)緊急督查督辦事項的辦復期限為5天;

              (2)黨政領導指示事項的辦復期限為一般為一個月,重大督查督辦事項的'辦復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3)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推進和前期工作推動的辦復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

              (4)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復期限一般為四個月;

              (5)本機關受理和上級有關部門轉辦的信訪投訴,15天內提出辦理意見,辦復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以上五點所要求的辦復時限具有靈活性,各責任單位在辦理中要遵循寧快勿慢的原則,加快辦理進度,確保在規定期限內辦結。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項督查的事項,都必須“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確保政令暢通。辦結的承辦事項,承辦部門應及時反饋,有要求的還應寫出書面查辦報告。查辦結果報告必須事實清楚、結論準確;對不符合要求的,將退回重新查報。

              (六)注意保密。根據督查事項內容,對需要保密的事宜,在辦理過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知曉;對有相應密級的文件資料,要按有關公文保密規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五、督查督辦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責任分解。督查辦根據鎮黨委會、黨政聯席會、書記辦公會和鎮長辦公會確定的督查督辦事項,按職責范圍分解任務,承辦部門辦理落實。

              (二)督查督辦。根據辦理時限要求,督查辦將采取電話催辦、現場督辦、會議督辦、上門催辦等方式進行督查。

              (三)協調落實。對分解的承辦事項,辦理落實確有困難要協調的,一般事項由督查辦負責協調,重要事項報請承辦部門分管領導協調。

              (四)反饋回復。承辦部門對督查事項辦理結果必須按時限要求,實事求是回復。督查辦根據落實情況,匯總向鎮領導匯報。

              (五)對重大督辦事項進行書面通報,并對督辦事項的完成和落實情況納入工作進行考核。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3

              為保證機關工作的正常運行,確保政令暢通及各項工作決策的貫徹落實,不斷完善機關工作秩序,改進工作作風,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辦工作的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分工合作、適時督辦的原則。通過督辦,使機關各項工作責任到人,做到事事有人承辦、有人負責,提高工作效率。

              二、督辦的職責范圍

              (一)做好對上級的工作部署、重要指示、交辦事項及來文、來電落實情況的督促辦理工作;

              (二)做好本局各項工作目標、決策、決定和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及領導交辦事項的督促辦理工作;

              (三)做好同級機關來文、來函、來電商辦事項的`督促辦理工作;

              (四)做好外地單位來文、來函、來電協商事項的督促辦理工作。

              三、督促工作程序

              (一)建立科學的登記制度

              1、對上級的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及來文、來電交辦事項和同級機關、外地單位來文、來函、來電商辦事項要逐個進行分類登記,并根據領導批示情況及時轉交承辦部門辦理;

              2、對本局各項工作目標、決策、決定和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及領導交辦事項要進行認真登記,并根據本局各部門工作情況及領導批示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辦理。

              (二)完善督辦手續

              1、對各項工作在交付承辦部門承辦時應完善登記、簽收手續,文件轉到何部門、應當何時上報結果,應有明確記錄;

              2、對轉交各部門承辦的事項要分輕重緩急進行及時催辦,歷次催辦的過程及情況,應有所記錄;

              3、注意反饋信息,在督辦中善于發現新經驗、新情況、新問題,并及時向上級反映,對辦事不力,推諉扯皮的個別現象,在查清情況時要及時向上級匯報;

              4、對辦結事項,要及時將辦結情況向上級匯報,并將辦結事項資料(文稿)及時移交檔案室歸檔;

              四、督辦工作要求

              (一)督辦工作要嚴格執行保密工作規定,不得隨意泄露機密事項的承辦過程和辦復結果;

              (二)建立督辦工作通報制度。對貫徹落實工作做得好的,要及時進行總結,并對典型的經驗通報推廣;對貫徹落實工作做得差的,要查明原因,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各處室要服從督辦人員對各項工作的檢查和督促,不得頂住不辦。

              五、督辦工作的實施

              班子各成員及各股室的負責人均為督辦事項的責任人,辦公室是督辦工作的全面實施者,帶頭遵守督辦制度。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4

              為進一步弘揚求真務實精神,進一步端正風氣、嚴明紀律、規范行為,切實將上級政策文件、會議精神、領導決策貫徹落實,提升機關形象,結合局實際,特制定局督辦工作制度。

              一、督查內容

              1、上級部門布置的工作和上級領導批辦的事項;

              2、局黨組會、局長碰頭會、局長辦公會等會議研究決定事宜;

              3、列入年度重大項目推進及工作計劃的事項;

              4、重大來信來訪問題的處理;

              5、局領導要求辦理的及其他需督辦、催辦的事項。

              二、督查形式

              書面催辦;對重要文件、會議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不定期通過電話、口頭等方式進行催辦;對復雜情況,綜合成文字材料及時反饋有關局領導參閱。

              三、組織領導

              督辦工作在局黨組的領導下進行,由局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工負責,局辦公室秘書人員承辦具體事宜。局機關各處室負責人、局屬各單位負責人為督辦件辦理工作第一責任人。

              四、督查程序

              1、審批。根據督辦事項,由辦公室秘書人員填寫好《市科技局督辦工作通知單》,報局辦公室負責人批準。

              2、送辦。將《市科技局督辦工作通知單》送達承辦單位或承辦人簽收。一般事宜要求一周內完成。重大事宜要求兩周內完成。

              3、聯系。局辦公室及時掌握承辦情況,與承辦單位或承辦人保持聯系,根據承辦情況督辦催辦。

              4、匯報。督辦催辦工作完成后,應及時向有關局領導匯報,必要時要提交書面材料。

              5、復辦。如辦理結果不符合要求,承辦單位、處室應按要求再次辦理,并匯報復辦結果。

              6、歸檔。督辦催辦材料經局辦公室分管主任審核同意后,要立卷歸檔。

              五、其他

              1、在特殊情況下,在辦結時限前不能完成督辦事項的'或需要延長辦結時間的,承辦單位、處室負責人要及時向局分管領導匯報,經局分管領導同意后,可重新確定辦理期限。

              2、局辦公室對督辦工作每年統計匯總一次,并將結果報局黨組審核。

              3、督辦年報情況將作為年度評比先進和考察干部業績的重要依據。對無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工作任務的,要提前寫出書面說明。對不按規定完成任務的,局黨組將視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