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倉庫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入庫驗收制度
第一條商品入庫卸車時,收貨人員要到現場監卸。品種多、數量大、規格復雜的入庫商品,卸貨時嚴格按品種;—規格廠貨號堆放廠以便清點驗收。
第二條倉庫對入庫的商品,要根據海關蓋有騎縫章的備案清單所列項目嚴格驗收。隨車清單、磅碼單和運單不能作為驗收的依據,但上述單據所列品種、數量等必須與正式入庫憑證相一致。驗收時要做到:
一、認真審核正式入庫憑證所列項目是否正確,印簽是否齊全,隨車清單、磅碼單和運單所列品種、數量等與正式入庫憑證是否一致。
二、根據正式入庫憑證所列項目,逐項與實物核對,搞好數量驗收、品種驗收和包裝驗收。
數量驗收:根據正式入庫憑證所列的商品數量,認真清點件數,并注意每件商品外包裝上標明的內裝數量。對于計重商品,要校準磅秤,認真過磅檢斤,也可根據商品的實際情況,進行抽磅或理論推算重量;需要檢尺的商品,要認真核尺。檢斤、檢尺的入庫商品,要認真填寫磅碼單和尺碼單。
品種驗收:根據正式入庫憑證所列的商品名稱、規格、貨號、等級、色別、箱號、商檢號碼、尺碼、重量、唆頭等,與實物認真核對,檢查有無差錯。
包裝驗收:根據有關規定,檢查包裝物質量是否符合要求,有無霉變、銹損、蟲蛀、溶化、潮濕、污染、變型、破損等異狀。在檢查包裝時,如發現箱內有疑情,需要拆箱檢驗的,要及時報告海關及主管領導,共同開拆檢驗。
商品的內在質量和包裝內的數量驗收,由存貨單位負 責。如海關認為有必要開箱檢查,倉庫要積極給予協助。
三、凡從外地或外倉轉運來的商品,性能不穩定容易發生問題和霉變的商品;雨、雪天非特殊情況停止驗收。要作為重點驗收商品,嚴格檢驗。
四、入庫商品驗收后,單貨相符,并與承運單位交接清楚后。倉庫收貨人員要在正式入庫憑證和回單上簽收,并報海關一份存查。在驗收過程中,如果發現品種、規格不符,件數或重量溢短,包裝破損、潮霉、污染和其他問題,要詳細作出書面記錄,由倉庫收貨入和承送單位有關人員共向簽字,并及時報告海關、主管領導和存貨單位,以便研究處理。
第三條 倉庫對于貨已到而正式入庫憑證未到的商品,不能驗收入庫。為了方便存貨和承運單位,可先根據車運單點清件數,暫時妥善堆放,但必須與其他貨物嚴格分隔清楚,絕對不允混架,待正式入庫憑證到達后,再按入庫驗收程序正式驗收。
第四條 商品入庫驗收無誤后,要及時安排貨運碼垛存放,同時記帳、登卡、填寫儲存憑證,詳細記明商品名稱、花色規格、批次、包裝、件數、重量、運輸工具、單位號碼、驗收情況、存放地點、入庫日期和存貨單位等,做到帳、卡齊全,帳、卡相符。貨卡懸掛在貨架上,一垛一卡;儲存憑證可一式多聯,結送存貨單位作為提貨依據,轉給倉庫帳務人員作為分戶商品帳頁使用,其中一聯送交海關備案。
第二章 在庫保管制度
第五條 入庫商品驗收以后,倉庫要安排適當的儲存場所,做到分區、分類、分批次存放和管理。在同一區域存放的商品,必須互不接觸,互不混淆。
第六條 倉間面積的利用要合理規劃,干道、交道要劃線,垛位標志要明顯,要編順序號。商品移離原貨垛位置,要及時修改保管卡片上的存放地,移離原倉間的商品,要及時通知帳務人員調整帳頁,防止錯亂。上述商品移離作業均應及時書面通知海關備案。
第七條 碼垛要整齊、平穩、牢固、堆碼商品層次要分明,分層標量,軋準數字,懸掛貨垛卡;嘜頭、標記向外,便于本庫及海關清點、檢查。
第八條 定期盤點庫存,以貨對卡,以卡對帳,做到帳、貨、卡三相符;發現溢、短情況和商品異變情況,必須及時查清原因,并按規定報告海關,不得隱瞞。
第三章 出庫復核制度
第九條 商品出庫,及時認真搞好備貨工作,待正式經海關批準蓋有放行章的提貨單到達后,再按提貨單(出庫憑證)認真搞好復核工作,做到手續完備,交接清楚,不錯發、錯送。復核內容包括:
一、認真審查正式出庫憑證填寫的項目是否齊全,有無海關批準和印簽,所列提貨單位名稱、商品名稱、規格、重量、數量、嘜頭、合約號等,是否正確。
二、根據正式出庫憑證所列項目,與備好的商品對照,逐項復核,檢查有無差錯。
三、需要計量、計尺的商品,要與提貨人一起過磅(也可根據商品的情況抽磅或理論換算重量),一起打尺!要填到磅碼單或尺碼單,并會同提貨人簽字。
商品出庫經過復核無誤后,方可發送。
第十條 商品出庫以后,保管人員應在當日根據正式出庫憑證銷卡、銷帳,并點清貨垛余數與帳、卡核對,做到帳、貨、卡三相符,同時,要將有關的憑證單據,在規定時間內,轉交帳務人員登帳復核。并將正式出庫憑證中的`一聯簽名后送交海關備案。
第十一條商品出庫,嚴禁口頭提貨、電話提貨、白條提貨,保稅商品出庫必須辦理正式手續經海關核準。
第四章 業務統計制度
第十一條認真積累各項業務統計資料,搞好單證流轉和原始記錄的登計統計,及時向海關和有關部門提供各項統計數字。
第十二條按時匯總編制倉庫日、月、季、年的業務統計報表,以及月度收、付、存情況表,做到數字準確,字跡清楚,上報及時。
第十四條定期整理原始記錄和單證,裝訂成冊,妥善保存,以便查考。未經海關同意不得私自銷毀。
第五章 事故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 凡是由于倉庫職工不認真貫徹執行規章制度,違反海關規定。工作不負責任,擅離職守而造成的倉儲事故,都是倉庫的責任。
第十六條 發生倉庫事故后,要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原因、損失情況和直接責任者等及時上報海關及上級的主管部門,并要求一事一報。
第十七條 倉庫對于各種倉儲事故,都要本著‘‘三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研究,并查清情況,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切實改進工作,同時要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情節,分別作出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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