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我國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意義
摘要:公司資本是公司賴以生存和對外獨立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障有重要意義但隨著融資技術的革新和資本理性投資功能的增強,公司資本的擔保功能在逐步減弱,并限制了公司便利籌資自由經營的空間因此,各國的資本制度逐漸走向寬松和靈活我國原有公司資本制度存在諸多缺陷,《公司法》的修訂為我國公司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奠定了堅實一步,并在促進公司發展保護債權人利益,實現整個市場經濟良性運行上發揮重大作用
關鍵詞:公司資本制;法定資本制;折衷資本制;公司法
Abstract: The company capital is the material foundation that the company relies for existence and undertakes a responsibility outward and independently, having important meaning to the guarantee of the company creditor benefits. But with the growing function of rational capital investment, the pension function of the company capital is reducing gradually; the company is limited in financing and management. Therefore, the capital system of all countries heads for loosing and agility. As the original company capit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exists many limitations, the emendation of the company law sets a solid step for the reform and consummation of the company system, and has an important function in promoting company development, protecting the creditor benefits, and carrying out the whole movement with positive market economy.
Key words: company capital system;legal capital system;compromise capital system;company law
一、我國原有公司資本制度的缺陷
我國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以“安全”作為首要目標,確立了以資本三原則和法定最低資本額為核心的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度目的在于:規范現實中大量皮包公司存在,對市場交易安全構成的極大威脅;防止公司設立中欺詐投機行為對債權人利益的損害,保證公司資本的真實可靠
然而,十多年的實踐證明,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度不但沒有達到充分保護債權人維護交易安全的預期目標,公司虛假出資抽逃資金,資本被掏空的現象屢見不鮮,而且嚴格恪守資本三原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對外融資股東利益的維護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等都產生了巨大的阻礙主要表現在:
1.過高的法定最低資本額要求我國目前仍是發展中國家,但1993年《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資本額卻是世界上最高的,這無疑抑制了公民投資的積極性,阻礙了公司的設立
2.嚴格的資本確定制設立公司時,出資人或發起人必須全部認足并繳足股款,公司登記機關才能予以登記注冊,頒發營業執照,公司始得成立這造成了資本的閑置浪費,不符合經濟效率的原則在出資形式上,將股權債權等形式的出資不當排除在外,并對實物出資實行嚴格監督和控制,尤其對無形資產出資比例規定過低,無法適應高科技技術進步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
3.嚴厲的資本維持原則將公司對外轉投資的累計數量機械地限制在公司凈資產50%之內,公司發行公司債的累計數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限制了公司的經營自主權;禁止公司回購自己的`股份,對公司進行以建立員工激勵機制為核心的制度創新設置了障礙
4.呆板的資本不變原則對公司形式增減資和實質增減資不加區分,一律須踐行債權人通知和債權人異議程序,造成公司增減資本困難,使得公司無法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需要
二、新公司法下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改革
面對法定資本制存在諸多問題,如何加快資本制度改革,使其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真正發揮功效,已成為我國公司立法面臨的緊迫問題故此次《公司法》的修正,在對我國立法經驗進行總結,并深入了解研究公司資本制度發展演化趨勢及其本質的基礎之上,對公司資本制度做出了重大的改革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折中授權資本制的確立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其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折中授權資本制的確立,兼顧了企業籌資的快捷便利,解決了發起人籌資困難的問題;避免了公司資本的閑置,提高了資本使用效率,同時也考慮到公司資本信用對外彰顯以保護債權人的功能
2.降低了法定最低資本額新的《公司法》第26條第2款,取消了對不同行業的公司進行分門別類的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統一規定為人民幣3萬元;第81條第2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定最低資本額的大幅降低,一方面拆除了中小投資者進入市場參與競爭的障礙,有利于保持必要的市場競爭繁榮經濟,同時也與我國現有的經濟狀況和發展水平相適應另一方面,適度的最低限額規定,有效避免因濫設公司可能衍生的維持社會經濟秩序的高成本,同時公司擁有最基本的物質條件,可保障成立后的正常生產經營之需,避免了空殼公司的產生
3.出資類型的多樣化新《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該條規定在明確了知識產權出資的同時,為其他財產出資留下了拓展的空間,實質上取消了股東出資形式的限制既保障了股東投資的自由,調動了投資者的積極性,為投資行為掃清了障礙,又拓寬了公司的融資渠道,為其充分利用潛在的投資資源打開方便之門,促進了公司的發展與繁榮此外,該條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放寬了對實物尤其是高新技術作價出資比例的限制,使人力資本物力資本得以發揮最大的作用,體現了資本效率目標,并將對我國高新技術的進步和高新產業的發展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4.對公司取得持有自己股份限制的放寬相對于原公司法律規范對公司股份回購的限制,此次《公司法》的修改,無疑在該問題上邁出了重大一步依第143條的規定,公司在下列情形中,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回購自己的股份有利于以較低的成本強化異議股東“用腳投票”的權利;有利于減少股東間“搭便車”的問題,促使股東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也有利于控制自己公司的資本市場價格和企業的資金使用量,該規定還為通過開展職工持股,調動公司管理層和職工的積極性實現企業的合并和重組,開辟了一條便利的渠道
5.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引進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也稱“揭開公司面紗”原則,是一項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對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認是為了協調因股東有限責任制度被濫用而導致公司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利益失衡,實現個案的實質公平修訂后的《公司法》引入了該項制度,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條的設立,使債權人在出現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資金使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直接向負有責任的股東追償,既對具有虛假出資抽逃資金的股東予以有效的懲治與警戒,也填補了資本三原則對債權人利益保障的不足,以事后救濟機制構筑起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安全網
6.注冊資本檢驗制度的健全在原有嚴格法定資本制下,資本確定原則未能起到杜絕資本虛增灌水,確保股東出資到位的原因之一,就在于驗資制度的不健全由于我國社會中間力量缺失社會中介組織發育不良的現象普遍存在,部分會計師事務所為了求得生存,以出賣虛假驗資證明為業,使未達到資本限額要求的公司,可通過造假得以合法注冊,嚴重地損害了債權人的權益和交易安全在折中資本制下,如果沒有發育良好的社會中介組織,由于管制的放松,有可能使公司的資信狀況進一步惡化因此,如何對會計師事務所等驗資機構進行有效的監督,規范公司登記注冊的程序,保證公司在對外關系中具有最基本的資信,是確保實現我國折中資本制目的維護債權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的關鍵所在新《公司法》第208條,針對驗資機構違反法律的規定,提供虛假驗資報告證明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特別作了規定,這對于社會中介組織的培養社會資信狀況的提高,勢必產生重要影響
三、對我國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評析
從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變革可以看出,我國公司資本制從以強制性規則為主,充分保障債權人利益為目標,以事先形式安排為模式的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向著以實現公司及股東自由決策為主體,以提高公司效率為目標,強化過程監督和事后救濟模式的折中資本制度轉變這既是世界各國公司資本制度發展的趨勢,也是對資本制之真實本質反思與回歸的體現公司資本制度的價值理念到底是什么?是為了使公司更廣泛地籌集到資本而便利地設立公司,應對瞬息萬變的市場商機,實現對效率的追求,還是最大程度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實現市場交易的安全?法定資本制的實踐已證明,試圖通過法定最低資本限額的設置,資本確立維持不變三原則的嚴格執行,來實現債權擔保功能的結果,只能是預期價值與現實功效的背離因此,將股東視為具備誠信的基礎,給股東最大限度的自治空間,在公司設立之時,賦予其以最為簡便的籌資方式,便利地設立公司;在公司運營中,體現股東對公司風險決策享有自主決定權,以便公司有效地抓住瞬息萬變的商機,實現資本制度本質價值的復位——籌集資本與高效運營,是我們在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過程中,應當首先考慮的那么,在資本制褪去了債權保障功能之后,如何更好地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有限責任的濫用,在股東權利與債權人利益之間實現最優的平衡呢?這需要在資本制度之外建立一個有效的債權保障機制,包括公司設立時的信息披露機制,使債權人根據披露的信息預期自己的利弊得失;公司設立后營運過程中有效控制公司資本不當流失的機制,使債權人及時掌握公司資本的重大變動,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公司設立的責任追究機制,使債權人在股東濫用公司人格并將過度風險不當轉嫁給債權人時能有獲得救濟的途徑
總之,《公司法》的修訂,為我國公司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奠定了堅實的一步相信隨著公司治理機制社會信用機制責任保險機制債務擔保機制等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國公司法律制度在促進公司發展保護債權人利益實現整個市場經濟良好運行上將會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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