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請假制度的匯編
請(消)假制度我單位干部、職工除按國家規定,每年享受法定的節假日外,在本單位崗位上,因事因病等不能上班的,需嚴格履行請假手續。實行按月考勤與年終獎金掛鉤的辦法,具體制度制定如下:
一、休、請假分:休年度假、請事假、病假、產假、節育假、婚假、喪假及探親假八種。
二、休假、請假必須事先履行假條審批手續,并由本人親自處理,無特殊原因不能托人代辦或事后補假。
三、休年度假由各科根據工作情況進行安排,休假前必須由本人持假條經領導審批后,送交辦公室備查。
四、請事假應說明事由;請探親假要符合規定;請病假、產假、節育假需附醫院診斷證明;請婚假要憑結婚證報批。
五、請假的報批:單位領導請假報局主管副局長批準。單位一般干部、職工請假在三天以內的由單位副主任審批,三天以上的由局主管副局長(單位主管)批準。
六、假滿因故不能按時返回單位,事先應履行續假手續,不履行續假手續,又無特殊情況者,以曠工對待。
七、凡經領導批準的請假條,一律由本人交辦公室登記,返回單位到辦公室銷假。
八、未經請假,無故不到機關上班的按曠工計算。
九、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扣發一個月節支獎。
1、每月曠工一日的`;
2、每月請事假累計滿三天及三天以上的;
3、每月滿假累計在半個月以上的(工傷假除外);
4、全月二周無故不參加機關學習的。
十、全年各月曠工累計五天以上(含五天),事假累計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者,扣除半年年終獎。曠工累計十天以上(含十天),事假累計三十天以上(含三十天)者,扣除全年年終獎。
十一、全年各月病假(包括住院)累計三十天及其以上者,扣除半年年終獎,累計六十天及其以上者,扣除全年年終獎。
十二、休年度假期間,確因工作需要,經安排上班者,按相關文件規定辦理。
十三、年度假原則上一次休完。休年度假前所發生的事假、曠工天數,在年度假中扣除;休年度假后發生的事假,曠工天數在下年年度假中扣除。
十四、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不得享受有關計生假,扣除全年一切獎金。
十五、年終如有其他獎勵,均按本辦法執行。規章制度匯編請(消)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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