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合同效力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時間:2022-11-25 09:26:20 制度 我要投稿

        合同效力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你知道合同效力制度的概念是什么嗎?在合同事務當中,合同的效力問題一直以來都是十分重要的問題,關系著合同的履行以及后期糾紛的處理問題。接下來,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關于合同效力制度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合同效力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合同效力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1

          一、合同效力制度有哪些

          合同效力,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相關法律法規關于“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規定統稱為合同效力制度。

          二、關于合同無效請求權

          根據民法典理論及《民法典》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因此筆者認為只有當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確認合同無效。必須經當事人的申請或請求,主要是認為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要主動去否認合同的效力。只要是不存在損害國家、集體或社會公共利益,都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對于某些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又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合同,并無必要去宣告其無效。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認定其無效。這并不是說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于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

          三、關于無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卻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相對方可以要求變更或撤銷,而不再一律認定無效,這不僅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愿,保護了當事人的利益,鼓勵了交易行為,而且還減少了因合同無效而給社會帶來的損失。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是正確的,也符合民法典理論與司法實踐的發展方向。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這一條款屬于民法典的強制性條款,就算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相應的內容,如果違反了《民法典》的這一規定,都應無效。

          《民法典》的一個最重要的特點以及對合同效力認定的重大貢獻就是第一百四十四條第5項的規定,亦即規定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該合同或該條款無效,這才是合同無效的根本性原因,甚至可以看作是判斷一個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標準。

          從廣義上來看,可以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百零六條等規定都看作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把“強制性規范”分為涉及刑事責任的強制性規范、行政責任的強制性規范、民事責任的強制性規范等類型。有些強制性規范如果當事人予以違反,有可能會因此而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制裁,但并非不一定會承擔民事責任。只有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了會影響其民事行為及責任的強制性規范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對其作出相應的認定和處理。

          不管怎樣,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民法典》的這一規定來進行具體的分析、判斷和處理。對照《聯合國銷售合同公約》第一百七十二條等規定的關于合同無效的原因,該公約的這一規定并不科學,而且混淆了合同有效、解除及無效的根本區別,立法不宜采取。

          合同效力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滿足何等條件時是屬于可撤銷和可變更的合同的。只有合同合法才能夠發揮效力,法規中提到了是否觸犯法律才是最根本的原因。不僅違反合同還損害另一方利益的需要進行民事賠償。如果合同內容合法,但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合同也無法生效。

          合同效力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2

          一、合同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要件,是合同生效需要滿足的條件,分為一般生效要件、其他要件。

          1、一般生效要件

          合同是典型的雙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編對于合同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總則編民事法律行為一章的有關規定(民法典第508條)。

          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即民法典第143條之規定):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合同的本質是合意;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

          2、其他要件

          法律、當事人對于合同生效另有規定、另有約定的內容屬于合同生效的其他要件。

         。1)法律或當事人對于合同形式有特定要求(民法典第135條);

         。2)當事人對合同生效附條件、附期限的;

          (3)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民法典502條第2款)。

          二、合同的效力類型

          從實務角度分析,合同效力類型可以分為以下三大類:

          1、生效(包括可撤銷)

          依據民法典第502條第1款,滿足合同一般生效要件的合同,成立時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存在重大誤解、脅迫等民法典第147條—第151條規定之情形的合同,雖然在被撤銷后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在被依法撤銷前,屬于生效的合同。法律對合同的撤銷有著明確、嚴格的規定,如撤銷權的行使途徑限于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且對各類撤銷事由的撤銷權行使進行了期限限制(民法典第152條撤銷權消滅的情形)。

          合同生效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前提,生效合同方得出現合同解除等終止情形。

          2、無效

          確定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實質拘束力。合同成立后即具有形式拘束力)。

         。1)合同無效的一般規定

          直接援用總則編中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即民法典第144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法典第146條(虛假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

         。2)具體法律條文規定的無效類型

          民法典第154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總則編;

          民法典第388條規定(擔保合同隨主合同無效)—物權編;

          民法典第737條規定(虛構租賃物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合同編;

          民法典或民事單行法、行政法規中的有關規定。

         。3)合同部分無效

          對于訴訟時效相關規則的約定,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約定,均無效(民法典第197條);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民法典第497條);

          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民法典第506條);

          租賃期限超過20年部分的期限無效(民法典第705條);

          其他規定。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3、未生效(包括 等待生效,效力待定、確定不生效)

          合同未生效與合同無效存在本質的不同。合同無效,系因合同存在嚴重違反法律、違背公序良俗等法律否認的因素,因此合同無效是自始無效、絕對無效、當然無效,不存在補救的可能。

          合同未生效,是合同因尚未滿足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當事人行為能力瑕疵、代理權瑕疵等情形而處于效力等待確認的狀態,其走向是合同有效、被撤銷、確定不生效等。

         。1)等待生效

          當事人對合同生效附條件、附期限的。生效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生效期限屆至時,合同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等影響合同生效手續的,批準后生效(民法典第502條第2款)。

          (2)確定不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采用特定形式的(民法典第135條)。

          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上,法律對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的形式并未做嚴格的約束,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在涉及對當事人非常重要的法律行為時,法律規定必須采用特定形式,否則該民事法律行為(合同)不成立,如保證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在當事人對合同生效進行特殊形式的約定時,未采取該特殊形式的,合同不生效,這是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與附生效條件類同)。

         。3)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屬于未生效的合同(民法典第145條)。該合同在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后有效,拒絕追認(否認)時不生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進行追認;在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代理權瑕疵(民法典第171條)。

          合同的無權代理情形(民法典第503條)。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注意:需要進行特別說明的是,原合同法中規定的一類典型的效力待定類型:無權處分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時已進行了法律適用上的調整,現正式被民法典廢止。

          即無權處分人簽訂的買賣合同,屬于生效的合同,無權處分人未取得處分權導致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無權處分人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597條第1款)

          三、合同確定不生效、無效、被撤銷等情形的法律后果與處理

          1、適用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一般規定,即民法典第157條(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折價補償;損失的過錯賠償等)

          2、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獨立效力。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 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3、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履行報批義務的責任。(民法典第502條第2款)

          4、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合同效力制度的概念是什么】相關文章: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以及特性10-07

        合同效力是什么05-03

        效力待定合同是什么介紹09-07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10-07

        從合同法看合同效力制度的完善10-29

        合同的效力10-28

        紅鞋制度的概念11-21

        借款合同的效力11-01

        論合同效力10-18

        国产高潮无套免费视频_久久九九兔免费精品6_99精品热6080YY久久_国产91久久久久久无码

        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