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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資產資源管理制度范本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村級資產資源管理制度范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規范集體資產資源處置行為,確保集體資產資源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維護農民群眾集體利益,根據國家、省、市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鎮范圍內所有行政村。
第三條 對泊鎮村集體“資產資源”監管中心負責全鎮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關于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對集體資產資源清查和產權界定、登記等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審核。
3、對村集體資產資源的評估進行審核、監督、確認資產資源評估結果。
4、對村集體資產資源保管、經營、處置等情況進行審核、監督。
5、指導、監督村級建立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臺帳。
第四條 村級建立資產資源臺帳由村指定專人負責登記管理。臺帳一式兩份,鎮村各一份。
第五條 村及要定期對其所有的資產資源進行盤點,增減變動情況及時登記,做到賬賬相符,帳實相符。
第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資產資源處置的主體,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強迫或阻止其處置集體資產資源。
第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處置集體資產資源需成立資產資源處置領導小組,負責集體資產資源處置活動的組織和實施。
村務公開監督組全程監督集體資產資源處置過程。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資源處置,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所有或國家所有依法由集體使用的資產資源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的行為。
第九條 集體資產資源處置的主要方式有:承包、租賃、轉讓、變賣、入股等。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資源處置主要包括:
主要包括村級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械設備、經濟林木、農業基本建設工程和辦公用具及村所有的耕地、水面、五荒等自然資源。
第十一條 集體資產資源處置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二條 資產資源處置的程序:
(一)召開村支部和村委會成員參加的兩委會,制定資產資源處置方案,并成立資源資源處置領導小組。(有會議記錄、方案及領導小組名單)
(二)價值在2萬元以上的,要進行資產資源評估。(有資質部門出具的評估報告)
(三)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資產資源處置方案、領導小組名單及評估報告等。(有會議記錄)
(四)向鎮政府請示,請示要擬處置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原因、處置底價及處置方式,(上報材料有村兩委會會議記錄、資產資源處置方案、領導小組名單、評估報告及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的會議記錄及請示)
(五)接到政府批復后,向全體村民公示3天。
(六)公示無異議后,處置采取公開公平、公正竟價方式進行。
(七)處置時由村級資產資源處理領導小組組長主持,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鎮“資產資源”監管中心人員現場監督。
(八)資產資源處置結束后,資產資源處置小組應現場公布處置結果,并在3日內向全體村民張榜公示。
第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的,資產資源處置無效:
(一)集體資產資源處置未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
(二)集體資產資源處置未按規定經鎮“資產資源”監管中心審核及鎮政府審批的;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關人員在資產資源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對方當事人相互勾結串通,導致集體利益受損的。
第十四條 明確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責任,因管理人員玩忽職守而造成集體資產資源損失的,由管理人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關人員在資產資源處置過程中有瀆職、失職行為的,由鎮匯同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給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的,有關人員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泊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泊頭市泊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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