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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消防安全責任追究制度范本(精選3篇)
在現實社會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政府消防安全責任追究制度范本(精選3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政府消防安全責任追究制度1
為落實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有關制度和規定,做到宏觀有人管,微觀有人抓,嚴防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的.領導、消防基礎設施設備和消防宣傳教育的所需經費的配置由校長負責,檢查,督促。
2、學校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由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同志負責。
3、按照逐級負責的原則實行單位法人總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
、侔嘀魅呜撠煴景嗟南腊踩拖腊踩逃。上課時由任課教師負責教室消防安全。
②各年級辦公室消防安全由年級組長負責。
③茶水房消防安全由劉本學負責。
、芪C室由秦公維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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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弈、女生宿舍消防安全由石立國負責。
、邥h室消防安全由總務處負責。
4、責任追究。凡是因工作措施不力、違規操作、責任心不強引發消防安全事故的,將追究責任:
①、一般輕微的事故(只造成校產輕微損失,無人員傷亡)責任。賠償經濟損失,不能評先進,評優。
、、校產損失較大,有人員出現傷害的消防安全事故。責任人應賠償校產損失和大部分醫療費用。當年不評優、不能晉級。
政府消防安全責任追究制度2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或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員工和附近居民的人身、財產安全,保護中心公共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部頒發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中心消防安全工作分二級管理。中心為一級,中心主任是中心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為被委托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科室為二級,科室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三條:中心一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未盡職責,應追究責任的由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消防安全的有關規定予以追究。
第四條:對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科室,對該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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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加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召集的有關消防安全工作會議并將會議內容傳達到全體職工。
2、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3、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4、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5、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6、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7、根據消防法規建立義務消防隊。
8、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9、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10、積極參加公安消防部門和學校保衛處組織的消防知識培訓等活動。
11、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檔案。
12、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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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反消防法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3、埋壓、圈占消火栓或者損壞、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4、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
5、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部門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6、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7、發生火災事故后,隱瞞不報或不如實反映火災情況、推卸責任的。
第五條:違反消防法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或停止有關活動: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ǘ┮婪☉斶M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
。ㄋ模┥米越档拖兰夹g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
(五)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性的。
(六)營業場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不按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七)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
第六條:因下列(一)至(七)款行為之一而造成一般火災事故的,視火災經濟損失大小和火災受傷人員的受傷人數及程度,學校對三級消防責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責任人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并扣除其5,000元以下獎金。
。ㄒ唬┻`反安全操作規程或冒險作業的。
。ǘ┌l現火災隱患,不及時整改。
。ㄈ┓阑鹬攸c部位不按要求采取防靜電、雷擊等安全措施。
。ㄋ模┭b修工程不報審,且使用可燃、易燃材料。
。ㄎ澹┻^失行為。
政府消防安全責任追究制度3
第一條: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地區政府(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必須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消防安全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實行工作問責與事故問責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消防安全工作由區級政府統一領導。
第五條:各地區政府(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各地區政府(管委會)必須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ㄒ唬┴撠熦瀼芈鋵嵪婪、法規及規定,督促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ǘ┴撠熉鋵崱渡蜿柺谐鞘邢酪巹潯。
(三)負責制訂本地區消防應急預案。建立本行政區域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機制,組織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撲救和善后處理。
。ㄋ模┴撠煂⑾拦ぷ骷{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區域性規劃,確保消防工作與本地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五)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對消防工作履責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訌娤勒、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裝備等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七)解決本地區重大消防問題,消除重大火災隱患,對公安部門上報的責令有關單位停產停業的處罰意見,要于7日內作出決定。建立健全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并明確整改責任和整改期限。
(八)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積極擴展合同制消—防—隊伍,推進鄉鎮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社區志愿消—防—隊伍,完善社會消防防控體系。
。ň牛┙M織實施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積極開展爭創無火災單位、社區、村屯活動。督促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ㄊ┍U戏阑、滅火和搶險救援工作經費。
。ㄊ唬┲贫ú⒔M織實施春、冬季防火期和重大節假日期間的消防工作方案,組織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向社會公示重大火災隱患信息。
。ㄊ┴撠煴镜貐^消防安全的考核工作。
(十三)組織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經驗,做好工作總結。
第七條: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負責解決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各種隱患和問題。
。ǘ┴撠煂⑾拦ぷ骷{入本部門管理工作之中,實行消防安全一票否決制。
。ㄈ┴撠熤贫ū静块T的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建立逐級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并檢查落實情況。
(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經驗,認真進行消防工作總結。
(五)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和火災事故調查。
。┒ㄆ诮M織本系統的消防安全檢查,排查和消除本部門下屬單位的火災隱患。
。ㄆ撸┴撠煴静块T的消防安全考核工作。
。ò耍┞男蟹、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市公安局負責對全市消防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各地區政府(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和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
第十條: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ㄒ唬┥霞壵c下一級政府。
。ǘ┱c所屬工作部門、派出機構。
(三)主管部門與直屬單位之間。
(四)消防安全責任書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訂。
第十一條:各地區消防安全責任制考核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各地區政府(管委會)應當每年公布1次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火災隱患及整改結果。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根據干部管理權限按照以下方式對有關責任人問責:
。ㄒ唬┴熈钭鞒鰰鏅z查。
。ǘ┩▓笈u。
。ㄈ┬姓嬲]。
(四)調離工作崗位。
。ㄎ澹┴熈钷o職。
。┟饴殹
。ㄆ撸┨幏。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行政問責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并適用。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到行政問責,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給予處分,不得以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行政問責方式代替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違反本規定的,上級公安機關或者本級政府應當對其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根據干部管理權限依照下列方式對相關責任人問責:
。ㄒ唬┴熈钭鞒鰰鏅z查。
(二)通報批評。
。ㄈ┬姓嬲]。
(四)調離工作崗位。
。ㄎ澹┴熈钷o職。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條:對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發生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且對火災事故的防范、發生、撲救、損失擴大、傷亡擴大有失職、瀆職情形的有關負責人,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七條: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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