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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隨著我國事業單位改革進程不斷深入, 事業單位內部同時存在不同“身份”的人員已經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 譬如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事業編制人員、編外聘用人員、勞動人事代理人員、勞務派遣人員、退休返聘人員等,這種不同類型人員組成的事業單位就形成了其獨特的合同管理制度。
對于不同類型人員的用工合同管理, 適用的法律法規是不同的, 譬如簽訂聘用合同的, 適用國家有關聘用制的有關規定, 主要依據是《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的通知》(國辦發35號);簽訂勞動合同的,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訂勞務合同的, 適用《合同法》、《民法》的有關規定等。
(一)事業編制人員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 事業單位轉換用人機制, 實現用工管理從行政任用關系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系的轉變,在國家層面建立了比較全面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度。各地政府人事部門紛紛制定出臺聘用合同管理辦法, 深入推進轄區內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這中人事制度的改革改變了以前的事業單位用工管理處于“寬進嚴出”的狀態,變革原有的固定用工制度。
(二)編外聘用人員、勞動人事代理人員
隨著我國事業單位各項事業的發展,政府對于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也逐漸從疏于管理轉變為以一種積極的態度加以規范和疏導, 譬如寧波市出臺《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管理辦法》, 明確事業單位確需編制外用工的, 可經主管部門同意等一系列審批程序后使用編外人員;大部分地區未出臺明確的管理辦法, 由人才或勞動服務機構提供人事或勞動事務代理服務,為各類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提供便利。進行勞動人事代理, 代理人員與代理機構并不存在人事關系, 而是與用人單位存在人事關系, 這一點與不進行勞動人事事務代理的編外人員并無不同。簽訂勞動合同的( 代理人員都簽訂勞動合同) , 建立勞動關系, 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各地“勞動合同條例”。
(三)勞務派遣人員
“勞務派遣”是指用工單位根據工作需要, 向派遣公司(人才租賃公司)提出所需人員的標準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 由派遣公司將符合條件的員工派往用工單位工作的用工方式。在勞務派遣過程中, 用工單位與派遣公司簽訂派遣協議或勞務協議, 屬于勞務關系, 派遣公司與被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屬于勞動關系, 用工單位與被派遣人員不直接簽訂合同, 屬于特殊勞動關系!秳趧雍贤ā芳訌娏藢趧张汕踩藛T管理, 規定派遣公司像其他普通用人單位一樣, 全面履行對派遣員工的義務, 同時要求派遣員工不履行義務時, 由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四)其他人員
事業單位雇請培訓師、翻譯師完成短期或具體的勞務, 或者雇用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勞動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人員譬如退休人員, 完成某些具體工作, 這種情況下, 需與個人簽訂勞務合同, 屬于經濟合同關系, 對其管理, 適用《民法》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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