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教師請假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大學教師請假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大學教師請假制度1
一、事假
1、教職工因私事請假必須做到事先請假(突發事件例外,但需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教職工請事假在一周以內(含一周)的需經請假者所在單位(部門)的領導批準,報校人事處備案;超過一周以上的,需由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報校人事處批準;超過一個月以上的由人事處報請主管校領導批準;
2、教職工因私出國(境),必須事先請假,具體手續按《上海師范大學因私出國(境)管理辦法》辦理;
3、任何單位或領導個人不得越權擅自對本單位職工作出準假的決定,如有違反,由此而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如多發工資或多繳社會保險金)由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承擔;
4. 教職工未經批準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的作曠工處理,一年內曠工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累計滿30個工作日的,作除名處理;
5. 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按滬人[1992]24號、滬人[1994]46號文執行。
二、學術假
按《上海師范大學關于實行教師帶薪學術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見》辦理。
三、公假
1、教職工因公出國(境)訪學、進修30天以上,按《上海師范大學關于公派出國(境)訪學的意見》辦理;
2、教職工國內訪學、進修按《上海師范大學關于教師進修的意見》;
3、教職工因公需要離開工作崗位30天以上的,事先必須報人事處備案。
四、病假
1、教職工因病請假應有醫療機構的證明。證明應及時交所在單位(部門),再由所在單位(部門)轉交校人事處;
2、教職工病假期間工資待遇按滬人[1994]46號,國發[1981]52號文執行。
五、探親假[含出國(境)探親]
1、享受對象:在我校工作滿一年,與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的本校教職工;
2、探望對象:未婚者探望父母,已婚者探望父母或配偶;
3、假期時間: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1次;探望配偶每年1次;
4、教職工享受探親假前應先填寫探親單,探親假存根左聯交單位留存,右下聯交人事處,回校后再憑右上聯到人事處辦理銷假及報銷手續。
若干政策:(1)探親假時間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
(2)學校在職人員探親假只能放在寒暑假期間;
(3)學徒、見習、實習期間不享受探親假;
。4)教職工出國探親,需同時按《上海師范大學因私出國(境)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5)教職工探親所涉及的路費報銷按國家的規定辦理。
執行文號:滬府發[198]30號、滬府發[1981]32號、滬人[1994]31號、滬勞[1981]資創字93號、[1983]僑政會字第007號
六、婚(喪)假
(一)、婚假:
1、本人符合法定年齡結婚,假期3天;
2、晚婚(男25周歲初婚,女23周歲初婚),假期10天。
(二)、喪假:
1、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假期3天;
2、岳父、母、公、婆死亡,假期1-3天;
注:1、晚婚假期,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
2、教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及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職工去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婚、喪假及路程假期間,教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自理。
七、生育假
女教工生育后應及時將醫療機構開具的“生育醫學證明(生產專用) ”交單位作假期證明,再由單位交校人事處。
1. 產前假:妊娠7個月以上,工作許可,本人申請,學校領導批準,可準2個半月假期;
2. 產假: 單胎順產:128天[法定產假98天(產前15天)+生育假30天];
難產:增加產假15天;
流產: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多胎:每多生一胎增加產假15天。
生育女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由本人在生育或流產后90天內向區、縣社保中心申領。
生育女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由本人在生育或流產后90天內向區、縣社保中心申領。
生產或流產女教職工在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期限內,學校不再支付產假工資,但已經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不足其享受的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由單位以生活津貼的形式發放。
3、哺乳假:女教職工生育后有困難,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假期為6個月,工資待遇80%;
4、請長假:女教職工在產假與哺乳假期滿后,因確有特殊困難,要求繼續請長假的,如條件允許,可以酌情延長,假期不超過一年,發本人工資的70%。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最多不超過本人工資的80%。
大學教師請假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管理, 加強勞動紀律,嚴明校紀校規,維護正常工作秩序,保證學校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高效進行,切實維護單位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上級相關部門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校所有在編在崗職工;全校教職工均有遵守本制度的義務。
第二章 考勤與請假
第三條 除教師外,所有職工均實行坐班制;各類人員的考勤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四條 職工因故離開工作單位(崗位)、不能承擔工作任務或不能參加學校和本單位組織的活動,均需按本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因故離崗而不按本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的人員,視為曠工、按違反勞動紀律處理。
第三章 請假類別及其待遇
第五條 事假。根據《遼寧省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管理暫行辦法》(遼人發〔2000〕1號),職工請事假按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搪毠ぴ诜ǘüぷ鲿r間內因辦理私事請假并被批準的為事假;
。ǘ┙搪毠ふ埵录俦仨毺崆疤岢錾暾,履行請假手續;
。ㄈ┙搪毠ひ蛩绞录僖淮巫疃10天,一年最多20天;
。ㄋ模┏鰢ň常┦录僮疃3個月;
。ㄎ澹┮蛩绞录倨陂g待遇及處理辦法如下:
1.事假期間停發校內津貼;
2.教職工年內累計事假超過20個工作日的,每超過一天,減發本人當月工資的3%;
3.出國(境)事假超過3個月的,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超過一年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4.教職工年內累計事假超過1個月的,在年終考核時不得被評定為優秀;
5.教職工年內累計事假超過6個月的,不得參加當年的年度考核,不計入考核年限、不計算連續工齡。
第六條 病假。根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52號),《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待遇問題的函》(遼人函〔1996〕53號)等相關規定,職工請病假按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搪毠し惨虿⌒枰菹,須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診斷書(公出、急診除外)請病假,經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ǘ┙搪毠し不疾⌒菹3個月以上者,銷假上班時,需持醫院證明,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并經過3個月的試工期證明確已病愈,方為正式上班;
若休病假后工作不滿1個月又繼續請病假者,其前后病假連續計算。病假期間包括寒暑假和公休節假日。
。ㄈ┙搪毠げ〖倨陂g工資福利待遇按下列辦法執行:
1.病假期間停發校內津貼(病假期間的寒暑假和公休節假日除外);
2.全年病假累計超過1個月的,年度考核結果不能為優秀;
3.休病假2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病假2個月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齡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齡滿10年的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齡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齡滿1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4.試工期內暫發病假工資,后經證明確已能正常工作的,從銷假上班之日起補發試工期差額工資;如果試工期內證明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繼續發給病假工資,并連續計算銷假上班前后的病假時間。
第七條 產假。根據《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遼寧省計劃生育委員會、遼寧省人事廳、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勞動廳關于調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有關計劃生育待遇問題的通知》(遼計生委字〔1998〕15號)及《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相關規定,教職工休產假按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搪毠ぎa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剖腹產產假增加15天;
。ǘ⿲嵭型碛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在法定產假基礎上增加產假60天;
。ㄈ┓贤碛龡l件的職工,在女方產假期間男方護理假為15天,但男方護理假期間遇節假日不順延;
。ㄋ模┡毠ね碛a假期間如遇寒暑假,產假可順延。其他計劃生育事宜按《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ㄎ澹┡毠ぎa假期間按出勤對待,基本工資、津貼照發,不影響各類先進評選;
(六)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后休假的待遇,按照教職工病假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凡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日有兩次哺乳時間,每次四十分鐘。
第八條 婚喪假。根據《關于執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遼人調發〔1991〕14號),《遼寧省計劃生育委員會、遼寧省人事廳、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勞動廳關于調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有關計劃生育待遇問題的通知》(遼計生委字〔1998〕15號)等相關規定,教職工的婚喪假按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毠そY婚給予本人3天的婚假;晚婚職工(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登記初婚)結婚另增加7天,婚假夫妻雙方誰達到晚婚年齡誰享受;
。ǘ┞毠ぶ毕涤H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給予3天的喪假;
(三)結婚時職工雙方不在同一地區工作以及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職工本人需要去外地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職工路程假;
。ㄋ模┞毠ふ;榧伲ê砘榧伲、喪假期間,基本工資、校內津貼正常發放;往返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本人自理。
第九條 探親假。根據《國務院關于公布(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通知》(國發〔1981〕36號)等相關文件,職工享受探親假按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毠し矃⒓庸ぷ鳚M一年以上,與配偶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探配偶的每年準假一次;
(二)參加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與父母親不住在同一地區,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親的假期待遇。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探親假,每年一次,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探親假每四年一次;
。ㄈ┞毠こ鰢ň常┨接H按《沈陽農業大學教職工出國管理辦法》辦理出國手續;
(四)符合探親條件職工的探親假,一般應安排在寒暑假和法定節假日期間,職工規定探親假期內的基本工資、校內津貼照發;
(五)探親假不包括路程時間,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給予路程假;
。┞毠は硎芴接H假、已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學校負擔。已婚職工享受探親假、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數額在其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部分由本人自理,超過30%部分由學校負擔;
。ㄆ撸┨接H往返路費報銷標準為:火車為硬座票、輪船為三等艙以下船票、不通火車的地方只報普通汽車票。探親假當年辦理報銷事宜,過期不予辦理。
第四章 請假審批權限
第十條 事假在7天內的由各院、處(部)主管領導批準;事假在8天以上、15天以下的,由各單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報人事處批準;事假在15天以上的,由各單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后報人事處轉呈主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 副處級以上干部請假,除上述規定外,尚需按學校領導干部請假制度等管理辦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教職工申請出國出境事假,由其單位主要領導、人事處、國際交流處簽署意見,學校領導審批。職工請病假、產假、婚喪假、探親假,由各單位領導根據本規定簽署意見,報人事處審批、存檔。
第五章 考勤辦法及相關說明
第十三條 要嚴肅考勤制度,各單位要有人專門負責考勤工作,月考勤匯總表要在每個月的第三個工作日之前報到人事處(遇節假日順延),人事處要按規定及時扣發工資及校內津貼。
第十四條 月考勤匯總報表中應明確記錄教職工病假、事假、探親假、婚育假、喪假、產假、出國、進修、遲到、早退、曠工等具體情況。對于漏報、瞞報本單位考勤的,一經發現,除對考勤人員處理外,將扣發負責考核工作單位領導當月校內津貼,并在全校通報批評,相關人員不得參加本年度評優。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處理:
。ㄒ唬o正當理由未辦理請假手續擅離職守者;
。ǘ┱埣倨跐M未經批準續假而不上班者;
。ㄈ┮虼蚣芏窔`工者;
。ㄋ模┪唇泦挝煌,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者;
。ㄎ澹┙洸槊髡埣倮碛纱_屬欺騙性質,編造假情況或假證明者;
(六)因違紀(法)行為被公安部門拘留審查者;
(七)拒不服從組織分配,不按期報到者;
。ò耍o故不參加單位例會和逃避組織生活者,每次按曠工一天計算。
曠工按日扣發工資及各種福利待遇。每曠工1天,停發1個月的校內津貼;全年曠工超過3天的,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按曠工人員單方解除聘用合同處理,學校將予以除名,且保留學校追究其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沈陽農業大學教職工請假暫行規定》(沈農(人)字〔1999〕8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大學教師請假制度】相關文章:
員工請假調休制度12-25
公司上班請假制度12-20
小型公司請假制度12-18
員工請假的規章制度01-01
關于公司員工請假制度11-30
請假調休制度范本(通用5篇)12-24
公司請假調休管理制度12-24
公司員工請假管理制度11-02
公司員工請假制度(通用5篇)11-01
大學英語請假條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