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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范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 1
為切實加強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促進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了《xx市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并于8月9日正式實施,該制度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服務機構、職業衛生服務機構、安全生產培訓機構(以下統稱企業),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市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制度的組織實施。
根據該《制度》規定,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列入“黑名單”:
(一)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一個年度內發生2次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
(四)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五)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阻撓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六)存在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安全生產服務機構、職業衛生服務機構、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列入“黑名單”:
(一)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安全生產服務結論報告的;
(二)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或超出資質證書業務范圍從事安全生產服務活動的;
(三)被相關單位認定泄露服務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四)其他需要列入“黑名單”管理的嚴重違法行為。
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按照信息采集、信息告知、討論審定、信息通報與公告等認定程序,組織研究認定“黑名單”企業。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將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統一通過市主流新聞媒體及安全生產信息網對外發布,并向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相關部門通報,要求其嚴格限制列入“黑名單”企業新增項目核準(備案)、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等。列入“黑名單”的企業,不得評選“先進企業”、“文明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等各類有關企業榮譽事項,并對其主要負責人的各類評先評優實行一票否決,并將企業違法信息列入地方征信機構征信平臺,人民銀行鶴壁市中心支行負責引導銀行加大對信息的使用力度。
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管理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對發生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別為二年、三年。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在“黑名單”期間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按時報告安全生產情況的,“黑名單”期限延長,每次延長期限一年。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在被列入“黑名單”期限屆滿前一個月,經企業申請,并由負責該企業日常監管的縣區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出具意見,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研究通過后,將其從“黑名單”上解除,同時通過市主流新聞媒體及安全生產信息網對外發布。
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 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學校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對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是學校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運用監管手段,根據生產經營單位不良行為記錄,將其列入“黑名單”,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安全信息網向社會予以公布,并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黑名單”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謊報、瞞報、漏報事故的;
(四)發生其他造成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
(六)屢次發生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的;
(七)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3個月以上或被吊銷的。
第六條 學校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州級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并指導和督促各縣、市和三區管委會安委辦及州安委會成員單位落實“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七條 實行“黑名單”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通過事故調查、安全檢查、群眾舉報等途徑,對符合本制度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州、縣(市)兩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符合納入州級“黑名單”管理的單位進行收集,并記錄違法單位名稱、案由、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
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四)項“黑名單”管理信息由組織事故調查的牽頭部門采集,第(七)項“黑名單”管理信息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部門采集,第(五)、(六)項“黑名單”管理信息由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采集。
每條信息應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工商注冊號、單位主要負責人姓名、行政處罰決定、執法單位名稱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還應包括事故時間、事故等級、事故簡況、死亡人數;違法行為信息還應包括違法事實基本情況;事故隱患還應包括隱患等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濃度或強度、整改時限、整改落實情況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對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的,信息采集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信息交換。各級信息采集部門采集的信息報送本級安委會辦公室。各級安委會辦公室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將匯總信息逐級上報至州安委會辦公室。符合省級管理的“黑名單”信息,由州安委會辦公室按照規定匯總上報省安委會辦公室。
(四)信息公布。經確定列入州級“黑名單”的,由州安委會辦公室向州級發改、國土、環保、工商、人民銀行、證監、保監、銀監等部門和單位通報,并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對外公布,加強社會監督。原則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五)信息刪除。列入州級安全生產“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期限屆滿前一個月,由“黑名單”企業向原信息采集部門提交情況報告或整改報告,申請移出“黑名單”,原信息采集部門審核確認后,對于期間沒有發生第五條規定的內容的,原信息采集部門應出具相關情況及同意移出“黑名單”的書面意見一并報本級安委會辦公室,逐級上報至州安委會辦公室,在管理期限屆滿后移出“黑名單”,在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并通報州級相關部門和單位。
第八條 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生產經營單位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期間,必須每個月向所在縣(市、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每個季度向州安全生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
(二)對被列為“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督查檢查,并隨時追蹤整改情況,直至整改達到要求。
(三)列入州級“黑名單”的`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黑名單”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鎖定,實施重點監管;并由人民銀行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信息錄入企業信息基礎數據庫,金融機構在辦理、管理信貸業務時,把企業的安全生產信息情況作為審辦信貸業務的重要依據。
(四)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單”的,在當年評選“和諧企業”、申報“名牌產品”、創建“文明單位”時,在安全生產方面不予通過,并對其主要負責人的各類評先評優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九條 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單”或者在“黑名單”期間不按時報告安全生產情況的,依法予以從重處理。
第十條 本制度由學校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各縣(市、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實。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 3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是對存在嚴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力及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實施社會綜合監管,督促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的制度。
第三條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縣級安全生產“黑名單”:
(一)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一年內發生2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謊報、瞞報或故意、惡意遲報一般以上事故的;
(四)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決定和抗拒安全生產執法的;或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一年內2次以上被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較大事故隱患逾期未完成整改,又不能說明正當理由的;
(六)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報告或有其它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七)其他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實施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過事故調查、執法檢查、群眾舉報、部門移送等途徑,對符合本制度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信息收集并報縣安委辦。內容包括:
1.生產經營單位的名稱及概況;
2.主要違法違規行為;
3.違法違規事實的有關證據和處罰依據;
4.其他應當收集的情況。
(二)信息告知。對擬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要提前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予以采納,并將有關情況報縣安委辦。
(三)討論審定。對擬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縣安委辦提出審核意見并提請縣安委辦主任會議審定,報縣安委會主任(或常務主任)審批。
(四)信息公布。經審定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由縣安委辦通過縣級媒體和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布,并向發改、經信、人社、國土、住建、工會、金融、保險等管理部門和機構通報信息。
(五)信息刪除。被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時,由生產經營單位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提出解除申請。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組織對其驗收,并向縣安委辦提交驗收意見。對已整改且未再發生本制度第四條所規定情形的,由縣安委辦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并在原公告媒體上或通過文件予以公布。
第六條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期限為一年。列入“黑名單”和從“黑名單”中刪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為準。如企業提前完成整改任務,可提前從“黑名單”中刪除,但時間不得少于半年。若企業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發現有本制度第四條所規定其他情形的,“黑名單”期限延長一個周期。
第七條對被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除依法對其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外,同時實施以下監管監察措施:
(一)生產經營單位須每季度書面向所在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
(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對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督查,跟蹤整改情況,直至其整改達到要求。
(三)對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從嚴控制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審批(核準、備案)以及用地、證券融資、貸款等,各類評先評優實行“一票否決”;對列入“黑名單”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本地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應對其嚴格限制。
第八條本制度由縣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 4
一、總則
目的: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或行業、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地區(或行業、企業)內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二、納入黑名單的情形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操作規程等,導致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單位和主要負責人。
一年內發生兩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對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單位,其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納入黑名單。
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如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故意隱瞞事故隱患、拒絕或阻礙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等嚴重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
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后,復查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
三、黑名單管理流程
信息采集: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收集符合納入黑名單情形的單位和個人信息。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違法違規行為、事故情況等。
審核認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采集的信息進行審核,組織相關專家或部門進行論證,確定是否納入黑名單。審核認定過程需形成書面記錄,確保程序合法、公正。
公示公告:經審核認定納入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在政府官方網站、主流媒體等平臺進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X]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納入黑名單的原因、期限等。
信息更新: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如被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有新的違法違規行為或整改情況,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并進行公示。
四、黑名單管理措施
重點監管:對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增加安全生產檢查的頻次和力度,進行重點監管。檢查內容包括安全生產制度落實情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安全設施設備運行情況等。
限制政策支持: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限制其享受政府的產業扶持政策、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取消其參與各類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評選的資格。
聯合懲戒:加強與其他部門的協作,實施聯合懲戒。如在市場準入、項目審批、銀行貸款、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限制。
五、黑名單解除機制
整改申請:被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任務后,可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提交解除黑名單的申請,并附上整改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整改驗收: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收到申請后,組織相關人員對其整改情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進入解除程序;驗收不合格的,繼續列入黑名單管理。
解除公示:經審核同意解除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在原公示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X]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正式解除黑名單管理。
六、附則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 5
一、總則
目的: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遏制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地區內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
二、納入黑名單的情形
嚴重事故責任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經事故調查認定存在瞞報、謊報、遲報事故行為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
違法違規生產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其他相關證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
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經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
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
安全管理嚴重缺陷
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或者未按規定組織安全生產培訓、演練,導致安全生產管理混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
被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被依法給予關閉行政處罰的單位。
三、黑名單管理流程
信息采集與審核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通過事故調查、日常執法檢查、群眾舉報等途徑收集相關信息,對擬納入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初步核實。
成立專門的審核小組,對采集的信息進行嚴格審核,確保納入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符合規定情形。審核過程應形成書面記錄,包括審核依據、審核意見等。
公示與告知
經審核確定納入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在政府官方網站、行業媒體等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為 [X] 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納入黑名單的原因、期限等。
在公示期內,如被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可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監管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復查,并將復查結果及時告知申訴人。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正式將相關單位和個人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并書面告知其列入黑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動態管理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跟蹤管理,定期檢查其整改情況。被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應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告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對整改不力或在黑名單管理期間再次發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從重處罰,并延長其黑名單管理期限。
四、黑名單管理措施
嚴格監管執法
對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增加安全生產檢查的頻次和深度,每月至少進行 [X] 次現場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安全設施設備運行狀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等。
對列入黑名單的單位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嚴格進行安全審查,提高審查標準,從嚴把關。
限制政策支持
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限制其享受政府的產業扶持政策、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
禁止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活動,限制其獲得銀行貸款、融資擔保等金融支持。
聯合懲戒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將黑名單信息共享給相關部門,如市場監管、稅務、海關、金融等部門,實施聯合懲戒。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采取限制措施,如限制其市場準入、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擔任其他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等。
五、黑名單解除機制
整改申請
被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前 [X] 個月,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提出解除黑名單的申請,并提交整改報告、相關證明材料等。整改報告應詳細說明整改措施、整改效果、安全生產管理現狀等內容。
整改驗收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收到解除申請后,組織相關專家或專業機構對申請單位和個人的整改情況進行現場驗收。驗收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完善情況、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安全生產培訓和演練的開展情況等。
驗收合格的,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將其從黑名單中解除;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解除,并告知其繼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再行申請。
解除公示
對從黑名單中解除的單位和個人,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在原公示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為 [X] 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解除黑名單的原因、時間等。
六、附則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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