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隊駕駛員獎懲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車隊駕駛員獎懲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車隊駕駛員獎懲制度1
一、懲罰制度。
1、嚴禁遲到與早退,違者罰款20元/次。一年中有10次違規或一個月累計達到3次違規者,公司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2、嚴厲禁止曠工,違者罰款200元/次。一年中曠工5次或一個月累計曠工達2次者,公司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3、上班期間應由車隊長統一實行車輛調配,任何司機無權私自將所用車輛開出公司,如若正遇車隊長不在辦公室且用車部門需要緊急用車的情況下,也應告知用車部門電話通知車隊長。如果在車隊長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車輛開出公司,視情節嚴重處以50-200元/次的罰款,以此而造成的對車輛的破壞或人身傷害,一切損失由違規者自行負責,公司并可視情節嚴重選擇是否繼續勞動合同,違此規定4次者,公司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4、上班期間,駕駛員除工作出車外,均必須留守在工作崗位上,如若要外出也要先請示車隊長,并必須保持手機暢通,以便于車隊長進行統一調度。如果在車隊長不知情的情況下,或即使在車隊長知情的情況下,駕駛員因非工作原因在外超過1個小時者,可直接按曠工處理,如果外出不開手機者,視情節嚴重處以50-100元/次的罰款。每個駕駛員一個星期只有3次這樣的申請機會,請大家合理安排。
5、嚴厲禁止疲勞駕駛,若有客戶投訴開車過程中打瞌睡的,沒有精神的,視情節嚴重處以50-200元/次的罰款。
6、嚴厲禁止酒后駕駛,若有發現,或者客戶投訴的,公司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7、禁止駕駛員開快車和飚車,如果有同車成員投訴車速過快的,視情節嚴重處以20-100元/次的罰款,因此而產生的車輛刮擦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8、駕駛員應主動保持車內的衛生清潔,盡量少在車內吸煙。如有客戶在車上,駕駛員則因先征求客戶的同意,才能在車內公共場所吸煙,如若客戶不同意,駕駛員則應主動帶頭禁止在車內吸煙。此條例如有客戶進行投訴,則處以20元/次的罰款。
9、必須統一服從車隊長的調度命令,不聽命令或者車隊長下達命令后不執行的,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10、為保行車安全,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應禁止接聽手機,更應該禁發短信,如有客戶投訴的,處以50元/次的罰款。
11、駕駛員不得私自將自己所保管的車輛交與車隊成員以外的人員駕駛,違者視情節嚴重處以100-200元/次的罰款,因此而產生的車輛磨損費由違規者自行負責。如若交與不會駕駛的人員學駕駛,公司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二、獎勵制度。
1、每個季度進行一次總結評比,凡在這一個季度內沒有上述任何一項違規的,全都給予100元/人的獎勵。每一年再進行一次大的評比,凡在這一年都沒有上述任何一項違規的,公司再給予200元/人的獎勵
2、每個季度進行的總結評比中,由車隊長根據這一個季度的出車情況和表現情況提出4位最佳駕駛員的候選人(車隊長和該季度有過違規的人不在此提名范圍內),由全體駕駛人員進行不記名投票,票數最多者給予200元的獎勵。同樣的,每年也要進行一次大的評比,所有這一年內沒有過任何一項違規的駕駛員都可以參與評比(車隊長除外),如果全年中沒有無違規的駕駛人員,則由每個季度的候選人參與評比,由全體駕駛人員進行不記名投票,票數最多者給予800元的獎勵。投票決定權按照司機40%,車隊長30%,長豐公司30%的比例來決定。
3、連續2年未出現任何違規的或者獲得過5次季度最佳駕駛員的,公司可以與該名駕駛員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4、每個季度進行一次“安全車”評選活動,由服務公司車輛組結合所有使用車輛的維修情況進行評比,維修費用最少者給予200元的'獎勵,全年進行一次大的評選,維修費用最少者給予500元的獎勵。
車隊駕駛員獎懲制度2
第一條 為鼓勵先進,規范管理,提升服務形象,打造服務品牌,根據《溫州醫學院車隊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對駕駛員的考核與獎懲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標準統一、有獎有罰的原則。
第三條 駕駛員的考核內容:遵守法律法規和紀律情況、履行職責情況、服務質量情況等。
第四條 考核方式包括日常巡查、突擊檢查、師生問卷調查、受理投訴等。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每月匯總一次。
第五條 對考核結果實行獎扣分制度,并作為發放崗位津貼、獎金、評選先進、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獎扣分標準按照《駕駛員考核獎扣分表》執行。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獎勵分值:
1、車輛服務得到處級及以上領導認可,并以書面形式建議后勤發展處予以表揚的;
2、車輛服務質量調查滿意率高于95%的;
3、在參加搶險救災或處理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4、積極為車隊出謀獻策,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取得明顯效果的;
5、積極參加各類比賽,并取得一定名次的;
6、全年沒有被扣點數的;
7、其他可予以表揚獎勵行為情形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事業編制的駕駛員退回人事處,學校聘用的駕駛員解除勞動合同:
1、一年內超過6次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或在一個記分周期(一年)內超過12分記分處罰的;
2、發生交通事故時,按照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駕駛員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超過10000元的,或在一年內發生3次交通事故的;
3、發生交通事故,不及時處理或報告,逃離現場,或故意破壞現場,偽造事實的;
4、酒后駕車并發生交通事故的;
5、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及以上處罰的;
6、因駕駛員自身的行為給學校造成惡劣影響的;
7、發生機務事故,應承擔金額超過5000元的,或一年內發生2次機務事故的;
8、當年累計獎扣分超過18分的。
第八條 駕駛員每年12分的基準分,中途進入我校的駕駛員按照每月1分乘以當年所剩月份數為基準分。當年累計獎扣分超過基準分的,超過部分按照每分100元扣發崗位津貼。試用期駕駛員試用期滿獎扣分累計超過5分的,視為試用不合格,不予聘用。
第九條 駕駛員公車私用的,私自出車、借車的,每次處罰500元。
第十條 駕駛員全年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的,或一年內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小于(含等于)3次的,年終發放安全獎500元。被評為溫州市安全駕駛員的,另行獎勵500元。
第十一條 每年年終匯總一次駕駛員獎扣分數,并進行以下獎勵。
1、推選各級各類先進時,按照分數從高向低排序,分數高者優先推選。
2、設立年終獎。按照分數從高向低排序選前3名,分別獎勵800元、600元、400元。
第十二條 駕駛員的獎扣分由車隊長具體負責,并制表登記。發現違反規定的,應及時核實,按照規定獎扣分,并書面通知駕駛員本人。被獎扣分的駕駛員,如對獎扣分有異議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后勤發展處申請復議。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后勤發展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二〇xx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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