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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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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管理,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公共場所(以下統稱單位)。
第二章 評估和報告
第四條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導致事故損失的程度分為兩級:
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的具體分級標準和評估方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條特別重大事故隱患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評估。
重大事故隱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組織評估。
第六條重大事故隱患評估費用由被評估單位支付。
第七條單位一旦發現事故隱患,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申請對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進行初步評估和分級。
第八條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對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進行初步評估和分級,確定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初步評估結果報送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并申請對重大事故隱患組織評估。
第九條經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評估,并確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應編寫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
特別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應報送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并應同時報送當地人民政府和勞動行政部門。
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應報送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和主管,并應同時報送當地人民政府和勞動行政部門。
第十條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隱患類別;
(二)事故隱患等級;
(三)影響范圍;
(四)影響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資金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標。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一條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應成立隱患管理小組。小組由法定代表負責。
第十二條隱患管理小組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掌握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分布,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負責重大事故隱患的現場管理;
(二)制定應急計劃,并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勞動部門備案;
(三)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模擬重大事故發生時應采取的緊急處置措施,必要時組織救援設施、設備調配和人員疏散演習;
(四)隨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的動態變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護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的管理和組織整改。
第十四條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評估,監督和檢查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各級工會組織督促并協助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應負責處理、協調重大事故隱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問題,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簽發《重大事故隱患停產、停業整改通知書》。
第四章 整 改
第十七條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難以立即整改的單位應采取防范、監控措施。
第十八條對在短時間內即可能發生重大事故的隱患,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可按有關法律規定查處;也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指令單位停產、停業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按到《重大事故隱患停產、停業通知書》的單位,應立即停產、停業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完成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單位,應及時報告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申請審查驗收。
第二十一條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資金由單位籌集,必要時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給予支持。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對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積極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發生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的單位,應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上報。
第二十四條對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整改或未來采取防范、監控措施的單位,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給予經濟處罰或提請主管部門給予單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接到《重大事故隱患停產、停業整改通知書》而未立即停產、停業進行整改的單位,勞動行政部門可給予經濟處罰或提請主管部門給予單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對重大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礦山事故隱患的查處按《礦山安全法》第七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風險隱患管理工作,構建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把重大安全生產風險隱患當成事故對待,推進事故預防工作科學化、信息化、標準化,實現企業安全生產風險自辨自控、隱患自查自治,形成政府領導有力、部門監管有效、企業責任落實、社會參與有序的工作格局,提升安全生產整體預控能力,把風險控制在隱患形成之前、把隱患消滅在事故發生之前。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風險,是指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與事故損失嚴重程度的綜合度量。
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是指在排查評估重點行業領域、重點部位、重點環節安全生產風險時,依據行業相應標準,分別確定風險等級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用紅、橙、黃、藍4種顏色標示,定期對紅色、橙色安全生產風險進行分析、評估、預警,實施安全生產風險差異化動態管理。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相關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場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或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消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隱患,或者受外部因素影響形成的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消除的隱患。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風險隱患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崗位和全員負責的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完善隱患自查、自改、自報的閉環管理機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從業人員的防控責任,把可能導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圍之內,加強對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風險隱患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各分管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風險隱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其他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風險隱患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相關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日常檢查,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重大風險隱患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及時通報區縣(自治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其管轄區域內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風險隱患的,應當進行勸導和制止,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告。
無法明確責任單位的隱患,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確定有關單位負責排查治理。
第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管轄區域內安全生產風險隱患管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風險隱患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隱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安全生產風險隱患綜合監督管理責任。
經濟信息、教育、公安、城鄉建設、交通、農業、商務、國土房管、市政、水利、質量技術監督、旅游、海事、煤礦、氣象等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風險隱患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本行業、本領域安全生產風險隱患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督促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業、本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風險隱患組織排查,確定風險等級和事故隱患大小,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并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跟蹤督辦。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快淘汰高風險落后產能,改造生產工藝,減少高危高風險點,從源頭上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
高危項目審批必須把安全生產作為前置條件,城鄉規劃布局、設計、建設、管理等各項工作必須以安全為前提,實行重大安全生產風險“一票否決”。
位置相鄰、行業相近、業態相似的地區和行業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生產風險聯防聯控機制。
第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要結合各自實際,建立“日清周進、周清月進、月清季進”的“三清三進”隱患治理機制。對必須立行立改的隱患,要每天清理,確保每周整改有進展;對需要認真研究并多方聯動整改的隱患,要每周清理,確保每月整改有進展;對需要較長時間解決或與上級聯動整改的隱患,要每月清理,確保每季度整改有進展。通過各級分口把關,臺賬清理銷號,形成隱患整治監督的閉環管理。
第十一條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風險隱患管理先進技術的研發、推廣應用。
第十二條支持協會、商會、學會、技術管理服務機構等有關安全生產的社會組織和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安全生產風險管控以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為政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風險識別、管控措施制定、隱患排查治理、信息技術應用等方面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開辦者或者經營場所管理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保證經營場所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并定期組織開展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包括下列內容的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一)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制度,確保管理層和每名員工掌握安全生產風險基本情況及防范應急措施;對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的工作場所和崗位,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強化預警機制;
(二)建立科學系統的安全生產風險辨識方法,開展工藝技術、作業場所、設備設施、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全方位、全過程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并持續更新完善;
(三)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等級管控制度,按照相關行業有關規定,采用相應的風險評估方法確定安全生產風險紅、橙、黃、藍4個等級,對安全生產風險分級、分層、分類、分專業進行管理,明確單位、部門、車間、班組的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的風險管控崗位責任,定期對紅色、橙色安全生產風險進行分析、評估、預警;
(四)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崗位安全生產風險確認制度,制作安全生產風險告知卡,標明主要安全生產風險、可能引發事故隱患類別、事故后果、管控措施、應急措施及報告方式等內容;
(五)重大安全生產風險應填寫清單、匯總造冊,按照職責范圍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六)應當納入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包括下列內容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部門、班組和崗位人員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職責范圍、防控責任;
(二)建立“日周月”隱患排查制度,從時間、空間和管理層級上規范安全檢查,實行班組日排查、部門周排查、經理月排查;
(三)根據國家、行業、地方有關隱患排查的標準、規范、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編制日排查、周排查、月排查隱患排查清單,明確和細化隱患排查事項、具體內容和排查周期;
(四)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隱患治理情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企業職代會“雙報告”制度;
(五)明確隱患判定程序、處理措施及處理流程;
(六)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記錄排查事故隱患的人員、時間、部位或者場所,事故隱患的具體情形、數量、環節、性質和治理情況;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建檔管理,每月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七)明確開展從業人員隱患排查治理能力相應培訓的方式、頻率;
(八)應當納入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班組長或班組委托的專門人員按照“日排查”隱患排查清單,應當在每日上崗前進行本崗位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操作。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部門(車間、工段)負責人或委托的專門人員按照“周排查”隱患排查清單,檢查“日排查”執行情況、隱患整改情況,排查各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狀況。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領導班子各成員按照“月排查”隱患排查清單,每月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督查“日排查”“周排查”執行情況、隱患整治情況和重點區域安全狀況,并研究落實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整治的人、財、物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風險隱患管理所需的資金,建立專項資金使用制度。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記錄,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按照職責分工實施治理,并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激勵約束制度,鼓勵從業人員發現、報告和消除隱患。對發現、報告和消除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或者表彰;對瞞報隱患或者消除隱患不力的人員實施處罰。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后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承包、承租單位拒不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按照協議約定的方式處理,或者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月對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形式報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交書面材料。重大事故隱患報送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已經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的地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通過信息系統報送本單位有關隱患排查的數據信息。
第二十五條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及時組織整改。
第二十六條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根據需要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二)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縣(自治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名稱、內容、級別、排查人員、排查時間;
(三)組織開展現狀風險評估;
(四)根據風險評估情況,組織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五)組織落實治理方案,消除隱患;
(六)組織隱患治理情況評估,恢復生產經營或使用。
第二十七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或者委托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完成治理并經評估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經營的書面申請,經接受申請的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材料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治理情況評估報告等。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前和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和警戒區域,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對暫時難以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后極易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相關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保養和監測監控,防止事故發生。
隱患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者社會公眾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相鄰地區、單位,并在現場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相鄰地區、單位應當支持配合。
第二十九條對因自然災害可能引發事故災難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的要求進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對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委托技術管理服務機構提供隱患排查治理服務的,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技術管理服務機構對其出具的報告或意見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三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隱患管理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斷完善相關標準、規范,健全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改自報與監督檢查相結合的工作機制以及績效考核、激勵約束等相關制度,突出對重大事故隱患的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劃要求,建立與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系統聯網的信息平臺,完善線上線下配套監管制度。
第三十四條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推行“檢查診斷、行政處罰、整改復查”執法檢查“三部曲”工作方法,確保查準問題、違法必究、閉環銷號。對檢查中發現的一般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跟蹤督辦,明確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整改任務、措施、時限以及牽頭督辦部門的責任,并向社會公布。無法整改的,要依法停產、關閉。
第三十五條推行安全生產網格化動態監管,因地制宜編制安全生產網格檢查清單,推動安全生產風險隱患管理關口前移、重心下沉,實現風險隱患管理的全覆蓋、全時段、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有效發揮各級網格員在常態化巡查、信息收集傳遞、隱患整改督促跟蹤、協助執法、政策宣傳等方面作用。
第三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或者管理服務的機構和相關專家,對風險和隱患進行評估排查。有關費用由委托方承擔。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隱患的,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處理;對舉報屬實的,給予物質獎勵,并為舉報者保密。
第三十八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要求,實施分類分級安全監管,根據風險隱患管理工作情況制定相應的監督檢查計劃,按計劃對生產經營單位風險隱患管理情況開展差異化監督檢查;對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重點檢查。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三十九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督辦制度。
對于整改難度大或者需要有關部門協調推進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督辦。
第四十條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第四十二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執行,及時消除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且有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第四十三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經營的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處理;對經停產停業治理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四十四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誰負責監管,誰負責公開”的原則,建立風險隱患雙向信息共享溝通機制,將所監管領域已排查確定的重大事故隱患的責任單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等內容在政務網站上公開,按照保密規定不能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不到位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力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和教育培訓。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其行為錄入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第四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在安全生產風險隱患管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四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風險隱患監督管理中,未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安全生產風險隱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辦法》(渝辦發〔2008〕164號)同時廢止。
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管理制度 3
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為方針,全鄉各村、駐鄉機關、企業必須加強對可能導致人身傷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和生產(經營)中能造成事故的'能量即危險源進行嚴格管理和控制。
二、各村、駐鄉機關、企業一旦發現事故隱患和危險源,應立即向鄉政府匯報。必要時應報請有關機構對事故隱患或危險源進行評估或分級。
三、對事故隱患和危險源,各級都要成立事故隱患整改小組或危險源整改管理小組,由本級主要負責人負責,并認真履行下列職責:
1、定期排查事故隱患和危險源,掌握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的分布、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負責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的整改與現場管理;
2、制定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確定整改期限,責任到人,并組織實施;
3、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應急處置預演;
4、隨時掌握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的動態變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護用品的完好有效。
四、對被確定為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的地點、部位和設備,應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對難于立即整改的,應采取防范、監控措施,并逐級上報。
五、接至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下發的《重大事故隱患停產、停業整改通知書》時,應立即停產停業,按有關要求進行整改。
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危險狀態、管理上的缺陷和環境的不安全狀況。
事故隱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全面排查、科學治理、政府監督、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的監督管理體制。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承擔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協調處置機制,及時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農業示范區、港區、風景區、自然保護區、旅游度假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承擔職責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有關行業、領域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有關部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后,應當立即組織核實處理;無權處理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舉報屬實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實時監控和日常排查,并承擔下列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內容、周期、監控、治理措施和資金保障等事項;
(二)對從業人員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訓,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三)對照風險管控清單,對風險點和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排查;
(四)依據有關標準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判定,并采取相應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予以消除;
(五)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報告、通報。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納入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加強考核;
(二)組織制定并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
(四)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直接管理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相關負責人和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在履行各自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履行相關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督促執行;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組織、督促、檢查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對未按照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有關職能部門、生產車間(區隊)、生產班組以及有關責任人員,依照職權查處或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對所在工作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承擔直接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知悉本崗位可能存在的事故隱患;
(二)在上崗作業前進行安全確認;
(三)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四)嚴格遵守崗位操作規程,杜絕違章作業;
(五)及時排查、消除并報告事故隱患;
(六)身體欠佳或者情緒異常時及時向班組長報告。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對下列事項進行定期排查:
(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四)生產裝置和安全設施、設備運行狀況以及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情況;
(五)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和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情況;
(六)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佩戴使用情況;
(七)重大危險源管控情況;
(八)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配備情況;
(九)其他應當進行定期排查的事項。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專項排查:
(一)有關安全生產標準、規程發布或者修改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試生產的;
(三)復工復產、化工裝置開停車的;
(四)周邊環境、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發生改變的;
(五)發生事故或者險情的;
(六)其他應當進行專項排查的情形。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報告現場負責人或者本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從業人員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技術、管理措施予以消除。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根據需要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
(二)組織開展現狀風險評估,并向從業人員公示重大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應急措施;
(三)根據風險評估情況制定治理方案;
(四)組織落實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隱患;
(五)組織復查驗收。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員,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必要時,應當安排人員值守。
第十九條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引發的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要求進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一)事故隱患無法及時消除并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因其他單位的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隱患的。
必要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相鄰地區和有關單位,并在現場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對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向縣級以上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并可以直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治理結果等情況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人員、時間、具體部位或者場所、具體情形、報送情況和監控措施。
重大事故隱患還應當建立專門的信息檔案,保存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形成的風險評估情況、治理方案、復查驗收報告以及報送情況等各種記錄和文件。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和信息溝通,組織開展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違法行為,并將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相關產業政策和標準規范,指導督促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責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三)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第二十四條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
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功能區管理機構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排除或者不能立即排除的,應當及時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接到報告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和答復。
第二十七條下列重大事故隱患,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治理:
(一)公共設施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
(二)企業破產后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
(三)無法明確責任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
第二十八條重大事故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掛牌督辦:
(一)危害程度高、整改難度大、整改時間長,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方能排除的;
(二)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責令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經復查驗收合格后,方可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經營的書面申請。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復生產經營。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實現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信息化。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對生產經營單位報送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進行匯總、分析、研判,及時發布預警信息,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
第三十二條有關機關、單位不依法履行職責,未發現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內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或者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功能區管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發現的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二)未按照規定治理公共設施等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隱患排查治理職責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排查或者專項排查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事故隱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管理制度 5
1、對查出的不安全隱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員、定項目、定時間、定經費,確保隱患整改落實,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報相關部門驗收備案。
2、對暫時不能整改的.隱患,要采取強制性防護楷施,并分別納入技術措施安排和檢查計劃內,落實限期整改
3、對安全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的單位,安全監督部門要發出隱患限期整改指令書,限期進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規定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4、對個別重大隱患,因多方原因暫時不能整改的,要及時上報,爭取上級部門的幫助盡快解決。
5、凡不按要求及規定標準落實隱患整改任務的企事業單位、村、生產經營單位或業主,因此而釀成不良后果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管理制度 6
第一條為強化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推動重大事故隱患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列入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計劃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項目相關單位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清單管理等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建設過程中,可能導致發生重大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的環境或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及管理存在的缺陷。
第四條交通運輸部指導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清單管理工作。根據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以及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施工安全管理實際,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清單管理制度及重大事故隱患行業基礎清單(見附件1、見附件2)。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實際,參考行業基礎清單,制定本地區重大事故隱患地方基礎清單。監督指導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重大事故隱患清單管理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條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是工程項目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清單管理制度,明確管理程序、管理內容及相關職責,督促所承建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的'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施工單位)做好工程項目的重大事故隱患清單管理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條施工單位在承建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開工前,依據工程實際,參照有關清單,制定工程項目的重大事故隱患清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清單”),由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核發布,并向施工企業法人單位備案。要將工程項目清單納入崗前教育培訓,并在相應作業區域公示。
當工程建設條件、施工環境、施工作業內容等發生變化,施工單位應對工程項目清單及時調整,并經審核重新備案。
第七條建設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參照工程項目清單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對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作業區域應立即停止相關作業。根據重大事故隱患建立治理臺帳,臺帳應在工程項目清單的基礎上明確治理負責人、治理時限及治理措施。按照治理措施進行隱患消除,治理完成后,由治理責任人簽認并將治理臺帳存檔。
第八條施工企業法人單位、工程項目監理、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的工程項目清單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隱患。
第九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質量安全監管機構依據職責應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重大事故隱患清單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開展不到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采取約談、掛牌督辦、列入重點名單以及行政處罰等相應措施。
第十條本制度由交通運輸部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管理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落實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進一步深化和規范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班組長作為企業、項目部和班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分別組織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項目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班組成員做好隱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協調相關單位、人員做好隱患治理工作。
第三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實行三級制度,即公司級檢查、項目自查、班組長和個人安全生產檢查。
第四條公司級檢查是指由公司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等企業領導帶隊,質安科、生產科有關技術人員參加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大檢查。除此之外,質安科還組織專業性、季節性、驗收性、節前性、經常性檢查。節假日重點查崗位、查值班、查節前教育、查現場。對查出的隱患,必須立即開具施工現場安全違章單,落實“三定”措施,質安科負責復查。
第五條項目部自查是指由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組織項目技術、安全、各分包單位負責人(或班組長)等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專項檢查,并對重要生產設施和重點作業部位加大巡檢周期密度。項目部還應根據施工期間季節氣候變化,及時增加防洪、防風、防凍、防煤氣中毒等季節性安全檢查,還應特別注意做好重大節假日前后的安全檢查。項目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實行全日巡檢制度,對于高危險性的作業應實行旁站監督。
第六條班組長(或分包單位負責人)每天上下班前應檢查各自作業區域安全,制止三違,對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險源要及時反饋給施工負責人。項目部做好紀錄、組織協調、并排除隱患。
第七條本制度所指的項目負責人是指與公司簽訂項目承包合同的實際承包人,項目經理是指根據招投標文件所確定的專業管理人員,項目執行經理是指受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經理委托協同管理的'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執行經理不得隨意變更。
第二章職責
第八條企業負責人職責:
1、企業負責人應按照《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排班表》的安排,帶隊深入公司所屬各施工現場,重點檢查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狀況,以及項目負責人的帶班生產情況,檢查記錄應分別在公司質安科和施工現場存檔備查。
2、協調解決基層單位安全生產疑難問題。
第九條公司質安科職責:
1、協助企業負責人制定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計劃,并督促實施。
2、檢查各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對措施,并實施考核。
第十條公司生產科職責
1、及時對項目部隱患排查治理展開工作監督管理,要求項目部建立實時檢查、班檢查、日排查等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排查地點、項目、標準、責任,將隱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協助項目部及時實施治理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第十一條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項目執行經理職責:
1、項目部作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應當將安全生產作為首要責任,全面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危險源點的檢查,并指導現場人員安全作業。
2、及時發現并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制止違章違規行為,嚴禁違章指揮,當現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遇險情時,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立即下達停工令,組織人員及時有序撤至安全地帶。
3、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接到上級部門下達的責令停產整改指令,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和項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織制訂整改方案,并及時報送上級部門。停產整改方案應確定整改項目、整改目標、整改時限、整改作業范圍、從事整改的作業人員,落實整改責任人、資金,還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以及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等內容。
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管理制度 8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長效機制,促進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標準化、制度化,提高源頭預防潛力,依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的定義和分級標準。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治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急狀態、人的擔心全行為和治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覺后能夠馬上整改排解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必需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解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解的隱患。
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主體。
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成立相應組織機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專人專管,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職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組織領導。
水利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水利局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指導、監視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制度。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重點。
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應當組織安全治理人員,對事故隱患進展隨時排查,并適時組織集中排查治理,對隱患排查治理狀況建立檔案和臺帳。
排查資料包括:
1、水利工程建立。以重點在建工程為重點,防范坍塌、起重機械等事故。主要包括:工程工程落實“三同時”原則狀況;工程建立中工程法人、施工、監理等單位安全職責落實和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以及施工治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職責制、度汛方案和事故應急預案;重點水利設施如高邊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機、塔帶機、模板支護、腳手架安拆和油庫、炸藥庫、倉庫等的安全防范措施;農田水利根本建立、在建工程大型灌區節水改造安全監視治理,負責在建工程水庫、水電站及大壩的安全監視治理。
2、水利工程運行。以病險水庫和一般中型、小型水庫為重點,嚴防垮壩事故。主要包括: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水庫大壩安全職責制和水庫安全運行各項規章制度;水庫大壩安全治理應急預案制定和事故救援演練;水庫大壩安全監測、水雨情測報通信預警設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職責制、前期工作、施工安排、建立治理、資金使用、竣工驗收、蓄水運行、巡察檢查和調度運用方案;小型水庫的治理機構、看護人員、養護經費和日常巡查。
3、農村水電站及配套電網建立和運行。以農村水電站、電網、在建工程和用電戶為重點,對水電開發、工程審查和驗收投產等環節嚴格把關,標準農村水電工程建立市場。主要工作包括:已建水電站和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措施;無規劃、無審查、無監管、無驗收的“四無”水電站的清查和整改;已建水電站分類年檢安全治理和“兩票三制”執行狀況;鄉辦和小型股份制水電企業安全生產機構和制度建立;農村水電企業設備檢修、試驗和農村水電供電區的安全供電。
4、河道采砂。以違法采砂突出河段和采砂量較大河段為重點,主要包括:河道采砂治理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河道采砂治理制度、溝通協調機制和職責追究制;河道采砂規劃編制,禁采區和可采區的劃定,禁采期的規定,違法違規亂采濫挖的治理;采砂治理宣傳教育和社會監視;河道防洪、橋梁和管線等跨河、穿河、臨河建筑物的安全。
5、水利工程勘測設計。以野外勘察、測量作業為重點,主要包括:水利勘測設計執行《水利部工程建立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局部)和有關安全生產規程標準狀況;野外勘察、測量作業和設計查勘、現場設計協作安全防護和應急避險預案。
五、隱患登記制度。
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安全生產專管人員每月要對本股室、本單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和治理狀況分別進展登記,逐級匯總。
六、隱患報告制度。
對一般隱患要準時向本單位安全生產治理部門報告,要區分事故隱患的性質和程度,區分輕重緩急,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限,落實整改資金,強化整改職責,加強監視檢查,徹底進展治理。對較大隱患應向水利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七、隱患督查檢查制度。
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應當對本股室(單位)職能范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展綜合監管,每季度應對基層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展自查、抽查和督查檢查,重點督查檢查各級安全生產職責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訂和落實狀況;施工、生產作業場所安全防護狀況;重大危急源安全監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狀況;事故應急預案制訂和救援演練狀況;職工和農夫工安全教育、培訓和遵章守紀狀況;特種作業和重要崗位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狀況;隱患排查治理登記、銷號的臺帳標準狀況;信息報送狀況等。
八、隱患公示和整改制度。
對事故隱患進展登記報告后,應當準時以書面形式下發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職責人、整改資料、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能夠馬上整改的,要馬上整改。對一般事故隱患要做到馬上整改,時間不超過7天;對一時難以整改到位的隱患,要進展公示并確定專人監控治理,確保萬無一失。對一時整改不了的重大事故隱患,要派專人24小時值守,同時制定出整改時間表,嚴格根據隱患治理工程、措施、資金、時間、職責“五落實”制度,限期整改。
對隱患整改措施長時間得不到落實、超過整改期限的,要實行掛牌督辦的方式進展重點跟蹤、重點督辦。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懲罰。切實做到“四不放過”,即:職責不落實不放過,工作不到位不放過,隱患不消退不放過,沒有隱患整改報告不放過。
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管理制度 9
為強化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迅速消除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最大限度的減少安全事故,有效遏制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安徽海巢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隱患及其分類
1、隱患:
本制度所指隱患,是指可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及管理上的.缺陷。
2、隱患分類:
一般隱患系指危險性較低、事故影響或損失較小的隱患;重大隱患系指危險性較大、事故影響或損失較大的隱患;特別重大隱患系指危險大、事故影響或損失大的隱患。
二、隱患整改原則
1、“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2、“抓生產必須先抓隱患整改”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3、“誰存在事故隱患,誰負責進行整改”和迅速、及時、徹底完成徹底隱患整改原則;
4、實行隱患部門及主要負責人負責制,重、特大隱患整改期間晝夜監控和重特大隱患整改逐級上報制。
三、隱患建檔
所有隱患必須建立隱患檔案,重、特大事故隱患應“一事一檔”。隱患檔案一般包括:隱患部門、具體位置或部位、類型、相關圖片、整改方案、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期限及標準要求,隱患整改階段性總結及情況反饋意見、隱患注銷和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查處事故隱患等相關資料。
四、隱患整改
1、人的不安全行為整改,本著“發現一處,隨時消滅一處”的整改原則,對人為隱患,要通過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嚴抓各項制度落實,強化考核,拒絕“三危”現象,努力提高全員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和安全防范意識,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
2、物的不安全隱患整改,要增加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時按相應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維修、加固、整治隱患部位,重視隱患部位的養護和跟蹤監控,加強現場管理,建立隱患整改信息聯絡體系,確保隱患整改措施得力,責任到人,整改到位。
3、隱患整改要按計劃及時限要求完成。對一時不能整改徹底或整改期限長的,要采取強有力和切實可行的安全監控及防范措施,制定相應的重特大險情和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嚴格24小時晝夜值班制和領導帶班制,確保萬無一失。
五、隱患整改監督檢查
1、公司安委辦負責協調、指導、監督系統內隱患整改工作,隱患部門對隱患整改的具體方案實施、監控、安全防范具體負責。
2、要建立隱患整改定期調度制度。隱患部門每月檢查一次整改情況,公司安委辦每季督查一次全項目部隱患整改情況。
六、隱患整改總結及信息反饋
隱患整改完畢,隱患部門要形成隱患整改分析總結,填寫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并按規定上報巢湖城投安委辦。同時,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查處事故隱患,杜絕類似情況的再次發生。
七、獎懲
各項目監理部、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隱患整改工作,力求把各類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對隱患整改,特別是重特大隱患整改及時、徹底的,安委辦將上報公司給予通報表彰,并對及時發現,上報重特大事故隱患的,或在隱患整改中表現突出的個人給予一定的物質或精神獎勵。對存有隱患,尤其是重特大安全隱患瞞報、整改措施不利、或久拖不改、或不按規定及時整改到位的部門,對因整改不徹底而釀成事故的,將從嚴追究各項目監理部、各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管理制度 10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活動中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根據危害和整改難度,把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一般事故隱患,是指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大,需全部或局部停工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四因素影響致使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五條、各單位和各職能部門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單位(部門)的主管領導對單位(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
第六條、各單位根據生產經營和設備運行狀況,適時組織開展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在重大節日期間,必須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每月結合綜合性安全檢查,組織相關人員排查事故隱患,對查出的隱患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各被排查單位(部門)針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盡快制訂及落實隱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管理制度 11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加理長效機制,強對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的綜合治理,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或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者因外部因素影或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者不能當日(不過夜)整改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其風險類型和可能造成的人員傷害程度劃分為三個等級:
(一)一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二級重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30人以上傷害的重大事故隱患。
(二)二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
1、重大危險源的重大事故隱患;
2、危險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放學品、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的儲存、運輸和民爆物品、劇毒化學品使用的重大事故隱患;
3、金屬和非金屬礦山的重大事故隱患;
4、危壩,國道、省道或城市中心區域危橋及橫水渡口的重大事故隱患;
5、三級重大事故隱患范圍中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傷害的重大事故隱患。
(三)三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除一、二級重大事故隱患范圍之外的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第五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行分級掛牌督辦:
(一)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掛牌督辦或一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提請市政府掛牌督辦)級重大事故隱患、省政府(或省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其大事故隱患、它需由本級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二)市級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掛牌督辦行業領域內二級重大事故隱患、市政府(或市安委會)其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他需由本級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三)市高新區、保稅區管委會和各區(縣)政府(或區縣安委會)負責掛牌督辦轄區內二級重大事故隱患、市政府(或市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其大事故隱患、它需由本級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四)各區(縣)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掛牌督辦行業領域內三級重大事故隱患、區(縣)政府(或和區縣安委會)市相關職能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五)各街道(鎮政府)辦事處和工業園區管理機構負責掛牌督辦轄區內三級重大事故隱患、區(縣)政府(或區縣安委會)和市相關職能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掛牌方式可采用發文公示,必要時可網上公示或宣傳媒體公示(有保密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制按屬地管理責任、綜合監管責任、行業(領域)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等責任體系落實。市(管委會)區(縣)政府、街道(鎮政府)辦工事處、業園區管理機構對本轄區內重大事故隱患各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負領導責任;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各查治理負綜合監督管理責任;級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機構)對本行業(領域)重大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監督管理責任;產經營單位作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
第七條、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單位負責本轄、區、本行業(領域)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發現工作。通過認真落實汕頭市安全生產巡查制度,組織開展安全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要害部位檢查、日常檢查、跟蹤檢查,開辟隱患投訴舉報渠道等活動,排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隱對排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患單位應及時登記建檔、及時實施監控治理,及時向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方案的內容包括: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各級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機構)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下達整改指令書,建立信息管理臺帳,并按分級掛牌督辦規定落實掛牌督辦。
第八條、負責掛牌督辦的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機構)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應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六項內容,明確整改任務、整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整改期限,并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第九條、負責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責任單位,在應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過程中,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對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對者停止使用;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條、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負責事故隱患整改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向負責掛牌督辦的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機構)上報整改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報告,申請驗收,有關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10日內組織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審查不合格的,責令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繼續掛牌督辦,直至整改完成;對整改過程中違反有關法規標準或隱患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應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不具備安全應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十一條、建立重大事故隱患分級管理工作跟蹤檢查月報表制度。各級政府(安委會)和相關職能部門(機構)要在每月的4日前將本級應掛牌本(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清單及本轄區、行業領域)《的重大事故隱患統計數填寫到汕頭市安全生產重上大事故隱患月報表》報同級安委辦和上一級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重大事故隱患分級管理工作績效各實施相應的獎懲措施。級安全生產責任單位要認及真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制,時發現重大事及故隱患,時組織重大事故隱患分級掛牌督辦和核銷,按時上報《汕頭市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月報,表》確保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分級管理制度的落實。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將納入安全生產考核評先活動中給予表彰。對漏查、漏報重大事故隱患或掛牌督辦工作不落實,整改不力等失責行為,甚至將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紀律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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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管理,預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第三條、各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及職能部室要認真履行職責,分工合作,積極配合,加強重大事故隱患的安全監督檢查和管理,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章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第四條、重大事故隱患實行責任主體管理與分級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各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監督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評估、報告、監控和整治全面負責。
第六條、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程度和經濟損失情況分為三級:
一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二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O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三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I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第七條、公司安全管理部排查或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后,應及時組織專業人員進行評估,編制《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并在自排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之日起20日內,將《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部門。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隱患類別;
(二)事故隱患等級;
(三)影響范圍;
(四)影響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資金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標。
第八條、公司成立隱患管理小組,小組由主管安全副經理負責,立即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難以立即整改的,應采取防范、監控措施。隱患管理小組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掌握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分布、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負責重大事故隱患的現場管理;
(二)制定應急計劃,并報上級部門備案;
(三)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模擬重大事故發生時應采取的緊急處置措施,必要時組織救援設施、設備調配和人員疏散演習;
(四)隨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的動態變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護用品完好有效。
第九條、公司必須每年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一次風險分析評估,根據其危險特性、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性與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評價,并將評價報告按管理權限上報有關部門。
第十條、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辨識和評估后,公司根據安全評估結果和國家有關標準對重大事故隱患劃分等級,確定不同的管理權限和責任,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與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重大事故隱患實行分級監控。按照“集團公司—銅城建設公司—分公司”三級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監控管理。
第十二條、建立重大事故隱患登記臺帳制度,及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數量與等級變化以及運行控制、安全管理與維護、人員培訓、安全責任落實等情況,有效控制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消除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現象。
第十三條、重大事故隱患所在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必須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器材與工具,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演練,檢驗應急響應的有效性和時效性,并根據演練效果及時修改補充。
第十四條、公司實行重大事故隱患動態管理,對生產工藝條件、設備、材料、生產過程等因素發生變化后必須重新進行風險分析與安全評估,重新進行分級登記,修訂相關技術資料、文件與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重大事故隱患所在區域必須設置安全標識。
第三章、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公司及所屬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和有關部門領導對所轄區域內的重大事故隱患負安全管理責任。要重視重大事故隱患的管理、監控和隱患治理工作,掌握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分布及其動態變化情況,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組織和應急救援預案,制定相應的治理計劃和長遠規劃。
第十七條、重大事故隱患所在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安全管理符合國家法律和標準,對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安全負責。在安排與之有關的工作時,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嚴禁違章指揮、冒險作業。
第十八條、對重大事故隱患負有實施監督管理的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標準,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大事故隱患的管理、監控、治理工作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檢查,根據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制定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監控實施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對重點監控部位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動態變化情況,并嚴格記錄備查,對相關單位、部門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協調;
(二)項目主管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有重大隱患的設施和項目時,要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應優先考慮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改進;
(三)計劃、質量部門負責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技術管理,為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管理提供技術服務,制訂本單位重大危險源技術操作規程;
(四)保衛部門負責重大事故隱患部位的消防、保衛工作,參與安全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有重大事故隱患的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要加強監督檢查,制定切實可行的重大事故隱患控制措施,指派專人落實,及時掌握動態變化情況,發現新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自行解決的要及時上報,確保安全運行。
第二十條、重大事故隱患崗位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熟練掌握重大事故隱患控制措施及應急救援預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發現隱患及時匯報,嚴禁違章作業。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由于崗位人員不負責任、玩忽職守、忽視安全、違反本辦法造成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所在單位經濟處罰;給予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由于單位領導或有關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忽視安全、玩忽職守或者瀆職,造成管理混亂,發生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所在單位經濟處罰;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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