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節約用水管理制度范本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最新節約用水管理制度范本,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節約用水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珍惜水資源,節約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節約用水堅持節水優先、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立節約用水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建設節水型社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開展節約用水工作。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引導村民、居民節約用水。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制定節約用水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協調銜接,建立健全有利于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鎮節約用水工作,制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水制度、辦法和標準,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工業節約用水工作,推廣使用節水技術、設備和工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業節約用水工作和開展高效節水灌溉建設,推廣先進農業節水技術。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大學、中學、小學學生節約用水教育,提高節約用水意識。
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公共機構節約用水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水務、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教育、公共機構節能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有權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接到舉報后及時調查處理,并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通過開展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城市節約用水宣傳周等主題宣傳活動,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教育,營造親水、惜水、節水的良好氛圍,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使節約用水成為每個單位、每個家庭、每個人的自覺行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學校、賓館、商場、車站、機場、公園、醫院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節約用水宣傳標語、標志牌,宣傳節約用水知識。
第八條對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節約用水管理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征求同級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條本省實行區域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縣三級行政區域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需要開展水資源論證的規劃和項目,應當將節約用水評價作為水資源論證的內容,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缺水地區應當嚴格限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
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充分征求利益相關群體意見基礎上,制定本省行業用水定額,依照法定程序公布。
行業用水定額應當根據水資源狀況、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修訂。
第十四條供水單位應當對計量設施定期檢查、維護和輪換,對有損壞的計量設施及時進行更換,確保正常使用,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要求,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并實行重點監控。
第十五條重點監控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程,每3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對用水系統進行檢測、統計和分析,落實節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用水單位實際年用水量超過其年用水量30%的,應當進行水平衡測試。
開展水平衡測試的用水單位應當對測試結果的真實性負責,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測試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平衡測試監督管理,將測試結果作為核定有關用水單位用水指標的依據。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等部門,建立用水統計制度,開展用水統計工作。
供水單位、用水單位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做好用水統計工作。
第三章節約用水措施
第十七條鼓勵使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使用國家列入淘汰名錄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園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和回用設施,實現水循環梯級優化利用和廢水集中處理回用,建設節水型工業園區;已建成的工業園區應當按照節水型工業園區標準,逐步改造。
工業企業應當使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采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應當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按其工藝設計最大排放量核減其用水指標。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推廣農業節約用水新技術、工藝和設備,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建設節水型農業示范區。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農業節約用水灌溉設施。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供水系統運行監督管理。
供水單位應當采用先進制水技術,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定期更新改造,確保管網漏損率符合國家標準。超過國家標準的供水管網滲漏水量不得納入供水成本。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供水日常巡查與應急搶修制度,發現漏損或者接到漏損報告應當及時搶修,保障正常供水。
第二十一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創建節水型單位,優先采購和使用列入國家鼓勵使用目錄的節水產品和設備,完善節水管理制度。
鼓勵企業建立辦公、生活服務場所節水管理制度,優先使用列入國家鼓勵使用目錄的節水產品和設備。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公共建筑節約用水。新建公共建筑應當安裝節水型器具,已建成的公共建筑未安裝節水型器具的,應當逐步更換。
新建公共建筑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安裝再生水回用設施。
第二十三條鼓勵支持新建、改建、擴建的污水處理企業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及輸配管網。
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應當使用再生水,建筑施工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因再生水水量不足確需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取水的,應當在指定地點取水,并計量繳費。
除消防等應急救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市政消火栓取水。
第二十四條洗車、水上娛樂業、人造滑雪場等高耗水用水行業,應當采用低耗水和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
餐飲、洗浴、游泳場館、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用節水型器具和設備設施,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設備設施。
第二十五條引導城鄉居民使用節水型器具,創建節水型村寨和居民小區。鼓勵新建居民小區安裝再生水回用設施。
第二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從事節約用水服務的機構與用水單位簽訂合同,通過提供節水評估、融資、改造、管理等服務,以節水效益分享方式獲得合理利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服務機構,通過項目資助、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節約用水服務機構開展節約用水活動。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節水技術與科技創新,引導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加強節水技術研究,開展產學研合作,研制和開發節水技術產品,促進節水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章節約用水保障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節約用水投入機制,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融資渠道,對節水示范項目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完善農業水價形成機制、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工程建設和管護機制、用水管理機制,促進農業節約用水。
第三十條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根據本省實際,在保障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動態調整和評估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并采取召開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充分聽取居民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實行階梯水價制度形成的加價收入單獨列收列支,專項用于實施戶表改造、保持第一級水價相對穩定等;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形成的加價收入單獨列收列支,主要用于水質提升、完善計量設施、戶表及管網改造等,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對節水成效突出的企業進行獎勵,用于企業節水技術改造、節水技術工藝推廣等。加價收入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條再生水價格由供需雙方自行協商,按照與城鎮供水保持競爭優勢的原則合理確定。
第三十二條鼓勵金融機構推出符合節約用水項目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節水項目,優先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對供水、用水單位節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數據、材料,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水單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用水單位未按規定開展水平衡測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供水單位、用水單位未按要求做好用水統計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供水單位管網漏損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供水企業發現漏損或者接到漏損報告后未及時搶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新建公共建筑未安裝節水型器具或者未按規定安裝再生水回用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擅自通過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采用低耗水和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節約用水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江河、湖泊或地下使用各種水工程取水、供水、用水的單位和個人,以及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節約用水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環境與技術發展水平,通過法律、法規、管理、技術與宣傳手段,以及改善供水系統,減少需水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水的損失與浪費,合理增加水的可利用量,實現水資源的有效利用,達到環境、生態、經濟效益的一致性與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和培育發展節約用水產業,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約用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約用水型社會。
第五條鼓勵各單位和個人開展節約用水科學研究,推廣節約用水先進技術和國家認可的節約用水設備、器具,提高節約用水科技水平。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有權舉報污染和破壞水資源的行為。
第七條全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統一監督管理。各級發展改革、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和節約有關工作。
第二章計劃用水管理
第八條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級確定的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制定縣級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級分解制定的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本地實際,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節約用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單位,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所在轄區縣級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當年的用水總結和下一年度的用水計劃,由該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區域內公共供水能力進行平衡后,下達年度用水計劃指標。
第十條用水單位因用水量發生變化,需要調整年度用水計劃的,應當向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或者供水單位提出申請,經核準后,根據供水能力和實際用水需求,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對下達的用水計劃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對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級或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超計劃用水的,必須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或水資源費,收繳標準由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節約用水管理
第十二條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管理制度,指定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第十三條鼓勵用水單位和個人采取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器具,加強節約用水設施的管護,保證節約用水設施正常運行。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十四條城(鎮)居民生活用水,應當安裝計量裝置,實行計量收費制度,取消用水“包費制”。要加強城(鎮)公共用水節約用水管理,防止用水浪費。
第十五條工業用水應當提高工藝生產用水系統的用水效率,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實行清潔生產,大力發展節約用水型工業。被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應當進行用水量平衡測試的單位,應按規定進行用水量平衡測試,若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各用水單位要注重冷卻水、空調水、工藝水和其它水處理的循環使用,改進工藝、設備,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降低產品單位耗水量,增加工業用水循環次數,采取中水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和降低單位產品、產值用水量。
第十六條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建水源的建筑施工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計量裝置,并有專人負責用水量統計,防止施工現場發生用水浪費現象。
第十七條農業用水應當發展節約用水灌溉系統和灌水技術,改進地面灌溉系統,因地制宜發展滴灌、噴灌、滲灌等技術措施,加強渠道防滲工程建設,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數,改進田間灌水技術,加強灌溉用水管理,大力發展節約用水型灌溉農業。灌區管理單位應制定節約用水灌溉制度,推廣節約用水灌溉技術,按節約用水灌溉制度適時供水。
第十八條消防、市政、環衛、園林等單位應加強對用水設施管理,在供水管道發生泄漏時應當及時向供水單位報告,供水單位應當及時趕赴現場處理。
除消防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消防水栓用水。因特殊情況確需使用消防水栓供水的,須先得供水企業同意,并報消防單位批準。
第十九條城(鎮)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設備的管理、養護和維修,減少輸水損失或滲漏,提高供水保證率。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加強對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計劃是年度取水總量控制的依據。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用水定額、本行政區域用水狀況、水量預測、節約用水規劃以及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取水控制總量,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并對用水單位的計劃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用水單位或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按規定填報年度用水統計報表。
第二十三條城(鎮)供水企業、自建供水設施單位應當按季度向所在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取水量、制水量、售水量(用水量)、漏失率、制水成本等資料。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資源上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國家和省對節約用水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節約用水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動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建設節水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遼寧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負責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全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劃用水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節水灌溉工程建設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根據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制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落實節約用水工作要求。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節約用水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的協調銜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約用水重大項目計劃。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行業管理工作,落實節約用水工作要求。
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節約用水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實行節約用水目標考核和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章節約用水管理
第五條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水資源狀況、水資源綜合規劃和水量分配方案,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節約用水實行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分類管理。
居民用水戶實行定額管理。
非居民用水戶堅持計劃與定額相結合的用水管理。
用水戶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確需改變用水性質的用水戶應當經過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七條居民用水戶實行階梯水價。
非居民用水戶實行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或者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下列用水實行計劃管理:
。ㄒ唬┮婪ǐ@得取水權的用水戶;
。ǘ┏青l公共供水管網內年用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戶;
。ㄈ┰诟珊档忍厥鈺r期確定的其他用水戶。
第九條計劃用水戶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向轄區內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計劃。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應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下達用水計劃。
實行取水許可管理和從農村公共管網取水的計劃用水戶由市、縣(區)節約用水主管部門下達用水計劃,從城市公共管網取水的計劃用水戶由市、縣(區)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下達用水計劃。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下達的用水計劃應當抄送節約用水主管部門。
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轄區內年度用水計劃,定期檢查計劃用水執行情況。
第十條計劃用水戶需要調整年度用水計劃的,應當重新提出用水計劃,并經原下達計劃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增加用水計劃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a經營發展需要;
。ǘ┮呀洸扇∠鄳墓澦胧;
(三)水的重復利用率、用水定額達到規定的行業標準;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核減用水計劃指標:
。ㄒ唬┧Y源短缺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二)用水量高于用水定額標準的;
。ㄈ┦褂脟液瓦|寧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或者設備的;
。ㄋ模┫丛 ⒂斡、水上娛樂、洗車等用水量較大的行業未采取節約用水措施的;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的;
。┚邆涫褂梅浅R幩畻l件而不使用的。
第十三條用水戶因建設施工等需要臨時用水的,應當向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書面提出臨時用水計劃。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臨時用水計劃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臨時用水戶應當及時辦理臨時用水手續,按照規定安裝符合要求的用水計量設施、繳納水費。
第十四條計劃用水戶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管理制度:
(一)建立用水記錄,定期進行用水合理化分析,制定節約用水目標和節約用水措施;
。ǘ┙∪盟O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制度;
。ㄈ┌凑找笙蚬澕s用水主管部門報送用水、節水材料。
第十五條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在計劃用水戶中確定本行政區域重點監控用水戶并制作名錄。重點監控用水戶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計劃用水戶年實際用水量超過年計劃用水量百分之三十的,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開展水平衡測試,制定整改方案并予以實施。
重點監控用水戶的用水計量設施應當符合水資源遠程監控要求,并與節約用水主管部門的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聯網運行。
第十六條因水資源緊缺無法滿足正常供水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用水較大的用水戶發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十七條用水戶應當安裝符合規定的計量設施,不得故意破壞計量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使計量設施無法正常運行。
農村生活用水不得實行包費制。
第三章節約用水措施
第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因地制宜地研究、示范和推廣高效節水灌溉技術,提高農業灌溉用水效率和效益。
農業灌溉用水應當完善供水計量設施,加強計量管理,逐步開展灌區信息化建設,提高農業用水科學管理水平。
農業灌溉用水應當有償使用。
第十九條工業企業應當進行用水單耗考核,采用先進節水技術、工藝,減少用水消耗,降低單位產品用水量,減少污水排放量。
第二十條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應當循環使用或者回收利用。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純凈水、礦泉水和飲料的企業,應當采用節約用水工藝和技術,生產后的尾水應當回收利用。
第二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將非常規水源利用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
市政用水和觀賞性景觀、生態濕地等環境用水,洗車業、建筑業等特業用水以及高耗水企業用水,應當優先使用非常規水。
第二十二條從事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和大型景觀用水等特殊用水行業應當采用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或者設施。
第二十三條公共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訌姽┧O施的維護和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強化信息化管理,定期進行管網查漏,降低供水管網漏損率;
。ǘ┎坏孟蛭慈〉糜盟媱澋姆蔷用裼盟畱艄┧
。ㄈ┙⒔∪┧y計制度,定期向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報送取水、供水統計報表和非居民用水戶的實際用水量。
第二十四條房屋所有人、房屋管理人、房屋使用人等應當按照規定對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進行維護,采取防滲、防漏措施,降低滲漏率。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節約用水工作,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對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進行維護和管理,采取防滲、防漏措施,降低滲漏率。
應急、環衛等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用水設施管理,防止滲漏、流失。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向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提出節水設施驗收申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節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不得核定用水計劃,供水單位不得正式供水。
已建成的項目,應當逐步建設和改造節約用水設施。
年設計用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的項目,節水方案應當抄送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備案。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應當對節水型用水設施、設備建設情況進行現場抽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鼓勵開展水權交易,計劃用水戶采取節水措施,節約的水量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有償轉讓。
第四章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信、教育、商務、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對節約用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M入現場開展檢查,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ǘ┮蟊粰z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并就節約用水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提供真實情況,不得拒絕、阻撓、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將不少于20%的留成水資源費和累進加價水費專項用于下列用途:
。ㄒ唬┕澦麄鳎
。ǘ┕澦夹g研究;
。ㄈ┕澕s用水的標準體系和執法隊伍建設;
。ㄋ模┕澦剟睿
。ㄎ澹┕澦痉俄椖亢屯茝V應用試點工程的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
。┥a和生活用水的重大節水技術改造和推廣;
(七)再生水和雨水的蓄集利用設施建設;
。ò耍┕┧芫W改造;
(九)節水專利技術購買及推廣應用。
第二十九條在節約用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研究和推廣節水技術、工藝、設備、產品有重大成果的;
。ǘ╅_展節水公益宣傳效果社會公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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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嵤┕澦夹g改造效果顯著的;
。ㄎ澹┘{入計劃用水管理的單位起節水示范作用的;
。┡e報或者制止嚴重浪費水資源或者破壞水環境行為查證屬實的;
。ㄆ撸┢渌澕s用水取得顯著效果的行為。
具體辦法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本條例所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第三條規定,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實施。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管理范圍內的行政處罰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用水戶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非居民用水戶拒不繳納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按照相關規定錄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開展水平衡測試或者未制定整改方案并予以實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予以處罰:
。ㄒ唬⿲δ耆∷吭1萬噸以上10萬噸以下的,處五萬元至十萬元(不含十萬元)罰款;
。ǘ⿲δ耆∷吭10萬噸以上50萬噸以下的,處十萬元至十五萬元(不含十五萬元)罰款;
(三)對年取水量在50萬噸以上的,處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供水企業對農村生活用水實行包費制的,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包費一戶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配套建設節水設施,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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