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 1
為了有效地保障全校師生的飲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對可能發生的群體性飲用水突發事件,特制訂有關管理制度:
一、學校飲用水有主管校長負責,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飲用水衛生管理人員。
二、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并積極配合、主動接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監督。
三、學校飲用水必須有建立健全的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將各崗位責任制,責任到人,嚴禁非飲用水工作人員隨意操作飲用水,防止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師生飲用水的衛生與安全。
四、加強學校內部自身的.衛生管理,定期對學校飲用水的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做好飲用水操作從業人員的體檢工作,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衛生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訓。
五、學校衛生室應加強對學校飲用水衛生的業務指導和日常巡視。
六、建立健全飲用水中毒或者食源性疾患的報告制度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
七、保障水源周圍30米內無污染。
八、定期對蓄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及水質檢測。
九、消毒產品有衛生許可批件。
十、免費為全校師生提供開水。
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 2
(一)飲用水保暖桶或鍋爐貯水衛生安全管理要求
1、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
2、清洗人員和鍋爐工必須進行健康體檢。
3、定期清洗保暖桶或鍋爐并記錄。清洗時,宜采用流動蒸汽等物理消毒方式。
4、供水房應加鎖,每日清掃,保持清潔,每周消毒一次。
5、定期對水質進行抽檢。
(二)桶裝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要求
1、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有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水質應符合桶裝飲用水標識的標準。
2、使用的飲水機有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或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對飲水機有定期清洗消毒的制度并予以落實。
3、飲水機消毒宜請專業機構進行,若學校自行清洗消毒的,從事清洗消毒人員應有有效健康體檢證明。
4、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有有效的衛生許可批件。
5、定期對水質進行抽檢。
(三)沙濾水衛生安全管理要求
1、使用的石英砂等水處理材料有有效的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2、使用的輸配水管材、管件有有效的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3、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有定期更換水處理材料的制度并予以落實,認真作好相關記錄。
4、長期停用,恢復使用前要進行管道清洗消毒。
5、定期對水質進行抽檢。
(四)加強學校飲用水常規管理
1、使用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并按要求定期對飲用水進行抽樣檢驗。
2、有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學校飲水安全和水源的安全監測,發現異常立即停用并報告。
3、有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對學校使用的制水、供水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
4、開水溫度必須達到100℃,并應保證學生足量飲用。
5、確保師生用水安全,井水、蓄水池必須密封加蓋,定期清洗水池、水管。
6、桶裝純凈水產家具備相關質資,重視飲水機的消毒管理,定期消毒。
7、加強飲水衛生健康教育,教育學生不飲用生水、提倡喝開水、發現水質出現異色異味等現象的應急處理辦法等。
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 3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學生飲用水衛生,保障學生的飲水安全,依據《生活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中小學(幼兒園)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1、明確專人為學生飲用水管理員。
2、教育學生養成不喝生水的良好習慣,堅持喝開水或礦泉水。
3、學校、班級要經常檢查學生的飲用水情況,并隨時教育學生不喝生水。
4、使用的飲水機有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或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有定期對飲水機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對飲水機進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兩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飲水機記錄。
5、從事飲水機清洗消毒人員應有有效健康體檢證明,并按清洗消毒規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有有效的衛生許可批件。
6、飲水機應遠離黑板,防止二次污染。
7、學校制定飲水突發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辦法。
8、在校內醒目位置設置飲水衛生公告欄,告知學生飲水安全須知,包括不宜飲用生水、提倡喝開水,一旦發現生活飲用水水質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及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時,學校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衛生及教育主管部門。
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 4
一、認真執行有關衛生條例,堅持滅“四害”的常規工作,確保我校師生的飲水安全。
二、學校飲用水設施要有案可查。保管員要明確設施所在地的位置及數量。
三、學校采取鼓勵學生自帶飲用水和學校補充一部分飲用水的`方式進行管理,任何個人都不得自行經營飲用水。
四、保管員和責任人要對飲水設施定時進行維護,保證飲水設施的正常使用。
五、定時對飲水設施進行衛生清理和消毒。每月進行一次清洗。每三個月進行一次消毒。經常觀察飲水設施內外部的衛生和水質情況,及時清除污垢,保證師生飲用水的干凈和衛生。
六、消毒工作須請專業人員指導。
七、責任人須做好責任區內環境衛生,保持整潔的衛生環境。
八、定期進行除“四害”的工作,使工作區內的除“四害”的要求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防止傳染病的發生。
九、責任人須對飲水設備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確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十、如遇上述以外的問題,及時向學校主管部門匯報,由學校統一安排處理。
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 5
一、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1、每天清掃蓄水池周圍衛生,保持蓄水池周圍環境清潔;
2、要時常檢查供水設施周圍有無污染物,如發現應立即清除并及時消毒
二、供水衛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供水管理法規。
2、認真執行供水衛生管理制度,每天清掃蓄水池周圍衛生,保持工作環境清潔、整齊。
3、要認真執行水池清洗管理制度,嚴格監督清洗情況。
4、購買涉水材料時,要索取衛生許可批件。
5、檢修生活水設施時,嚴禁使用衛生不合格產品,以防水污染,并做好維修記錄。
6、如發現意外水污染時,按飲用水突發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執行。要及時向領導匯報,及時關閉相應供水閥門,并配合衛生部門調查,救治及其它工作。
三、蓄水池清洗制度
1、蓄水池每年至少清洗消毒檢測兩次。
2、清洗水箱時要提醒清洗人員工作安全。
3、檢查一切正常后,方可使用。
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以下簡稱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建設部主管全國城市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鎮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制度。
第五條國家鼓勵有益有于飲用水衛生安全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制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六條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七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還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方可供水。
第八條供水單位機關報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必須有建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公共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九條供水單位應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十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有水質凈化消毒設施及必要的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并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其生產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人員上崗的資格和水質日常檢測工作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第十二條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取得批準文件后,方可生產和銷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準文件的前款產品。
第十三條飲用水水源地必須設置水源保護區。
保護區內嚴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及一切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行為。
第十四條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各類蓄水設施要加強衛生防護,定期清洗和消毒。
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情況另行規定。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必須取得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后,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
清洗消毒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當飲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有關單位或責任人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濫測工作。
供水單位的供水范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由該行政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供水單位的.供水范圍超出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由供水單位所在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供水單位的供水范圍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該供水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鐵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衛生監督機構,行使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飲用水衛生監督職責。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項目時,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做好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的水源水質監測和評價。
第十八條醫療單位發現因飲用水污染出現的介水傳染病或化學中毒病例時,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
當發現飲用水污染危及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對二次供水單位應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對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條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六規定的管理范圍發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復核一次。
有效期滿前六個月重新提出申請換發新證。
《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辦按《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
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涂料、水質處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學物質,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后,報衛生部復審;復審合格的產品,由衛生部頒發批準文件。
其他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報衛生部備案。
凡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進口產品,須經衛生部審批后,方可進口和銷售。
具體管理辦法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凡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經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已不符合衛生許可證頒發條件或不符合衛生許可批準文件頒發要求的,原批準機關有權收回有關證件或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飲用水衛生監督員,負責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聘任飲用水衛生檢查員,負責鄉、鎮飲用水衛生檢查工作。
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飲用水衛生檢查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鐵道、交通、民航的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二十四條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應秉公執法,忠于職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可對供水單位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可處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引用水水源保護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五)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或者銷售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進,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或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建設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日常性水質檢驗工作;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擅自供水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后,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單位自建設施供水)。
二次供水: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另行加壓、貯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客運船舶、火車客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上的供水(有獨自制水設施者除外)。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凡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涂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順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從事凈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員。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衛生部、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 7
為保證學校師生飲水衛生安全,保障全校師生的身心健康,建設和諧校園,特制定本制度。
1、為確保學校師生飲水安全,學校師生的飲用水采用溫江區衛生部門認可準入的桶裝水。生活用水一律使用學校自行提供的自來水。
2、飲水機必須做好定期清洗消毒,建立操作規程和清洗消毒書面記錄,清洗消毒人員必須具有有效健康合格證;清洗消毒由有清洗消毒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擬定每學期開學前、五一、十一、元旦長假開學前由供水公司專業人員進行消毒。有關資料由衛生室保管。
3、學校管水人員要經常對學校的供水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維修保養,確保管道暢通。管水人員要不定期地對師生生活用水和桶裝飲用水的水質進行監測,做好監測記錄。若發現自來水被污染,桶裝水過期、污染等情況,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關閉水源,及時通知用水部門對存水進行封存、銷毀,并報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用水部門若遇管道阻塞,水籠頭破損,水管破裂等情況,要及時與總務部門聯系,維修人員接通知后要及時維修,排除故障,保證學校各部門正常用水。
5、未經學校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改接學校供水管道。
6、飲用水安全工作是學校的重要工作,管水人員必須嚴格按規范要求操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隨時巡查,及時發現問題,杜絕用水安全事故,確保師生飲水安全,確保學校用水安全。
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 8
進一步加強學校同學飲用水衛生,保障同學的飲水平安,依據《生活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方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仔細執行有關衛生條例,堅持滅"四害的常規工作,確保我校師生的飲水平安。
二、學校對飲水設施定時進行維護,保證飲水的正常使用,親密關注師生飲用水平安。
三、定時對飲水機進行衛生清理和消毒。常常觀看飲水設施內外部的衛生,準時清除污垢,保證師生水的潔凈和衛生。
四、教育同學留意個人衛生,做到自帶杯具,保持潔凈。不得將個人杯具轉借他人。
五、教育同學不飲生水,提倡喝開水,少喝或不喝飲料。商橋鎮中心學校
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 9
為了有效地保障全校師生的飲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對可能發生的群體性飲用水突發事件,特制訂有關管理制度:
一、學校飲用水有主管校長負責,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飲用水衛生管理人員。
二、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并積極配合、主動接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監督。
三、學校飲用水必須有建立健全的.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將各崗位責任制,責任到人,嚴禁非飲用水工作人員隨意操作飲用水,防止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師生飲用水的衛生與安全。
四、加強學校內部自身的衛生管理,定期對學校飲用水的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做好飲用水操作從業人員的體檢工作,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衛生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訓。
五、學校衛生室應加強對學校飲用水衛生的業務指導和日常巡視。
六、建立健全飲用水中毒或者食源性疾患的報告制度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
七、保障水源周圍30米內無污染。
八、定期對蓄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及水質檢測。
九、消毒產品有衛生許可批件。
十、免費為全校師生提供開水。
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 10
飲用水衛生安全直接關系到我全體學生和教師的身體健康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做好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消除不安全供水隱患,保障學生和教師飲水衛生安全,是我們應盡的'職責。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飲用水、生活用水衛生,保障師生的飲水、用水安全,根據《飲用水、生活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1、學校領導重視師生飲水衛生工作,加大對飲用水衛生安全工作管理力度,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落實有效措施,責任到人。
2、在校內醒目位置設置飲水、用水衛生公告欄,告知師生飲水、用水安全須知,包括不宜飲用生水、提倡喝開水,一旦發現飲用、生活用水水質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及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時,學校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衛生及教育主管部門。
3、學校飲用桶裝水的生產企業要有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等報告。
4、學生必須用自備的茶杯(壺)接水,不準用嘴直接飲水,不得將飲水移作他人飲用,以防傳染病發生。
5、值日教師應重視對學生飲水的指導,發現不良情況應及時予以勸阻和教育。要教育學生保護水龍頭的清潔,防止污染。
6、從事鍋爐清洗消毒人員應有有效健康體檢證明,并按清洗消毒規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有有效的衛生許可批件。
7、學生在校飲用水由學校專(兼)職供水人員統一按時按點供應。
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 11
為確保廣大師生飲水安全,從源頭上消除桶裝飲用水安全隱患,本學期學校決定對桶裝飲用水管理提出新要求,強化各年級組監管力度,加強學校采購管理,確保桶裝飲用水的產品質量,嚴把水源進校關。
一、對飲用水生產企業的要求:
1、飲用水生產企業必須是取得有效期內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并年檢合格,才具有為學校供水資格;
2、飲用水生產企業必須持續保持必備的生產條件、衛生條件、環境條件和檢驗條件,不斷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做到不合格產品堅決不出廠,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3、飲用水生產企業作業人員必須有健康證明,企業產品出廠前做到批批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同時應定期在市級質檢機構進行強制檢驗,并為學校提供檢驗報告;
4、加大對飲用水生產企業監督抽查力度,對年內只要有一次抽查不合格企業,取消對學校供水資格;
5、對生產銷售不合格飲用水的企業和故意生產劣制飲用水的違法行為一律拒絕進入校園。
二、對學校內部自身的管理要求:
學校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管理規章制度,由總務處具體分管桶裝飲用水質量、衛生等相關工作。進入校園的桶裝飲用水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桶裝水廠家必須具備《衛生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銷售的'桶裝飲用水標識上標注qs標志。
2、學校要嚴格執行索證制度,除索取上述證明材料外,對每批供應產品須索取該批次的出廠檢驗報告。
3、學校要嚴格執行登記和備案制度。進入校園的桶裝水,每一批次的索證情況學校都要有專門記錄和復印件備案。
4、學校要選擇有一定生產規模、知名度大、產品質量比較穩定、售后服務較好的企業,合同期不得超過一年。
5、飲水機必須由企業專業人員進行定期清洗、消毒,確保飲水機的清潔。
6、從事飲水機清洗消毒人員應有健康證,并按清洗消毒規程操作。
7、學校設立獨立的桶裝水存放間,環境符合衛生要求,同時安排專職人員管理和運送,確保桶裝水在運送過程的安全。
8、教室做好通風、防塵、環境整潔,桶裝水啟封后,應在一周內飲用完,不要放置在陽光照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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