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管理規章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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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管理規章制度1
第一條、本管理規定適用于信息中心外包系統的全部維護人員;
第二條、長期駐場維護人員必須按照信息中心規定的工作時間按時上下班,每日須到服務臺簽寫《到崗記錄》;
第三條、維護人員不得在未經信息中心工作人員允許的情況下,使用信息中心設備;
第四條、維護人員必須遵守信息中心相關的運維、安保制度,對于違反者,須按照信息中心制度進行處罰;
第五條、維護人員在完成運維工作后需認真填寫《運維事件記錄單》,每天下班前將《運維事件記錄單》交給信息中心運維主管;
第六條、維護人員如需在正常工作時間外使用信息中心場地處理事務,須事先向信息中心運維主管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七條、公司維護人員辦公場地,由信息中心研發組負責日常管理,管理內容包括:每日開關辦公室,日常防火安全檢查;
第八條、維護人員如違反信息中心相關規定,信息中心將向所屬公司進行通報,超過三次者,將向所屬公司提出人員更換;
第九條、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人員管理規章制度2
目的
1.1為規范和完善運維部安全工作管理,保證員工人身安全和設備的穩定運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全面了解及評估員工工作績效,發現優秀人才和提高部門工作效率,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原則
2.1公開原則:考核過程公開化、制度化。
2.2客觀性原則:用事實標準說話,避免帶入個人主觀因素。
2.3反饋原則:在考核結束后,考核結果必須反饋給被考核人,同時聽取被考核人對考核結果的意見,并將考核結果于當月月底前提交于綜合管理部。
績效考核對象
3.1績效考核的方式分為公司級和部門級兩類,績效考核對象為部門、班組及個人。
適用范圍
4.1本考核適用于公司運維部全體員工。
考核小組
5.1組長:運維部經理
5.2組員:值長、設備員(兼職安全員)
考核依據
6.1國家電網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各級調度規程規范及變電站標準化管理條例。
6.2依據中節能(內蒙古)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年度安全生產考核目標責任書績效考核的周期。
7.1月度考核:指月度部門目標指標、定期工作、月度基本任務、督辦的事項和協作配合等部門職責的履行或常規工作完成情況。
7.2年度考核:部門月度考核的匯總和部門年度目標責任書的完成情況。
7.3不定期抽查考核:考核小組對部門的分管變電站安全、技術培訓和生產運行不定期的抽查。
考核標準
考核標準以以運維部月末績效考核指標情況為基準。
人員管理規章制度3
為了加強內部管理,促使管理人員自我改進,自我完善,鼓勵先進,鞭策后進,進而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業績,現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誠實守信,務實高效,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規定及制度,確保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條、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及時辦理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條、管理人員在接受重要工作任務時,應簽訂相應承諾表,按《崗位職責》和各項工作任務的具體要求,保質、保量、按期完成,對上級與公司的聲譽負責,實現自己的諾言。
第四條、按時報送各類計劃、報表、資料,保證內容數據真實詳細。
第五條、按時參加公司或部門召集的各類會議、培訓、集體活動,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按程序請假。
第六條、各部門之間團結協作,需要其他部門配合工作的須出示工作聯系函。
第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八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執行。
人員管理規章制度4
第1章總則
第1條考核目的
本公司實施對物業人員的績效考核旨在實現以下目的。
1.通過績效考核提高總體物業服務質量的水平。
2.通過績效考核對公司物業服務活動進行有效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3.通過對員工績效進行客觀評價可以有效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培養和樹立正確的公司價值觀。
第2條考核對象
本公司物業人員考核對象共分為以下三類。
1.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各總監等)。
2.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包括各職能部門經理、物業管理人員等)。
3.公司基層工作人員(包括各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工程維修人員、物業服務人員等)。
第3條考核時間
1.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每年度考核一次,具體時間為第二年度的第一個月考核上一年度的工作。
2.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每半年考核一次,具體時間為第三季度的第一個月的上半月考核上半年的工作,第二年度的第一個月的上半月考核上一年度下半年的工作。
3.公司基層工作人員每月度考核一次,具體時間為第二月度的上半月考核上一月度的工作。
第2章績效考核的組織管理
第4條考核管理委員會職責
由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各總監、人力資源部經理組成考核管理委員會,領導公司績效考核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1.最終考核結果的審批。
2.中層管理人員績效等級的評定。
3.員工考核申訴的最終處理。
第5條人力資源部作為考核工作的具體執行機構,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1.對各項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和培訓。
2.對考核過程進行監督。
3.匯總統計考核評分結果。
4.協調處理各級員工對績效考核的投訴申請事宜。
5.定期對績效考核情況進行通報。
6.對績效考核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進行糾正。
第6條各部門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部門績效考核工作的組織及監督管理。
2.負責處理本部門關于績效考核的申訴事宜。
3.負責對本部門績效考核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進行糾正。
4.負責對所屬員工進行績效評價。
5.負責所屬員工績效考核結果的反饋,并與員工溝通,制訂績效改進計劃。
人員管理規章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市場競爭,合理有效地發揮管理人員的才干,打破終身制,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競爭機制,規范和完善公司管理人員考核聘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部門主管以上的所有管理崗位,下屬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副總經理以上的主要經營崗位(包括承包經營者)。
第三條本規定本著“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對管理人員的選拔、考核和擇優聘用,以及管理人員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凡公司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管理人員的選拔、聘任
第四條凡公司現已有的經營管理崗位(原經營管理者的聘期屆滿的,或不能勝任的),或因業務需要新增設的經營管理崗位,均采用競聘上崗。
第五條公司將需競聘的崗位的標準和要求公開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十日內接受競聘者報名,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競聘。
第六條在接受報名的同時,由公司相關部門選出的代表組成臨時評選委員會,負責對競聘者資格審核和擔任整個考評工作。
第七條凡參加競聘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帶好所需具備的.材料到公司人事部門報名,參加初選。
第八條公司將符合標準的初選人員及相關材料統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內,接受公司員工對競聘者的資格進行評議和質疑,凡評議不合格,或被發現使用虛假材料的競聘者,將被取消競聘資格。
第九條初選合格的競聘者,將參加筆試和競聘演說后,由評選委員會無記名投票,并統一公布各競聘者的得票結果。得票最高的前二名競聘者參加復試。
第十條復試由公司領導(或委托人事部門)對競聘者進行面試。面試后,由經理辦公會議決定人選,由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委托人)聘任,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內,如不能勝任者,由第二名自動接替,前者解聘。
第三章管理管理人員的考評
第十一條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應接受每年一次的民主評議。每年的民主評議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個季度內完成。
第十二條管理人員的民主評議是對其上一個年度的工作表現進行評議,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覺悟、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三個方面。
第十三條每年的民主評議工作,由人事部門負責組織安排,由公司領導、各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和群眾推舉出的職工代表,參加對管理人員的評議工作。
第十四條職工代表是由公司各部門通過民主選舉出的,代表所在部門的職工行使對管理人員民主評議的權力。
第十五條職工代表應在廣泛征求和匯總所在部門職工對管理人員的意見后,再行使對管理人員民主評議的權力,確實真正做到代表職工的利益。
第十六條管理人員考評的程序:
1.首先由被考評的管理人員對上一年度的工作述職,和簡要陳述新一年工作的計劃安排;
2.回答評議人員的詢問;
3.根據被考評管理人員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現、新年的工作計劃和問答的滿意度,由評議人員對其進行信任投票;
4.對通過信任投票的管理人員進行評分投票;
5.公布評分結果,向被考評管理人員反饋意見。
第十七條信任投票分為信任票、不信任票和棄權票三種。信任票數超過投票人數的一半以上,為評議合格;信任票數未能達到投票人數的一半以上者,為評議不合格。
第十八條對評議合格的管理人員,在政治思想覺悟、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三個方面進行評分,評分分為優秀(90-100分)、稱職(80-89分)和基本稱職(60-79分)三種;在評分統計時,采取去除一個最高分、一個最低分后的平均分。
第十九條對評議不合格的管理人員,其職務自動解聘,該崗位按第一章之規定重新競聘。
第二十條對需要整改的管理人員,應在三個月內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如在限期內未達到整改要求(或未采取任何措施)的管理人員,可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議對其進行留崗查看三個月或解職處分。給予解職的,該崗位按第一章之規定重新競聘。
第四章管理崗位的任期與解聘
第二十一條管理崗位的任期,一般為二年(或三年,最低不少于一年),連聘可以連任,但任職期限不得超過其與本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二條管理人員的任職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其職務自動解聘:
1.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的;
2.任期屆滿,不再續聘的;
3.試用期內,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的;
4.在任期內,因身體原因(或三個月內)不能履行其職務,并由他人接替其崗位的;
5.民主評議不合格的;
6.第十四條規定,被總經理辦公會議解職的;
7.其它被解職的情況出現的。
第五章管理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被聘任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1.根據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和在公司賦予的權限內,行使經營管理權;
2.受總經理委托,對下屬人員進行聘任或解聘;
3.在職權范圍內,有權調動人員的崗位工作;
4.有權選擇下屬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被聘任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1.自覺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形象;
2.自覺執行公司的各項決定,維護公司利益;
3.努力完成公司交給的任務;
4.協助上一級領導的工作;
5.不得假公濟私和有損害公司的行為。
第六章管理人員的獎罰
第二十五條被評議為優秀管理人員的,公司除通報表揚外,一次性獎勵其一個月的工資收入(按上一年度十二月份應發工資計算)作為獎金。
第二十六條連續三年被評議為優秀管理人員的,除給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獎勵外,按同崗位上調一個標準的崗位津貼工資。
第二十七條管理人員在留崗查看期間,按同崗位下調一個標準的崗位津貼工資(或已在同崗位標準一的,按標準一的85%發放)。
第二十八條被解聘的管理人員,不再享受原崗位工資待遇,按新聘崗位待遇發放。
第二十九條對犯有下列行為者,可對其進行留崗查看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可給予解聘:
1.不執行公司決定的;
2.不履行自己崗位職責、或不履行義務的;
3.經常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不能以身作則的;
4.工作中搞不好團結,經常制造矛盾,在職工中影象很壞,群眾反映強烈的;
5.不服從公司管理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三十一條公司以前有關文件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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