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工地現場管理制度范本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裝修工地現場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裝修工地現場管理制度1
一、團隊成員必須服從公司的領導和安排。
二、團隊成員必須遵守公司管理規章制度和服務行為規范,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三、團隊成員不得擅自泄露客戶和公司的一切商業性秘密,違者按公司或法律有關規定處理。
四、客戶服務團隊每天定時召開溝通協調會議,及時交流工作體會,傳達工作信息,保持團隊成員的密切合作、思想統一,團隊所有成員必須參加。
五、團隊成員必須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出現問題應及時檢討和分析,不得相互猜疑、指責,影響團隊內部團結。
六、對客戶投訴和發生重大事件應及時作出反應,積極研究對策作出處理,并總結如實上報,不得欺上瞞下,給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影響和損失。
七、經常與其他部門進行溝通,保持良好的協作關系。
裝修工地現場管理制度2
1.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考勤制度,不準遲到、早退。衣著整潔,儀表端正;
2.對客戶文明、禮貌,不講臟話;
3.人員電腦應專人專用,如人為損壞,由當事人賠償。上班期間不允許利用電腦玩電子游戲看視頻等與工作無關事宜,影響本公司形象者;罰款最低500元;
4.不允許無故到其它公司亂竄,泄露公司內部事項;違者罰款10000元;
5.遵守與客戶約定的時間,按時洽談,出方案;
6.按時參加公司的例會及各類活動,不允許遲到或無故不到;簽到簿作為唯一遲到早退記載,遲到一次50元。月遲到超過3次者底薪、提成減半。設計師需互相監督,如發現存在包庇行為,重罰;
7.未經公司允許,以低于公司標準報價簽約者,由于設計造成失誤者,設計師承擔責任;并承擔連帶罰金
8.私下不允許收取客戶設計費或訂金,不允許設計師以公司名義接私單;不允許設計師代買主材,如被客戶投訴屬實者,承擔處罰;如被公司發現的,直接辭退,當月工資底薪清零;不許從事第二職業,不得擅用公司之名來謀取私利。
9.上班無故遲到、曠工者,按公司考勤管理辦法嚴格執行;嚴格遵守公司作息時間,曠工早退者,同第七條;
10.每月休息3天,為串休工作日,上班請假須提前3天找公司經理批準后生效;并簽寫請假條上交,凡口頭請假均視為無效;
11.每天定時收拾各自辦公區域,做到整潔明亮。如未達到標準者,罰款20元;如有異議,到會計部索要本月工資,自行離開;
12.嚴守公司秘密,嚴禁私自將公司的文件、技術資料帶出。不允許私自挪用或私藏客戶定金、工程款,違反者嚴肅處罰;
13.設計師有責任對所設計的工程協助辦理中期增減項并簽字,如因設計師未簽字的增項款,不計入提成范圍;如因設計師原因,增項款未被收回或未達到公司標準。設計師承擔處罰,提成減半;
14.拖延不能辦理中期增減項所造成的損失,設計師承擔責任;
15.不論任何原因、任何情況,在公司與客戶與員工發生爭執,承擔處罰;
16.以上日常工作行為規范,請各設計師嚴格遵守,違反規定者,根據情節輕重處以50-500元的罰款和警告;
裝修工地現場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裝飾裝修的管理,促進建筑裝飾裝修業的發展,保障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共安全,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對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均適用本規定。
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的建筑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
本規定所稱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并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
第三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質量安全監督單位、建設監理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等,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建筑裝飾裝修應當做到安全適用、優化環境、經濟合理,并符合城市規劃、消防、供電、環保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的建筑裝飾裝修工作?h級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裝飾裝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報建許可
第六條新建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筑共同發包的,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可參照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
第七條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并簽訂協議。協議中應明確裝飾裝修后的修繕、拆適和補償等內容。
第八條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時,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應當按照下列辦法辦理:
。ㄒ唬┓课菟袡嗳、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早請,并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準。
(二)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人持批準書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并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辦理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十條對于未辦理報建和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裝飾裝修工程,有關主管部門不得為建設單位辦理招標投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第三章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與承包
第十一條凡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的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持審查,并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持證書規定的范圍內承包工程。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不得將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無資質證書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承包。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或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裝飾裝修企業承包。
第十三條下列大中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發包:
(一)政府投資的工程;
。ǘ┬姓、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業投資的工程;
(四)國有企業控股的企業投資的工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規定范圍內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軍事設施工程、保密設施工程、特殊專業等工程,可以采取議標或直接發包。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方式,由建設單位或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統一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發包主不得損害承包方的利益,強迫承包購入合約定之外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四章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與安全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及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辦事,嚴格執行建筑裝飾裝修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安全技術規范及驗收規范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七條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承接裝飾裝修設計和施工任務。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第十八條原有房屋裝飾裝修需要拆改結構時,裝飾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的安全。整棟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對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九條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筑裝飾裝修防火規范。完成裝飾裝修施工圖紙設計后,建設單位必須持〈〈施工施可證〉〉和施工設計圖紙,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核準。
第二十條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必須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護人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身安全。
第二十一條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質量和安全監督。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認證合格,否則不予驗收。
第二十二條實行初裝飾的住宅工程,要嚴格按照建設部頒發的〈〈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驗收評定。
第二十三條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機的部門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的處罰,并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介3以下的罰款;因責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ㄒ唬┪窗凑找幎ㄟM行報建的;
。ǘ┰撜袠说墓こ涛窗凑找幎ㄟM行招標的;
。ㄈ┪窗凑找幎ㄞk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ㄋ模┌l包給無資質證書的或承包任務與資質證書等級不符的企業的;
。ㄎ澹┦褂梦打炇展こ痰。
第二十五條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六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施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并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
。ㄒ唬┥米猿劫Y質證書許可范圍承包工程的;
。ǘ┪窗丛O計方案進行施工的;
(三)拒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檢查、驗收的;
。ㄋ模⿲⒉缓细竦牟牧、設備用于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
。ㄎ澹┢茐沫h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鲑u、轉讓、出借、涂改、復制、偽造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六條對未按規定申請批準、未進行房屋安全性能鑒定、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明顯加大荷載,對原有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修復或賠償,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工作人員不如實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結論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裝飾裝修損壞毗連房屋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九條因裝飾裝修原有房屋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有本規定的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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