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電器設備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小型電器設備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小型電器設備管理制度1
為加強我礦的小型電器管理,確保我礦小型電器管理保持在較高水平,滿足煤炭生產的需要,為生產更好的服務,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 使用單位提前編寫、制定小型電器使用計劃,滿足生產需要。
2、 小型電器管理員要及時掌握小型電器情況,摸清小型電器使用規律,逐步實行標準化、系列化管理,不斷提高小型電器質量,降低維修材料的消耗,提高經濟效益。
3、 協調使用單位,加強小型電器使用環境的管理,延長小型電器使用壽命,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
4、 小型電器要帳、卡、物、牌板相對應,小型電器管理員要加強責任心,發放小型電器后要及時調整帳、卡、物、牌板,保證小型電器管理的準確。
5、 小型電器管理員要對小型電器精心保養,進貨要嚴格執行小型電器驗收制度,對質量不好、數量和交貨不符的要及時作好記錄和驗收報告。
6、 小型電器發放要嚴格,不得隨意發放,帳、卡、物、牌板要相符。
7、 建立小型電器入庫、發放登記本,對所有小型電器入庫、發放情況進行登記。
小型電器設備管理制度2
1.機電科負責監督公司小型電器設備的領取、使用、維護與檢修工作,并建立小型電器管理臺賬。機電科每周不少于一次對小型電器的安全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2.各使用單位負責小型電器的領取,使用、維護與檢修工作 ,并建立小型電器管理臺賬,并上報機電科。
3.使用單位對使用的小型電器維護、檢修、管理要設專人負責。
4.采掘工作面使用的小型電器,工作地點變更時,必須全部上井進行檢修,其它地點使用的小型電器至少每年應上井檢修一次。
5.工作面移交時,電氣組負責組織交接雙方共同進行,同時辦理移交手續,一式三份,各持一份,憑移交手續到機電科辦理結帳手續。
6.小型電器以及掛鉤拆除或更換后,回收單位在十天內運上井交機修廠電器組。并辦理移交手續。
7.本制度從2012年1月1日起由機電科監督執行。
小型電器設備管理制度3
1.小型防爆電氣(防爆按鈕、防爆接線盒、防爆燈、防爆插銷、防爆電鈴、防爆煤電鉆等)必須由小型防爆電氣管理組統一管理、建賬。
2.小型防爆電器入礦時由防爆檢查員驗收合格并簽發合格證后,才能入庫。
3.小型防爆電氣的修理要保證質量,修理后經具有防爆檢查員檢查合格證的質量驗收員驗收合格,方能簽發合格證。
4.小型防爆電氣的領用由使用單位辦理手續,并建賬。
5.小型防爆電氣的選型、安裝、使用和維護,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及煤炭工業部頒發的《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等規定執行,不得超過額定值運行。使用時應執行班維護、日檢查、定期輪換升井檢修的制度。
6.閑置的`小型防爆電氣應及時回收入庫。
小型電器設備管理制度4
一、職責劃分
1、供應科負責根據機電部報送的小型電器材料計劃統一采購。
2、機電部負責對小型電器的到貨驗收、發放和回收等工作,并對各種小型電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機電一隊、外委單位負責對小型電器的維修和保養工作。
4、機電部電管組(以下簡稱電管組)對小型電器進行編碼、建賬管理。
二、管理規定
(一)計劃、采購
機電部根據礦井實際情況擬造小型電器月度、季度或計劃,報送至供應科;供應科負責采購。
(二)到貨驗收
小型電器到貨后,供應科組織機電部、企管科、財務科等相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時要嚴格把關,確保設備“三證一標志”、說明書等相關資料齊全,設備完好。
(三)領用、發放
各單位領取小型電器時,必須提前申請,電管組登記、建賬,并進行防爆檢查,檢查合格后發放入井合格證。
(四)安裝、使用、維護
1、小型電器由各使用單位的專職人員進行安裝,上板管理,并按相關規定懸掛各種牌板。
2、各使用單位要愛護小型電器,不得出現粗暴安裝、拆除或故意損壞等現象。
3、各使用單位要加強對小型電器設備的維護和保養,應實行班檢、日檢制度,發現問題應按“五定”原則閉環處理。
4、電管組要對小型電器的安裝、使用、維護、回收進行監督檢查。
(五)閑置或使用后的小型電器由使用單位48小時內回收上井。經驗收完好的,交由電管組統一存放、管理;不完好的,交由機電一隊負責維修;機電一隊無法修理的聯系外委單位進行維修。
三、考核辦法
1、無電管組相關人員簽字而領取小型電器的,給予領取人100元的處罰,并按相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黨政一把手和相關人員給予相應的處罰。
2、電管組未對小型電器進行防爆檢查而允許使用單位下井安裝使用的,給予電管組相關人員50-100元的處罰;未經電管組進行防爆檢查,使用單位領取下井使用的,給予領取人100元的處罰,并按相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黨政一把手和相關人員給予相應的處罰。
3、使用過程中,由于維護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設備失爆的,給予責任人100-200元的處罰,并按相關規定對責任單位、責任單位黨政一把手和相關人員給予相應的處罰。
4、安裝、拆除、使用過程中,造成小型電器丟失或損壞的,按設備原值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100-200的處罰。
5、電管組每月對小型電器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統計、修改臺賬,未進行統計、修改臺賬的,給予相關人員100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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