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的收費制度(通用11篇)
現如今,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幼兒園的收費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幼兒園的收費制度 篇1
為加強和規范收費管理,認真執行市、區教育局、物價局的有在規定,嚴格收費標準,規范我校的教育收費行為,增強我校教育收費的透明度,特制定監督管理制度如下:
一、全校教職工應嚴格執行市、區教育局、物價局頒布的各項收費標準,學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準擅自亂收費,并實行月查制度。
二、所有服務性收費堅持申報審核審批制度,并及時向家長發告家長書,遵循必需、自愿節約、分項結算、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利用服務性收費搞創收或拿回扣謀私利。
三、不以節假日教育培訓為名進行文化補課和收取費用。
四、不向學生收取規定以外的贊助費、借讀費等其他任何費用。
五、由專人堅持每月查閱財務帳目,嚴格票據使用情況,發現不規范情況,及時批評糾正。
六、對于學生代辦費每學期應有結算清單,增加收支透明度,接受家長監督,由家長簽名同意,并有回執。
幼兒園的收費制度 篇2
1、幼兒園收費工作統一由財務人員負責,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都無權擅自向幼兒家長和其他單位、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2、向幼兒收取費用,必須符合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向幼兒家長收取的一切費用均要做到“統一”,即
。1)統一根據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收費項目收;
。2)統一使用財政收費收據;
。3)統一入學校財務帳目。
3、幼兒園保教費、伙食費收費時間為每年的12月和6月,新生收費時間為5月中旬;锸迟M采用預收制,每月按實結算,報賬員每月認真核實結算后,將結算情況貼在宣傳櫥窗中公示,并于每月中旬發短信與家長核對。
4、除保育教育費、伙食費外,幼兒園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幼兒園在園時間內(上午8時——下午4時,每天為8個小時),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
5、幼兒園應實行常年教育收費公示制,要在園內外的宣傳欄和網站將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對幼兒家長公布,以便家長監督。
幼兒園的收費制度 篇3
第一條 為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工作,規范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所有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 學前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幼兒園可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對在幼兒園住宿的幼兒可以收取住宿費。
第四條 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五條 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城鄉經濟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提出意見,經市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
第六條 提出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意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堉贫ɑ蛘{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二)現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
。ㄈ┥暾堉贫ɑ蛘{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ㄋ模┥暾堉贫ɑ蛘{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
。ㄎ澹﹥r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七條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根據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項目: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第八條 全市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按類別收費,劃分為省實驗示范園、市級一類園、市級二類園、市級三類園,分別執行不同等級的收費標準。凡未經評定或未達到上述類別的公辦幼兒園,由幼兒園申請,市直幼兒園由市物價部門會同財政、教育部門按不高于市級二類園標準制定臨時收費標準;各縣區幼兒園由各縣區物價部門會同財政、教育部門按不高于市級三類園標準制定臨時收費標準。
第九條 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條 公辦幼兒園被評為省級十佳幼兒園的,保教費可在省級實驗、示范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15%。
第十一條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由幼兒園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根據辦園成本、辦園質量和教育部門批準的等級等情況合理確定,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經物價部門收費公示審核后執行。
幼兒園的收費制度 篇4
為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亂收費,減輕學生及家長的負擔,特制定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讓學生及其家長能夠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監督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收費政策,是規范教育收費行為,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鞏固治理教育亂收費成果,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的重大措施。
一、為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亂收費,學校嚴格按照教育部《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學校教育收費公示制度。
二、學校通過設立公示欄、校園網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便于社會監督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收費政策。
三、凡按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費,均實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范圍等。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收費減免的政策也應進行公示。
四、學校校內設立的公示欄做到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范。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學校及時更換。
五、教育收費公示的內容,事前必須經過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核。公示收費的內容,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及范圍等。禁止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學生有權拒絕繳納,并有權向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舉報。
幼兒園的收費制度 篇5
根據縣文教體局、物價局有關文件精神,為了規范學校各項收費,經校委會研究決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學校收費嚴格按照縣文教體局、縣物價局文件通知的一費制執行。
二、班級收費只收班費,每名學生五元,不得超收或搭車收費。
三、各處室、年級組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向學生訂購復習、輔導資料,收取資料費及其它費用,若確實必須征訂的資料、輔導材料和需收的有關費用,需經學校教務處審查、報請校委會批復,允許后方可收取。
四、對違犯學校規定,私自收費的人員,一經查出,學校將給予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并將處理結果通報全校上報縣局。
幼兒園的收費制度 篇6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xx〕136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學前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幼兒園收費項目實行省級統一管理,幼兒園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幼兒園不得收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五條保教費是幼兒園向幼兒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費用。
第六條幼兒園服務性收費是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可供選擇的服務而產生的費用。服務性收費包括以下項目:
。ㄒ唬┗锸迟M。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膳食服務收取的費用。
。ǘ┩泄苜M(僅限全日制幼兒園)。幼兒園接受家長委托,非保教時間(保教時間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時)向幼兒提供托管服務收取的費用。
第七條幼兒園代收費是幼兒園為方便幼兒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費用,包括集中代購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費用。
第八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城鄉經濟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提出意見,經同級市、縣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服務性收費標準,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準。
第九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按照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考慮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第十條幼兒園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離退休人員費用;
(二)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三)幼兒活動及學習費用;
。ㄋ模┕珓召M用、業務費用、圖書及設備購置費用、修繕費用;
(五)其他正常辦園費用。
前款成本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校辦產業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
第十一條提出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意見時,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兒園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ㄈ┈F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
。ㄋ模┺k園成本核算及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ㄎ澹┥暾堉贫ɑ蛘{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
。﹥r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按類定級收費,依據辦園類型、辦園條件、地區差異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
無財政撥款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在同等級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20%。
第十三條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四條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標準,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由民辦幼兒園根據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務成本合理確定,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標準備案后兩年內不得調整。
第十五條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視同公辦幼兒園管理。
第十六條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報有關部門備案時,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變簣@的有關情況及其證明;
。ǘ┲贫ㄊ召M標準的'成本測算情況: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等正常辦園費用;
。ㄈ┥暾垈浒傅木唧w項目及標準,并填寫《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備案表》(見附表);
。ㄋ模﹥r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當遵循"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統一收取。
第十八條寒、暑假期間幼兒園為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的,保教費收費標準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30%。
第十九條幼兒園為未滿三周歲嬰幼兒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務的,收費標準在正常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每生每月50元。
第二十條保教費、住宿費按月或者按學期收取,由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保教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預收。
第二十一條公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使用財政票據,民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使用稅務發票。
第二十二條幼兒園退費按月計算。因幼兒自行退(轉)園,幼兒在園天數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天數一半(含一半)的,幼兒園應當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后退還費用;超過一半的,當月費用不予退還。
幼兒園停課的,幼兒園應當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后按月退還相關費用;因幼兒園違反國家相關規定被有關部門關閉或者暫停辦學,造成幼兒退園的,幼兒園應當全額退還所收費用。
第二十三條幼兒園服務性收費,按月據實結算。幼兒在園天數不足一個月的,以幼兒提出請假申請計算,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后退還費用。
幼兒園代收費即時發生即時收取。
第二十四條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應當主要用于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
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應當主要用于教職工工資及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幼兒活動及學習用品、圖書設備購置、房屋修繕、固定資產折舊等正常辦園經費支出。
第二十五條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對城鄉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職工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子女的保教費,應當按照50%的比例予以減免;對殘疾兒童和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人、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孤兒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的保教費,予以全免。
民辦幼兒園可以根據自身能力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給予幫扶。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借讀費、贊助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第二十七條幼兒園收費按照收費許可證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幼兒園收費實行公示制度,幼兒園應當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自覺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幼兒園招生簡章應當載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優惠減免規定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制定本地區幼兒園生均經費標準、公辦幼兒園生均財政撥款標準和公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確保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占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的比例不低于5%。
第三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幼兒園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
第三十一條幼兒園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
第三十二條各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收費管理政策。對違反教育收費相關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省物價局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后30日施行。20xx年12月19日印發的《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此前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幼兒園的收費制度 篇7
一、收費管理基本原則為進一步規范收費操作流程,確保合理、合法、合規,結合本園實際情況,制定小精靈幼兒園收費管理制度篇。
二、收費項目包括規定性收費以及選擇性收費項目。
三、具體操作流程
1、按物價局以及教育局對本園收費項目的核定標準,向家長收取規定的費用。不以各種名義擅自提高和亂收費。
2、收費必須出具足額票據。
3、嚴禁幼兒園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4、設立收費公示欄,達到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
5、認真做好每月幼兒伙食費的結清和退費工作,每月收費前必須向家長公布伙食收支帳目。
幼兒園的收費制度 篇8
一、收費制度
1、收費項目:入園幼兒按月收取保教費及伙食費,其他代辦服務*收費按照[確有必要,家長自愿"的原則收取。
2、收費標準:保教費、伙食費按月收取,保教費每人每月430元,伙食費每人每月170元。
3、收費時間:每月10日至15日收取下月的保教費及伙食費。
4、幼兒因特殊原因長期不能來園者,家長應及時到園長辦公室辦理退園手續。
二、退費制度
1、幼兒因自身原因不能來園者,應及時向班主任請假。當月全部缺勤時,退還當月全部保教費,只收200元學位費。
2、幼兒連續缺勤5天以上(不含節假日)應退伙食費,伙食費按連續缺勤天數計算,每天8元(如繼續在本園上學的可在下月順延),未履行請假手續者不與退費。
3、星期日及國家法定節假日放假不退費。
4、代辦服務*收費按實際發生予以結算,如有余額予以退還。
幼兒園的收費制度 篇9
一、為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亂收費,學校決定在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是學校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便于社會監督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收費政策,保護學生及其家長自身合法權益的制度。
三、凡上級規定的教育收費,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范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都應進行公示。
四、學校在校內通過公示欄,公示牌等方式,向學生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學校在開學時或學期結束后,向學生家長報告本學期學校收費情況,讓學生家長了解學校的實際收費與規定的收費是否一致。
五、在學校校內設立的公示欄,公示牌,要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范。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要及時更換,維修或刷新。
六、收費公示的內容,事前必須經過縣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核,公示收費的內容,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及范圍等,禁止將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調整或其它情況變化時,學校要及時更新公示的有關內容,學校要主動,及時向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教育收費政策信息的溝通工作,并做好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的更新維護工作。
八、學校要加強對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學校要進行相關責任追究。
幼兒園的收費制度 篇10
一、我縣各級各類幼兒園實行統一收費項目管理,可按規定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伙食費(含營養點心費)。
。ㄒ唬┍=藤M。保教費是指幼兒園為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收取的費用。保教費主要用于幼兒園的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幼兒園保教費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
。ǘ┗锸迟M(含營養點心費)。幼兒園為在園幼兒生活提供伙食和營養點心的,可參照“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單獨核算,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收取伙食費(含營養點心費),但不得與保育教育費一并統一收取。
二、我縣各級各類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伙食費(含營養點心費)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目前尚未批準出臺)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
。ㄒ唬┯變簣@不得收取書本費。
。ǘ┯變簣@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ㄈ﹪澜丈虡I保險費,不得允許保險公司進園設點推銷、銷售商業保險。
三、幼兒園實行收費公示制度。
(一)幼兒園應在園內醒目位置設立公示欄、公示牌或公示墻,將所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伙食費(含營養點心費)收支情況,幼兒園性質和投訴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二)幼兒園招生簡章應寫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內容。
。ㄈ┯變簣@要建立規范化的收費公示動態管理制度,及時更新,確保公示內容準確,未經公示不得收費。
四、監督檢查。
。ㄒ唬┻`反上述第一條、第二條規定,除保教費、伙食費(含營養點心費)外仍收取其他費用的,立即自查自糾,并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0日內退還幼兒家長。逾期未退或拒絕退還的,一經查實,將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二)違反上述第三條規定未執行公示制度的,立即自查自糾。逾期未糾正,一經查實,將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幼兒園的收費制度 篇11
收費:
1、 幼兒托費按月計算,不跨月計算,如果當月幼兒特殊原因,出勤連續10天以內,來園辦理請假手續,經班主任及園長同意,可在下月進行抵扣半月托費,超過則按整月托費收取。
2、 每月30日至次月5日交費(如遇節假日往后順延),每月按1號計費。
3、按幼兒園規定日期內不及時為寶寶交齊托費,逾期1日收取每月費用1%的滯納金。
退費:
1、餐費按天計算整月收取,如幼兒不能在園用餐的按缺勤天數計算(10元/天)
2、車費、教學費不予退費
4、全托幼兒不予退費
5、雜費多退少補,按實際花銷予以退費
6、幼兒園一年只允許休園兩月,不收取任何費用。超出者按規定繳納保教費和各項雜費。
7、新生入園一個月內不退學費。幼兒正式入園,若中途退園的,不退保教費,只退伙食費,已繳費剩余十天以內的保教費和伙食費均不退。
8、國家公共假期不退費。
【幼兒園的收費制度】相關文章:
物業收費制度03-15
幼兒園收費管理制度12-13
幼兒園收費管理制度范本08-31
物業車庫收費制度范本03-15
收費管理制度03-31
幼兒園教育收費管理制度(精選6篇)05-26
醫院收費管理制度06-12
收費安全管理制度04-13
培訓收費管理制度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