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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貿市場物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21 11:16:45 賽賽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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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貿市場物業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農貿市場物業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農貿市場物業管理制度(通用12篇)

          農貿市場物業管理制度 篇1

          xx農貿市場物業管理運行機制

          為保障物業管理機構高效運作,必須建立一個有效的管理運行機制。

          管理運作機制圖

          1.質量監管機制

          質量監管機制是在建立一整套有xx物業管理特色的質量管理體系的基礎上,根據iso9001(20xx版)質量保證標準的有關要求,全面推行質量管理,把質量目標落實到各崗位、各環節直至到個人,并通過質量管理小組監督檢查,使工作質量不斷提高,達到業戶滿意的效果。

          按xx物業制定的各項管理指標和創優方案,xx農貿市場管理處各職能管理人員將按照質量監管體系的要求,明確責任,授予權利,在實際過程中抓好權限下放和自我控制及實施過程中的檢查和控制,并將目標實施的`各項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時用圖表和文字表述出來,實現目標動態控制,進行目標成果評價,確定成果和考績,并與個人利益待遇相結合。同時,公司還會通過各種宣傳教育手段培養員工的敬業精神,職業道德,加強員工培訓,不斷提高員工自身素質和工作水平,進而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2.協調機制

          協調機制是指運用協調管理的方法,解決在管理服務過程中經常發生的各崗位之間、工種與員工之間、員工與員工之間、員工與業戶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1)行政促動力,以行政職務權利為依托,以行政命令為基本形式,以獎罰為后盾的強制性促動力。

          (2)競爭促動力,運用競爭手段促使相關方面關系的協調,如通過競爭,以先進帶動后進,共同完成任務。

          (3)輿論促動力,因勢利導利用輿論達到協調的目的。

          (4)管理者的凝聚力,具體情況為領導者或管理人員塑造吸引力、影響力,這是今后促進日常物業管理工作協調的核心力量。

          3.激勵機制

          激勵機制是激勵活動要素在進行過程中互相聯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約及激勵效果之間內在聯系的綜合機能,其作用旨在提高“內聚力”。

          (1)管理日常目標、責任制、增強管理層的工作主動性,按“國優”標準制定各項管理指標,嚴格作好各項工作、明確獎罰。

          (2)實施獎金破格晉級制度,調動員工工作熱情。管理處員工實施獎罰制度,獎金標準與工作表現和業績掛鉤,并可根據情況,對先進給予破格晉升,以形成競爭激勵機制,提高員工積極性。

          (3)依據管理、管教結合,融情于管。管理處依法與員工簽定勞務合同,關心員工生活,幫助其解決家庭困難,使其無后顧之憂,保持良好的工作情緒,給業戶提供優質服務。

          4.監督機制

          監督機制是實現物業管理各項工作開展的必要外在約束條件,防止或糾正工作中出現的偏差。保證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辦事。

          (1)管理者對機構內部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2)業戶對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進行廣泛監督,形成綜合監督體系。

          (3)通過信息反饋監督,以各種手段來實現監督管理的閉環機制,保證xx農貿市場管理監督機制的有效實施。

          5.自我約束機制

          (1)經濟利益促動自我約束機制,充分利用經濟措施去誘發管理對象的利益敏感動機,然后由這類動機去引導對行為自我約束。

          (2)目標結構與責任相互聯系而造成的促進機制。

          (3)權利鏈條相關制約機制,建立管理對象之間相互制約的權利鏈條,促成相關機構、相關員工之間的自我約束機制。

          農貿市場物業管理制度 篇2

          為促進市場繁榮發展,營造文明、健康、和諧的經營環境,更好地保護商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則。

          一、市場商戶經營制度:

          1、各商戶按區劃擺攤經營,不得私搶亂占攤位。

          2、使用面積根據攤位大小而定,攤位費按年一次性交清。

          3、個體工商戶不得在房前屋后堆放東西,亂倒垃圾,一經發現每次罰款20元。

          4、商戶負責自己攤位內環境衛生,不準亂扔垃圾,收攤時要把本攤內垃圾帶走;不準在市場內亂砸樁橛、在攤位內私搭亂建。如有損壞地磚現象要照價賠償。

          5、攤位區內物品堆放整齊,無亂堆、亂擺情況;

          6、不得在市場內屠宰牲畜、家禽等。

          7、嚴禁在市場內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各類商品、假冒偽劣品、保護動物,嚴禁進行非法交易。

          8、文明經商,商戶間相互禮讓,商客間相互謙讓,不許打架斗毆。

          9、嚴禁超重車輛進入市場,違規者并破壞相關設施者要照價賠償損壞物品。

          二、市場公共環境衛生管理規范

          1、市場內攤位區劃標識明確,人流、物流通道暢通。

          2、無占用公共通道經營現象;

          3、無邊攤、側攤現象;

          4、無停放車輛現象;

          5、無亂堆、亂放物品現象;

          6、公共通道無垃圾堆放現象,違規者罰款20元。

          三、其他規定

          1、市場管理員要積極引導、教育經營者服從管理,配合職能部門開展的各項管理工作,愛護市場設施及周圍環境。

          2、市場管理人員按照規定收取市場管理費,并及時上交。

          3、市場管理人員必須約束經營者遵守法規和市場內各項規章制度,按照約定的地點或區域經營,不得隨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4、市場管理中心要經常組織檢查,發現存在漏洞和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發生。

          5、市場管理中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市場管理公約,并教育經營者嚴格遵守。對違反市場管理規定的經營者,應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進行處理.7、不按規定繳納市場管理費費的不予提供攤位。

          8、不按市場規定亂擺亂賣的,按應繳攤位費加倍收費后,再安排到適當的位置上擺賣。

          9、違反市場管理規定經勸阻仍不改正、或拒不服從市場管理員管理的,取消其進場經營資格。

          10、進行危害市場人財物安全行為的,取消進場經營資格,造成損失的追究其有關責任。

          11、出攤的商戶不得以高出全年管理費的.價格私自把攤位轉租給別人,從中牟利。

          四、對于市場四周有商廳個體戶的規定:

          1、市場北側、東側和西側有商廳的商戶房前臺階下三米起開始劃分攤位,有商廳經商的個體戶不得擠占市場攤位,如有擠占根據實際情況加倍收取管理費。

          2、市場南側有商廳的個體戶,房后臺階下一米起開始劃分攤位,有房屋經商的個體戶不得擠占市場攤位。如有擠占根據實際情況加倍收取管理費。

          農貿市場物業管理制度 篇3

          為進一步清理整頓城區,城鄉結合部的市容市貌,和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創建省級衛生城市,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一個舒適、整潔、美觀的市場環境,確保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生命安全,促進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特制定我鎮兩個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攤。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不準調換攤位和隨時搬走攤位,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2、水果攤點。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嚴禁變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3、蔬菜類的攤點。嚴禁亂擺亂放亂占,按指定的地點不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4、豆腐鹵肉攤點和老雞老鴨等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5、各類魚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6、群眾上市賣雞、鴨、鵝蛋的擺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亂放亂占行為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7、群眾上市賣魚的,要求擺在固定賣魚的地點位置,嚴禁亂放亂占行為。

          8、群眾上市賣狗肉、羊肉、貓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點進行銷售,嚴禁亂擺、亂占流動行為,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9、凡在我鎮農貿市場收購的老板,必須按照我鎮市場管理條例,進行收購,并在指定的地點不變,嚴禁流動收購,避免發生矛盾和交通事故,違者警告處罰。

          10、對外來老板在我鎮農貿市場賣食品、五金等行業的必須遵守市場管理制度和指定地點經營,否則嚴禁上市。

          11、凡在我鎮農貿市場經營者,各人搞好自己攤點環境衛生,嚴禁公民在市場內亂扔紙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請用塑料袋裝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內,違者警告處罰。

          12、凡上市場購買、賣的顧客、大小車輛必須服從鎮管理工作人員的安排停在指定地點,嚴禁亂停亂放行為,違者警告處罰、扣車。

          13、市場內有一名保潔人員,做到每天上午12時下午6時清掃市場內的衛生和周邊地段的環境衛生。

          14、我鎮市場管理人員蔣永龍、楊文斌兩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規范整治四次,早上6時前趕到市場值班管理、整頓服務制。

          農貿市場物業管理制度 篇4

          為了進一步加大友助農貿市場管理力度,切實解決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臟亂差問題,提高場鎮內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質量,落實長效化管理機制,保障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市場管理規范,商品劃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超范圍占道(地)經營現象。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

          第二條:市場應做到凈菜進市,蔬菜進筐,垃圾進袋,攤位(點)周邊衛生承包;

          第三條:市場內商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職責制,攤位(點)實行環境衛生區域職責制;

          第四條:攤位應配備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潔工具;攤位(點)設置規范、物品擺放整齊,周邊無垃圾、雜物和污跡,垃圾隨產隨清。

          第五條:垃圾收集容器要加蓋并持續完好、清潔,垃圾袋裝化率到達100%;

          第六條:有足夠數量的專職保潔人員,服裝統一、有明顯標志;

          第七條:配備足夠數量的'果皮箱,垃圾無外溢、外觀整潔;

          第八條:市場撤市后,清掃、清運及時,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垃圾車轉運持續清潔、密閉,使用滯留消殺藥物滅蠅;

          第九條:地面全日保潔,攤前、攤底、攤后垃圾隨掃隨清,1000㎡≤8片果皮、10片紙屑、10個煙蒂、10處痰跡、1.5㎡污水,市場內不得有暴露的亂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條:市場內排水口無污水(積冰);

          第十一條:市場內環衛設施齊全,給、排水設施完善,公廁、垃圾站建設貼合衛生要求,公共廁所做到專人管理,水沖式、無臭味、無尿堿。

          農貿市場物業管理制度 篇5

          為了加強廢舊物資市場的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實現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促進廢舊物資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指的廢舊物資是指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種廢舊物,包括企事業單位生產和建設中產生的金屬和非金屬邊角廢料、廢液,報廢的各種設備和運輸工具,城鄉居民和企事業單位出售的各種廢品和舊物。

          廢舊金屬包括生產性廢舊金屬(指廢舊機械設施及零部件,交通、通訊、建筑、供電、市政設施的廢舊金屬原材料以及生產中報廢的金屬制品和切削金屬邊角下料等)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指城鄉居民使用過的廢舊金屬工具、農具和自行車、人力車的金屬零部件以及廢舊生活金屬器皿等)。

          第二條 經營廢舊物資收購業務的單位,必須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資儲存庫(場)。

          廢舊物資代購站(店)的工作人員和個體流動代購人員,必須有經營地常住戶口或暫住證。

          第三條 申請經營廢舊物資收購(代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按分工范圍,經市供銷社或市物資總公司批準后,報市公安機關審查同意,領取《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方可收購(代購)廢舊物資。

          第四條 廢舊物資收購單位、代購站(店)必須公開懸掛《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亮證經營。

          第五條 外地到我市經營廢舊物資收購業務的應持派出單位所在地市、縣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外出經營證明,經我市供銷社或市物資總公司同意,向我市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換領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方準經營。

          第六條 廢舊物資收購實行三級網點管理。第一級是由市供銷社的“東莞市物資回收公司”和市物資總公司的“東莞市再生資源利用公司”經營;第二級是由各鎮(區)供銷社牽頭組成的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經營;第三級是由各鎮(區)的.代購站(店)經營。各鎮(區)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實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對于生產性廢舊金屬,第一級公司可以在全市范圍內經營;第二級限于本鎮(區)范圍內經營;第三級代購站(店)限于代購經營一般廢舊物資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各鎮(區)物資回收有限公司負責本鎮(區)廢舊物資經營業務,并負責對本鎮(區)的代購點的申報和行業管理。

          第七條 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收購必須由供銷、物資部門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對于個人檢拾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單位應登記銷售者身份證號碼。

          第八條 嚴禁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個人手中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等生產性和軍用設施的專用金屬器材。對出售以上的廢舊金屬器材的單位必須持有關部門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由一、二級網點收購,并建帳登記,其它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收購。

          第三級代購站(店)只限于收購城鄉居民出售的生活器具和廢舊工具、農具、自行車、人力車等的廢舊零件。

          第九條 三資、三來一補、加工貿易企業所產生的廢舊物資特別是廢舊金屬(含邊角料、碎料),需在國內交售、辦理核銷的,憑海關核銷手續,一律交售給一、二級網點收購。

          第十條 各級公安、工商等部門依法收繳和沒收廢舊物資、國有企業的報廢生產線和大型生產設備,經市價格事務所估價后,交一、二級網點收購。

          第十一條 廢舊物資的收購和銷售價格,國家有規定的執行國家規定;國家規定了最高限價的,不得超越最高限價;國家無限價的按市場價格收購和銷售。對國家規定專營的報廢汽車以及國有企業的報廢生產線和大型生產設備等,其收購價格由市價格事務所估價。

          第十二條 廢舊物資回收實行管理者與經營者相分離的原則。由政府統一領導,工商、公安、物價、供銷、物資部門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職,切實加強對廢舊物資市場的管理。經營廢舊物資收購、代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接受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三條 堅決取締無證經營和非法轉讓出租證照。嚴禁一證多店和超越經營范圍;嚴禁收贓、窩贓、銷贓;嚴禁物資、供銷系統以外的單位、企業、個人插手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如有違反,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凡違反上述規定,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屬于價格管理方面的,由物價部門處理;屬于治安管理方面的,由公安部門處理;觸犯刑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公布前已領有營業執照經營廢舊物資收購、代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我市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農貿市場物業管理制度 篇6

          為加強市場經營和食品流通管理,更好地規范市場食品準入管理方式,建立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確保人民群眾消費安全,結合市場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經營戶準入管理

          1、具有與經營項目要求相符的證件(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經營人與登記內容相符。

          2、具有經營項目必備的器具。

          3、經營項目符合市場劃行規市的要求。

          4、無經查實的消費者投訴。

          二、食品準入管理

          1、市場主辦方對重點食品(蔬菜、鮮肉、活禽)推行索證備案管理。

          2、鮮豬肉必須經檢疫部門檢疫和生產商檢疫,憑檢疫證和檢驗合格證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3、農副產品和袋裝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負責食品進貨索證、索票查證工作,對證件的有效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承擔連帶責任。建立商品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以備工商部門檢查。

          4、設有快速檢測室的'市場定期進行食品質量檢測,對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報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驗證后實施退市處理。

          農貿市場物業管理制度 篇7

          一、總則

          1、為了保證本建材廣場持續健康的發展,樹立良好的品牌及信譽,不斷地提高服務質量,根據本建材廣場的實際,特制定本管理手冊。

          2、所有商家應依法自行申請合法營業許可證,并不得置放各種危險易燃物、爆裂物、惡臭物及危害本市場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的物品。

          3、所有商家經營期間應顧及本市場整體商譽,遵守政府相關法令法規,不得販售、經營、贈送違禁品、仿冒品、劣質品或侵權的商品;不得惡性競價、欺騙消費者、違反公平交易原則。

          二、市場準入管理制度

          1、在市場經營中,應該做到遵紀守法、文明經商,服從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秩序。

          2、經營者必須先辦理入場登記,服從市場安排,辦妥營業執照等有關證、照后,在指定地點亮照經營,嚴禁無照經營。

          3、在經營時要明碼標價、誠實經商和公平競爭。

          4、各種車輛應當在指定區域有序停放。

          5、市場內實行經營與住宿相分離。

          三、經營管理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1、場內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和處理結果。

          2、場內經營者獲得有關部門的表彰獎勵。

          3、市場所轄地工商、衛生、質監和消協的申訴、投訴電話和地址。

          4、公示內容作為經營者的誠信記錄載入市場管理檔案。

          四、裝修施工管理規定

          1、商家簽定租賃合同后,需裝修或商家再裝修時,根據華通家具建材廣場要求首先要提出裝修方案,經華通管理辦公室批準,正式辦理裝修許可后,方可入場裝修。

          2、裝修流程:

          簽定租賃合同——→提交裝修方案——→與市場管理部辦理裝修許可證——→交納裝修押金——→管理部同意掛牌裝修——→商家按規定裝修——→管理部相關人員現場監督——→裝修完畢由商家和管理人員在裝修檢查表上簽字確認符合裝修規定——→退還裝修押金。

          3、文明施工、確保商鋪正常經營:

          (1)施工中,不能出攤占道阻礙通行。

         。2)施工期間每天清掃公共場地和施工現場。

          (3)嚴禁在營業時間內進行強噪音、釋放強烈刺鼻性氣味、濃煙、粉塵的施工,該項施工只能在加班時間內進行。

         。4)量大的裝修材料應選擇在非營業時間進場,若確需在營業時間內運材料入場,只能走旁邊的樓梯,不得走場內扶梯。

          4、其它事項:

          (1)施工只能按審定裝修方案進行,不得隨意更改,如需改動須征得公司(華通建材)同意,否則責任自負。

         。2)裝修必須如期完成,不得隨意拖延。

         。3)裝修產生的垃圾運到指定地點,不能隨意亂堆,完工后做到料清場地凈。

          五、消防管理規定

          1、在非火警情況下,全體人員不得用消防栓取水。

          2、為避免火災發生,商家應遵守以下規定:

         。1)商鋪內嚴禁吸煙,如確實需要,請到吸煙指定點或市場外,煙頭一定要熄滅,不要亂扔。

         。2)不允許電線負荷過重,或裝太多電器連接在同一插座。

          (3)請勿將易燃、易爆、劇毒品或有污染性物品放于車內或商鋪內,經營期內商家樣品存放應適量,盡可能以包裝陳列。

          (4)任何時間內均不得放置雜物或展品阻塞通道、樓梯及出入口。

          六、廣告、張貼物、宣傳單及商家促銷活動管理

          1、市場內任何公共空間、墻體和戶內外的'廣告資源位及發布權均屬本市場所有,并由本市場統一負責對外發布,商家不得任意懸掛、張貼,如有違反規定者,本市場將強行拆除,因拆除所發生的費用由該席位商家支付。

          2、商家在大門口舉行促銷活動,需報公司管理部審批同意后方可執行。

          七、消防與安全

          1、商戶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商城制定的有關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熟悉消防知識,掌握消防器材和設備的使用方法。

          2、商戶員工對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妥善保管,愛護消防設備。不得擅自動用、挪用各種消防設施、設備和消防器材。

          3、商戶員工嚴禁私自安裝各種電器設備,亂拉電線。

          4、商戶員工均有義務積極參加安全保衛工作,敢于同貪污、盜竊等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報告主管部門。

          5、在商城內發現任何遺失的財物,必須迅速呈交主管部門或值班人員,顧客的財產未經批準不得善自或變相處理。

          6、商鋪如遇停電時,保安人員應立即把守商城出入口,必要時將所有出入口封閉,只留一至二個用于疏散顧客離開商城并保持鎮定及時返回自已的工作崗位,利用商城內應急照明設備,對附近顧客加以安撫并小心引導顧客按指定出口離開商城。

          7、任何崗位的員工下班離崗前,必須進行安全和消防設施檢查,關閉電源,封存機密資料及重要物品(不得存放現金及其它貴重物品),清除易燃物,鎖閉門窗,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離去。

          八、環境清潔

          1、各商家工作人員應保持經營場所、樣板房及公共設施的整潔,共同維護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不得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瓜殼、煙頭等雜物。

          2、本市場場內不得存放任何散發特別異味或足以污染環境之物品。

          九、附則

          1、公司(華通建材)有權根據實際需要,對本手冊進行修訂和完善。

          2、本手冊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華通建材)所有。

          農貿市場物業管理制度 篇8

          為保障市場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積極引導市場經營戶文明經營、規范經營,營造出“市場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新環境。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

          一、市場經營戶經營行為管理標準

          1、經營入市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相關證件入市經營。

          2、經營戶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出賣,不得擅自改變核定過的營業內容。

          3、經營戶經營的商品應符合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無公害、綠色、有機食品,應明示相關證書,并保留(出示)肉食品、綠色食品、有時效方便食品等相關產品的進貨憑證、檢驗檢疫證明等,以備查驗。

          4、經營戶應采取措施,對進貨商品進行檢查驗收,保證所銷售商品質量合格。不得銷售失效、變質、過期的商品;不得摻雜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5、經營的商品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6、應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計量器具,不得短斤少兩、短尺少寸;銷售商品應明碼標價。

          7、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哄抬物價、騙買騙賣。

          8、經營者應自覺遵守農貿市場的各項管理制度,自覺做好攤位內衛生,保持攤位整潔。

          二、市場經營秩序管理標準

          1、市場內實行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雜、水產、家禽、熟食等類別分區設立標志牌,進行分類管理。

          2、市場內商品上臺、上架、進盆、進池,擺放整齊有序。

          3、市場內店鋪(商家)不得出攤占道,禁止跨門攤經營。

          4、市場內不得擺地攤,不得以自行車、三輪車作為商品交易臺架進行交易,禁止在市場流動叫賣。

          三、食品衛生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市場食品衛生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的有關精神,結合本市場的實際情況,特制訂食品衛生管理規定:

          1、進場經營戶需辦妥《衛生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等證件,嚴格禁止不具備證件的經營戶進入市場銷售產品。

          2、經營戶需自覺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有關規定,切實做好食品追溯制度。

          3、加強計量、防疫、衛生、工商等職能工作的監督作用,維護市場秩序,防止假冒偽劣和不清潔的食品進入市場。

          4、經營戶要遵紀守法,合法經營。嚴格禁止經營腐爛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食品;嚴格禁止經營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嚴格禁止經營無品名、無產地、無廠址、無日期,超過保存期的食品。

          5、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的'接待和處理工作;根據群眾舉報,組織力量查處違反《食品衛生法》有關案件。

          6、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積極查處假冒偽劣商品,并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對違反者作出教育,停業整頓,經濟處罰,直至清退出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管理標準

          1、商貿公司保潔人員做好市場內公共部分的保潔衛生,攤位內部衛生由各經營戶自行打掃,并要求達到市場管理衛生標準。

          2、經營戶應當保持所經營的攤位衛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攤位及其附近必須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3、經營戶產生的垃圾或剝棄的菜渣、果皮等應放入專門的廢物容器內。

          4、經營戶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5、經營戶應當保證攤前長久整潔,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6、市場內宰殺家禽和剮剖水產品應符合相關要求的標準。

          五、治安消防管理

          1、市場內嚴禁打架斗毆、相互吵罵、酗酒鬧事、欺負外地客商、扒竊錢物、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等,違者停業整改。情節嚴重的,除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外,商貿公司有權收回攤位。

          2、市場經營業戶應服從管理,遵守市場規章制度,不得無理取鬧、打罵、侮辱工作人員、擾亂市場秩序、妨礙或阻擾工作人員正常工作,違者除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外,商貿公司有權收回攤位。

          3、市場內攤位必須自己配備合格的(5公斤以上、ABC型干粉)滅火器。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除搶險救災外,任何人不準損壞或動用;不得遮擋、圈占、埋壓消防設施,違者除責令整改外,商貿公司有權收回攤位。

          4、不準擅自改動用電線路和安裝使用大負荷電器等,違者予以停電,沒收電器設施,并收取違約金50—200元。

          5、市場內嚴禁烤火、焚燒物品,違者除責令整改外,商貿公司有權收取違約金10—200元,情節嚴重者,收回攤位。

          6、市場內人人有參與救火救災的義務,一旦發生火情,應立即撥打火警電話119。

          六、車輛管理規范

          1、經營戶每天用于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通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2、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情況需事先征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并聽從指揮。

          農貿市場物業管理制度 篇9

          為進一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規范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1.市場經營戶在與市場管理辦公室簽訂《租賃合同》獲得攤檔、鋪位使用權后,應按規定持有效證件及時向市場管理監督部門申領營業執照等有關證照,經領取后方可開業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銷售的商品,必須同時取得相關“許可證明”,方可開業經營。

          2.市場經營戶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各項管理制度,服從市場管理,接受市場檢查監督,落實違章整改;按規定依法納稅,及時交納市場各項費用。

          3.按規定的經營范圍在攤檔、鋪位上經營,做到亮證經營,人證相符,不隨意設攤堆物,不占道經營。

          4.確保銷售的商品符合質量要求。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衛生、食品質量的安全規定;包裝產品的標識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必須有QS標志。商品的進貨索證要齊全,并接受市場管理人員核查和檢測;凡索證不全的商品一律不準在市場上銷售。禁止銷售假冒偽劣的商品和腐敗變質的食品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禁止生產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購物袋,其它塑料購物袋必須明碼標價,實行有償使用。

          5.在商品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不缺斤短兩,不以次充好,不強賣強買,不欺行霸市;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騙消費者,自覺維護市場信譽,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6.市場內不準打牌、賭博、偷竊、打架斗毆、酗酒鬧事,不準以任何形式擾亂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遇消費者投訴或糾紛,到市場管理辦公室協商調解或經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不得仗勢欺人、態度粗暴。

          7.愛護市場設施。不準亂搭貨架、亂掛亂貼、亂接亂拉,有礙于市場環境行為的發生;不準擅自改變市場設施和水電管線。不隨意挪用市場或他人的經營設備用具,如造成損壞照價賠償。攤檔、鋪位裝修、廣告、空調設置及使用大功率電器,必須經市場管理辦公室申報批準。自有設施使用不得有礙市場外觀形象,不得危害毗鄰攤檔、鋪位的利益及安全。

          8.做好消防、治安安全防范工作,經營戶要保管好自己的錢物、單據和物品;市場內不得帶入有毒和易爆物品,不得動用明火及燃放煙花爆竹;每日營業結束,清除好應清理的物品,關閉電源,鎖好門窗,帶走現金和物品。

          9.維護市場整潔,搞好攤檔、鋪位門前“三包”工作,樣品上貨架或上攤檔臺面,要擺放整齊;車輛要在指定停放的`位置停放。嚴禁亂堆商品,亂丟垃圾雜物,瓜皮果殼,嚴禁隨地吐痰。不準在市場內帶養寵物,以及做與本市場不適宜的其它行為。

          10.不準轉租、轉借和買賣攤檔、鋪位。轉讓、搭拼攤檔、鋪位應事前向市場管理辦公室提出報告,經市場管理辦公室批準,市場管理監督部門申辦證照后,方準經營。經營者應配合市場管理辦公室的開業計劃和經營指導,應在開業前一個月內將商鋪內的經營設施安裝完畢,在開業前十日內將臺檔位經營設施準備妥當,否則,在開業之日造成無法營業的視為放棄其在本市場經營權,終止其租賃合同,不予退還保證金,由市場收回攤檔、鋪位。

          11.市場經營戶在合同期內終止經營,應提前一個月提出報告,經市場管理辦公室同意,交清各項費用,辦好設施歸還手續,手續齊全后方能終止合同,并在規定期限后清退出市場,市場將保證金退還。在經營中需要更換執照戶名或負責人的,須經市場管理辦公室同意,并報市場管理監督部門批準后方可繼續經營。

          12.經營戶不準雇傭情況不明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度用工;用工對象必須證件齊全,并由攤檔、鋪位負責人向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根據“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做好聘用的進場工作人員的登記、管理、教育、并承擔各項用工責任,人員變動及時辦理登記變更手續,不辦理登記手續的人員不給予進攤檔、鋪位工作。

          13.開展‘文明經商、誠信經營’活動。經營戶之間應互助關愛,和睦相處,支持、配合市場開展各項服務管理工作,與市場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消防安全責任書》、并交納保證金。

          本制度望各經營戶遵照執行。違反制度的,根據市場管理規約予以處理;違法的則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農貿市場物業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規范市場交易行為,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者供給固定的場地、設施,進行經營管理,若干經營者集中在場內獨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活動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以下簡稱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設立,從事市場管理,經過供給場地、設施以及服務,吸納農副產品經營者入場經營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場內經營者(以下簡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市場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城區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管理以及相關的行政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各區人民政府、長沙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切實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本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各街道辦事處應當切實履行工作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落實管理職責,負責市場日常監管,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依法確認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對經營主體、商品質量、交易行為等進行監督管理,受理和處理投訴、申訴,維護市場秩序,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適時組織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參加培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農貿市場建設、提質改造工程,擬定城鄉農貿市場建設、提質工程標準,牽頭制定驗收辦法和組織驗收。

          第八條:城管執法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周邊和場內環境衛生監督管理,查處市場違法建設和場外違法占道擺攤設點經營行為。

          第九條:物價部門負責規范對農貿市場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監督市場開辦者的收費行為,督促經營者進行價格公示,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打擊。

          第十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用于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計量行為等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對市場經營戶用于貿易結算計量器具的定期強制檢定;負責農貿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計量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農業部門負責市場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包括進行監督抽查,對蔬菜、水果等食品進行農藥殘留檢測,督促批發市場開辦者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制度等。

          第十二條:畜牧水產部門負責市場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包括進行監督抽查,對畜禽水產品進行檢疫檢驗等。

          第十三條:建設、公安消防、安監等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建筑物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環保、衛生、房產、食藥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市場開辦者

          第十五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農貿市場未經名稱核準登記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六條:市場開辦者依法自主經營,收取場地、設施租金和其他相關服務費用,有權拒絕違法收費和攤派,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合法權利。

          第十七條: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管理的第一職責人,承擔農貿市場硬件設施建設、維護和市場經營秩序、市場衛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市場內設立市場服務管理機構,配備服務管理人員,佩戴標志上崗。在市場辦公場所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經營許可證,并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公示牌,公布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名稱、管理人員分工、市場管理制度。市場管理制度由市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

          市場開辦者應在市場內設立投訴受理點,理解消費者投訴并進行調解,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交易糾紛。

          第十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職責。

          第二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場內經營者分別簽訂食品質量安全職責書,明確市場開辦者、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職責。

          第二十一條: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書面入場經營合同。合同應當明確產品安全職責、消費糾紛解決途徑、違法經營職責、治安消防安全、計劃生育、市場環境衛生、違約職責及處理方式和解除合同條件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查驗檢測憑證、記錄和保存購銷臺賬等制度,對從本市場售出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農產品經營市場應當要求入場農產品銷售者交驗有效的產地檢測合格憑證或者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標志(以下統稱有效合格憑證),認真查驗并予以記錄。

          農產品經營市場應當配備檢測設備和檢測技術人員或者委托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銷售者不能交驗有效合格憑證的農產品,應經檢測合格后方可銷售;檢測不合格的,及時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加強環境衛生宣傳,建立健全市場清掃制度,及時清除場內污水、垃圾和廢棄物,堅持場內整潔衛生、環境優良。

          第二十四條:市場開辦者應當確保市場消防安全,與經營戶簽訂治安、消防安全職責書,明確治安、消防安全職責。明確治安糾紛調解員,及時制止擾亂市場和危害市場的突發事件,維護治安秩序。明確消防職責人,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定時定點對安全消防設施進行檢查。配備貼合消防標準的消防器材和設備。不準亂拉、亂搭、亂接電線和改動供電裝置,確保安全用電。

          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托有法定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市場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安全鑒定,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筑物(構筑物)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市場開辦者要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制定應急預案,明確人員職責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并細化分工、落實職責,確保應急預案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六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場內使用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并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要求場內經營者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督促經營者依法正確使用、維護計量器具,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禁止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市場開辦者不得為場內經營者的無照經營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供給經營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市場開辦者發現市場經營戶有違法經營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督促改正;對督促不改的應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請求依法查處。

          市場開辦者直接參與場內經營的,市場登記注冊時,還應核準相關經營項目,且不得利用其管理服務職權與其他經營者進行不正當競爭。

          市場開辦者可在市場內設立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專區,供消費者自主選擇。農民在市場出售自產自銷的農產品,應當在市場開辦者劃定的專用區域內經營。

          第二十八條:有財政資金投入進行建設或提質改造的農貿市場,非因規劃調整原因,不得變更經營范圍或關掉,不得改變農貿市場建設或提質改造時所確定的市場功能布局。農貿市場因規劃調整原因確需遷移、合并、轉向或關掉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袌鲩_辦者提出書面申請;

         。ǘ┙浰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區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復審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獲得批準后,市場開辦者應在轉向或關掉前1個月內通知場內經營者。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還應提前1個月在市場入口張貼公示;

         。ㄋ模┦袌鲩_辦者應全額退還各級財政投入的建設或提質改造資金。

          非財政資金投入建設的農貿市場需變更或撤銷的,應當在作出變動決定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轉讓有財政資金投入進行建設或提質改造的農貿市場,須經所在區商務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受讓方須從批準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轉讓行為發生后,受讓方應當遵循本辦法的規定,依法享有市場開辦者的權利,履行市場開辦者的義務。

          第四章:場內經營者和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場內經營者應當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公平競爭,遵守市場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場內經營者不得在市場內經營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經營的商品,不得在市場內從事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場內經營者依法自主決定農副產品價格,有權拒絕違法收費和攤派,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場內經營者應當持證照經營,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許可證件。農民在集貿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不辦理前款規定的證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場內經營者用于商品交易的計量器具必須強制定期檢定,不得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建立定量包裝商品進貨驗收制度,確保商品凈含量貼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三十四條:場內經營者要堅持商品堆放整齊,通道暢通,不準占道經營,亂擺亂放。

          第三十五條:場內經營者采購商品,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應當查驗進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如實記錄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信息。

          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食品進貨記錄、票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其他商品應當在該商品售完后半年內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票據、單證等。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各級應當建立和完善農貿市場目標管理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對農貿市場和市場監管單位進行目標管理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各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各級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能夠向考核成績優異的農貿市場、管理單位給予獎勵,經費來源納入各級政府預算。

          考核辦法和評分標準由市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報領導小組批準實施。

          第三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在市場內設立管理站(點)或派駐人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貼合要求的復檢計量器具。

          第三十九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有關執法證件。對未出示執法證件的,相對人有權拒絕理解檢查。

          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進入農貿市場依法監督檢查,發現應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告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行政管理部門在對涉及農貿市場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后,應將處罰文書報送同級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章:法律職責

          第四十一條: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無營業執照或雖有營業執照但超出核準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場內經營者有違法交易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湖南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場內經營者違反商品質量管理規定,制售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合格商品,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工商、質監、衛生、農業、畜牧水產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職責,市場場內環境衛生不合格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安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遷移、合并、轉向或關掉農貿市場,或改變農貿市場功能布局的,由商務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依法予以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市所轄縣(市)的農貿市場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農貿市場物業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快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以下簡稱集貿市場)建設,發展城鄉集市貿易,促進商品流通,維護商品交易秩序,規范商品交易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參加,以集中、公開方式,在固定場所依法進行商品交易的各類專業性市場、綜合性市場、租賃經營商場以及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臨時性商品交易場所。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集貿市場建設、監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集市貿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集市貿易監督管理應當依法、公正、文明、規范。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集貿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物價、技術監督、稅務、公安、衛生、計劃、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集貿市場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農貿市場建設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集貿市場的建設和發展,按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外商投資建設集貿市場。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實際需要,將集貿市場建設納入城市和鄉鎮建設總體規劃,按照繁榮經濟、方便群眾生活、節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八條開辦市場應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铣鞘泻袜l鎮建設總體規劃和市場建設的要求;

         。ǘ┚邆湎鄳膱龅亍⒃O施;

         。ㄈ┥鲜薪灰椎纳唐贩蠂矣嘘P規定;

         。ㄋ模┯邢鄳墓芾頇C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ㄎ澹﹪曳、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開辦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手續。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需設立交易所(行)的,應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條興建農貿市場不得占用城鄉道路,妨礙交通。

          第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的職責是:

         。ㄒ唬┙⒔∪袌鋈粘9芾斫M織和制度,責任到人;

         。ǘ┲鸩綄崿F市場功能齊全、設施配套;

         。ㄈ┙⑶袑嵖尚械腵防火、防盜、衛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確保市場安全有序;

         。ㄋ模┙⒈WC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設立公平秤等計量復檢器具;

         。ㄎ澹┳袷睾托麄鲊矣嘘P法律、法規;

         。┌匆幎ㄏ蚬ど绦姓芾聿块T報送各類商品的成交額、成交量等有關資料,填寫市場年檢報告書。

          第十二條集貿市場的場地、設施和其他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壞。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拆遷集貿市場場地和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征地、拆遷手續,并按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章農貿市場交易

          第十三條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均可進入集貿市場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應領取證照的,經營者必須持有并亮證照經營。

          第十四條凡是國家放開經營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種、數量、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十五條依法允許交易的舊機動車船、舊農機具等舊機械設備,憑有關牌證在指定場所交易。

          第十六條集市貿易應在規定的場所進行,不得場外交易。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ㄒ唬┪锲罚

         。ǘ﹤瘟由唐、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過期失效的商品;

          (三)炸藥、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ㄋ模⿵椝、仿真武器、管制刀具、電擊、強光、催淚等器械;

         。ㄎ澹吨腥A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貿市場上經營的藥品;

         。┓磩印⒌臅、畫片、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ㄆ撸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禁止經營的食品;

         。ò耍﹪冶Wo的野生動物、植物及其制品;

         。ň牛┓、法規和規章規定不準經營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遵守國家的價格管理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國家有規定價格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由買賣雙方議定。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源纬浜,以假充真,摻雜使假;

          (二)壟斷貨源,壟斷價格;

         。ㄈ⿵娰I強賣,騙買騙賣,欺行霸市;

         。ㄋ模┛私锟蹆,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破壞計量器具的準確度;

          (五)賭博、算命等有礙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行為;

         。┓伞⒎ㄒ幗沟钠渌袨。

          第四章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集貿市場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ǘ┲笇袌鲩_辦者制定市場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ㄈ⿲彶榇_認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并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四)監督管理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ㄎ澹┦占、公布市場信息;

         。┮婪ú樘幗灰谆顒又械倪`法違章行為,維護交易秩序;

         。ㄆ撸┙M織開展創建文明市場活動;

         。ò耍┓、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集貿市場管理,在較大集貿市場設置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管理人員?h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組織工商、物價、公安、稅務、衛生、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參加,組建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部門工作,統一管理市場。

          第二十二條集貿市場的治安工作,由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負責,依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畜牧檢疫、衛生防疫機構負責集貿市場的檢疫、檢驗工作。依照有關規定應檢疫、檢驗的商品,未經驗疫、檢驗的不得上市。

          檢疫機構應當按國家規定收取檢疫費。未檢疫的,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下列事項,接受經營者、消費者監督:

         。ㄒ唬┦袌霰O督管理人員的姓名、職務、職責;

          (二)市場監督管理制度;

         。ㄈ┦袌鲈O施的所有人及其出租、轉讓方式;

         。ㄋ模┦袌龉芾碣M和其他法定收費標準;

         。ㄎ澹┻`法違章行為處理依據、處罰標準;

         。┢渌麘斣谑袌錾瞎_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農貿市場內應當設立監督臺,設置意見箱,受理消費者、經營者投訴。

          第二十六條農貿市場應當保持環境衛生,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由市場開辦者負責清除。

          第二十七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執法證件,國家規定著裝的應當著裝。

          第二十八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廉潔奉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收受賄賂,不得打罵、刁難、勒索經營者、消費者,不得亂收費、亂處罰。

          第二十九條經營者必須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集貿市場交易的商品,成交額在50元以上的,收取市場管理費。其標準是:

         。ㄒ唬┡f機動船、舊農機具等舊機械設備、大牲畜的收費標準不超過成交額的1%;

         。ǘ┺r副產品、輕工產品和其他商品收費標準不超過成交額的2%;

         。ㄈ┛p紉、修理等服務性經營收費標準不超過營業額的2%。

          在集貿市場內設立農民自產自銷區,農民出售自產的農副產品成交額在100元以下的,免收市場管理費。

          市場管理費要專儲專用,按“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的原則,主要用于宣傳教育、市場建設及市場管理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除按法律、法規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項目及其標準收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設立集市貿易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對亂收費、亂攤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予制止,經營者有權拒付。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非法侵占、破壞集貿市場場地、設施或其他財產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銷售禁止上市物品的,由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行為的,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第四項行為的,責令補足短少部分,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500至2000元的罰款;有第五項行為的,責令其停止不法行為。對于算命等行為,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于賭博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需要給予其他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三十條、三十一條,亂漲價、亂收費的,由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七條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本條例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二)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ㄈ┻`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農貿市場貿易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農貿市場物業管理制度 篇12

          一、市場費用定義。

          1、市場費用是指企業為了開拓市場,為了產品入市,為了擴大銷售,提高銷售量而額外提供給市場運作的專項資金。

          2、市場費用包括廣告宣傳費、促銷推廣費、終端維護費三大類。

          二、市場費用的管理原則

          1、市場費用的預算原則:必要性、可行性、目標提升預期。

          2、市場費用的執行原則:真實性、完整性。

          3、市場費用的核報原則:有依據、可核查。

          三、市場費用的控制原則

          1、市場費用實行在預算內先審批后執行再核報的`原則。

          2、市場費用的預算額度按銷售額一定比例計算(不高于1%)。

          3、市場費用的使用必須依據不同類型的市場,欲達成的目的及策略做到有規劃性使用。

          4、市場費用的核報必須符合檢核要求與財務核銷要求。

          5、市場費用統一歸口市場中心管理與控制。

          四、市場費用的分類及審批、使用、核報

          1、廣告費用:含對門店、品牌及產品的宣傳費用;在各類媒體中品牌、產品及門店的宣傳費用等。

          1.1、廣告費用的核報流程:

          由執行人提交廣告執行報告,憑該廣告申請批復、廣告合約、廣告實景圖片(含夜景)、樣報樣刊、刊播證明、正規發票(或收據)等依據至市場部檢核后呈報營銷副總審批。審批同意后方可進入財務報銷程序。

          1.2、廣告宣傳費用核報必須符合財務部關于廣告宣傳費用的報銷規定。

          2、促銷推廣費的分類、審批、使用、核報。

          2.1、分類。

          2.1.1、促銷活動費:為提升產品銷量而開展的買贈、獎勵、返現等活動的費用,該費用的發生與產品銷量增長直接掛鉤。

          2.1.2、促銷物料費:保障促銷活動開展而必須的相關物料(含宣傳物料)的制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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