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泥船管理制度(精選5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挖泥船管理制度(精選5篇),歡迎大家分享。
挖泥船管理制度1
1、水上施工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向當地海事部門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
2、施工船舶應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
3、施工船舶的適航區域要符合航區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樁、起重船、駁船、交通船、運輸船等,都應持有船檢部門簽發的有效適航證書。
4、施工船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話務員必須持有合格的適任證書。
5、施工船舶在航行、錨泊或作業時,除應按規定的信號外,根據不同的施工狀況,顯示不同的信號。
6、在各施工作業點,夜間應按規定顯示警戒燈標或采用燈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樁墩。在顯示燈光照明時應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響船舶人員的瞭望。
7、施工船舶應加強值班制度,船上應有夜間照明設備,設有發電設備的船只,應備有防風燈和電池燈具。
挖泥船管理制度2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司船舶的安全管理,杜絕各種意外事故的發生,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船舶設備設施和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船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違章、玩忽職守以及發生火災、海損、機損、工傷亡、溢油污染等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處罰。
二、 職能分工:安全辦負責對各類事故隱患的調查、處理和處罰,包括:火災、工傷亡以及污染事故、海損事故、機損事故。
三、 安全檢查隱患管理
對各種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根據查出問題的性質以及對設備的影響程度,按a、b、c進行如下分類管理:
1、 a類問題--為重大問題,主要包括:
1) 危及安全生產的問題;
2) 嚴重影響設備主要總成件壽命和性能的問題;
3) 容易導致重大機械、安全事故發生的問題。
查出a類問題--每個罰責任人300~500元(視設備關鍵程度和問題的嚴重程度而定),并責令設備停用,限期整改。
2、 b類問題--為嚴重問題。主要包括:
1) 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
2) 影響設備使用壽命的問題;
3) 導致一般總成機械事故發生的問題、安全事故發生的問題。
查出b類問題--每個罰責任人200~300元(視設備關鍵程度和問題的嚴重程度而定),限期整改。
3、 c類問題--為一般問題,即a、b類問題之外的其它與安全及設備管理不相符的所有問題。查出c類問題--必須限期整改。
四、 事故處理:
發生事故,要按其性質進行嚴肅處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者未經處理和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事故責任者,要視其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及一定的經濟處罰。根據事故損失大小可分為五類進行處理:
1、 小事故:直接損失金額在三千元以內者。
給予事故責任者批評你教育,并賠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70%~80%。全年發生2次及以上,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
2、 一般事故:直接損失金額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內者。
給予事故船舶在公司內通報批評,主要負責人扣除半月工資、事故責任者扣除當月工資,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
3、 大型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一萬元至五萬元以內者。
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其主要負責人扣除當月工資、事故責任者扣除2個月工資。
4、 重大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內者。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其主要負責人扣除2個月工資。事故責任者扣發3個月的工資并解除勞動合同。
5、 特大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十萬元以上者。
該船舶及主要負責人、事故責任者除按重大事故處理外,主要負責人及事故責任者都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五、 船舶每季度為零事故、零違章,給予船舶600元獎勵。
六、 以前有關的規章制度與本規定發生沖突的,以本規定為準。
七、 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
挖泥船管理制度3
1.船舶開航前必須按《最低配員證書》要求,配備足夠數量的合格持證船員,船員必須嚴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準備開航工作,不許無故耽誤船舶開航。
2.開航前,船長應組織船員召開航前會議。研究部署裝載和航行計劃,落實安全措施,并把會議內容記錄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員按自己的崗位職責,開航前對自己負責的航行設備、操縱設備、信號設備、消防設備、救生設備、機械設備、堵漏器材實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船長、船東或公司,并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后再開航。船長應把發現的隱患和整改措施記錄于《航行日志》以備日后查閱。
4.自卸砂船嚴格按《貨物裝載手冊》裝載,裝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勻,確保船舶裝貨之后處于正浮狀況,嚴禁超載運輸。
5.自卸砂船裝砂時,同時開啟抽水泵,抽出艙內積水,防止積水形成自由液面影響船舶穩性。
6.船舶航行期間,駕駛臺應保持安靜;不能從事對航行無關的其他活動,防止分散當班人員的精神。
7.航行中,當班人員應嚴格遵守航行規章,在感潮河段堅持靠右航行的原則,加強了望、慎重駕駛、使用安全航速。夜間航行正確使用夜航燈號,會船時確保與來船統一會船信號后再駛過。
8.船員應當熟練掌握雷達、gps等導航設備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導航設備協助了望,及早發現接近船舶、做出正確判斷,及早采取相應措施。
9.船舶在橋區水域航行時,應按助航標志標示的通航橋孔通過,并與橋墩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禁止在橋區水域內追越、掉頭、試航或并排航行。
10.當班人員應當注意收聽天氣預報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風等危險天氣,立即報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選擇安全水域錨泊。
11.船舶進出港口,應主動向海事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并呈交相關資料。
挖泥船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船舶港內安全作業的監督管理,強化海事監管效能,提高海事執法服務水平,促進港航經濟的發展,保障國家人命、財產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船舶港內安全作業”系指船舶在港內的以下作業:
(一) 船舶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臺;
(二) 船舶試航、試車;
(三) 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
(四) 船舶燒焊或明火作業;
(五) 船舶懸掛彩燈;
(六) 船舶校正磁羅經;
(七) 船舶在港內進行可能影響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業。
第三條 船舶港內安全作業應提前24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備。拆修作業或明火作業等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滿足提前24小時報備要求的,船舶應不晚于作業前2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備。作業完成后應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章船舶港內安全作業的報備程序
第四條 船舶在港內進行安全作業,需在作業活動開始前由船長或通過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區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船舶港內安全作業書面報備材料。
報備內容應包括:船名、船舶經營人、停泊位置、船舶載貨狀況、作業種類、作業時間、安全防范措施、船長安全聲明、作業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聯系人、聯系電話)、報備人聯系方式。
船舶從事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臺,還應提供作業項目及部位,應急備車時間。
船舶從事試航、試車,還應提供試航證書及船舶航行的區域說明。
船舶從事燒焊或明火作業,還應提供動火部位及項目,消防車(船)監護情況(適用時),可燃氣體清除證書,安全員及作業人員姓名。
船舶從事懸掛彩燈作業,還應提供彩燈懸掛示意圖。
船舶從事校正磁羅經作業,還應提供羅經校正人員的資質證明及船舶航行的區域說明。
第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港內安全作業提交的報備材料應及時登記,并按本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如海事管理機構對報備材料有異議,應立即在作業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畢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六條 船舶在所報備的作業開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機構不同意見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報備計劃實施作業。期間所報備的作業內容如有變動應重新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第七條 船舶所報備的港內安全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除有關安全隱患,并通過vhf或其它通訊設備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章港內安全作業要求
第八條 在大風、大浪等惡劣天氣或其它可能影響港內安全作業的情況下,船舶不得進行或及時停止有關港內安全作業,并于重新作業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九條 船舶在進行港內安全作業期間,應按有關規定顯示號燈或號型,并保持vhf守聽。
第十條 船舶試航、試車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 船舶試航應盡可能選擇在白天能見度、海況良好的情況下進行。
(二) 船舶試航應避開航道、狹水道、通航密集區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產養殖、重點捕撈區。
(三) 船舶試車時,應注意船尾部的周圍環境,冬季應注意海冰的影響,應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設施的安全。
(四) 船舶在試航、試車時應配備足夠的合格船員。
第十一條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 不得隨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號。
(二) 船舶不得將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條船舶進行燒焊或明火作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 承接作業的單位必須具備船舶修理從業資格。
(二) 從事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明。
(三) 船舶進行燒焊或明火作業的條件應符合國家標準gb/t1336-92第三條的有關要求。
(四) 明火作業場所需要進行測爆檢查的,必須清除艙內油、氣,取得船舶可燃氣體清除證明,并在報備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出示。液化氣船、散裝液態化學品船和油船明火作業,還應遵守其它有關的特別規定。
(五) 測瀑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必須在4小時內開工,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前和作業中,必要時,應有專人對施工區域及受影響處所隨時復測可燃氣體濃度。
第十三條船舶懸掛彩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 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響船舶自身應懸掛號燈的發光效能。
(二) 船舶懸掛彩燈不得與附近的'助導航設施的發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響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條船舶校正磁羅經時應注意:
(一) 不得在錨地、通航密集區、水產養殖區、重點捕撈區進行。
(二) 對中國籍船舶的磁羅經校正,應由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人員進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備案審查制度,對報備的船舶港內安全作業,加強船舶作業期間的現場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在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作業船舶不符合管理規定要求的,應及時責令船方糾正;對拒絕糾正或未達到規定要求嚴重影響安全的,現場監督執法人員應責令船舶立即停止作業。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船舶不按規定報備港內安全作業、作業中不遵守有關規定、不按要求進行糾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業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挖泥船管理制度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活動,保障船舶過閘航行安全和長江三峽及葛洲壩樞紐安全,根據《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以下簡稱“過閘安檢”)活動。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過閘安檢工作。
長江航務管理局(以下簡稱“長航局”)負責監督管理過閘安檢。
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以下簡稱“三峽局”)負責實施過閘安檢。
長江海事局和長江航運公安局按職責分工,指導過閘安檢業務工作。
第四條 長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督促港口、碼頭經營人、管理人依照相關法規,加強船舶裝載作業管理,落實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有關要求,強化旅客安全檢查,消除過閘船舶安全隱患。
第五條 過閘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管理人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建立過閘安全保衛制度或船舶保安計劃,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過閘船舶加強設備維護保養,開展自查。
第六條 過閘船舶應于每次過閘前接受過閘安檢。未通過過閘安檢的船舶,不得通過長江三峽船閘、升船機或葛洲壩船閘。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免檢的除外。
第二章 過閘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條 過閘船舶接受過閘安檢前應開展安全自查,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船舶適航、船員適任、貨物適裝、安保情況正常。
第八條 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證書、文書、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第九條 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下列設備設施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一) 機電設備,主要包括:主機、輔機、操舵裝置等機電設備,應急電源、應急操舵裝置等應急設備。
(二) 航行和通信設備,主要包括:甚高頻(vhf)、衛星導航系統、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雷達、羅經、電子航道圖系統等。
(三) 消防設施設備,主要包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按照相關標準配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水滅火系統等固定消防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滅火及應急預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是否擅自改變船舶防火分區;是否組織防火檢查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四) 救生設備,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條 過閘船舶應自查船員配備是否滿足船舶最低配員要求,是否人證相符。
第十一條 過閘船舶應自查貨物是否合理配載和有效系固,是否載有禁運貨物。
第十二條 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航次申報的過閘方式、時間、始發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裝載情況等過閘信息是否與實際一致,是否滿足過閘要求。
第十三條 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關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船員是否掌握船舶應變部署表內容。
第十四條 從事客運的過閘船舶還應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傳過閘安全及應急逃生注意事項,是否按規定對旅客進行實名制登記;載客100人以上的客船還應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計劃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费b載是否滿足隔離要求,是否隨船攜帶本航次所載貨物托運單(合同)或貨物清單和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是否按規定配備安全保衛人員,是否有除核定船員和押運人員外的其他人員隨船。
第十六條 船舶過閘安檢前,應按自查辦法第七條至十五條規定的項目,并填寫自查記錄表,經船長簽字隨船備查。
第三章 過閘安檢
第十七條 三峽局應配備與過閘安檢相適應的人員和設備,按照過閘安檢工作程序和安檢項目開展過閘安檢工作。
第十八條 從事過閘船舶安檢的人員(以下簡稱“安檢人員”)應當通過必要的背景調查,接受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九條 實施過閘安檢時,安檢人員應不少于2人,檢查時應向船方出示工作證件,并全程視頻記錄檢查過程。
第二十條 實施過閘安檢時,船長應指派專業人員配合檢查,如實回答安檢人員提出的問題,按照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文書,操縱和測試船舶設施、設備。
第二十一條 安檢人員應將過閘安檢發現的問題、整改建議及過閘安檢結果書面通知船長。
第二十二條 安檢人員作出過閘船舶未通過過閘安全決定前,應當聽取過閘船舶的對有關問題的陳述和解釋,理由合理的應當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條 安檢合格的船舶,三峽局應安排過閘;安檢合格的客船,應優先安排過閘。
安檢不合格的船舶,應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請過閘安檢,復查合格后方可安排過閘。
第二十四條 安檢合格的過閘船舶,在待閘期間船舶適航、貨物裝載、船員配備以及船舶安保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重新申請過閘安檢。
第二十五條 過閘安檢中發現船舶或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三峽局應及時通報長江海事局或長江航運公安局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長航局應制定過閘安檢工作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過閘安檢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三峽局應建立并實施過閘安檢工作管理制度,確保過閘安檢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條 長航局應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并調查過閘安檢工作中的舉報事件。
第二十九條 過閘船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停其12-24個月的船舶過閘遠程申報,并列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辦法第七條至十五條內容開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實填寫安全自查記錄表;
(三)涂改、故意損毀、偽造、變造過閘安檢文書;
(四)提供虛假貨物托運單(合同)或貨物清單、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五)謊報船名、吃水、貨種、主尺度和實載運量等過閘信息;
(六)制造虛假船位信息申報過閘;
(七)安檢合格的過閘船舶,在待閘期間船舶適航、貨物裝載、船員配備以及船舶安保等情況發生變化,未重新申請過閘安檢。
第三十條 安檢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三峽局應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過閘船舶,是指擬通過長江三峽船閘、三峽升船機或葛洲壩船閘的各類船舶。
第三十二條 過閘安檢人員及過閘安檢設備配備標準、過閘安檢項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誠信管理規定、過閘船舶自檢記錄表等與過閘安檢相關的制度、標準和文書由長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條 過閘安檢不替代海事管理機構港口國監督檢查、船旗國監督檢查、船舶現場監督和長航公安機關治安消防監督檢查。過閘安檢也不免除船舶、船員及相關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應履行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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