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維修管理制度作用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檢維修管理制度作用,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檢維修管理制度作用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施工與檢修過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與檢修人員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并結合燒結廠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燒結廠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拆除、技措等工程施工及所有維修作業管理。
第二章 施工組織
第三條 由企業組織施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按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報主管廠長批準。
1.凡在廠區及已建工程區域內動土施工,必須報主管領導批準,弄清擬建區內的地下管網、電纜和水文地質情況。
2.所有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都必須有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內容。大型吊裝、水下及深坑作業、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施工技術方案,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四條 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等,在逐級布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未經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項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權拒絕施工。
第五條 有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施工時,應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的工程項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對其發包工程。
第六條 參加施工的人員以及外來施工作業人員,必須進行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以及施工安全注意事項的安全教育培訓,施工單位必須同時遵守生產建設單位的有關安全制度并接受監督。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關危險作業分別按危險作業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對承包、外包給有資質的建設施工單位進行的施工項目,企業應與建設施工方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同時遵守本制度,若建設施工單位的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企業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三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九條 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并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時建設的設施及機具、材料和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衛生的要求。
第十條 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懸崖、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防護措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的道路、溝渠必須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證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必須做好季節性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雨季來臨之前應對排水系統、臨時設施、電氣設備和大型施工機械進行檢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季過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十三條 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臨時電氣線路架設必須符合電氣安全規程要求。
第十四條 施工工地材料、機具、設備的堆放,必須整齊穩固。拆除的材料、腳手架、工具等要及時清除,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存放,必須設專庫專人管理,并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要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并按《消防管理制度》中有關履行動火、用火手續。
第四章 施工機械與電氣設備
第十七條 各種機械必須專人管理,按該機械安全規程操作,定期維護檢修,保持機械設備完好。
第十八條 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轉動和危險部位,都要裝設防護裝置。
第十九條 起重機械、木工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工具、線路必須配有專職電工維護管理。
1.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證接線正確,保護接零或接地良好。
2.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和臨時線路必須符合有關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
3.手持電動工具和移動電器用具,必須絕緣良好,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4.塔吊、龍門吊、汽車吊及鉚焊平臺等必須保持接地良好。
第五章 拆除工程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中要有安全措施,并經技安、設備等部門審查確認,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條 拆除工程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組織落實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四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將電線、天然氣管道、水管網線、供熱管道等干線通往建筑物的支線切斷或遷移。
第二十三五條 施工人員從事拆除工作時,應站在專門搭設的腳手架上或其它穩固的結構部位上操作。
第二十六條 拆除區周圍應設圍欄,掛警告牌,并設專人監護,嚴禁無關人員逗留。
第二十七條 拆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后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嚴禁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位應保持穩固。
第二十八條 拆除的物體不準由上向下拋擲,要采用吊運或順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時清理場地。
第二十九條 在拆除石棉瓦及輕型結構屋面工程時,必須佩戴安全帶(其長度不得超過3米),鋪設跳板(或使用移動板梯),腳踏瓦釘處進行拆除。
第三十條 拆除過程中,現場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電線路,應設置另外的配電線路。
第三十一條 拆除建筑物的欄桿、樓梯和樓板等,應該和整體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橫梁要等待它所承擔的全部結構和荷載拆掉后,方可以拆除。
第三十二條 拆除建筑物時,樓板上不準有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樓蓋結構超載發生倒塌。
第六章 土石方工程
第三十三條 凡在地面上開挖建筑、構筑物基礎、設備基礎以及其它基礎和在地面上建造圍墻及橫穿公路、開挖各種管溝、電纜溝等作業都屬于動土作業。
第三十四條 動土作業必須按規定由施工單位項主管領導請示,經批準后方能施工。
第三十五條 動土作業施工時應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檢修準備
第三十六條 重大檢修項目應在檢修前必須事先制定安全檢修計劃,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并報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七條 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按檢修計劃要求,親自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向檢修人員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條 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第三十九條 根據檢修計劃的要求,生產部門要為檢修單位創造安全檢修條件,沒有辦完交接手續的檢修單位,不得任意拆卸設備、管道。
第四十條 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設備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第四十一條 檢修轉動設備、傳動設備上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拔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啟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的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標志牌或上安全鎖卡。
第四十二條 檢修單位的項目負責人要檢查動火證、設備內作業證、高處作業證和電氣工作票的審批內容與落實情況。
第四十三條 檢修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檢查檢修中需用防護器具、消防器材準備情況。
第八章 檢修安全規定
第四十四條 檢修前,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詳細檢查并確認工藝處理合格、盲板加堵準確等情況,每項作業前,按要求對現場進行檢查,經檢修分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作業。
第四十五條 檢修中的危險作業(動火作業、高處作業、進入設備作業、吊裝作業、抽堵盲板作業、動土作業等)應嚴格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一切檢修應嚴格執行檢修安全技術規程,檢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定。進入檢修現場的所有人員(含臨時工),必須佩戴安全帽。
第四十七條 檢修的設備、管道與生活區域內的設施、管道及運行中的設備、管道有連通時,中間必須隔絕。
第四十八條 在生產現場檢修時,遇有易燃、易燃物料的設備,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要防止產生火花。
第四十九條 在生產危險化學品場所檢修時,要經常與操作工聯系溝通。當生產發生故障,出現突然排放危險物或緊急停車等情況,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五十條 各部門使用的臨時工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在生產車間現場用工時須接受車間的安全教育后,方可在可以使用臨時工的崗位作業(作業內容主要是基建、搭架、保溫或其它特殊作業)。
第五十一條 臨時工作業時,項目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同步監護,監護人必須是責任心強,有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五十條 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檢查、落實好相應的措施,當生產現場發生異常情況時,須及時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并作好自我保護。
第五十二條 檢修完工后,必須做到一切安全設施恢復到正常狀態。清理現場,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第五十三條 檢修后的設備,必須按規程進行試運行,合格后生產、檢修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制度由機動科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檢維修管理制度作用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煉化企業檢維修和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商的安全環保管理,防止承包商在施工作業中發生事故,保證人身安全和環境安全。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檢維修和工程建設項目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裝置設備的檢維修及相關服務項目。相關服務項目包括工業安裝、水電安裝、室內外裝飾、房屋修繕、土石方開挖、基礎打樁、道路維修、防腐保溫、裝置及設備拆除等工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承包商,是指在股份公司各煉化企業從事服務項目的外來施工隊伍,包括設計方、設備制造商、施工承包商、檢維修承包方、工程建設承包方、工程監理承包方等。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股份公司所屬煉化企業。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煉化企業法律管理部門負責對承包商資質的法律審查,并負責合同管理。
第六條 各級工程項目管理部門是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及資本性支出的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和隱患治理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工程項目進行工程交底,組織承包商進行服務項目施工作業安全環境因素識別與風險評價,制訂風險削減措施,并檢查落實,對施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環保工作負責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級設備管理部門是日常檢維修項目及修理費支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和隱患治理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設備技術進行工程交底,組織承包商進行服務項目施工作業安全環境因素識別與風險評價,制訂風險削減措施,并檢查落實,對施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環保工作負責。
第八條 各級安全環保部門負責對承包商安全環保管理進行監督,負責對承包商施工作業過程中的風險評價及現場安全環保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對承包商的資質準入和合同要求
第九條 服務項目合同簽訂前,由煉化企業法律部門、工程項目管理部門、設備管理部門和安全環保部門對承包商的資質進行審查與確認,不能滿足資質要求的承包商不準承擔服務項目。
第十條 對承包商安全資質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人代表、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省、市級的安全培訓,并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人員操作證》,證書的種類、數量應達到從事服務項目的需要;
(二)承包商資質等級證書應具備所從事工程項目的作業要求,安全資質合格證件齊全,符合施工質量要求;
(三)必須有完善的安全環保管理體系和健全的安全環保規章制度,有足夠的安全環保專業管理人員;
(四)有可靠的安全環保保證體系,并提供服務項目安全環保負責人、安全環保管理人員名單和安全環保組織機構網絡圖;
(五)安全設施、急救器材、職業安全衛生防護用品能夠滿足從事服務項目的需要;
(六)安全環保業績、技術力量、員工人數以及機械裝備能夠滿足工程項目作業要求。施工機具、設施符合安全規范和標準,能夠達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七)近三年來沒有發生過重大安全事故,有不少于五年的石油化工項目承包經歷;
(八)禁止無證和臨時性的農民工進入石油化工裝置現場從事涉及到工藝和設備的檢修工作。
第十一條 由煉化企業法律部門、服務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安全環保部門對承包商的合法性、技術水平、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審查確認后,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到安全環保處提交資質等級證明書(提交復印件)、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資格證書、現場安全環保負責人安全環保監督管理網絡名單、作業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特種設備、廠內專用機械及安全設施登記表等相關資料備案。經過相關資質審查后,承包商到工程服務、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簽訂《檢維修﹙施工)安全環保合同》和《服務項目合同》。未辦理安全審查和簽訂安全環保合同者,禁止簽訂服務項目合同。
第十二條 施工過程中臨時追加的項目,應按程序補簽安全環保合同和補充安全環保措施后方可實行。嚴禁未簽安全環保合同就進入生產作業現場,安全環保合同到期后不辦理補簽手續的,項目所在單位有權終止作業。
第十三條 凡未簽訂安全環保合同的服務項目,各級安全環保部門不予進行入廠教育,項目歸口管理部門不得安排施工,審計監察部門不予審計,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第四章 安全環保教育
第十四條 煉化企業與承包商簽訂服務項目合同和安全環保合同,兩個合同生效后,承包商到項目所在單位接受入廠安全教育和考試,由雙方建檔登記,考試成績存檔一年,考試合格后辦理相關證件。承包商各類人員未經安全環保教育或考試不合格者不得進廠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作業,并由業主主管部門備案檢查。
第十五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各類人員在現場作業時必須隨身攜帶項目所在單位辦理的有關證件,作業中發現無證指揮者和無證操作者,一律按違章作業處理,項目所在單位有權停止其作業。
第十六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在施工作業中人員發生變動時,應按規定對變動人員進行安全環保教育。
第五章 對承包商的安全環保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施工承包商在檢修施工進入有限空間、動火、高空作業、起吊作業、臨時用電等每一個作業過程裝置檢維修要嚴格執行生產受控管理的各項工作要求。
第十八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施工承包商嚴格遵守生產單位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要全面掌握作業點的生產工藝情況和安全狀況,及時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嚴格按照審批的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施工方案。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的生產與施工雙方,要明確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檢維修施工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甲方施工主管部門和乙方人員應該全過程現場監督,監護人員要全程在施工作業點監護。對于裝置檢修存在交叉作業的區域,作為重點監控對象,采取有效的隔離和警戒措施,夜間施工做到照明和聯絡等手段有效,現場有專人統一協調工作情況,做到監護到位。
第二十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根據服務項目所在單位在作業前的安全技術交底和告知的作業危險源,進行作業風險識別和評價,提出作業風險因素削減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應急預案和安全操作規程,報項目主管部門和安全環保部門審批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在開工前,要按施工總平面圖的布置,安排作業區、預制場地、材料堆放場地等。所有布置須經工程服務項目的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搭建臨時建筑物、工棚要提交申請(并附有具體相鄰建筑、管線位置圖),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審批后方可搭建。施工組織設計完成后,承包商和項目所在單位到現場落實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在施工現場要設有安全警示標志,施工現場危險區域,如坑、井、溝等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夜間要設有紅燈警示,并做好防護。施工和檢修機械、施工器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要嚴格實施制定的控制環境污染的措施。對重要環境因素,要制定應急預案,并落實應急措施。在施工作業、清理設備等過程中確需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其預處理的措施、排放的方式、路線要按照項目所在單位安全環保部門的審批要求進行。
第二十四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在進行用火、進入有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危險作業要按規定辦理“作業票”。各種特殊作業人員要隨身攜帶“作業票”,以備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進入作業現場的各類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并按作業性質佩戴特殊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六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在作業中未經消防部門批準不準占用消防通道。如作業需要占用消防通道時,承包商必須到消防等相關部門辦理手續,在規定期限完工后,要立即恢復。
第二十七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的進入廠區的施工車輛要按規定辦理“臨時通行證”、攜帶滅火器、配帶阻火器,在規定的路線上行駛。遇有異常情況,施工車輛要聽從項目所在單位的指揮。
第二十八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在作業過程中發生險情或事故,應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施救,并立即通知項目所在單位,不得隱瞞和私自處理事故。
第二十九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在作業期間應文明施工,施工完畢后要及時恢復施工作業場所原有的環境面貌,并經項目所在單位和項目主管部門進行驗收。
第三十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必須組織好作業現場的安全環保檢查,堅持日常檢查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特殊任務作業必須進行專項安全檢查,檢查要有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第三十一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應按照工程項目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繳納安全環保風險抵押金。承包商作業期間的違章違紀,應由項目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承包商在作業期間發生的事故,按“安全環保合同”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國石油煉油與銷售分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檢維修管理制度作用3
1.編制目的
為保證在熱力、機械和系統上安裝、檢修、維護和試驗過程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規定了從事生產的熱力和機械作業的人員在生產現場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不適用于大修、項修和關鍵/主要設備的檢維修作業。
2. 編制依據
gb26164《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1部分:熱力和機械。
3. 適用范圍
3.1本制度適用于日常小修,公司所屬設備的大修、項修、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檢維修按照《檢維修管理制度》標準執行。
3.2 在熱力、機械、系統上進行安裝、檢修、維護、試驗工作,需要對設備、系統采取安全措施或需要運行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設備安全措施的工作時;在生產設備、系統上工作,需要將設備、系統停止運行或退出備用,由運行值班人員采取斷開電源、隔斷與運行設備聯系的熱力系統時,對檢修設備進行消壓、吹掃等任何一項安全措施的檢修工作,應使用熱力機械工作票。熱力機械工作票基本內容見附錄a。
3.2在熱控電源、通訊、測量、監視、調節、保護等涉及dcs、聯鎖系統及設備上的工作;需要將生產設備、系統停止運行或退出備用的,應使用熱控工作票。熱控工作票基本內容見附錄b。
3.3 事故應急搶修工作(指生產主、輔設備等發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運行,需立即恢復的搶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事故應急搶修單基本內容見附錄c。
3.4現場進行動火、受限空間、登高、抽堵盲板、吊裝和臨時用電作業的,應根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同時使用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3.5工藝車間與電氣聯系進行停送電,應使用停、送電聯系單(格式見附錄d、e)。
4.工作票的使用
4.2.1 工作票應使用統一格式,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但不得刪減。
4.2.2 工作票一式兩份,檢修人員手執一份,運行人員留存一份。
4.2.3 公司應每年對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工作票簽發人進行安全規程、運行和檢修規程的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的,經廠(公司)領導批準,予以公布。
4.2.4 工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與簽發。
4.2.5 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簽發人審核、簽發。
4.2.6 一份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三者不得相互兼任。一個工作負責人不得在同一現場作業期間內擔任兩個及以上工作任務的工作負責人或工作組成員。
4.2.7 系統停車小修或臨檢時,可按設備、系統、專業工作情況使用一張工作票。
4.2.8 一個班組在同一個設備系統上依次進行同類型的設備檢修工作時,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開始前一次完成,應分別辦理工作票。
4.2.9 工作票必須編號。要確保每份工作票在本廠內的編號唯一,且便于查閱、統計、分析。
4.2.10 在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經調度許可后,可以沒有工作票即進行處置,但必須由運行班長(或調度)將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沒有工作票而必須進行工作的原因記在運行日志內。
4.2.11 許可進行工作的事項(包括工作票號碼、工作任務、許可工作時間及完工時間)必須記在運行班長(或調度)的操作記錄簿內。
4.3 填寫工作票
4.3.1工作票的填寫必須使用標準的'術語,設備應注明名稱及編號。
4.3.2 票面需要填寫數字的,應使用阿拉伯數字(或母線可以使用羅馬數字);時間按24h計算,年度填寫4位數字,月、日、時、分填寫2位數字。
4.3.3 “工作負責人”欄:工作負責人即為工作監護人,單一工作負責人或多項工作的總負責人填入此欄。
4.3.4 “班組”欄:一個班組檢修,班組欄填寫工作班組全稱;幾個班組進行綜合檢修,則班組欄填寫檢修單位。
4.3.5 “工作班成員”欄:應將每個工作人員的姓名填入“工作班成員”欄 ,“共 人”的總人數不包括工作負責人。有監護人的應明確監護人。
4.3.6 “工作地點”欄:寫明被檢修設備所在的具體地點。
4.3.7 “工作內容”欄:描述工作內容,要求準確、清楚和完整。
4.3.8 “計劃工作時間”欄:根據工作內容和工作量,填寫預計完成該項工作所需時間。
4.3.9“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危險點及預控措施”:填寫作業環境存在的或作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切危險情況和能夠預防、控制危險情況的措施。
4.3.10 “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填寫檢修工作應具備的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應周密、細致,不錯項、不漏項。檢修工作需要運行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的措施,以及采取隔斷的安全措施,必須寫入安全措施欄。不需要做安全措施則在相應欄內填寫“無”,不應空白。
4.3.11 工作票安全措施“執行情況”欄:根據“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欄中的要求,需要運行值班人員執行的,由工作許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在相應欄內做“√”記號,如不需要做安全措施的,工作許可人在對應的“執行情況”欄中填寫“無”;需要檢修作業人員執行的安全措施,由工作票填寫人在相應的措施后注明“檢修自理”,工作負責人完成該項安全措施后,在對應的“執行情況”欄內填寫“檢修自理”。
4.3.12“需佩戴的安全防護用具”欄:根據工作實際情況選擇防護用具并在相應防護用具后做“√”記號
4.3.13 “其他安全措施(補充的安全措施)”欄的內容包括:由于運行方式或設備缺陷需要擴大隔斷范圍的措施;運行人員需要采取的保障檢修現場人身安全和運行設備安全的措施;補充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提出的安全措施;提示檢修人員的安全注意事項;如無補充措施,應在該欄中填寫“無補充”,不得空白。
4.3.14
4.3.15 “收到工作票時間”欄:由調度填寫,調度根據廠內生產情況做好調控和協調工作并確認簽名。
4.3.16 “工作許可”欄:由工作許可人根據運行需要填寫該項工作的允許工作時間,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在檢查核對安全措施執行無誤后,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共同確認簽名。
4.3.17“確認工作負責人布置的工作任務、安全措施以及危險點告知”欄:由工作負責人對工作班成員進行作業前培訓、安全交底、危險點告知之后,確保每人都已知曉后,由工作班成員親自確認簽名。
4.3.18 “工作人員變動情況”欄:工作負責人變更時,工作負責人進行工作交接和安全交底后,由原工作負責人和現工作負責人確認簽名,經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同意并確認簽字后由變更后的工作負責人填寫生效時間。工作班人員變動時,應由原工作班成員簽字確認離去,新增工作班成員經工作負責人培訓、安全交底和危險點告知并親自簽字確認加入工作和填寫加入工作時間后,工作負責人確認簽字并填寫變更時間。
4.3.19“工作票延期”欄:工作負責人根據工作情況填寫延期時間,工作許可人或當班運行負責人確認簽名,調度確認簽名。
4.3.20“允許試運時間”及“允許恢復工作時間”欄:工作許可人填寫試運行時間并簽名,工作負責人確認簽名。
4.3.21 “工作終結時間:”欄,工作負責人填寫并簽名,工作許可人簽名確認,調度確認簽名。
4.3.22 “備注”欄填寫內容:需要特殊注明以及仍需說明和交待事項,如該份工作票因故未執行,電氣第一種工作票中接地線未拆除等情況的原因等;中途增加工作成員的情況;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4.3.23每份工作票修改不得超過兩處。其中設備名稱、編號、日期、時間、動詞以及人員姓名不得改動。工作票票面修改處應有修改人員簽名或蓋章。
4.4 工作票的執行程序
4.4.1 工作票的生成。根據工作任務的需要和計劃工作期限,確定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根據工作內容及所需安全措施選擇使用工作票的種類,填寫工作票或調用標準工作票。
4.4.2 工作票的簽發。工作負責人填寫好工作票,交給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由工作票簽發人對票面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簽發。
4.4.3 工作票的送達。計劃工作需要辦理工作票的,應在工作開始前將工作票送達調度。
4.4.4 工作票的接收。工作許可人接到工作票后,班長(或崗位主操)應及時審查工作票全部內容,必要時填好補充安全措施,確認無問題后,根據工作票計劃開工時間、安全措施內容、機組啟停計劃、調度和簽發人的意見,由運行班長(或崗位主操)安排運行人員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4.4.5 安全措施中如需由電氣人員執行斷開電源措施時,工藝車間人員應填寫停、送電聯系單,聯系單送達調度,由調度協調通知電氣車間進行停、送電,電氣人員應根據聯系單內容布置和執行停、送電。電氣停、送電完畢后應向調度匯報:停、送電措施完成時間、執行人等內容。調度將聯系單填寫完畢后交給工藝人員,送、停電聯系單應附在工作票上。嚴禁口頭聯系或約時停、送電。
4.4.6工作票應在工作票記錄本中登記。
4.4.7工作許可。檢修工作開始前,工作許可人會同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對照工作票逐項檢查,確認所列安全措施完善和正確執行。工作許可人向工作負責人詳細說明哪些設備帶電、有壓力、高溫、爆炸、泄露、中毒、易腐蝕和觸電危險等,雙方共同簽字完成工作票許可手續。開工后,嚴禁運行或檢修人員單方面變動安全措施。
4.4.8工作監護。開工后,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現場認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認真監護工作全過程。工作負責人因故暫時離開工作地點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并將工作票交其執有,交待注意事項并告知全體工作班人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地點時也應履行同樣交接手續;離開工作地點超過兩小時者,必須辦理工作負責人變更手續。
4.4.9 工作人員變更。工作班成員變更,新加入人員必須進行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安全措施學習,由工作負責人在兩張工作票的“備注”欄分別注明變更原因、變更人員姓名、時間并簽名。工作負責人變更,應經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許可人,在工作票上辦理變更手續。工作負責人的變更情況應記入運行值班日志。
4.4.10 工作間斷。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存。間斷后繼續工作前,工作負責人應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應符合工作票的要求,方可工作。當無工作負責人帶領時,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4.4.11 工作延期。工作票的有效期,以調度批準的工作期限為準。工作若不能按批準工期完成時,工作負責人必須提前0.5h向工作許可人申明理由,辦理申請延期手續。延期手續只能辦理一次,如需再延期,應重新簽發新的工作票。
4.4.12設備試運。檢修后的設備應進行試運。檢修設備試運工作應由工作負責人提出申請,經工作許可人同意并收回工作票,全體工作班成員撤離工作地點,由運行人員進行試運的相關工作。嚴禁不收回工作票,以口頭方式聯系試運設備。設備試運應嚴格執行停送電手續。試運結束后仍然需要工作時,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按“安全措施”執行欄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后,方可恢復工作。如需要改變原工作票安全措施,應重新簽發工作票。
4.4.13 工作終結。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全面檢查并組織清掃整理工作現場,確認無問題后,帶領工作人員撤離現場。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驗收,檢查設備狀況,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運行值班人員拆除臨時圍欄,取下標示牌,恢復安全措施,然后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共同在工作票上填寫工作結束時間,工作方告終結。對未恢復的安全措施,匯報調度并做好記錄,在工作票右上角加蓋“已執行”章,工作票方告終結。
4.5 工作票管理
4.5.1 工作票實施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管理原則。運行、檢修主管部門應是確保工作票正確實施的最終責任部門。安環科是工作票的監督考核部門,對執行全過程進行監督,并對責任部門進行考核。
4.5.2 企業領導應定期組織綜合分析執行工作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4.5.3 已執行的工作票應由各單位指定部門按編號順序收存,至少保存三年。
4.6 工作票中相關人員的安全職責
4.6.1 工作票簽發人
a) 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b) 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c) 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成員是否適當和充足。
4.6.2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a)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b)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c)工作前對工作班所有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代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并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
d)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e)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安全規程、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
f)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及時辦理工作票延期和負責人變更等事宜。
4.6.3 工作許可人(值班負責人或當班班長)
a) 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b) 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時予以補充;
c) 負責檢查檢修設備有無突然來電和流入汽、水及可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危險;
d)對工作票所列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
4.6.4 工作班成員
a) 熟悉工作流程、工作內容,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
b) 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對自己在工作中的行為負責,工作班成員要在工作過程中相互監督和提醒,以確保檢修工作安全;
c) 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4.6.5調度
a) 負責審查檢修工作的必要性,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實際安全條件;
b) 對批準檢修工期,審批后的工作票票面、安全措施負責;
c) 不應批準沒有危險點控制措施的工作票。
5.考核標準
如違反本制度,按照《安全管理獎懲實施細則》進行責任追究和考核
6.解釋部門
本制度由安環科制定并負責解釋
檢維修管理制度作用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檢維修作業的安全管理,明確職責,落實責任,確保檢維修等作業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鋼煉鋼廠范圍內的設備、設施的檢維修作業,均必須遵守本規定。設備設施檢查、調整作業以及生產運行前準備、故障性停機等相關作業應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作業前管理要求
第三條 所有作業需要的特種設備必須經檢驗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全部作業人員必須熟悉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規定。
第四條 外委檢維修作業,機動科必須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檢維修隊伍,并負責資質審核。
第五條 所有作業項目必須雙方明確作業時間、作業具體內容、安全措施、項目負責人。
第六條 大修、中修、定修、聯合性檢修、密閉空間、重點部位和危險性較大的檢維修作業要事先制定檢修方案。外委檢維修作業,由機動科組織制定方案,雙方簽字確認。檢修方案必須項目齊全,內容詳細,責任明確,措施具體,包括:檢修步驟、危險源辨識及控制措施、設備設施停機、開機以及風水電氣等能源介質的停送時間及部位、聯系確認方式、安全防護措施及其負責人等。
第七條 外委檢維修作業,業主和檢維修單位雙方必須簽定安全協議,針對具體情況,提出具體的安全措施,協議必須一事一簽。長期承擔維保檢修的隊伍,可一年一簽。
第八條 外委檢維修作業,車間必須向檢維修單位進行書面安全交底,雙方簽字確認。具體交清:作業部位的上下工序和能源介質銜接、主要技術難度、危險源、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措施、安全規章制度等。
第九條 所有檢維修作業必須有聯系確認制度,必須確定工作票、操作牌、檢修牌、登記確認等聯系確認方式, 指定責任人。否則追究相關單位管理責任。
第十條 所有檢維修作業必須辦理工作票。工作票由檢修作業負責人填寫,必須分步驟寫清安全措施及其負責人。生產運行負責人、點檢員負責確認、審批,要害部位、煤氣區域等危險性較高作業必須由車間主管領導簽字。工作票一式兩份,生產崗位和檢修作業負責人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 檢修牌由生產運行人員掛摘,操作牌由檢維修作業人員保管,生產運行控制室或崗位要建立掛牌登記臺帳,雙方必須進行簽字登記,執行“誰掛牌,誰摘牌”制度。多項目多組作業需在同一電源處切電的,需分別掛牌和摘牌。停電、送電必須聽從統一口令,情況未明、確認未清的情況下禁止擅自停電、送電。
第十三條 由點檢員、生產操作人員進行的設備設施檢查、調整作業以及生產運行前準備、故障性停機等相關作業,必須在控制臺上懸掛“有人作業、禁止合閘”警示牌,執行“誰掛牌,誰摘牌”制度。
第十四條 外委檢維修作業,配合作業的設備設施停機、開機以及風水電氣等能源介質的停送、隔離、設備的清洗、置換由機動科負責組織,設備清洗、置換后必須有取樣分析報告。檢維修作業前,必須雙方確認、簽字。本單位內部檢維修作業,由機動部門負責統一協調,生產部門負責審批能源介質停送手續。
第十五條 設備設施上和現場的安全防護裝置以及現場的臨時安全防護措施由檢維修作業人員實施。外委檢維修作業,業主單位必須同時派人現場告知、監督、指導。
第十六條 電氣和傳動設備檢維修作業,必須切斷電源或操作開關,并掛牌或上安全鎖,防止誤啟動。
第十七條 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具體執行《本鋼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動火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動火證,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第十九條 抽堵盲板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抽堵盲板作業票,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條 高處作業,必須按規定設置好爬梯、平臺、防護欄、防護網、安全帶掛接點。
第三章 作業過程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條 開始作業前,項目負責人、點檢員必須向檢維修作業負責人講解作業安全要求。作業負責人必須對檢維修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做到“四個講清”,即講清作業部位,講清作業內容,講清安全風險,講清控制措施,并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落實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檢維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勞動保護,現場必須備有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條 設備運行時,不得對其轉動部分進行檢修、調整、注油和清掃。
第二十四條 作業用的機械設備、電氣設備的安全附件和防護設施必須齊全。
第二十五條 電氣設備、工具、線路必須由專職電工接線,保證接零或接地良好。手持電動工具和移動電氣用具,必須絕緣良好,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第二十六條 氧氣瓶、乙炔瓶必須規范放置,遠離火源,并與電氣設備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十七條 檢修現場要設置檢修禁入區,設立警示標識,專人監護,夜間要設信號燈。吊車檢修要設置鐵鞋、紅燈、紅旗、警戒帶并設專人進行監護,工器具及物件要妥善保管,禁止高空落物。
第二十八條 廠房內的安全通道必須保持暢通,吊運備件、備品不得在通道、人員上方通過,所有物件不得侵占或阻礙安全通道。作業現場道路的特殊地段必須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加強對各種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檢維修的部位必須采取可靠措施與運行的設備設施、能源介質隔絕。對可能竄入煤氣、氮氣、氬氣等有毒有害介質管線加堵盲板;受限空間作業必須按相關規定進行通風、檢測及人員防護工作。電氣設備檢修必須進行驗電,并按規定裝設接地線。
第三十條 易燃易爆區域,要使用防爆器械,嚴防產生火花。
第三十一條 檢修區域內的坑、井、孔洞、臨邊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
第三十二條 陰暗場所和夜間必須有足夠的照明,手持行燈電壓必須低于36v。
第三十三條 立體交叉作業必須設置必要的防護,采取措施避免相互影響,工具、物件不準上下拋擲,要采用吊運和繩索傳遞的方法。
第四章 作業結束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條 作業結束后,檢維修人員要清理檢修現場,撤出檢修設備、工具、物料,拆除臨時作業平臺、電源等,恢復安全設施、裝置。
第三十五條 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會同點檢員、生產運行人員檢查安全銷(閥)、盲板、接地線等臨時防護設施的恢復情況、蓋板、護欄、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是否恢復正常。對有關設備設施進行試壓、試漏,調校安全閥、儀表和連鎖裝置,并做好記錄。達到試車條件后,由車間組織試車、驗收,多單位相互關聯的由生產科、機動科負責組織協調。試車前要確認好人員位置、設備狀態,無誤后方可試車。
第三十六條 試車結束后,檢維修人員要撤除安全標志、信號等,取消檢修禁入區。
第五章 檢維修的監護要求
第三十七條 檢維修作業負責人,對整個檢維修的安全負責,實施統一管理,全面監控,確保檢維修的安全。
第三十八條 每一個檢維修作業區域都必須安排專門人員負責監護,二人以上作業必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
第三十九條 檢維修作業負責人及監護人要對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第四十條 煤氣等有毒有害區域必須安排兩人以上作業,攜帶氣體檢測儀,并隨時保持監護和聯絡。
第四十一條 要害部位、危險區域動火、大型煤氣作業要事先報請制造部總調度室安排消防車現場做好應急準備。煤氣作業要制定作業方案,必要時準備好救護車、消防車和煤氣防護人員,并有專人聯系、指揮。
第四十二條 外委檢維修作業,組織單位要安排人員定期檢查、監督,關鍵環節、重點部位和危險作業必須派專人監護、指導。
第四十三條 作業結束后,監護人員必須對現場作最后的檢查,確認沒有問題后,方可離開。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外委檢維修作業,業主單位必須將安全協議、交底、檢修單位及人員資質、檢修方案、危險源辨識清單、特種設備清單、安全檢查和考核記錄、驗收記錄等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管理規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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