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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籍管理規章制度(通用15篇)
現如今,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學生學籍管理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學生學籍管理規章制度 1
根據省、市中小學學籍管理暫行條例的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對普通初中學籍管理的有關問題做如下暫行規定。
一、學籍:
新生應根據市教育局和區教育局就近入學安排,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的,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前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后兩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視為自動放棄;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由學校按統編學號順序填寫“在校學生注冊備案登記表”和初步學籍電子文檔,并在規定時間內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查,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驗印,新生學籍才能生效,否則一律無效。對所有在籍學生須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建立學生相應年級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由學校長期保存,未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單位。
二、轉學和借讀:
、偈袃绒D學,初中新生入學后一年內原則上不得轉學,確屬因搬遷或戶口遷移,居住地與注冊學校距離超過4公里(或8站),要求轉學的初中學生,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或轉學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學校就讀,學生辦理正式轉學手續。
②因戶口遷移由本市轉往外地,轉往外地的學生,應持戶口遷移證明和接受學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門意見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出審批手續,最后到轉出學校提取學籍檔案,接收函留轉出學校存檔。
③因戶口遷移由外地轉往本市,由外地轉入的學生,由家長持學生常住本地戶口、轉學證明、學生檔案,到就近學校聯系,經學校審查同意蓋章后,再到接收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入審批手續,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入學。
三、到注冊學校以外的其他學校就讀的初中學生,稱“暫讀生”。
原則上學校不允許學生到他校暫讀,若有特殊情況,須由家長向暫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暫讀學生申請表”并經雙方學校審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到他校暫讀。學生到他校暫讀,學籍仍保留在原注冊學校。暫讀學校須為暫讀生建立暫讀學籍檔案,在暫讀生回原注冊學校畢業時,暫讀學校應及時將其暫讀學籍移交原注冊學校。注冊學校須依據學生暫讀學籍檔案為學生建立完整的學籍檔案和畢業生檔案。暫讀生的'畢業成績統計在原注冊學校。畢業證書由原注冊學校核發,暫讀生升學不得列入原注冊學校保送范圍。對經教育主管部門直接批準安排的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對現役軍人、部隊轉業干部子女應優先照顧入學;對殘疾學生,應特殊照顧。
四、休學和復學:
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持區、市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原始病歷,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查同意,填寫休學證明并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予休學。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持醫院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辦理休學手續,確需休學的,應持區(市)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原始病歷,經學校校長、教導主任和班主任簽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學生休學期滿,須按期復學。復學時,首先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和原休學證明信及醫院建議復學證明,經學校審查同意后,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并重新注冊,方可復學。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學或輟學,確實喪失學習能力的,必須由家長申請,并提交區(市)級以上醫院的證明,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學校方可開具退學證明,準予退學。
五、畢業、結業、肄業:
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德、智、體等諸方面均達到合格標準,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的編號與學號要一致。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發給畢業證書,只能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僬Z文、數學、外語三科中有兩科不及格者。
、谡Z文、數學、外語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政治、物理、化學有兩科不及格者。
③語文、數學、外語三科均及格,其他學科(含歷史、地理、生物結業考試成績)有四科以上不及格者。
、軐W生思想品德評定不及格者。
、菔苓^校級處分,6月底之前未撤消處分的。
對未參加畢業考試或中途離校者,一律不發給畢業證書,可發給學歷證明。
學歷證書遺失一律不予補辦。必要時本人可向畢業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核實原始檔案后,可依據有關規定如實出具證明信。
六、普通中學編班人數:
初中每班人數按照區教育局的有關要求進行,特殊情況由區教育局基教科科同意再行辦理。
七、請假:
1.在校生每學期開學時,應按時到校。因病、因事不能按時報到者,應辦理請假手續;超過一個月未到校,而又沒辦理請假手續者,學校不出示任何證明。
2.平時請假:學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課者,要憑醫院診斷和家長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一日由班主任批準;請假一周至兩周之內由教導處批準;請假兩周以上由校長批準。
對連續曠課一個月或在學期內累計曠課節數達到180節的學生班級應做好學生工作,通知家長和社區配合學校做好學生工作。
學生學籍管理規章制度 2
1、目的
為維護公司安全,使出入公司的人員、車輛及物資有章可循,特制訂本制度。
2、范圍
2.1本標準規定了人員、車輛及物資出入公司的各項規定及處罰辦法。
2.2本標準適用于集團有限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子公司。
3、職責
3.1辦公室保衛科負責公司出入人員、車輛及物資檢查與放行。
3.2公司各單位負責配合執勤人員接受檢查。
4、人員出入管理
4.1本公司人員出入管理
4.1.1出入公司時需憑工作證,否則值班保安不得予以放行;
4.1.2上班進入公司時須按規定打卡,不得遲到、早退。
4.1.3上下班進出公司時必須儀容、儀表整潔、按規定著裝(不得混穿工作服、不穿工作服、不佩帶工作證、不得穿拖鞋上下班)。
4.1.4上班期間不得帶早餐(食物)進公司或在辦公室內就餐。
4.1.5上班期間外出的需憑所屬部門主管簽字的《請假條》或《外出審批單》,保安值班人員確認登記后方可放行。
4.1.6上下班時須在公司規定的人行道上行走,進入生產車間需按規定行走。
4.2來賓、訪客進入公司的來賓、訪客實行一人一證制度。
4.2.1拜訪公司人員的來賓、訪客進入公司時應到保安值班室等候,經值班保安聯系被訪人確認后,出示有效證件登記、填寫《訪問登記表》,同時由值班保安開《訪問聯系單》、發放訪問證,按值班保安指定的路線行走。
4.2.2來訪人員須將訪問證掛于胸前,不得在公司各區域來回走動,應在接待室或會議室內等候。
4.2.3來訪人員訪問結束后,須將《訪問聯系單》回執聯交被訪人簽字,出門時將"訪問證"與《訪問聯系單》回執聯一起交還保安值班人員。(被訪人必須詳細填寫回執聯如:訪問結束時間等)。
4.2.4來訪人員只可出入非生產區域,如需參觀生產區域,須經生產部門及總經理事先批準并由相關業務部門人員陪同。
4.2.5來訪人員除特準者外,一律謝絕拍照,并由陪同參觀人員委婉說明(接待管理制度中有明確規定)。
4.2.6政府機關、人民團體等參觀訪問團進入公司參觀時免于登記,但需聯系辦公室到門口迎接并按規定路線引導參觀。
4.3其它人員出入
包括配套廠家售后服務人員、職工家屬、外來設備設施維修人員及其它人員。
4.3.1配套廠家售后服務人員出入
配套廠家售后服務人員出入公司憑"臨時工作證",否則值班保安不得予以放行;
售后現場服務人員上下班時須佩帶"臨時工作證",穿工作服。
售后現場服務人員一般不得隨意進入生產作業區(流水線)。如需現場服務,接到生產部通知后方可進入生產作業區。
4.3.2職工家屬出入
職工家屬出入公司憑"家屬證",否則值班保安不得予以放行;"家屬證"的辦理手續具體見《宿舍管理制度》;
職工家屬只允許在生活區活動,非工作時間方可由職工本人陪同參觀,但不可進入生產區域和辦公場所。
4.3.3其它人員出入
外來設備設施維修人員來訪與來賓、訪客出入手續相同,所帶與服務項目有關的工具及物品應主動向值班保安出示并作登記;
無特殊原因,小孩在無大人陪同的.情況下,一律不得進入。
其它不明人士出入,值班保安須及時制止并詢問來歷,并上報至辦公室領導,必要時送交司法機關處置。
5、車輛出入管理
5.1本公司車輛出入公司車輛停放及行駛要求
5.1.1上、下班時間本公司車輛應有序的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放位置,并按要求行駛。
5.1.2需公務用車者憑辦公室或部門主管核實批準后,填寫統一的《派車單》方可放行。
5.1.3載有物品的車輛,憑物品所屬部門主管核準開具的《物資出門證》方可放行。
5.1.4公司各部門下班時間外出車輛,須經相關領導批準后,開具《派車單》,值班保安檢查登記后方可放行。
5.2外來車輛進出公司的外來車輛實行一車一證(通行證)制度。
5.2.1拜訪公司人員的訪客、來賓,應在保安值班室登記《訪問登記表》,經被訪人同意后,外來車輛方可停在公司指定的位置(一般停放在公司外停車位內,政府機關、參觀團體經辦公室批準后可停放在公司內停車位內)。
5.2.2廠商貨車送物品時,值班保安通知物品所屬部門確認、憑有效證件登記后,發放"通行證",貨車方可進入廠區卸貨。卸完貨的車輛必須在值班保安檢查確認后,收回"通行證",方可駛出,若有物資隨車出門,應有物品所屬部門(財務或采購)核準開具的《物資出門證》方可放行。
5.2.3送貨車輛在廠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
6、物資出入管理
6.1物資進門
6.1.1任何人或車輛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物、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進入公司。
6.1.2私人物資進入公司時需主動向值班保安出示(雨具、衣服鞋帽及其它明顯有別于公司物資的除外),值班保安對出入人員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各級人員應積極配合。
6.2物資出門
屬公司物資在無任何手續下任何人或任何車輛均不得帶出。
6.2.1對外銷售商品車須由財務部開具的《發貨單》,并加蓋"出門證專用章"后,方可予以放行;
學生學籍管理規章制度 3
為進一步規范我校學生檔案管理工作,提高我校學生檔案管理水平,使我校學生檔案管理制度化、科學化,充分發揮學生檔案在學生日常教育管理、畢業、推薦就業等方面的作用,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學生個人檔案管理
(一)管理制度
1、學生個人檔案的建立。學生個人檔案必須按專業、分班級放入專門檔案柜中歸類管理。
2、檔案內容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檔案內容必須確保統計數字的準確,要如實記錄學生就讀期間的整個成長過程。
3、檔案安全日常管理。管理人員要經常做好防火、防潮、防塵、防蟲、防鼠,檔案處嚴禁煙火,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食物。
4、專柜保存檔案資料,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丟失。
5、檔案借閱一般情況只準在檔案室內查閱,如需借出,需經領導批準。
6、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各種材料的及時收集。
(二)、歸檔范圍
1、學生基本信息(包括學生家庭情況,學習經歷,黨團關系等);
2、學前教育(含軍訓)、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的考核及相關心得和總結;
3、學生各科成績登記(含操行評定);
4、外出實習的鑒定及總結;
5、班委及學生會工作,參加各種文體活動的情況;
6、獎勵或處分材料;
(三)、歸檔材料的收集
1、新生班班主任收集材料新生入學后,在學前教育期間,新生班主任應須如實填寫《學生基本信息表》、組織學生認真總結并寫學前教育心得(字數不少于400),于學生外出實習前一并交教務處。
2、駐廠教師收集材料學生外出實習期間,駐廠教師應每月底向教務處上報流失學生名單;學生實習結束前一周向教務處上報返校就讀學生名單;如實記錄學生的實習情況,完善《學生外出實習鑒定表》,實習結束后交教務處。
3、教學班班主任收集材料
(1)外出學生實習總結;
(2)社會實踐活動材料及總結;
(3)獲獎材料的復印件、操行評定結果、
(4)班委名單及工作安排;
(5)《新增及流失學生情況登記表》;
4、團委收集的材料
(1)參加各種文體活動學生名單及獲獎情況;
(2)學生會成員名單及工作安排;
(3)好人好事等先進事跡;
5、政教處收集的材料處分文件及登記表
6、教務處收集的材料
(1)學生平時成績、學期成績及補考成績;
(2)專業技能的考核、技能競賽活動材料及獲獎證書復印件;
(3)新生學籍登記表
(4)學生轉學、轉專業、休學、復學、退學等學籍變動登記表
(5)學籍管理條例的各種文件
(6)學生畢業證書的印刷編號登記表以上(3)-6)由趙飛老師提供。
二、學籍號的編制
新生入學分班后編列學籍號,學生學籍號由教務處統一編制,學籍號由12位數字組成。第一、二、三、四位專業代碼前四位;第五、六位為學生入學年份代碼,取年份后兩位;七、八位為入學月份;第九、十位為班級代碼,第十一、十二位為順序編碼。)
三、畢業證的`辦理及發放
(一)學生應具備的條件學生在學習期間,必須具備以下所有條件,方可辦理由教育主管部門驗印、頒發的畢業證書:
(1)具有學籍,學生個人檔案健全;
(2)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文化課、專業課等),成績應全部合格;
(3)按學校要求頂崗實習,實習成績合格;
(4)操勤評定合格;
(5)交清學校費用;
(二)辦理程序由教務處學籍管理員提供畢業學生名單,交學生個人檔案管理人員審核是否符合辦理條件,最后經校長簽字后方可辦理。
(三)畢業證的發放
1、建立畢業生信息登記表;
2、建立畢業證發放臺帳;
3、由財務處核實學校各項費用是否交清,經校長簽字同意方可發放。
學生學籍管理規章制度 4
學籍管理是學校規范化管理的重要內容,是穩定學校教學秩序,實現學生有序流動,有效控制輟學的必要措施。為了維護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安徽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施義務教育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下列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管理
我校每屆新七年級招生必須按照教育局當年招生政策、計劃招生,錄取的新生一律憑入學通知書、完成證書、戶口簿在規定時間內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凡不符合條件的,一經查出,不予注冊。
1、新生入學,采取入學通知書制,并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里,接到入學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導處應給予錄入電腦檔案,學生學號延用小學學號。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冊,一份學校教導處存檔,一份上交中心校存檔,一份上繳縣教育局。
4、學校必須給每個學生建立一份義務教育學籍卡,由學校教導處負責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許出現學生學籍不清或分離的現象。
5、學生的學籍檔案的內容由班主任負責用黑色鋼筆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檔案中的學生成績和綜合性評價要事實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學籍檔案應由教導處專用學籍檔案柜存檔。學生畢業后,學校應把學籍檔案歸檔以備查考。
二、學生檔案管理
1、用黑色碳素墨水鋼筆填寫,必須字跡工整,出現錯誤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須與戶口相符,不得弄虛作假。凡無檔案的,一律不承認學籍,不發畢業證書,不準報考上級學校。
2、學生檔案材料包括:
(1)新生入學名冊表;
(2)初中學生花名冊(加蓋縣教育局學籍章);
(3)初中學生學籍卡;
(4)電腦檔案材料。
3、學生受校級以上獎勵或處分其有關證明材料存入檔案。
4、學校每學期檢查一次學籍。
三、轉學與借讀管理
1、轉入
凡符合"就近入學"的義務教育要求和教育局相關文件精神,允許轉入我校就讀的學生必須按以下程序經審查合格方可入學。
(1)經學?己撕细窈笥蓪W生本人向接受方學校申請轉學,經學校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轉入前須由教導處審查轉入學生在原學校的品德表現,如品質惡劣,學校不予接收。面試轉入學生的著妝打扮,不符合學生身份的,應勒令改正后再入學。
(3)試讀考察期。新生入學后,設置1個月的試讀考察期。在這段時間內,如學生感覺不適應我校的學習,可申請轉出,如學生有嚴重違紀行為可勸退。
(4)辦理學籍。新生順利通過試讀考察期后,將轉學手續交到教導處,由學校統一辦理轉入手續。
(5)手續不全或沒有檔案材料的學生不予接收。
2、轉出
(1)凡有轉出學生必須先到轉入學校提請申請轉學表,然后由學生本人、家長、班主任、校長簽字批準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轉學手續的辦理。經學校研究同意轉學的學生,學生到擬轉入的學校聯系加蓋回執,學生或學生家長持轉學回執提取學籍檔案,連同本人學籍卡一并轉出。轉學回執由學校備案存檔。
(3)轉出的學生原則上不得在轉回本校,極特殊情況必須經校長批準。回轉學生只能回原班級,堅決不允許留級或跳班。
(4)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
四、休學、復學、輟學管理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梢暺鋵W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5、在學校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輟學。如有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
五、畢業管理
對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少年,經考察達到初中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經縣教育局驗印的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畢業證書。
六、請假管理
1、學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課時,憑家長證明或醫院診斷書辦理請假事宜。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教師批準。請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導處批準。請假兩周以內由主管校長批準,不請假的按曠課處理。
2、學生在校期間因病因事臨時請假的.必須寫請假條,班主任要與學生家長電話聯系,告知詳情,班主任在假條上簽署意見,門衛檢驗假條并登記后方可讓學生離校。
七、考核與獎勵
1、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布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和社會實踐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每學期舉行期中、期末考試,全部學生參加所有科目考試。
2、期中、期末考核時,科任教師、班主任要根據學生素質發展情況,如實填寫《義務教育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手冊》,并及時與家長聯系,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
3、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了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砂床煌闆r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4、對德、智、體等方面都得到較好發展的學生,學校應授予"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干部"稱號;初中連續三年被評為"三好學生"的,在畢業時,學校應發給"優秀學生"獎狀和證書。
5、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有關教師提出,屬于學科類獎勵的由教導處副主任審核,分管教學副校長批準;屬于"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由教導處主任審核,校長批準。
八、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斗歐、嚴重損壞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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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對外國留學生(本辦法特指接受學歷教育的本科生,下同)工作的規范管理,根據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聯合頒發的《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20xx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號)和我校外國留學生工作的相關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外國留學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留學生守則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尊重中國人民的風俗習慣。
2、遵守寧波大學的有關規章制度,按照教學計劃和安排,勤奮學習。
3、增進與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和了解,尊重各國的風俗習慣,促進各國教育、文化和經濟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接受條件和錄取手續
第三條 到我校就讀的外國留學生,必須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外事和公安部門審批,并報教育部備案;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的外國留學生,由教育部審批。
第四條 我校對外國留學生實行一年的試讀期。試讀期滿,必修課程考核合格,并經省教育廳批復,方可取得正式學籍。試讀期間,學生違反寧波大學學生手冊有關規定,受警告以上處分者,取消試讀。
第五條 計劃內中國政府獎學金外國留學生由國家留學基金委管理委員會直接下達計劃,分配至我校學習,國際交流學院負責辦理相關錄取手續并安排漢語補習。每學年開學前,國際交流學院負責將完成漢語補習任務的政府獎學金留學生名單提交教務處,由教務處負責安排進入各專業學習并編制學號。
第六條 凡具有高中學歷、漢語水平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外國留學生均可申請自費來我校本科專業就讀。國際交流學院負責對外招生宣傳工作及外國留學生申請材料審批工作。國際交流學院負責辦理和寄送錄取通知書和來華留學簽證申請表,教務處負責安排進入各專業學習并編制學號。
第七條 我校接受國外正規大學的在讀學生,以及與我校簽署過合作交流協議的國外?茖W院的大專畢業生,插班進入我校本科專業學習。
第八條 已在國內其他高校就讀的具有正式學籍的外國留學生,經原接受學校同意,我校考核同意接受,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可申請轉入我校學習。申請人應提供相應的錄取證明、在學證明、成績單、健康證明和無違法違紀等證明。擬轉入學生應在原學校辦理完畢轉學和離校手續及外國人居留證遷移手續后方可轉入我校學習。
第三章 入學與注冊
第九條 外國留學生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憑寧波大學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來學校報到,并按規定繳費。報到期間,國際交流學院負責證件審查、繳費管理、法規教育和學生證、居留證辦理等手續,各學院負責新生的教學安排。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并附有關證明向國際交流學院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經請假或雖經請假但逾期未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外國留學生新生入學后3周內,按規定進行體格檢查或復查。復查合格者,準予注冊,即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體格檢查或復查由國際交流學院組織安排。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十一條 外國留學生新生在體檢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經有關醫院診斷短期內可達到健康標準的,可由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允許保留入學資格1年并回國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學生的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身體康復后,憑正規醫院的康復證明,經學校復查合格后,于下一學年開學前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已取得學籍的外國留學生的注冊手續辦法參照《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考勤與紀律
第十三條 外國留學生考勤與紀律的基本要求參照寧波大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外國留學生上課、實習、社會調查等可采用多種方式實行考勤。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參加學校規定的課程學習和活動時,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未經準假或雖經請假但逾期者,以曠課論處。學生曠課,上課按實際學時計算,實習按每天5學時計算,對曠課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社會實踐、運動會、志愿者活動留學生可自愿參加。
第十五條 外國留學生請假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因病請假須附醫院證明。請假少于等于3天的由所在學院審批;超出3天的由所在學院同意,并通知國際交流學院留學生辦公室;兩周以上的須同時報學校教務處備案;請假一個半月以上者,須辦理休學或停學手續。特殊情況學生無法事先書面請假的,允許先口頭請假,但在書面請假障礙消除后應立即補辦手續,補假程序同上。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六條 外國留學生課程考核、成績記載及學生學分和成績評定標準參照寧波大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外國留學生參加考試,采用與中國學生相同試卷,考試場地可單獨安排在國際交流學院進行。由國際交流學院教師負責監考。
第十八條 根據教學計劃規定必須獲得學分的課程,如不合格均須重修。重修學分列入學生選課學期的選課總學分,成績按實予以記載。
第十九條 外國留學生應遵守考場紀律,違反考場紀律者,根據《寧波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六章 課程修讀
第二十條 外國留學生應按照留學生注冊專業的指導性教學計劃修讀各類課程。課程修讀方式參照《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茖W生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中國概況(3學分)、漢語(8學分)為外國留學生的必修課。外國留學生可根據本人漢語水平在國際交流學院選擇相應的漢語課程。外國留學生課程的免修具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外國留學生可免修英語等外語課程及體育、軍事理論與軍事技能訓練課和思政等課程。
第二十二條 插班進入我校學習的國外大專畢業生、國外大學的在讀學生及由本國其他院校轉入的外國留學生,其原學歷階段所得的成績和學分,經本人申請,專業所在學院審核,校教務處同意,可免修有關課程。其余課程均按我校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修讀。
第二十三條 外國留學生選課、緩考等手續參照寧波大學的本科生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四條 外國留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提出轉專業或轉學申請,一般限定一次。
1、課程學分累計積點分在該專業同級學生中排名前30%,且無紀律處分;
2、個別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者其他學校別的專業學習的;
3、經學校有關部門認可,學生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轉學就無法繼續學習的;
4、少數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如公開發表相關專業學術論文、獲省級及以上學科競賽獎、省級及以上機構評定的學術科研成果或專利等),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第二十五條 外國留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1學年者;
2、本科三年級及以上者;
3、應作退學處理者;
4、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六條 具備一定漢語知識的外國留學生,經國際交流學院考核,如學校教學條件允許,可轉入留學生漢語言(對外)本科專業學習,已修讀且取得學分的專業課程可以免修,課程免修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執行。
第二十七條 外國留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辦法,參照《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茖W生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八條 外國留學生患病或因傷,經有關醫院診斷,認為需要較長時間治療休養者(肝炎、肺結核等傳染病患者必須休學)應予休學。外國留學生女生可生育休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病休學由本人申請、附醫院證明,經所在院(系)和國際交流學院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審批,一般以1年為限。因病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經本人申請、教務處批準,可繼續休學1年,但累計不得超過2年。
第三十條 因病休學的外國留學生應回國療養,休學期間的管理責任由學生本人及家屬負責。
第三十一條 外國留學生因特殊原因(如創業,參軍等)須中途休學的,經本人申請、所在院(系)和國際交流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批準,可休學(保留學籍),休學一般以2學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3年。休學學生須辦理離校手續,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二條 外國留學生在休學期間必須離校,不得擅自來校上課。學校不對其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三十三條 外國留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滿后,應于學期開學前持休學證明(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持有正規醫院的診斷書,證明已恢復健康,并經國內有關醫院復查合格)、經所在院(系)和國際交流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同意后,方可復學。
2、休學期間嚴重違反中國法律或法規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九章 退學
第三十四條 外國留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可不因成績原因退學。
第三十五條 外國留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超過學校規定的在校學習年限者;
2、休學或停學期滿未辦理復學手續者;
3、經有關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嚴重傳染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4、本人要求退學,經勸說無效者;
5、學生擅自離校超過一個月者。
因上述事由退學的學生,不屬于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外國留學生退學后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診斷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合格標準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殘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負責領回。
2、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至少學滿1年)發給肄業證書。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3、退學學生應在學校退學文件發布之日起1周內辦理離校手續。
第三十七條 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十章 畢(結)業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有正式學籍的外國留學生,德、智、體等全面鑒定合格,修完注冊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和環節,發給注冊專業畢業證書。畢業資格的審核以學生入學當年的教學計劃為依據。
具備輔修資格的學生,在學習期限內修完所要求的課程和教學環節,獲得規定學分者,可獲得相應證書。
第三十九條 凡在學制年限內無法修完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外國留學生,可申請延長學業,延長學業期間參照《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茖W生管理規定》執行。要求延長學業的外國留學生,須由本人申請、專業所在學院和國際交流學院審核、教務處批準。外國留學生延長學業期間,需按規定繳納學費和住宿費等費用。
第四十條 外國留學生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畢業。
第四十一條 修業期滿,修讀了所注冊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必修課程(含實踐),但未達到畢業條件者,作結業處理;未達到結業條件者,作肄業處理。
第四十二條 申請結業的外國留學生,符合《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茖W生管理規定》中有關結業換發畢業證書條件者,可換發畢業證書。
第十一章 學位授予
第四十三條 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查準予畢業的外國留學生,凡符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頒發的《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授予來華留學生我國學位的試行辦法》和寧波大學規定的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由教務處提名,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四條 文、史、法、教育、經濟、管理類外國留學生在校期間未通過國家漢語水平考試六級,其他類專業未通過國家漢語水平考試三級的,不授予學士學位(英語、日語等外語語種專業除外)。
第四十五條 外國留學生的學位授予可以不受國家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和學位課程的限制。
第四十六條 外國留學生的其他學位授予條件參照《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執行。
第十二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七條 與我校簽署過合作交流協議的國外?茖W院的在讀學生插班進入我校本科專業學習的,具體按照有關協議處理。
第四十八條 經注冊取得學籍的外國留學生的日常教學管理和學生管理由專業所在學院負責,國際交流學院予以配合;其他外事活動或特殊情況,由國際交流學院負責管理。
第四十九條 其他未盡事宜,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參照寧波大學學生手冊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經第46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國際交流學院負責解釋。
學生學籍管理規章制度 6
一、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嚴格執行《深圳市學籍管理暫行辦法》和《龍崗區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認真做好學籍管理工作。
二、學校設立專門的學籍資料管理人員和學籍資料電腦管理員,負責處理學籍資料的整理、歸類和輸入電腦,進行數據處理。
三、學校設立一個獨立的學籍資料檔案室,該檔案室是貯存各種學籍資料文件、各年級學生學籍檔案的重要場所,任何人未經教導處領導或學籍資料管理員允許,不得翻閱各種文件和資料,以確保文件和資料的`保密性。
四、所有學籍管理文件、資料的入檔、保管、借出由管理人員負責,每學期必須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整理,以確保文件資料的系統、完整。
五、各種學籍管理文件、資料和學生檔案資料原則不外借閱;需要借閱的文件、資料,應由主管領導批準后,辦理借閱手續并按時歸還。
六、各類學籍管理文件、資料應按類合理放置,做到整齊、易查找。如有丟失,應及時報告,并補回。
七、加強管理,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水、防蟲等安全工作。
八、做好重要文件的保密工作。
學生學籍管理規章制度 7
學籍管理是學校規范化管理的重要內容,是穩定學校教學秩序,實現學生有序流動,有效控制輟學的必要措施。為了維護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施義務教育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下列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管理
我校每屆新初一招生必須按照區教體局當年招生政策、計劃招生,錄取的新生一律憑入學通知書、小學生檔案及戶口簿在規定時間內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凡不符合條件的,一經查出,取消學籍。
1、新生入學,采取入學通知書制,并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里,接到入學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號。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學號。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冊,一份班主任留用(班主任變動時,學生花名冊要移交),一份學校存檔,上報區教體局教育一份。
4、學校必須給每個學生建立一式三份義務教育學籍卡,分別由學校、區教體局教育負責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許出現學生學籍不清或分離的現象。
5、學生的學籍檔案的內容由班主任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檔案中的學生成績和綜合性評價要事實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學籍檔案應一式兩份,一份學校政教處留存,另一份報區教體局教育股存檔。學生畢業后,學校應把學籍檔案歸檔以備查考。
二、學生檔案管理
1、用藍黑或碳素墨水鋼筆填寫,必須字跡工整,出現錯誤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須與戶口相符,不得弄虛作假。凡無檔案的,一律不承認學籍,不發畢業證書,不準報考上級學校。
2、學生檔案材料包括:
(1)小學畢業生登記卡和入學通知書;
(2)初中學生學籍簿(加蓋區教體局學籍章);
(3)初中學生卡片;
(4)中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登記表;
(5)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登記卡;
(6)學生體格檢查表;
(7)初中畢業生登記表(加蓋區教體局學籍章);
(8)初中檔案中所有材料。
3、學生受校級以上獎勵或處分其有關證明材料存入檔案。
4、學校每學期檢查一次學籍。
三、轉學與借讀管理
1、轉入
凡符合"就近入學"的義務教育要求和教體局相關文件精神,允許轉入我校就讀的學生必須按以下程序經審查合格方可入學。
(1)經學?己撕细窈笥蓪W生本人向教體局教育股申請轉學,經教體局教育股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轉入前須由政教處審查轉入學生在原學校的品德表現,如品質惡劣,學校不予接收。面試轉入學生的著妝打扮,不符合學生身份的,應勒令改正后再入學。
(3)考試與錄取。學期初開學兩天內安排申請轉入的學生參加入學考試。根據考試成績認定能夠跟上教學進度適應我校學習的學生,可錄取為試讀生。
(4)試讀考察期。新生入學后,設置1個月的試讀考察期。在這段時間內,如學生感覺不適應我校的學習,可申請轉出,如學生有嚴重違紀行為可勸退。
(5)辦理學籍。新生順利通過試讀考察期后,將轉學手續交到主管校長處,由學校統一辦理學籍。
(6)在原學校休學或留級的學生不予接收。手續不全或沒有檔案材料的.學生不予接收。
2、轉出
(1)凡有轉出學生必須先由家長寫出轉學審請,然后由學生本人、家長、班主任、政教主任、主管校長簽字批準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轉學手續的辦理。經學校研究同意轉學的學生,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學生到擬轉入的學校聯系加蓋回執,學生或學生家長持轉學回執提取學籍檔案,連同本人學籍卡一并轉出。轉學回執由學校備案存檔。
(3)轉出的學生原則上不得在轉回本校,極特殊情況必須經校長批準。回轉學生只能回原班級,堅決不允許留級或跳班。
3、借讀
(1)根據《義務教育法》的相關規定,我校不收借讀生。凡符合政策法規及相關文件精神,正式入學的學生(包括農民工子弟)都為在校在籍學生,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權利。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臨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后,經當地教育部門審核,符合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方準予借讀。學校建立臨時學籍,并負責向該生戶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出具已入學的證明。
(3)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
四、休學、復學、輟學管理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體局和市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5、在學校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輟學。如有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長應立即向上級教育部門報告。針對學生輟學原因,當地教育部門聯合派出所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五、留級與跳級管理
1、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個別學生確實需要留級的,必須經校長辦公會審核批準,嚴格控制人數。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條件跳級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教體局審批,允許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學習。
六、畢業管理
對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少年,經考察達到初中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經區教體局驗印的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畢業證書。
七、請假管理
1、學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課時,憑家長證明或醫院診斷書辦理請假事宜。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教師批準。請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政教處批準。請假兩周以內由主管校長批準,不請假的按曠課處理。
2、學生在校期間因病因事臨時請假的必須寫請假條,班主任要與學生家長電話聯系,告知詳情,班主任在假條上簽署意見,門衛檢驗假條并登記后方可讓學生離校。
八、考核與獎勵
1、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布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和社會實踐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試行月考制——二月初和四月初為小考競賽,考試部分學科,部分學生參與;期中、期末為大考,全部學生參加考試所有科目。
2、期中、期末考核時,科任教師、班主任要根據學生素質發展情況,如實填寫《義務教育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手冊》,并及時與家長聯系,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
3、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了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校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4、對德、智、體等方面都得到較好發展的學生,學校應授予"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干部"稱號;初中連續三年被評為"三好學生"的,在畢業時,學校應發給"優秀學生"獎狀和證書。
5、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有關教師提出,屬于學科類獎勵的由教務處主任審核,教學校長批準;屬于"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由政教處審核,德育校長批準;屬于活動類獎勵的,由團委審核,德育校長批準。
九、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斗歐、嚴重損壞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學生學籍管理規章制度 8
對于自身定位有一定認識,高等教育政策法規以教育法為基礎,教育法規的研究的主體是教育體系,教育法規以馬克思主義、教育學理論、政治學為理論基礎,通過社會調查、歷時考察、比較分析、個案研究的等方法發現教育體系中存在的問題,把問題反饋給國家教育部門,教育部門通過制定新的法規不斷的完善我國的教育政策法規從而推動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在高等學校教育法規中高等學校、教師、學生三者的地位、權利、義務是本文著重要闡述的。
一、教育法規相關的基礎性知識
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業的必要手段,同時,教育法制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認真學習,掌握以及運用教育法規,是推進我國教育制度發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國教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證教育社會主義方向的原則;
2、受教育機會平等的原則;
3、堅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則;
4、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5、教育與終身學習相適應的原則。
二、高等學校、高校教師和高校學生的相關法律問題
高等學校的相關法律問題,如高校的法律地位,即高等學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具有辦學自主性、財產獨立性、機構公益性的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而確定。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依據在不同關系中的不同特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權力服從為基本準則,以領導與被領導為主要內容的教育行政關系;另一類是以平等有償為原則,以財產所有和流轉為主要的教育民事關系。高等學校在辦學過程中與政府、社會、教師、學生之間都會發生法律關系。所以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學校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其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因此,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也包括其在民事和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高等學校教師的相關法律問題,如法律地位,高校教師的權利和義務,考核,培訓等。高等學校學生的相關法律問題包括學生的法律地位,特點,基本權利和義務等核心問題。
(一)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及權利與義務
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具有辦學自主性、財產獨立性、機構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而確定。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依據在不同關系中的'不同特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權力服從為基本準則,以領導與被領導為主要內容的教育行政關系;另一類是以平等有償為原則,以財產所有和流轉為主要的教育民事關系。并且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在不段變遷,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即改革前的高等學校,是計劃體制的一個縮影。作為國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高等學校實際上具有一種類似國家行政機關的性質。第二階段是1985-1995年的高等學校體制改革。這一時期學校的法律地位雖然有了諸多細微的變化,卻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變,仍然具有典型的強制性和計劃性特征。第三階段是1995年以后的教育體制改革。確立了學校的法人地位,賦予了政府舉辦的高等學校法人資格,使高等學校真正擁有了自主辦學的實體地位。
《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的權利有: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2、招收學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3、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4、管理和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費用,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活動的非法干涉;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同時,《教育法》具體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2、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3、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4、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依法接受監督。
(二)高等學校的教師和學生
教師和學生是教育的主體,在教育法規中對這兩個主體也著重提到。教師教書育人,為社會培養人才。教師個人素質對學生的影響十分的大,從而教師不但要提高自身的教學水平,還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質,在教學中尊重學生人格、保護學生。教師也有相應的權利如接受培訓等。學生作為教育體系中最大的群體,也是教育法規的主要對像,但隨著我國教育的發展現代競爭激烈的社會所需要的是自立、自信、自強的新一代大學生,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利、待遇和機會則正是大學生自立、自信、自強的體現。法規就應更加注重大學生在個性方面意識的配養和在傳統文化的教育。
三、我國教育基本制度:學歷制度和學位制度
學歷制度和學位制度對我國教育的基本制度進行了詳細的界定和劃分,同時吸收了與時俱進的特點,對于當前多種多樣的在教育形式均有相關的描述,嚴明了證書的管理和發放,督導等各個環節的細節問題。這些政策與法規的制定,使關于學歷和學位證書的嚴謹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極大的提高。
四、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職業教育是給學生從事某種職業或生產勞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的教育。隨著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和我省自身的發展需求來看,教育結構應適當的調整,當前應加大職業教育的發展。我國的職業教育包括職業學校教育、職業培訓和職前培訓。對小學、初中、高中后未能升學的青少年進行就業前培訓,提高其職業適應性和職業技能,有利于發展生產。通過改革逐步形成和普通教育相互銜接、共同發展、比例合理的新格局。成人教育的是學校教育的繼續、補充和延伸,是終身教育的組成部分。它具有多方面的職能,它使未受教育的人們受基礎教育;使受過不完全教育的人們補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使已經受過相當教育的人們充實新的知識;使任何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和興趣,進行學習,發展個性,增長知識才能和道德修養。
五、學歷證書的分類和獲取的資格
1、學歷證書是學業證書的主題,是學制系統內的教育機構,對完成學制系統內一定階段的學習任務的受教育者所頒發的文憑,分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三種。
2、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是普通高等學校,以及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其他機構發給學生受教育程度的憑證。
3、對具有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合格(或修滿學分),德智體育合格,準予畢業者,可取得畢業證書。
4、對具有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其中有一門以上課程補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屬于留級范圍內或未修完規定的學分,德智體育合格者,準予結業,可取得結業證書。
5、對具有學籍的學生,學滿一學年以上而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中途退學者(被開除學籍者除外),可取得肄業證書。
6、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
7、普通高等學校接受的進修生,進修結束后可取得進修證明書;
8、普通高等學校未按國家招生規定,而自行招收的學生,以及舉辦的各種培訓班的學生,學習結束后學校只能發給學習證明書,不得頒發畢業證書。
9、此外,隨著高等教育辦學形式的日趨多樣化,在教育部相關規定中,特別規定了對于高校中一些特殊的辦學形式的畢業或肄業證書的填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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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學生學籍檔案工作是由學籍管理員專人負責,年級組、班主任和學科教師互相協作,才能搞好的'一項重要工作。
二、學籍檔案管理員應依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法規執行保密原則,不得泄密或依個人名義讓學生或其他人員翻閱檔案資料,違者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每屆新生報到結束后兩個月內,學籍管理員應組織有關人員如實填寫學籍表、錄取卡等表格內容,完成學生建檔工作。
四、在學籍管理員指導下,每學期放假前,各班主任老師應如實填寫學生操行評語和操行等級,班主任或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讓學生自填或互填。
五、《體育合格情況登記表》和《身體素質測驗登記表》均由體育教師每年測驗、填寫一次。
六、學生畢業時,年級組、班主任或負責的科任教師應如實填寫《中學生社會實踐登記表》、《畢業生登記表》等表格,并加蓋學校印章。
七、學籍檔案中的各種表格必須用鋼筆或毛筆填寫,字跡要工整,不得涂改或修補,同時學籍管理員應及時填寫學生受獎勵或處分等情況,并附上有關證明或證件。
八、每次填寫學籍檔案時,年級組、班主任或科任教師應及時簽名登記,并按時收交,確保學生檔案冊完整無損。
九、凡需留級、休學、轉入的學生,必須持個人申請,區(縣)醫院證明以及區(縣)級、市級招辦等證明手續,方可辦理學籍變動手續。
學生學籍管理規章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學籍建立
第四條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五條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蛏雽W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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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檔案管理員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統計本單位的檔案,并及時輸入計算機。
2、每期培訓班結束,檔案管理員必須及時對所有學員參加培訓班的時間、學習內容、考勤情況、成績等上檔。
3、檔案管理員負責辦理職工培訓檔案的查閱、借用等有關事項。
4、學籍檔案一般不外借,在特殊情況下經批準方可借用。
5、查閱檔案時,嚴禁涂改、圈劃、泄露檔案內容,違者予以紀律處分。
6、借出或收回檔案時,必須當面點清核實。
7、凡歸入學籍檔案的.材料,應及時整理,經科長審查后才能歸入本人檔案。所有資料要做到填報及時,數字準確,真實、可靠、齊全。
8、建立檔案資料查閱簿,誰管誰負責,誰用誰簽字。
9、學籍檔案資料,應妥善保存,不得丟失、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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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對小學生的.學籍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一、新生入學
小學入學年齡為六周歲(喪失學習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歲。
學生入學后設立“義務教育登記卡”、“學生名冊”、“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小學生體格檢查表”、“小學生體育合格登記表”(適用四年級以上)、“小學生手冊”、“嘉興市小學生德育手冊”等檔案材料。
二、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借讀:
1、學生轉學,需經校長審批,由中心學校發給學生轉學證明,辦理轉學手續(九年制義務教育登記卡、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等檔案材料)。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學期請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時數超過上課總課時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難者。因病或體弱長期休養,由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生證明,班主任同意,學校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須辦理續休手續。
。场⑿輰W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要求復學者經有關單位證明,學校審核批準后,可以復學。
。础πW在籍生,除因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處理退學。
。怠⒔枳x:
凡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借讀生,必須持“義務教育登記卡”、“轉學證明”、“成績手冊”等材料到借讀學校取得學籍。
借讀生必須按規定交納借讀費,借讀費一般一次交清,否則不得辦理報到注冊手續。
三、實施義務教育的小學一律實行不留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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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證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施義務教育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下列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編班
1、一年級新生的入學、編班。
。1)審核入學資格。凡屬我場招生范圍的學齡兒童,由校領導把關,按有關部門的規定,依戶口本和接種證嚴格審查入學資格。
(2)新學期開始,凡被我校錄取的新生,必須按規定時間到校進行注冊。如因故不能按時報到的由家長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經學校領導批準后可延期注冊。
2、新生入學后,教導處在一個月內填寫“學籍卡片”“學號”,并編制花名冊,報送教育局,建立學籍檔案。
3、在校學生,每學期開學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報到注冊,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由家長持有關證明到學校請假。否則按曠課處理。
二、轉學、借讀
1、凡從外地隨家長遷入我場的學生,必須持轉學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依班額情況,經校長批準,方可辦理入學手續。
2、非本場來我校就讀,經教導處考核合格,可插入合適年級并辦理外地借讀手續。
3、凡在校學生隨父母遷居外地,要求轉學的應由家長到學校申請,經教導處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轉學后將學生“學籍卡片”學號到教育局消除。
4、轉進、轉出的學生都要進行登記,并裝入檔案。
三、休學、復學
1、學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學習時,可持醫院證明,家長簽字的'休學申請書,向學校申請休學,經班主任審核,校長批準后,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為一年。
2、學生休學期滿或病愈后持休學證,醫院證明回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按學生實際程度編班。
3、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應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內辦理延期休學手續,經校領導批準后續休學。
4、學生休學期間申請提前復學者,經校領導批準,按其具體情況編班。
四、檔案管理制度
。ㄒ唬n案包括的內容
1、學生花名冊;
2、體檢表;
3、體育達標成績;
4、學生成績冊;
5、畢業生登記冊;
6、轉學登記冊;
7、優秀學生證明材料;
8、教師業務檔案,學生學籍檔案;
9、適齡學生花名冊;
10、學齡前兒童花名冊;
11、轉入、轉出學生花名冊;
。ǘn案管理的規定
1、除健康卡由校醫負責管理外,其它有關材料一律由教導處管理。
2、檔案管理是一項政治性很強的工作,應嚴肅對待,不得草率馬虎,凡有關學生檔案登記的各種表格一律按統一規定填寫,做到整齊準確,統一規范。
3、凡轉入學生必須向學校索取轉學證;凡轉出學生要開出轉學證,并分別登記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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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加強初中學籍的規范化管理,根據2006年9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初中學校。
第三條初中學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導下,實行市、區、校三級管理。學校在所屬區縣教育局的指導下組織實施。
第二章入學
第四條初中實行免試入學,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第五條凡被初中錄取的新生必須在規定時間憑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注冊入學手續。在規定日期內到錄取學校辦理注冊入學手續后,即取得天津市初中學生學籍。
第六條因故不能按期注冊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監護人于規定時間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延緩入學時間一般在15日以內),并提交相關證明,經學校批準后方可延期。
第七條初中實行全市統一的學籍管理,學校應在新學年開學后兩周內按規定為七年級新生編制花名冊,報區縣教育局審查,區縣教育局在規定時間內為新生編排學籍號,報市教委備案。
第八條學籍號由九位數字組成。即“級號”兩位,“區號”兩位,“校號”兩位,“學生號”三位。學籍號編排后,不得隨意更改或重復使用。
第九條新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學校將在校生學籍變更情況報區縣教育局審核備案。區縣教育局在規定時間內到市教委辦理學籍變更手續。
第十條招收外籍學生或港、澳、臺學生的學校在開學15日1
內,將學生名單報送市教委國際交流處備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在開學15日內,將學生名單送市教委語言文字與民族教育處備案。
第三章轉學
第十一條初中學生在學期間不得隨意轉學。因特殊情況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報區縣教育局審查合格后,報市教委備案。本區范圍內原則上不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二條本市范圍內的初中學生辦理轉學的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前、后一周。七年級第一學期、九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三條本市范圍內初中學生辦理轉學的程序為:由原學籍校填寫市教委統一印制的“轉學登記表”,經轉入、轉出雙方學校同意,雙方區縣教育局(教委)審查批準,由轉入區縣教育局(教委)報市教委備案。任何學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轉學手續的學生。
第十四條本市轉往外省市的初中學生,需持轉學證明,由原學籍校填寫市教委統一印制的“轉學登記表”,經轉出校、轉出區、縣教育局同意,報市教委備案。
第十五條外省市轉入本市的初中學生,需持本市正式戶口和轉學證明,到戶口所在區縣教育局(教委)登記,區縣教育局按就近入學的原則負責安排學生入學就讀。
外省市轉入的學生應是同年級轉入。轉入的學生必須在轉入學校就讀。不得空掛學籍。
第十六條藍印戶口學生轉入本市學校就讀,實行屬地安置,屬地管理,并不得在本市范圍內轉學。
第十七條初中學生休學期間不允許轉學,學生在接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
第四章借讀
第十八條本市在籍學生不允許在本市其他學校借讀。非本市戶口,在本市有居住條件的外省市戶口的初中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在本市借讀:
。ㄒ唬└改鸽p方因公出國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單位證明信,學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親屬監護的;
。ǘ└改鸽p方工作流動性較大,有工作單位證明,學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親屬監護的;
。ㄈ┯斜臼芯幼〉毓矙C關暫住證明的外省市學生。第十九條申請在本市借讀的普通初中學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父母雙方工作單位證明、暫住證明或派出所證明;
(二)學生學籍所在學校的上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學籍證明;
。ㄈ⿲W籍所在學校同意在外省借讀的證明。
學生家長持上述材料聯系本市初中借讀,經學校同意接收后,將相關材料報區縣教育局審查,審查后再報送市教委備案。
第二十條本市到外省市借讀的學生,經學籍校和外省接收校雙方同意,可向學籍校提出申請,辦理到外省市借讀的手續,學籍由學籍校保留。學生在外地借讀超過一學年,應提前到學籍所在校續辦借讀手續,未經學校批準學生不得擅自外出借讀。
第二十一條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可以申請在本市借讀。具備戶籍證明、暫住證明、住房證明、務工證明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由所在區縣教育局負責安排到公辦學校借讀。
第二十二條批準在本市借讀的學生,允許參加本市初中畢業生學業水平考試和學業水平考查,需要在本市繼續升學的學生,只能報考招收外省市學生的中職類學校。不能參加普通高中的錄取。
第五章休學、復學
第二十三條在校學生因病每學期累計休假超過八周仍不能3
到校堅持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須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持區縣教育局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經學校和區縣教育局同意,報市教委審查批準后,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學生休學期間可申請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在休學期滿前一周內憑區縣教育局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一般不得超過2年。
除學生本人身體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準休學。
第二十五條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或休學期間要求提前復學的,應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并持醫療機構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由學校核準報送區縣教育局,經市教委中學處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學校準予復學的'學生,可按其實際程度安排到相應年級學習。第二十六條辦理出國學習的學生應將護照復印件及家長申請交學校備案。已出國的學生兩年之內可以返還。由家長向學校提交恢復學籍的申請,經區縣教育局審定,報市教委備案后可以恢復學籍。
第二十七條初三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再辦理休學、復學手續。
第六章其它學籍變更
第二十八條初中學生在學期間不得中途退學。區縣和學校應扶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初中學業。學校要關注學習有困難的學生進步,不得歧視或排擠。
第二十九條學校不得開除初中學生。初中學生因犯罪被少管、勞教、判刑,期滿后16周歲者不再復學,由原校開具學歷證明。不滿16歲且未學滿九年者,由原學籍校安排相應年級學習。
第七章升級和留級
第三十條初中學段之內的升級采取直升的方式,原則上不允許跳級。
第三十一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區縣和學校要保證每一個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讀滿九年,初中學段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極個別學習確有困難的學生,可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留級。初中畢業年級的學生不準留級。
第八章畢業
第三十二條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考查成績是衡量學生是否達到畢業標準的主要依據。初中畢業合格標準為: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體育學業考試成績的40%,與平時成績的60%合并計算,總分達到300分;其它學科的考查成績均達到合格(含補考);綜合素質評價五個維度均為D級以上(含D級)。
第三十三條學生在初中段學完三分之二以上課程者為肄業,學習期滿未達到畢業標準者為結業。
第三十四條初中畢業證、肄業證、結業證均由區縣、學校頒發。
第九章學籍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條學校須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加強學籍檔案管理,要按照規范要求采集學生的相關信息,為學生建立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第三十六條新生注冊信息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學籍信息須于開學后三周內集中報市教委審核備案。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初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由教育委員會中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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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特制定下列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入學通知書制,并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里,接到入學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號。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新生花名冊,上報市教育局教育科審理。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按規定辦理有關轉學手續。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后,教育行政監管部門審核,條例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方準予借讀。學校建立學籍時,必須注明是借讀,并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和戶口所在地。
3、借讀生中途借讀的`,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校保留,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按照有關管理規定考核評定;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須出具借度證明將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度年限等情況轉給原學校登記入冊;畢業時由原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屬從始起年級開始借讀的,學籍和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管理與考核,畢業時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4、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小學借讀生畢業后,須回戶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2、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按時復學。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3、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梢暺鋵W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四、留級
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五、畢業
對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經考察達到小學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市教育局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證書,并由學校加蓋“畢業”字樣章,對符合初中畢業標準條件的,由學校發給經庫爾勒市教育局驗印的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完成證收,并加蓋“市會考合格”章。
1、各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考試一般在期中、期末進行,由學校同意組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不得組織一命題的期中和期末考試。
2、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者有關教師提出,屬于發給獎狀的由教導主任審核、批準;屬于“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通過,由校長予以公布。
六、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半歐、嚴重損失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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