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告知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告知管理制度1
為了規范公司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職工權利,加強監督管理,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危害告知是將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和應采取的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公司員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勞動合同、教育培訓等;職業病危害警示是指在作業場所設置的可以使員工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稱為警示標識。
2、將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員工,并按要求設置警示標識。
3、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選用并設置相應的防護標識。
4、在作業場所中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標識的提示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安全領導小組及管理人員有權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6、告知
(1)存在粉塵、噪音、高溫等職業病危害的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等情況通過三級教育、崗前培訓、崗位培訓等方式如實告知公司員工,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2)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3)定期對員工進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規定方面的教育培訓,部門負責人應了解其設置和使用方法。
4)要對員工進行崗前培訓,使他們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內容、識別警示標識的含意和應對措施。
7、警示
(1)存在粉塵、噪音、高溫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必須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
(2)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3)警示語句,警示語句是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詞語。警示語句可單獨使用,也可與圖形標識組合使用。
8、警示標識的設置
(1)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告標識和“戴防塵口罩”指令標識。
(2)在產生噪聲的作業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告標識和“戴護耳器”指令標識。
(3)在高溫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高溫”警告標識。
(4)在夏日行車時,在駕駛位置設置“戴防護鏡”指令標識。
(5)設備警示標識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6)消防安全標志: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指示標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設置指示標識。
9、使用的警示標識應當符合要求。設置的警示標識應當醒目、保持完整。
10、警示標識設置和使用規范
(1)警示標識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2)使用警示標識的要求:警示標識應設在與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上的醒目處;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警示標識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警示標識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度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度;警示標識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警示標識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式的警示標識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11、檢查與維修
警示標識所在部門應保持警示標識牌整潔、清晰。公司安全領導小組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告知管理制度2
1.進入公司區域人員只允許在規定區域內活動,嚴禁在其他場所隨意走動。
2.進入易燃易爆場所前必須關閉手機等通訊工具;
3.進入生產區域不得隨意開動設備設施,不得隨意亂動電器開關;進入有行車吊裝作業場所,不得在吊物下走動或停留;
4.嚴禁焚燒廢紙垃圾。
5.嚴格遵守甲方門衛制度。
6.遵守進入場所的其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求。
7.公司區域內嚴禁隨意動火,確需動火作業,須事先告知甲方現場施工負責人,辦理相關動火審批手續。
8.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線,如需使用臨時線必須由甲方現場施工負責人辦理臨時線審批手續。
9.嚴禁在公司區域道路上隨意擺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或其他物品,嚴禁占用公司區域道路進行施工作業或輔助作業。確需占用道路擺放物品或進行作業,必須征得消防管理部門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如造成甲方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負責,造成的損失在工程款中扣除。
10.需要動土施工必須由甲方現場施工負責人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
11.施工結束必須清理施工現場,中午或晚上施工結束必須收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如:氣瓶等),否則施工現場的氣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將由物資供應部以無主物品回收,若從物資供應部取回,每件須交100元管理費。
告知管理制度3
為了規范公司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職工權利,加強監督管理,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危害告知是將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和應采取的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公司員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勞動合同、教育培訓等;職業病危害警示是指在作業場所設置的可以使員工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稱為警示標識。
2、將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員工,并按要求設置警示標識。
3、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選用并設置相應的防護標識。
4、在作業場所中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標識的提示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安委會及車間管理人員有權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6、告知
6.1、存在粉塵、噪音、高溫等職業病危害的車間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等情況通過三級教育、崗前培訓、崗位培訓等方式如實告知公司員工,不得隱瞞或者欺
6.2、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6.3、定期對員工進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規定方面的教育培訓,部門負責人應了解其設置和使用方法。
6.4、車間要對員工進行崗前培訓,使他們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內容、識別警示標識的含意和應對措施。
7、警示
7.1、存在粉塵、噪音、高溫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必須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
7.2、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7.3、警示語句,警示語句是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詞語。警示語句可單獨使用,也可與圖形標識組合使用。
7.4、警示標識的設置
7.4.1、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告標識和“戴防塵口罩”指令標識。
7.4.2、在產生噪聲的作業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告標識和“戴護耳器”指令標識。
7.4.3、在高溫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高溫”警告標識。
7.4.4、在可引起電光性眼炎的作業場所,設置和“戴防護鏡”指令標識。
7.4.5、設備警示標識
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7.4.6、消防安全標志
7.4.5.1、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指示標識。
7.4.5.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設置指示標識。
8、使用的警示標識應當符合要求。設置的警示標識應當醒目、保持完整。
9、警示標識設置和使用規范
9.1、警示標識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9.2、使用警示標識的要求
9.2.1、警示標識應設在與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上的醒目處。
9.2.2、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警示標識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9.2.3、警示標識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度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度。
9.2.4、警示標識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9.2.5、警示標識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式的警示標識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10、檢查與維修
警示標識所在部門應保持警示標識牌整潔、清晰。公司安委會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告知管理制度4
1、目的
為提高某工廠職業病防治水平,確保員工知悉工作場所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后果,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降低職業危害風險,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某工廠有限責任公司各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
3、工作職責
3.1某工廠安全管理委員會是某工廠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監督和指導各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做好職業危害辨識、告知與申報工作;
3.2各部門應按照事業部職業危害告知與申報管理制度落實告知和申報工作。
4、工作內容
4.1職業危害辨識:
4.1.1職業危害因素的概念與分類
職業危害因素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及《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衛法監發[20xx] 63號令)確認的概念與分類目錄,經過崗位辨識確認的職業危害因素。
4.1.2職業危害因素辯識的范圍
職業危害因素的辯識要體現整體性、系統性、全面、全過程的特點,職業危害因素辯識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4.1.2.1建設項目職業危害專篇設計中分析出的職業危害因素,參照建設項目職業危害專篇設計,以及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分析;
4.1.2.2按照廠區功能分區(生產、輔助設施)布置,包括前處理,灌裝間、危險品庫房、化驗室等區域,涉及高溫、有害物質、噪聲、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設施,以及風向、安全距離、衛生防護距離等;
4.1.2.3生產衛生設施;
4.1.2.4生產工藝過程,涉及物料(毒性、腐蝕性、燃爆性)、溫度、壓力、及控制條件、事故及失控狀態等,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4.1.2.5生產設備及裝置,涉及高溫、低溫、腐蝕、高壓、振動、關鍵部位的備用設備、控制系統、操作環境、檢修和故障處理、失誤時的緊急異常情況等,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4.1.2.6特殊單體設備及裝置,涉及制冷間、危險品庫、化驗室。
4.1.3職業危害因素辨識前準備
在職業危害因素辨識前,各部門負責此項工作的兼職管理人員應作好以下準備:
4.1.3.1各級管理者要高度重視,在人員、時間和其他資源上給予支持和保證;
4.1.3.2由懂專業、有經驗的人員組成辨識小組,包括生產經理、技術經理、設備經理、兼職安全員、班組長等;
4.1.3.3辨識和應用的法律法規,基本覆蓋本工廠的所有生產、作業及設備設施等;
4.1.3.4參加辨識的員工掌握辨識范圍和類別的基本情況,了解法律法規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面對作業環境的具體要求;
4.1.3.5資料準備齊全。
4.1.4職業危害因素辨識方法:
4.1.4.1調查法:辨識小組按上述<職業危害因素辯識的范圍>內容在現場進行調查、辨識;
4.1.4.2安全檢查表辨識法:辨識小組按上述<職業危害因素辯識的范圍>內容進行辨識;
4.1.4.3經驗法:辨識小組按上述<職業危害因素辯識的范圍>內容,結合以往經驗進行辨識;
4.1.4.4其它可行的辨識方法。
4.1.4.5職業危害因素辨識每年組織進行一次。
4.2職業危害告知:
4.2.1告知的內容:
4.2.1.1某工廠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4.2.1.2作業場所設備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技術規程;
4.2.1.3職業危害因素名稱及其可能導致的職業病;
4.2.1.4職業病防護措施、應急救援措施等;
4.2.1.5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或評價結果;
4.2.1.6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結果。
4.2.2告知方式:
4.2.2.1在生產車間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或警示標志牌等方式;
4.2.2.2通過專業培訓或書面通知等方式;
4.2.2.3口頭告知方式;
4.2.2.4合同告知方式。
4.2.3告知責任部門或人員:
各部門經理、主辦,人事行政部相關人員(招聘專員、薪酬福利專員)班組長。
4.2.4本單位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病危害告知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4.3申報管理:
本單位關于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申報工作,應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xx]第23號《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xx]第27號《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做好前期管理工作,具體申報過程接受屬地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要求。
4.3.1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按照國家衛生部(衛法監發[20xx]63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執行,并根據職業危害因素辯識結果填寫本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調查表。
4.3.2結合本單位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三同時”審驗中所做出的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及其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每年度組織開展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4.3.3根據實際情況,本單位每年度可組織開展內部職業病危害因素管理現狀評價,評價依據的標準為《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衛法監發[20xx] 63號令)和《安全評價通則》(aq8001-20xx)等法規。
4.3.4職業危害因素申報前后應建立的基礎管理內容:
4.3.4.1建立本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確保本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組織職能有效運行,確保本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人員充分發揮監管職能;
4.3.4.2按照要求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保證各項制度和條款的'有效執行;
4.3.4.3按規定要求建立作業人員基本檔案、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臺帳;
4.3.4.4建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員工職業健康年度檢查計劃,在某工廠安委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職責中已做明確規定;
4.3.4.5建立液氨,雙氧水、液堿、硝酸以及化驗室內部分有毒化學藥品的貯存量及年消耗量的動態表。
5.工作記錄
5.1《某工廠生產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檔案》
5.1.1《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5.1.2《職業病危害因素調查表》;
5.1.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
5.1.4《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員工職業健康年度檢查計劃報表》;
5.1.5《有毒危險化學品年度貯存及使用量動態表》。
6.相關法律、法規清單
6.1《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20xx]23號令);
6.2《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安監總[20xx]27號令);
6.3《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衛法監發[20xx]63號);
6.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衛法監發[20xx]63號);
6.5《安全評價通則》(aq8001-20xx)。
告知管理制度5
各有關單位:
由單位施工,位于路號的工程,建筑面積㎡,地下層,地上層,結構,已辦理工程安全監督登記手續并準備開工,為確保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根據國家、自治區及南寧市建設工程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規定要求,我站現對該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要點進行告知,各參建責任方必須嚴格執行。
□一、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檢查職責及安全生產責任制
1、施工、監理單位項目部組成人員名單必須經法人公司的文件(簽章)確認,名單上的管理人員必須與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時提供的名單一致。施工、監理單位項目部組成人員的姓名、職務、相片、簽字式樣應以彩色打印形式在施工現場公布。
2、施工、監理單位必須按規定嚴格履行安全檢查職責。施工、監理單位每個季度必須組織至少1次由企業主管安全領導帶隊的安全大檢查,施工、監理單位的分公司、區域公司每個月必須組織至少1次由分公司、區域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帶隊的安全大檢查,施工、監理項目部每個星期必須組織至少1次安全檢查,項目安全員、監理員每天必須對施工現場進行巡查,監理項目部每個星期必須召開至少1次工地例會,專題研究安全質量問題。
3、施工、監理單位應建立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層層落實到個人(項目班組長亦須簽訂責任狀)。
4、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等必須按規定足額配備,并保證人員到位,本項目應配備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5、項目監理部應至少應配備一名安全監理員。
6、施工、監理單位項目部管理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持證上崗并進行年度安全再教育培訓,相關證件復印件存工地現場備查。
□二、施工單位必須針對本工程的實際進行危險源辯識和防范工作
1、制定安全隱患排查的工作方案及施工現場模板工程、塔吊安裝拆卸、腳手架、基坑支護、施工用電、垂直運輸設備等關鍵部位和關鍵環節的安全防護措施等。
2、施工單位必須參照有關規定認真作好工程項目危險源的辯識工作,編制《工程項目危險源辨識表》并報告給現場監理單位。施工、監理單位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對工程項目危險源進行監控。
3、根據國家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xx]87號)的規定,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如基坑支護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其中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腳手架工程、施工臨時用電等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應經有法人資格的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簽字,經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批簽字后實施。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如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及作業平臺等應組織專家對專項安全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并經有法人資格的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蓋章后,方可組織實施。
4、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完畢,必須經施工單位(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編制人員、審核人員、審批人員參與)自檢合格報項目監理部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根據施工單位填報的《應組織專家論證的危險性較大工程情況報告書》,本工程、、、
、、等危險性較大工程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并要組織專家論證、審查。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專項安全施工方案進行施工,施工、監理單位必須進行嚴密的監控。
□三、文明施工管理
1、施工現場文明施工應嚴格按照《南寧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圖集》實施。必須確保出入工地的車輛不帶泥、不撒落垃圾、不污染道路。
2、辦公室、工人宿舍等臨時設施的搭設必須使用磚砌或活動板房,禁止在在建工程主體內設置集體宿舍,施工作業區與生活區、辦公區應合理分隔。
3、施工現場主干道應使用c20標號以上混凝土進行硬化、材料堆放場應使用c15標號以上混凝土進行硬化、排水設施要完善、材料應歸類整齊堆放、垃圾應及時歸堆及清運。
4、施工現場作業區、辦公與生活區必須合理配備消防設施。
□四、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1、腳手架工程實行分包形式承包的,應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且信譽良好的單位。
2、進場的鋼管、扣件應按規定批次進行檢測,按照有關規定,本工程鋼管、扣件應檢測不少于組。
3、連墻件的設置應按照:h<24m,間距三步三跨,可柔性拉結(要設對應的頂撐)或剛性拉結;24m≤h≤50m,間距三步三跨,剛性拉結;h>50m,間距二步三跨,剛性拉結。
4、主節點處必須設置一根橫向水平桿,用直角扣件扣接且嚴禁拆除。
5、腳手架的安裝必須配合施工進度搭設,一次搭設高度不應超過相鄰連墻件以上兩步。
6、架體的封閉:外側必須掛設經過備案并檢測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網,底層、施工層必須滿鋪腳手板,其余各個樓層必須使用腳手板或水平網進行封閉,并要特別注意作業層內立桿與主體之間的封閉(空隙不能大于150mm)。
7、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基礎應平整夯實,使用c10以上混凝土硬化(厚100mm,寬1500mm以上),并沿外架周邊設置排水系統,立桿底部要設置底座(抗壓承載力不小于40kn)和墊木(規格20xx×100×50mm)。
8、懸挑式鋼管腳手架:懸挑結構應與方案相對應,架體高度大于20m時組織專家對專項安全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懸挑鋼梁鉚固點應采用i級圓鋼并不少于兩處,鉚固點不得設置在懸挑構件上;每根立桿下應有預埋型鋼落到實處,懸挑層應封閉嚴密等。
□五、工具式腳手架
工具式腳手架(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高處作業吊籃等)必須符合建設部《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建建[20xx]230號)及《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202-20xx)的相關要求:
1、總承包單位必須將工具式腳手架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并應簽訂專業承包合同,明確總包、分包或租賃等各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2、工具式腳手架安裝前,應根據工程結構、施工環境等特點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后實施。
3、工具式腳手架專業施工單位應設置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及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并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4、工具式腳手架在施工現場安裝完成后應進行整機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5、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必須具有防傾覆、防墜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裝置,并確保安全裝置安全有效。
6、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升升降操作時,嚴禁操作人員停留在架體上。
7、吊籃內的作業人員不應超過兩人。
□六、基坑(包括溝槽)、人工挖孔樁(包括管道井、檢查井等)
1、基坑(包括溝槽):深基坑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必須經組織專家論證、審查;深基坑的邊坡坡度及支護必須與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相符;建設單位應組織對可能受到影響的周邊建筑物、構筑物進行監測;開挖的土方必須不得堆放在基坑(槽)邊1.2m范圍,土方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1.5 m。
2、人工挖孔樁(包括管道井、檢查井等):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必須經組織專家論證、審查;每日開工前必須由專人檢測井內有毒有害氣體的情況,并做好記錄,嚴禁未經檢測井內有毒有害氣體情況下下井作業。加強對作業人員、班組及項目管理人員進行中毒、窒息等突發事故相關應急知識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掌握自救、互救知識,組織開展演練活動,切實提高對事故災害的意識和防范能力,防止盲目施救。
□七、模板工程
1、應按廣西地方標準《建筑施工模板及作業平臺鋼管支架構造安全技術規范》(db45/t618-20xx)等標、準規范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安裝施工。
2、立柱底部應設置合格的底座或木墊板,禁止使用磚及脆性材料鋪墊。
3、立柱接長時應采用對接方法,禁止搭接。
4、架體應按規范和方案要求設置掃地桿、水平拉結桿件以及縱向、橫向和水平方向的剪刀支撐。
5、當模板支架高度超過3.6m時,應使用鋼管搭設。嚴禁使用接長的木桿作立桿,禁止使用疊層搭設的木材支撐體系代替鋼管支架。
6、高大模板支架施工方案應經過專家論證、審查并應嚴格按照db45/t618-20xx進行檢查驗收,高大模板支架使用的鋼管扣件必須經過復試檢測合格后使用。
□八、現場防護設施
1、施工現場應正確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品,現場臨邊、洞口及施工危險區域必須按照規范、標準及有關管理規定的要求設置防護設施。
2、防護設施應實行定型化、工具化、標準化,確保安全、實用、美觀。
3、臨邊防護欄桿、電梯井防護、卸料平臺的搭設使用等應按南寧市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臨邊安全防護設施及腳手架搭設工作的通知》(南建質安[20xx]14號)文件要求執行。
□九、施工臨時用電
1、外電架空線路下方不得施工,不得搭設作業棚,不得建造生活設施,不得堆放構件、架具、材料及其它雜物。在建工程(含腳手架具)的外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邊線之間必須保持安全操作距離,當達不到最小安全操作距離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外電電壓與最小安全操作距離關系為:<1kv,為4.0m;1~10 kv,為6.0m;35~110kv,為8.0m; 220kv,為10m;330~500kv,為15m)
2、采用tn-s系統、三級配電二級漏電保護,開關箱要保證“一機一閘一漏一箱”。
3、積極推行臨時用電標準化工作,所有臨時用電配電箱必須使用標準電箱。
□十、現場使用的起重設備(如塔吊、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
1、起重設備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合格,并辦理了使用登記備案手續后方可使用。
2、應按規定要求安裝單位至少每個月對每臺起重設備維修保養一次,維修保養記錄單要求安裝單位蓋章簽字。
3、物料提升機:物料提升機必須具備可視監控系統,司機通過可視監控系統能清楚看到操作者進料和出料;停靠裝置必須與吊籃安全門聯動,吊籃安全門提起時停靠裝置啟動,無?垦b置或停靠裝置失效的物料提升機嚴禁使用;樓層卸料平臺防護門必須與卷揚機聯動,防護門未關閉到位卷揚機無法工作,該樓層的警示燈同時亮起。卸料平臺應單獨搭設,并設置防護欄桿及防護設門,防護欄桿應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封閉;纜風繩應在架體四角有橫向綴件的同一水平面對稱設置,如現場條件有限,建議安裝附墻裝置;附墻架與架體及建筑之間,均應采用剛性件連接,并形成穩定結構,不得連接在腳手架上。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至少每一年送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標定,防墜安全器標定期間應對施工升降機進行封機停用,嚴禁施工升降機使用超過有效標定期的防墜安全器。
4、塔式起重機:固定式塔式起重機混凝土基礎(c35以上)必須能承受工作狀態和非工作狀態下的最大載荷,并應滿足起重機抗傾覆穩定性的要求;起重機安裝的自由高度、附墻裝置必須嚴格按照廠家說明書的要求進行設置和安裝。多臺塔吊同時作業時,要保證上下左右安全距離,要有方案和可靠的防碰撞安全措施。
□十一、施工機具
安全措施、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可靠;嚴禁使用倒順開關,金屬外殼必須與保護零線(pe線)連接;對混凝土攪拌機、鋼筋加工機械、木工機械等設備進行清理、檢查、維修時,必須首先將其開關箱分閘斷電并且設置警示標識,呈現可見電源分斷點,并關門上鎖。
□十二、勞務管理
1、施工現場的電工、電焊工、起重設備操作工、指揮工及外腳手架搭設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相應崗位操作證方能上崗作業。
2、普通生產操作工人須持有加蓋廣西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廣西建設廳印章的《職業資格證書》方能上崗作業。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上崗或換崗的工人進行三級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和班組班前安全活動教育。
4、施工單位實行勞務分包的,應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且信譽良好的單位或勞務隊伍。不得使用被市建委通報禁止使用的勞務隊組。
□十三、環境噪聲管理
1、市區內的施工現場應當控制使用強噪聲、強振動的施工機具,保證施工噪聲和振動符合城市噪聲標準。
2、正常情況下,施工單位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范圍內施工。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施工單位在中午(北京時間12∶00至14∶30)和夜間(北京時間22∶00至次日凌晨6∶00)進行產生建筑施工噪聲的作業,確保居民的正常生活。
3、因特殊工序需連續施工的,施工單位應辦理有關許可手續,并提前告知周邊單位和居民。
4、遇特殊情況(高考、中考、重大節日期間等)政府規定要求停工的,施工單位必須停止施工。
□十四、消防安全管理
1、項目部施工單位應制定項目消防管理制度,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
2、施工現場應按規定配備數量足夠、型號正確、質量可靠的消防器材,并建立消防檔案。尤其要重視重點部位(如動火場所、加工場、腳手架、木料堆放場、生活區等)的消防配置。滅火器必須使用abc型號的產品并確保使用有效、可靠。
3、超過30米的建筑,要用直徑50mm立管隨層做消防水源管道,設加壓泵,每層留有消防水源接口。
4、明火作業要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作業時要有監控措施并設專人監護。
□十五、安裝遠程監控系統情況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在我市市區范圍內建設的政府重點工程、十層以上高層建筑、單體工程建筑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和創建市“安全文明工地”工程項目,必須安裝使用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遠程視頻監控系統,故本工程(應該/不必)安裝遠程監控系統。
□十五、其他事項。
。
□十六、未盡事宜,有關參建單位亦應嚴格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的標準、規范要求和南寧市有關的規定執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理單位應根據現場施工實際情況,對施工單位進行具體的有針對性的安全管理告知。
如有緊急事宜,請及時與我站監督組聯系,電話:。
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要點告知書》一式四份。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各一份,我站存檔一份。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名)年月日
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名)年月日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簽名)年月日
告知管理制度6
1術語
1.1職業病危害告知是將工作場所職業病原危害和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公司員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勞動合同、公告欄和培訓;
1.2職業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場所設置可以使員工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信號、報警裝置及通訊裝置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稱為警示標識。
2職責
2.1安環科負責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公司員工,并按gbz158-20xx設置警示標識。
2.2安環科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選用并設置相應的防護標識。
2.3在工作場所中公司員工應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進行防護。
2.4安環科、生產辦及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有權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3告知
3.1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噪音等職業病危害的車間部門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等情況通過崗前培訓、崗位培訓和公告等方式如實告知公司員工,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3.2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履行如實的義務;在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時,應當依照前條規定,向員工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3.3定期對員工進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規定方面的培訓,主管部門應了解其設置和使用方法。
3.4各車間部門要對公司員工進行崗前培訓,使他們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內容、識別警示標識的含意和應對措施。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標識內容列入在崗職業衛生培訓范圍。
3.5設置公告欄
3.5.1在公司門口、作業場所醍目位置設置;
3.5.2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電話號碼要發放到相關崗位;
3.5.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標準及檢測結果公布于崗位;
3.5.4公告內容應準確、完整、字跡清晰、及時更新。
4警示
4.1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必須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獲救線。
4.2獲救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獲救線。
4.2.1術語
4.2.1.1禁止標識:禁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和文字符號;
4.2.1.2警告標識:提醒對周圍環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文字符號;
4.2.1.3指令標識:強制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符號;
4.2.1.4提示標識: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文字符號;
4.2.2基本形式
4.2.2.1禁止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紅色圓環加斜杠;
4.2.2.2警告標識的基本形式是黃色等邊三角形;
4.2.2.3指令標識的基本形式是蘭色圓形;
4.2.2.4提示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綠色正方形和長方形;
4.3警示語句
警示語句是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詞語。警示語句可單獨使用,也可與圖形標識組合使用。
4.4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4.4.1在有毒崗位設置《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簡稱告知卡)。針對某一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護措施。
4.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欄、有毒物品名稱、健康危害、警示標識、指令標識、應急處理和理化特性等內容。
4.4.3設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
4.5設置
4.5.1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警示標識的設置。
4.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入口或作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根據需要,設置“當心通風”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告標識,“戴防毒面具”、“穿防護服”、“注意通風”等指令標識和“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提示標識。
4.5.1.2依據《高毒物品目錄》,在使用高毒物品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告知卡》。
4.5.1.3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發生故障時,或者維修、檢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產裝置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設置“禁止啟動”或“禁止入內”警示標識,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語句。
4.5.2其他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警示標識的設置
4.5.2.1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設備“注意防塵”警告標識和“戴防塵口罩”指令標識。
4.5.2.2在可能產生職業性灼傷和腐蝕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警告標識和“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指令性標識。
4.5.2.3在產生噪聲的作業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告標識和“戴護耳器”指令標識。
4.5.2.4在高溫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高溫”警告標識。
4.5.2.5在可引起電光性眼炎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弧光”警告標識和“戴防護鏡”指令標識。
4.5.2.6存在生物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感染”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4.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裝置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4.5.3設備警示標識的設置
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上或其方醒目位置設置相應的獲救標識。
4.6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
4.6.1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指示標識。
4.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設置指示標識。
4.7使用的警示標識、警示信號、報警裝置,應當符合要求。設置的警示標識應當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號、報警裝置保持功能完好。
5警示標識的設置高度
5.1警示標識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警示標識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米;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5.2使用警示標識的要求
5.2.1警示標識應設在與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境信息標識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瞇或設備上的醒目處。
5.2.2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警示標識前不得旋轉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5.2.3警示標識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
5.2.4警示標識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5.2.5警示標識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穩固不傾斜,柱式的警示標識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6檢查與維修
6.1保持警示標識牌整潔、清晰;
6.2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7采購
7.1各車間部門根據gbz158-20xx要求,對本轄區的職業病危害進行辨識,并根據實際情況交所需的警示標識報安環科。
7.2安環科根據各車間部門申報情況,審查核實后,向生產廠家采購合格規范的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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